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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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符合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条件,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第五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地水利设施、道路维修、农田改造等费用支出。(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支出。包括各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和技术培训服务等费用支出。(三〕农业保护经费支出。主要包括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救灾支出等。(四)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包括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检验检测、农产品咨询等费用支出;为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培训、信息、营销等服务支出。第六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凡取得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根据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批复的项目预算,具休组织实施。第七条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应与重点龙头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第八条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取得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第十条取得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要定期向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第十一条项目完工后,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应根据批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龙头企业,取消该企业今后的申报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