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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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 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5
DB3301/T 0277—2018
3.20 污染物控制设施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
设施、催化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1
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
I
DB3301/T 0277—2018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 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8 - 12 - 30 发布
2019 - 01 - 30 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01/T 0277—2018
目次
前 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 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1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26

01杭州市地方标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

01杭州市地方标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

杭州市地方标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商业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已形成的各级商业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超广域。

指该级商业吸引消费者的能力。

服务对象以本区域以外的消费者为主,外来消费人口占80%以上。

2、广域。

指该级商业吸引消费者的能力。

服务对象为区域内外的消费者,外来消费人口占60%以上。

3、市中心商业区。

指商业高度集聚、经营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范围为超广域的城市商业中心区。

共商业街长度一般在1200米以上,或商业集聚在25公顷区域范围内。

4、区域商业中心。

指商业中度集聚,经营服务功能比较完善,服务范围为广域的地区商业中心。

共商业街长度一般在800米以上,或商业集聚在8公顷区域范围内。

5、社区(居住区)商业。

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必需品的商业行业和生活服务业,服务对象主要为当地居民的社区商业中心。

6、街坊商业。

是指方便居民就近购买生活必需品,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7、专业街。

指同一系列的专业店、专卖店高度集聚,提供专门商品和专业服务的特色商业街,一般街长在200米以上,专业店在30家以上。

8、新城商业中心。

指郊区旧城改造扩建为新城后,在其中心区域形成的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服务对象主要为新城居民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新城商业主要集聚地。

9、中心镇商业。

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和村民日常生活消费品,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所需的商业服务行业,服务对象为木镇居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区中心镇商业中心。

10、一般镇商业。

指为方便木镇居民及附近村民购物和消费,以及提供一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的便民利民商业。

11、市场园区。

指由市政府规划定点、专门用于批发市场建设的商业区,一般规划区内的批发市场要达到5个以上,占地面积达30公顷以上。

12、功能定位。

指该级商业设置经营服务的主要方向和满足消费所应发挥的作用。

我国的城市(县级市、地级市设置标准,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

我国的城市(县级市、地级市设置标准,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林郭勒市 内蒙海拉尔市 内蒙满洲里市 内蒙扎兰屯市
内蒙牙克石市 内蒙根河市 内蒙额尔古纳市 内蒙乌兰浩特市
内蒙二连浩特市 内蒙锡林浩特市 内蒙集宁市 内蒙丰镇市
内蒙东胜市 内蒙临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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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常德市、娄底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
湖北省:武汉市、 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襄樊市、鄂州市、荆门市、黄冈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商丘市、安阳市、平顶山、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鹤壁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南阳市、信阳市
河北省三河市 河北省冀州市 河北省深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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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山西省古交市 山西省潞城市 山西省高平市 山西省忻州市
山西省原平市 山西省孝义市 山西省离石市 山西省汾阳市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阜阳市、宿州市、滁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巢湖市、池州市、亳州市

DB33 T 818-2010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浙江地标)

DB33 T 818-2010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浙江地标)

10
交通枢纽 ......................................................................... 34 10.1 10.2 10.3 一般规定 ..................................................................... 34 提供给机动车驾驶员的信息分层 ................................................. 34 交通枢纽外部指引 ............................................................. 35
行人交通 .......................................................................... 28 9.1 9.2 9.3 9.4 9.5 9.6 一般规定 ...................................................................... 28 区域交通信息指引标志 .......................................................... 29 周边设施交通信息指引标志 ...................................................... 29 公共交通线路信息告示标志 ...................................................... 30 公交停靠站 .................................................................... 31 行人过街 ...................................................................... 31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各市交通局(委):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2006)(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已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于2007年1月14日起施行。

现将该《资格条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资格条件》是在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2005)的基础上,结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有关要求修订而成的,它是我省各级运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与监督检查的依据。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部门要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资格条件》精神实质,确保《资格条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规范行政许可,切实做好《资格条件》的实施工作。

自《资格条件》施行之日起,对于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运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资格条件》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6〕137号)实施行政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对于2007年1月14日以前已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级运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条件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一)严格核查许可类别。

原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凡具备一种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20辆(嵊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五县除外)的,核定为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20辆的,暂定为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具备三种(含三种)以上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的,暂定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

制定过程
制定依据
编制进程
起草工作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组织召开了《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 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立项论证会。对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涉及的基本要求、总体架构、平 台建设、平台服务、平台管理、监督评价与改进等方面内容加以论证,对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准 入、建设、运营、评价等环节进行了细则的论证和研讨,并提出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完善质量 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定义、增加统一的标识标志等建议。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建设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范围 05 意义价值
目录
02 标准目次 04 引用文件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428-2022)是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地方标准,归口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标准《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428-2022)规定了质量基础设施 “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求、服务要求、管理要求、评价与改进,适用于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的建设与管理。
地方标准《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428-2022)主要围绕平台建设、 管理、服务等方面,构建形成了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37个三级指标为一体的、浙江省统一的服务平台 建设评价体系;该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发展导向,以数字赋能贯穿主线,全面融入全链条、全方位、 全过程的一站式服务建设和评价要素内容,具有鲜明的浙江辨识度。
2021年3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等相关起草单位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讨论、研究制定标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确定本标准所涉及范围和主要内容,成立了项目起草小组,负责标 准的组织协调和起草工作,明确小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要求各成员分工协作,共同搜集相关资料、数据,及时参 与标准稿的讨论和修改。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病鱼体表皮肤褪色,鳃盖出血,鳍腐烂,有的在体表出现 疖疮或溃烂。解剖病鱼,幽门垂出血,肠道内充满土黄色 的粘液,直肠内白色粘液,肝脏暗红色或淡黄色。
ICS 65.150 B51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794—2010
黄姑鱼养殖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cultivation of Nibea albiflora Richardson
2010 - 07 - 30 发布
2010 - 08 - 30 实施
亲鱼使用年龄2~6龄,2龄鱼雌鱼每尾600 g以上,雄鱼每尾300 g以上;3龄鱼雌鱼每尾800 g以上, 雄鱼每尾400 g以上。雌性亲鱼总数不少于50尾,雌、雄亲鱼配比以2:1为宜。 3.2 亲鱼运输
运输工具以活水船或帆布箱充氧运输为宜,装鱼密度为 40 kg/m3 以下或 20 kg/m3 以下,运输时间 不宜超过 10 h。 3.3 海区网箱培育 3.3.1 海区选择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794—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宝、史会来、毛国民、徐冬冬、詹炜、程国宝。
鱼苗在室内池中培育到全长达 10 mm~15 mm 时,开始进行分池培养,控制密度为 0.6×104 ind /m3。 待培育到全长 30 mm 以上时,进行鱼种培育。
5 鱼种培育
5.1 海区选择 参照本标准3.3.1。
5.2 环境条件 参照本标准3.3.2。
5.3 网箱要求 5.3.1 网箱的选择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发展需要,联合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可以组建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非法人技术组织。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方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九条(奖励机制)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项目建议)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部分:学校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部分:学校
I
DB33/T 768.10—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 学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 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监控中心
紧急报警装
23
财务室 置
24
门卫
电子巡查
25
巡查设备
系统
重要区域和部位
26
计算机教室
出入口控 门 禁 管 理 设 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储
27 制系统

藏室
28
图书馆、档案馆
宜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宜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应设 宜设 宜设 宜设
中学、小学、幼儿园 配置要求 宜设 应设
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
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80 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100 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 5 min。
4
DB33/T 768.10—2009
5.2.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 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 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 0.3 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相关规 定;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 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 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 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 2.2 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 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 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 出风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 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8.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保障资金投入,支持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检测技术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

设区的市、县(含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环境保护、经济与信息、农业、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及时组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等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对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六条(鼓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制定范围第七条(制定原则)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经济合理、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八条(制定范围)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工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在本省一定范围内统一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部分:学校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部分:学校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学校 school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各类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机构。 3.2 高等院校 high Education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
表 1 学校安全防范技术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高等院校配置要求
中学、小学、幼儿园 配置要求
1
学校外围道路交叉口
宜设
宜设
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
பைடு நூலகம்
2
应设
应设

学生宿舍(公寓)楼出
3
应设
应设
入口
学生宿舍(公寓)楼公
4
宜设
宜设
共走廊
5
电梯轿厢
应设
应设
6
视频安防
摄像机
财务室
7
监控系统
食堂膳食厅
应设 应设
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 人员活动情况; b) 财务室、重点实验室、试卷室、危险品储藏室等室内重要部位安装的摄像机,应能清晰辨 别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其中安装在危险品储藏室的摄像机还应符合 DB33/ 768.2 的相关规定要求。涉及机密场所的监控图像按相应保密等级管理; c) c)食堂膳食厅、计算机教室等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009-11-03 发布
2010-01-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10—2009
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 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 可增补。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以及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三)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管理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征收第三节宅基地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DB3301T 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 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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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277—2018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烃(以 TH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9
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上有响应的 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0 非甲烷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1 乙酸酯类 指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2 纺丝油烟 化学纤维制造油剂在纺丝、拉伸、加弹等过程中挥发的油性物质。 3.13 臭气浓度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14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16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7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本标准而设立的监控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 窗、生产装置及未经处理车间排风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外1m处。 3.18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1h内最大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19 密闭排气系统 将工艺设备、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001-199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的街容卫生与秩序、街道绿化美化、沿街建筑物形象、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街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及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街容。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GJ50-19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总则3.1、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3.2、城市街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街容卫生与秩序4.1、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4.2、行车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车行分流。

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浙江省地方标准《三维数字地图技术规范》的研究

浙江省地方标准《三维数字地图技术规范》的研究

浙江省地方标准《三维数字地图技术规范》的研究王苑楠;井发明;廖佳【摘要】对浙江省新发布的地方标准《三维数字地图技术规范》进行研究,对所提出的全新三维数字地图的含义和内容深入剖析,说明了三维数字地图、三维模型与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关系.并对三维数字地图的精度、表达、检验等具体标准内容的逻辑思路和理论依据进行详细梳理,在国家已有三维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对新标准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期刊名称】《地理空间信息》【年(卷),期】2017(015)002【总页数】4页(P38-40,49)【关键词】三维数字地图;三维模型;基本产品;精度;表达;精细度【作者】王苑楠;井发明;廖佳【作者单位】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浙江宁波 315042;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浙江宁波 315042;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浙江宁波 315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97近年来,国内各城市开展了三维数字城市建设,制作了丰富多样的三维模型数据,并且广泛应用于辅助政务管理和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

国家住建部、测绘地理信息局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标准规范,对三维模型做出了详细要求。

为了充分结合浙江省实际生产需求,规范三维数字产品的质量,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写了浙江省地方标准《三维数字地图技术规范》(编号DB 33/T 934-2014),该标准于2014年9月正式发布实施。

不同于国家已有的几项标准,该标准提出了全新的“三维数字地图”的概念,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三维模型,而是上升到了“数字地图”的层面,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规范化要求出发,在内容、精度、表达、检验等方面做出规范[1-3]。

1.1 提出了三维数字地图的概念和含义本标准提出了全新的“三维数字地图”的概念,具体定义描述为“以地形模型和地物模型相结合的方式表达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地貌、植被与土质6大类要素的数字地图”。

三维数字地图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三维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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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复审等工作。

经省质监局批准,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论证、组织起草、审评、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本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不得制定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设区的市产品地方标准。

第四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五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
作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市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

示例: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代号:DB3301/T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七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15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第八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发布本季度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公告。

第九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15日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省质监局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标准化协会协助省质监局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对继续有效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按照有关程序转化为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
集中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管理。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质监局可撤销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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