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doc
船舶拆解安全操作规范流程
船舶拆解安全操作规范流程Shipbreaking is a dangerous and complex process that requires strict adherence to safety procedure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workers involved. 船舶拆解是一个危险和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程序来保护环境和参与其中的工作人员。
First and foremost, the safety of the workers involved in shipbreaking must be prioritized. 首要的是,必须优先考虑参与船舶拆解工作人员的安全。
Workers in shipbreaking yards are exposed to a myriad of hazards, including toxic substances, heavy machinery, and unstable structures. 废船拆解场的工人面临着多种危险,包括有毒物质、重型机械和不稳定的结构。
To ensure their safety, it is essential to provide comprehensive training on safety procedures and the proper use of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必须提供全面的安全程序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
Furthermore,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s and maintenance of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are crucial to preventing accidents and injuries. 此外,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设备设施的维护对于预防事故和伤害至关重要。
浙江省海洋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和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渔船拆解工作的规范有序;监督渔船拆解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各个重要环节。
第五条拆解渔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1)报废渔船所有人向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报废拆解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提交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四证”。
(2)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后,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简称《拆解通知单》)。
《拆解通知单》一式四联,渔船所有人、拆解点、渔业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联。
(3)渔船所有人按《拆解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拆解点,拆解点接到待拆渔船并与《拆解通知单》所载内容核验后即时通知渔业主管部门。
(4)渔船检验部门收到渔业主管部门通知后,凭《拆解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指派2名以上人员对待报废拆解渔船实施勘验,并向渔船所有人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简称《勘验证明书》)。
(5)渔船拆解点须在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经由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开拆渔船。
渔船拆解点须对拆解渔船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我部对《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进行了修订,经多次征求沿海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拆解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地方可通过一网通办等适当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拆解地和拆解厂第五条除第六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关键信息项:1、渔船拆解的适用范围2、拆解渔船的资格要求3、拆解流程及步骤4、拆解过程中的安全措施5、环保要求6、监督与管理机制7、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适用范围1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工作。
111 涵盖了不同材质、规模和作业类型的渔船。
2、拆解渔船的资格要求21 拆解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
211 拆解场地应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212 拆解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3、拆解流程及步骤31 渔船登记与评估311 对拟拆解的渔船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渔船的基本信息、设备状况等。
312 由专业评估人员对渔船的价值和可回收利用部分进行评估。
32 拆解方案制定321 根据渔船的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拆解方案。
322 拆解方案应包括拆解顺序、拆解方法、安全措施等内容。
33 拆解准备工作331 清理渔船内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32 切断渔船的电力、燃油等供应系统。
333 配备必要的拆解工具和设备,如起重机、切割设备等。
34 拆解实施341 按照拆解方案,逐步拆解渔船的船体、设备和部件。
342 对拆解下来的部件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理。
35 拆解后的处理351 对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进行回收和处理。
352 对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4、拆解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拆解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411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42 拆解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
421 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时,应遵循相关安全规定。
43 定期对拆解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环保要求51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511 严禁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海洋或其他环境中。
52 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和处置。
6、监督与管理机制61 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渔船拆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023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2023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2023年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将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操作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在进行渔船拆解操作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眼镜、耳塞等,以保护其自身安全。
同时,还要求制定高风险工作操作计划,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定期的安全培训。
2. 拆解场地规定:要求选择合适的拆解场地,确保拆解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并遵守当地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3. 拆解流程规定:要求按照规定的拆解流程进行操作,包括拆除渔网、渔具等,拆解船体各个部分,并将废弃物分类储存,以便后续处理和回收利用。
4. 废弃物处理规定:要求对拆解出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处置,并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将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如化学品、电池等。
对能够回收利用的材料进行分类储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回收利用。
5. 监督检查规定:要求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对拆解过程中的操作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进行随机抽查。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进行整改。
6. 环保整改规定:要求拆解完成后,对拆解场地进行彻底清理和修复,确保无污染残留。
对废弃物储存和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整改,并实施环保监测,以确保拆解过程符
合环境保护要求。
以上是拆解渔船的一般操作规程,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以确保拆解过程中安全可控,环保达标。
船舶水上拆解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六)项(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七款二、岗位职责(一)受理人负责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有关信息的传递等;(二)审核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三)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防污作业申请书》;(2)作业计划;(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6)测爆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7)《废钢船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对资料完备性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渔业捕捞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海洋渔业捕捞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篇甲板部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渔船驾驶规程第二章拖网安全操作规程第三章流网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章围网安全操作规程第五章渔货物处理注意事项第三篇轮机部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柴油机的起动、运转与停车第二章柴油机的拆、装与维护保养第三章电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第四章机舱消防第四篇船员职责第一章船员的共同职责第二章甲板船员职责第三章轮机人员职责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洋渔业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1.2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1.3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4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各种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加强对渔民渔工的技术培训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教育;为渔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手段。
1.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和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沿海重点渔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1.6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关,按职责行使职权。
1.6.1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好渔港设施,维护渔港安全秩序;渔港水域保护;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依照规定征收港航费用;负责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船舶进出渔港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渔用航道、航标,使其符合安全要求;发布航行通告;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内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沿海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14〕6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精神,规范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拆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厅牵头制订了《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5年3月2日福建省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14〕65号)精神,规范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在福建省依法拆解的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应当遵守本规程。
(二)处置机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多部门组成的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机构(简称处置机构),负责本辖区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拆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置决定和方案;2、负责确定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地点,明确看护责任人,落实看护管理责任;3、负责组织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登记造册工作;4、负责组织船舶勘验及依法拆解处理工作全程监管,指派2名及以上现场监管人员(其中1名为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人员);5、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定点拆解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向社会公布。
山东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有关情况的说明(2017年6月20日)《山东省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于2017年6月14日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执行。
为确保我省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根据《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起草了《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规程》的必要性我省是海洋渔业大省,海岸线长、渔船数量多、作业范围窄,现有纳入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2.4万艘,主机总功率150万千瓦(其中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近2.1万艘/140万千瓦,特殊渔船3400多艘/12万千瓦),主要集中在渤海和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作业,海洋捕捞强度大,近海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明显。
尽管,国家和省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但由于受渔业油价补助政策的影响,海洋捕捞产能居高不下,近海渔业资源持续衰退,鱼类低龄化、小型化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渔业经济进入了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
在此背景下,国家和省于2016年陆续出台了调整渔业油价补助政策,逐步减少对渔船的油价补贴,采取国家赎买的方式,有序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强度,积极推进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6200艘、总功率30.2万千瓦,压减渔船数、总功率数分别占总数的26%、20%。
其中,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减船计划2782艘,总功率17.9万千瓦,按比例逐年压减, 到2019年年底全部压减完成;纳入市县减船计划的特殊渔船3418艘、12.3万千瓦,到2020年压减2000艘,到2025年年底全部压减完成,主动登记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当地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成。
为了保证《意见》所提目标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规程》,明确了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的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供各地参照执行。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二)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渔船拆解实施方案
渔船拆解实施方案一、前言。
渔船拆解是渔业产业升级的重要环节,也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推进渔船拆解工作,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拆解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套完善的渔船拆解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推动渔船拆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拆解前准备。
1. 确定拆解地点,选择适宜的拆解地点,要求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周边无居民区,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2. 安全防护措施,在拆解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拆解设备准备,准备好各种拆解设备,包括切割机、起重机、焊接设备等,确保设备完好并符合安全标准。
三、拆解实施步骤。
1. 渔船清理,将渔船内部的杂物、油污等清理干净,确保拆解环境整洁。
2. 拆解分解,根据拆解计划,对渔船进行逐步分解,包括船体、引擎、甲板等部分,确保拆解过程有序进行。
3. 废弃物处理,对拆解出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包括金属、塑料、玻璃纤维等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回收。
4. 环境监测,在拆解过程中,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拆解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 安全监督,设立专人负责拆解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四、拆解后工作。
1. 渔船残骸处理,对拆解后的渔船残骸进行处理,包括清理、运输、处置等工作。
2. 环保整治,对拆解现场进行环保整治,确保拆解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长期影响。
3. 安全评估,对拆解现场进行安全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五、总结。
渔船拆解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充分的准备和科学的实施方案。
本文档提出的渔船拆解实施方案,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推动渔船拆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渔船拆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船舶装卸操作规程
船舶装卸操作规程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船舶装卸操作,保障工作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2. 装卸前准备
- 确认船舶和货物的装卸计划。
- 检查装卸设备及工具是否完好。
- 确保舱内通风良好,并清除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物品。
3. 装卸操作流程
3.1 装船操作
- 确认货物的装载方式和位置。
- 设置合适的起重设备,并确保其安全使用。
- 严格遵守装船操作流程,确保货物稳固安全地装载到船上。
3.2 卸船操作
- 确认货物的卸载方式和位置。
- 设置合适的起重设备,并确保其安全使用。
- 严格遵守卸船操作流程,确保货物稳固安全地卸载到目的地。
4. 安全注意事项
- 所有参与装卸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 注意货物重量和大小,合理安排装卸作业,避免人员伤亡和
设备损坏。
- 管理好现场秩序,保持舱内及周边地面的清洁和安全。
5. 应急措施
- 在发生事故或突发状况时,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执行相应的
应急措施。
- 每位参与装卸操作的人员都应熟悉船舶逃生路线和紧急避难
处的位置。
6. 监督与检查
- 监督人员应定期对装卸操作进行检查,确保规程的有效实施。
- 检查人员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中的不合规行为,并提出改
进建议。
以上即为船舶装卸操作规程的内容,请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以确保工作安全和效率。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和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渔船拆解工作的规范有序;监督渔船拆解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各个重要环节。
第五条拆解渔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1)报废渔船所有人向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报废拆解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提交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四证”。
(2)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后,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简称《拆解通知单》)。
《拆解通知单》一式四联,渔船所有人、拆解点、渔业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联。
(3)渔船所有人按《拆解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拆解点,拆解点接到待拆渔船并与《拆解通知单》所载内容核验后即时通知渔业主管部门。
(4)渔船检验部门收到渔业主管部门通知后,凭《拆解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指派2名以上人员对待报废拆解渔船实施勘验,并向渔船所有人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简称《勘验证明书》)。
(5)渔船拆解点须在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经由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开拆渔船。
渔船拆解点须对拆解渔船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渔船申请拆解流程
渔船申请拆解流程一、渔船拆解申请准备1.确定拆解需求(1)拆解原因①老化或损坏②不再使用③更新换代(2)拆解时间安排①选择适宜季节②考虑天气因素2.收集拆解资料(1)渔船基本信息①船名②船号③类型及规格(2)相关证件①船舶登记证②拖航许可证③拆解单位资质证明二、提交拆解申请1.填写申请表(1)申请人信息①姓名②联系方式(2)渔船信息①船舶类型②拆解地点2.附上相关材料(1)证件复印件①船舶登记证②拖航许可证(2)拆解方案①拆解步骤②安全措施三、审核拆解申请1.申请受理(1)确认材料完整性(2)建立申请档案2.相关部门审核(1)渔政部门审核①拆解理由合理性②拆解单位资质审核(2)环保部门审核①拆解对环境影响评估②废弃物处理方案审查四、获得拆解批准1.接收批准通知(1)确认批准内容(2)记录批准编号2.准备拆解实施(1)选择拆解单位①资质审核②报价及合同签订(2)拆解前准备①设备及工具准备②安全培训五、执行拆解1.拆解实施(1)拆解步骤执行①船体拆解②设备拆除(2)安全监控①现场安全检查②应急预案准备2.拆解后的处理(1)废弃物处理①有害物质处理②可回收材料分类(2)拆解报告编写①拆解过程记录②最终报告提交六、完成拆解后续工作1.提交拆解报告(1)报告内容审核(2)报告归档2.备案与注销(1)船舶注销申请①提交注销申请表②附上拆解证明(2)相关证件回收①登记证回收②其他证件处理。
船舶拆解方案
船舶拆解方案船舶拆解是指对废弃或退役船舶进行拆解和回收利用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一个完整的船舶拆解方案,包括准备工作、安全措施、拆解工序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1. 准备工作在进行船舶拆解之前,需要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拆解地点、准备所需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获取必要的拆解许可证和环境审批文件。
2. 安全措施船舶拆解是一项危险的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保障工人的安全。
首先,要确保所有工人都接受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护目镜和防护服等。
其次,在拆解过程中,要对有害物质进行识别和处理,以避免对工人和环境造成伤害。
此外,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3. 拆解工序船舶拆解包括以下主要工序:准备阶段、船体剥离、金属拆解、设备拆卸和杂物清理等。
(1)准备阶段:清除船上的残留物和一切可能对拆解工作造成影响的物品,如油污、废弃设备等。
(2)船体剥离:在这个阶段,首先需要拆除船舶的内部结构和设备,如甲板、舱室、货舱等。
然后,使用合适的设备将船体剥离,以便进行后续的拆解工作。
(3)金属拆解:船舶的金属结构需要进行拆解和分离,以便回收利用。
该过程需要使用适当的切割设备和工具,将船体切割成适当的大小和形状,并分类存放以便后续处理。
(4)设备拆卸:船舶上常常搭载各种设备和机械,如发动机、舵机、压缩机等。
这些设备需要进行拆卸和分类存放,以便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理。
(5)杂物清理:在拆解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杂物和废弃物。
这些废弃物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 环境保护措施船舶拆解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首先,要进行有害物质的识别和处理,如油污、有毒气体等。
其次,要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和废物的外流,并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此外,要合理利用可再生资源,如金属、木材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船舶拆解是一项复杂而危险的工作。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doc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二)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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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二)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商定拟拆船时间、残值处理和拆船价格等。
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核对渔船有关情况,拍摄存档影像资料。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应严格审验拟拆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购置并拆解的,还应审验渔船购置协议和卖出地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第九条购置并拆解渔船,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解监督管理工作。
经协商一致,可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监督渔船拆解,并由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渔船,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指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监督渔船拆解,出具拆解处理证明。
渔船定点拆解厂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经船舶停泊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失去航行能力的渔船拆解,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船舶停泊地定点拆解厂,并书面委托船舶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渔船相关证书,审核有关资料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
第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现场监拆工作制度,指定 2 名以上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
现场监督人员不得为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拟拆解渔船上排后,现场监督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所载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等影像资料。
同时,根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拆解渔船危害物预处理建议。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摄至少一张照片等影像资料。
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像。
相关照片应当在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
第十四条渔船拆解、油污清理完毕后,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人员分别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应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经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环保等必要处理,现场监督至礁体下水后。
现场监督意见应在礁体投放下水后开具。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渔船定点拆解厂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第十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并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
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群众的举报。
第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制和电子档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督察。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二)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三)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四)《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渔船定点拆解厂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复印件;(二)渔船拆船协议;(三)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四)渔船拆解日志,参与拆解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名单;(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渔业辅助船、养殖船等其他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具体管理措施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规定。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自201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附:有关文书样式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2、《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见农业部公告第1100 号)。
附件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编号:(地区简称)船废(20××)CJ-××××××号一、基本信息渔船所有人名称渔船所有人签字:(公章)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公司注册号船名渔船检验证书编号渔船编码渔船登记证书编号船舶识别码船体渔业捕捞材质许可证编号船长米型宽米型深米主机千瓦总功率()减船转产主机型号①功率千瓦拆解后去向()作人工鱼礁主机型号②功率千瓦()更新建造渔船主机型号③功率千瓦二、渔船送达和拆解通知渔船送达渔船定月日渔船拟拆解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点拆解厂日期渔船定点拆解厂渔船证书审验情况名称渔船定点拆解厂电话渔业主管部门意见:(签字)(公章)渔船定点拆解厂接收人 ( 签字 ) :年月日三、现场勘验证明船长米型宽米是否在渔船水线作好标记□是□否待拆渔船型深米船体材质现场勘验日期:年月日情况主机型号主机功率千瓦该船已完成污染物处理:()主机机号船舶识别码结论:□船证相符□船证不符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四、现场监管意见渔船拆解地点拆解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投礁区域投礁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场监督意见:1、已完成渔船拆解工作的相关确认、勘验和现场监管等工作()2、拆解过程采取了必要的防污染措施()3、已拍摄可证明该船报废拆解三个标志性阶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4、其他监督意见 :结论:该船已严格按照《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规定的拆船程序实施拆解。
具体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签字: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说明:①本表内已完成事项在括号中打(√),未完成的打(×)。
②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指渔船定点拆解厂具体负责本船拆解的所有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指现场监拆工作组所有人员。
③拆解现场监督意见栏小型木质渔船的拆解厂名称填写地名(具体到村、社区),用作人工鱼礁的渔船填写投礁区域,投礁时间。
附件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号下述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报废拆解 /销毁 /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船名船舶所有人姓名船舶所有人地址主机总功率船长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编号国籍(登记)证书编号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处理方式特此证明。
执行人:(签名)渔船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千瓦)作业类型(米)总吨位报废拆解 /销毁/人工鱼礁(单选)经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