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企业市场监管管理制度
企业市场监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与市场监管相关的业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重要目标是加强企业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第二章市场行为规范第四条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企业应依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供应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六条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明码标价,不得假借促销、折扣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并应确保产品价格公平合理。
第七条企业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不得进行强制搭售、强制购买等垄断行为,不得限制消费者对其他同类产品的选择。
第八条企业应确保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体系完善,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企业声誉。
第三章市场监管机构第九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特地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场监测和调研工作,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市场潜在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市场巡查、抽查、检验等方式,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假如发现企业的市场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制止,要求企业整改,假如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第四章市场监管记录与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记录系统,记录包含但不限于市场活动、巡查情况、抽查结果、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市场监管相关信息,如销售数据、抽查检验结果等,以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违法违规市场行为进行整改,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情况和效果,并按要求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预防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二)保证食品营养、卫生、可口;(三)保障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标准;(四)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实施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与规范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与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1本制度的目的是对企业内部市场监管与规范管理进行认真规定,确保企业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利益。
1.2本制度的依据包含《企业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制度和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与市场相关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销售、采购、促销、广告、竞争等,适用于全部员工、管理人员和外部合作伙伴。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第三条市场准入3.1企业市场准入是指企业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
3.2企业在选择市场进入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评估市场风险,并提出可行的市场准入策略。
3.3市场准入策略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包含但不限于注册登记、资金门槛、技术要求等。
第四条资质管理4.1企业经营所需的资质应当依法取得,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4.2企业应当及时更新资质证件,确保资质证件的有效性。
4.3企业应建立资质证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确保证件的存档、复印等工作。
第三章销售与营销管理第五条销售方式和渠道管理5.1企业应依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确定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渠道。
5.2企业应建立销售人员培训制度,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5.3企业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销售规范,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与宣传管理6.1企业广告宣传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2企业广告宣传应事先经过内部审核,并明确审核流程和责任人。
6.3企业广告宣传应准确、清楚、合理,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促销和折扣管理7.1企业促销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7.2企业促销活动应明确活动内容、期限、规定,且不得随便更改。
7.3企业促销活动应有健全的记录和归档制度。
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制度政策范文
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制度政策范文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制度政策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监督措施、责任认定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综合管理体制,净化市场环境,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满意度。
第四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强化创新、风险防控,加强信息化、规范化。
第五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工作机制是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分级负责、协同监管,行政执法、自律监管,全程监管、重点监督。
第六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监督措施包括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快速响应、及时处理,信用管理、公示通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行业巡查等手段。
第七条对于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中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对失职失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格追责,绝不姑息。
第二章监管模式与机构改革第八条建立统一全面的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体制,将现有的多个市场监管部门整合为一个主管部门,减少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第九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第十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监督。
第三章监督活动与监管能力建设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健全市场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与智能化应用,推动监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市场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管局是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机构,负责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市场垄断、欺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市场监管相关事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证市场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市场监管局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监管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等管理,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库,做好市场主体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实施市场监督计划,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管,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处理市场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指导和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监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交易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管理效率,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场管理工作,包括市场布局规划、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监督检查等全过程。
第三条市场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法治监管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便捷高效、开放公平的方针。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当根据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主体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市场管理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场管理工作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谐。
第六条市场管理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市场顺畅运行。
第七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推动市场信息共享,提高市场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市场布局规划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原则,合理确定市场位置和规模,科学配置市场资源。
第十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促进市场需求和供给相匹配,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一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交通条件、环保要求等因素,科学确定市场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动市场和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第十三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交易秩序和经营环境。
第十四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后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管理政策,保持市场生机,促进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益。
第十六条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行业健康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法
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的立法,旨在消除市场混乱,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光照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刑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市场是指在国家容许的范围内,由企业、个体经济户、农户和其他组织依据竞争原则,在市场上买卖商品、劳务以及受益物的总称。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市场秩序监管、行为监管、供给管理、价格管理、产品质量监管、安全隐患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以有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
第二章市场秩序监管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推行市场示范、备案、许可、审批、登记、证明、核准等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买卖行为,防止买卖占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企业、个体经济户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上的生产、买卖活动,实行相应的管理、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国家通过竞争法、归类法等政策,建立市场竞争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国家可以规定在市场上销售某种商品须经许可、审批等手续,以及销售方需符合有关要求,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行为监管第八条国家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规律,实行贸易守则主义,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国家采取政策宣传、监督规范、检查查处、责任追究等措施,规范商家及其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中应合理安排营销资源,做好营销管理,并设置监督与评价机制,加强校园营销行为的管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采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实行价格调节,保持价格稳定,支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将实施价格监控、价格审查、价格保护等有效措施,规范价格活动,保持市场稳定,确保市场秩序。
本章末第十三条国家规定有必要的行业价格,对国家家公共财政、振兴农业、稳定物质供应等重大问题实行价格控制,维护价格稳定和全民利益安全。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权限第三条市场监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权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第四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五条市场监管人员除非获得授权,不得擅自参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监管对象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三章岗位招聘和培训第六条市场监管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选拔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市场监管人员入职后,应当接受规范的岗前培训,掌握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了解监管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对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从业行为第九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守从业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信守承诺,不得违法违纪、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市场主体的违法活动。
第十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收受礼金、回扣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开透明,依法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市场监管人员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绝不包庇、 ove罩。
第十七条对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市场上商品、服务的生产供应、流通、使用以及市场价格及有关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多种手段,遵循综合、分类、灵活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品种、医疗器械、药品、食品检验、重大危险源、特殊器材、计量仪器等商品应当要求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第五条对市场价格和交易行为,应当采取正面管理措施,如实行价格报告联网,建立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数据库,加强价格监测,实施竞争性采购,鼓励促进市场竞争。
第六条对市场上存在的假冒伪劣、过期售卖以及安全性隐患等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加强监控、惩戒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违法者责任等措施。
第七条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金融市场行业,应当贯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如浮报牌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欺骗。
第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措施要落实到位,部门间协作有序,法治有力,以确保市场活动的公正、诚信和规范。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市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性市场,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市场的管理,确保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第四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市场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提升市场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市场安全委员会,制定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市场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市场安全委员会由市场经营者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市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协调解决市场安全问题。
第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内的安全工作,制定市场的安全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发现市场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市场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灭火设施有效。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的安防系统,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对市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市场内物品的摆放和堆放管理,确保不影响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避免物品堆放过高导致倒塌或滚落事故。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市场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和警示设施,对交通流量进行引导和疏导,保障市场内的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市场内的垃圾和污水,保持市场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实施日期】1994.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及交易场所的总和,是指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包括集中的商品交易场所和商业网点、商业街等其他商品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商品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商品市场以及进行经营、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法管理、放管适度、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和经纪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对商品市场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管理;(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四)监督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五)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全文共分为十三章,包含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该法旨在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的职责等内容。
其中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规定了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根据该法,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同时依法退出市场,保证市场主体合法管理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及其职责。
该章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关系。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执法手段等内容。
第四章至第六章则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市场秩序、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监督等具体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第七章至第九章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中的食品安全、药品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该法对涉及公众健康的领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管理。
第十章至第十一章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中的网络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市场监管已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十二章规定了对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根据该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涉及犯罪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第十三章对市场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市场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市场监督管理法是中国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法,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该法内容涵盖广泛,法律条文明确,措施科学合理。
这一法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法还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使经营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市场规则。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1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确定:(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局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局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局管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局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市场局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第四条市场局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自律,发扬奉献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场局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通讯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工作包括对市场运作秩序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包括对市场上食品品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八条通讯管理工作包括对市场上通讯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通讯的畅通和稳定。
第九条市场局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市场局设立机构包括局长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食品安全部、通讯管理部。
第十一条局长办公室负责局内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通讯管理部负责通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局长对机构内的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十六条局长拥有任免机构内工作人员的权限。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七条市场局管理人员的任职和考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局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市场局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出色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市场局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场局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二条市场局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市场上的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场局管理人员不得接受商家的回扣和礼物。
第二十四条市场局管理人员应当保守机关内的秘密,并严格遵守机关的保密制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稽发〔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作风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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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为: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推动创新、加强协同、权益平衡、风险防控。
第四条国务院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是本法的组成部分,本法没有规定而必须依法制定的,可以由国务院按照授权设规章。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准入第五条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市场主体的准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或者排除对特定市场主体的准入。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条件。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应当依法予以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登记;发现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予以补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处罚。
第三章市场主体的退出第十二条市场主体退出是指市场主体终止经营活动,撤销登记或者注销机构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退出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的原则,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管理制度,明确退出条件和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和监督并重、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社会和科技手段,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律管理,全面提升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食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生产,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落实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原料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环境安全和产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到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从源头控制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保证食品的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做好食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确保食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食品市场监管第十二条食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市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食品的收购、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产品检验和追溯工作,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依法予以查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市场监督管理案件管理制度范文市场监督管理案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罚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市场准入制度、价格垄断、商品质量安全、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必须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案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案件的分类、处理进度和结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快速处理和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市场监督管理案件的举报和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件、网络平台等。
第十条受理案件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和案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案件按照情况和性质进行分类,并确定案件处理的优先次序。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涉案市场主体,告知方式可以选择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三章案件调查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始案件调查前,应当制定调查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和涉案市场主体发送调查通知书。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阅文件等方式,调查案件涉及的市场主体,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可以依托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鉴定。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案件涉及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听证、询问的过程记录下来。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引言:市场监督管理法(简称“《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为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读《法》的全文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风险管控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和职责。
其中规定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责、查封、扣押、没收和罚款等执法手段的执行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市场监管行为第三章明确了市场监管行为的范围和内容。
规定了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目标和措施,包括查处虚假广告、违法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执法信息、监督抽查商品和服务等。
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明确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市场竞争的基础,规定了对于生产、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管第五章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和措施。
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食品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等监管行为,对违法食品进行查封、扣押、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章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组织开展维权活动。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章制度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形成高效、文明、廉洁的系统作风,助推全系统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市场监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第二条全体干职工要守纪律,讲规矩,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履职尽责,自觉维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体形象和权威。
第三条实行集体领导制。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班子成员要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
第四条各股(室、所、队)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对分管联系领导负责,重大工作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报党组书记、局长协调处理。
第二章绩效考核制度第一条对各股(室、所、队)实行绩效考核,日常工作由党风廉政室承担。
第二条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市监所年度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党风廉政室组织考核,每年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第三条平时考核结果、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和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三章会议学习制度第一条坚持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学习型机关。
由人事股制订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全员培训计划、市监讲堂规划、一月一学法及考试制度。
中心组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全员培训全年不少于12次;一般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举办市监讲堂;全体在职干职工参与一月一学法学习,50岁以下干职工参加一月一考试,人事股、法规股、党风廉政室各负其责组织开展以上工作。
干职工自学笔记全年不少于1万字,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条涉及全局的工作会议归局办公室管理,经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下发会议通知。
第三条党组会议原则上实行例会制度,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党组成员参加,非党组班子成员列席参加,必要时可召集中层骨干参加;党组会上讨论的议题需会前报告党组书记,再由党组书记作出安排;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班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局长确定议题并召集主持,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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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达飞
丹麦马士基
瑞士地中海 2014年6月17日国家商务部 否决了来自欧洲全球最大三 家航运企业的联盟申请。这 是2009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 商务部第二起否决外企在中 国并购联合的案例。
马士基、地中海航运与达飞是全球前三大集装箱海运企业,目 前都在中国从事集装箱班轮航运服务及相关业务等。2013年10 月,这3家企业签署协议,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一家有限 责任合伙制的网络中心,统一负责交易方在亚洲—欧洲、跨大 西洋和跨太平洋航线上集装箱班轮的运营性事务。这就是所谓 的P3网络长期运营联盟(简称“P3联盟”),预计将从2014年 第二季度开始运营。 此前,美国和欧盟均对这个海运界最大联盟的运营申请基 本放行,P3联盟能否通过,中国的表态至关重要。 2013年9月18日,中国商务部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申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网络中心的设立导致马士基、 地中海航运、达飞形成了紧密型联营,在亚洲—欧洲航线集装 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参与集中 的经营者不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 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垄断法》,商务部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 竞争法
• 地位:美国称自由企业大宪章;德国称经济宪法;日本称经济法的核心。 • 范围: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或反垄断法; • 立法模式: – 一元基本法体例:韩国的《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 – 二元基本法体例:德国的反不和反限、日本的防不和禁 – 单行法体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及其他单行法 –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的《反垄断法》, 二元基本法体例。
–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
• 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定。一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 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二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某 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目 标,但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范围如下: •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邮政、烟草、军 工等; •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但不得滥用(55 •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存储等 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
第六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竞争
• 并逐曰竞,对辩曰争,竞争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和社会现象;物 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自然法则。怀念狼 • 经济法意义上的竞争指的是市场竞争,且主要是经营者间的竞 争,而非消费者间的竞争(拍卖、招投标属何种),即生产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争得市场中的有利地位,针对生产 或提供相同或相近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在价格和质量方 面采取的争夺市场的行为。 • 竞争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实力的提升、消费者的实惠有利。但 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1、盲目性、自发性造成行业社会成 本增大;2、逐利性、排他性破坏现存秩序;3、相对性、矛盾 性形成垄断。 • 竞争的原则:自主;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合理(诚实 信用);合法。 • 竞争手段:降低成本(价廉),提高质量(物美)
•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 消费者
• 消费者保护组织及活动
–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1960年由美、英、澳、比、荷 五国发起成立,1983年该组织将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5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总部由海牙 迁至伦敦。该组织现有200多成员分布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 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有影响力的世界性消费者组织。 –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IOCU接纳为正 式会员。
•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 消费者的权利
• 历史沿革
–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特别咨文》中提出四项权利:安全、知情、选择、意见,1969年尼克松 加一项求偿权。 – 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六项:安全、享有利益、知情和 选择、消费教育、求偿、社团。 – IOCU提出八项权利:生存、选择、安全、知情、寻求咨询、求偿、受 消费教育、健康环境
– 垄断的形式
• 经济垄断:经营者单独或联合或合谋或采取其他方法,在市场中限制、 排斥以及阻碍竞争的行为。表现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与其它经 营者或交易相对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以股权或 资产转让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干涉合法竞争的行为。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 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 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4、 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5、强迫或规定垄断。
2008年9月18日,商務部收到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 國匯源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材料。經申 報方補充,申報材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務部對此項集中予 以立案審查,12月20日決定在初步審查基礎上實 施進一步審查。
經審查,商務部認定:此項集中將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集中完成後可口可樂 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 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集中限制果汁飲料市場競爭,導致消費者被迫 接受更高價格、更少種類的產品;同時,由於既有品牌對市場進入的限制作用, 潛在競爭難以消除該等限制競爭效果;此外,集中還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 業生存空間,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 為了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與可口可樂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條 件進行了商談,要求申報方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可口可樂公司對商務部提出 的問題表述了自己的意見,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經過評估,商務 部認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減少此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據此,根據 《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商務部做出禁止此項集中的決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成绩单
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及其授权的地方价格主管 部门调查并做出执法决定的反垄断案件共计72件,其中国家发 改委直接查处20件,地方查处52件。查处了液晶面板、乳粉、 上海黄金饰品、汽车销售等一大批重大案件。 商务部共审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件875件。其中,无条 件批准849件占97%;附条件批准24件,禁止2件,两者合计占 3%。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几乎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 业,涉及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 汁案,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P3案), 附条件批准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案,丸红收购高鸿案等。 工商总局立案和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调查的反垄断案件共 39件,目前已结案15件,中止调查1件,调交易、旅游、特种器材、供水、 燃气、包装材料等多个行业,涵盖各类市场主体。
– 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 特征: »由经营者所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在市场交易中发生(存在于商业关系中) »以竞争为目的(违法者与受害者存在竞争关系,它不 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是与竞争有关的侵权行为) »违反商业道德(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 »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 – 《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式共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 争行为,难以穷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执法部门在 实践中认定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列举式概括 式并举。
• 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50条 – 行政责任: » 反垄断措施:进入场所检查;查封扣留证据;查询银行账户;查阅资料 »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反垄断罚款 – 刑事责任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被调查者商业秘密 » 垄断经营者:伪证、假证,拒绝调查
– 行政责任:
»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留、暂停支付,进入场所检查 »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害、罚款、没收、吊销、消除
– 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 »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商业秘密
• 第二节 反垄断法
– 垄断
• 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指一个或几个 经营者独占市场或操纵市场,最终凭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 垄断的后果可以是事实性的损害,也可以是潜在性的威胁,垄断现象 本身的存在即是对市场的一种损害。
• 消费者定义
–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 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 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 “王海现象”:知假买假,都是49条惹的祸:退一赔一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新《食品安全法》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限制竞争行为(垄断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指 定或限定用户购买或接受服务) »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地方或部门保护) »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串通投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者间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