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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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一、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明确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本制度所称食品经营者,指经营食品的超市、商场及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并分类归档备查;

(三)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建立或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和规范使用食品经营台帐;

(五)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内出现的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六)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查和处理不

合格食品。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时应制止

其继续销售,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等条款。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记载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日期、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供货方名称、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货台帐应记载购货方名称、销售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

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出售的食品应根据消费的需求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

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上市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食品购销挂钩,是指市场组织场内经营者以市场名义,超市或其他食品经营者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以下简称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鼓励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及场内经营者与供货方广泛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场场挂钩、户厂挂钩及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关系。

对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奶制品、水产品、米面制品、熟食品等,应当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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