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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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定儿童权利(3篇)

中国法律规定儿童权利(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权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儿童权利的相关内容。

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历程1. 初步阶段(1949年-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关注儿童权利保护问题。

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

2. 发展阶段(1979年-1991年)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儿童权利。

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3. 成熟阶段(1991年至今)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颁布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进入成熟阶段。

此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儿童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1. 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1)尊重儿童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遗弃、剥削等侵害。

(2)平等保护:儿童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

(3)全面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儿童全面发展,包括智力、道德、体质、美育等方面。

(4)家庭保护: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5)学校保护:学校是儿童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国家要求学校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 儿童权益的具体内容(1)生存权:儿童有权获得生命、健康、食物、住所等基本生存条件。

(2)受教育权: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国家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禁止歧视和限制儿童受教育。

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

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

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年龄界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

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以下为详细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

二、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国对未成年的定义

中国对未成年的定义

未成年人的界定是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国宪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界限是十分明确的。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岁是成年的标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预防和惩治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律。

一、保障对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保障原则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原则。

三、保障内容(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知识权、教育权、审美权、隐私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提倡尊重未成年人的自由、平等、参与和民主。

(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法律保护。

(四)保障未成年人免受虐待、遗弃、贩卖、拐骗、暴力等危害,禁止迫使未成年人犯罪、违法行为。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权,提供必要的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七)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合法行为能力。

(八)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公益活动者、志愿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保护网络,发展未成年人辅导员和保护者队伍。

(二)健全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三)开展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四)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解决儿童走失、流浪、在校被欺凌等问题。

(五)依法处理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疏导和治疗服务。

(七)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网络欺凌、色情、暴力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一)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弃婴闯红灯、虐待殴打未成年人、侮辱、恐吓、殴打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以重大精神危害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二)为未成年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拍摄、出售、提供、传输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等行为,给未成年人以不良影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重视实现未成年人权利已经成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

自1990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中国加快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步伐。

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定义是:“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2,可以说,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未成年人与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在定义上是一致的。

一、中国已经初步建构起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宪法、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诉讼法律法规组成的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下面,对此进行简要的归纳和介绍:(一)有关国际公约的情况我国目前已经批准和加入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从法律效力上来看,这些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由中央政府签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形式,适用的是审议和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从立法程序来看,如立法机关无特别规定,则这些公约的国内法律效力等级低于宪法,而等同于法律。

1、《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除美国和索马里以外,其他国家都批准了该公约。

中国作为该公约共同提案国之一,自1980年开始积极参加起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制定成年年龄低于十八岁。

草工作组的工作,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儿童年龄应用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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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系列问题,帮助您测试关于儿童年龄的知识和技能。

1. 儿童法定成年年龄是多少岁?- 10岁- 16岁- 18岁- 21岁2. 以下哪个年龄段被视为学龄前?- 3岁至5岁- 6岁至10岁- 11岁至14岁- 15岁至18岁3.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是指年龄在以下范围内的个体:- 0岁至12岁- 0岁至14岁- 0岁至16岁- 0岁至18岁4.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以下哪个年龄段被视为儿童?- 0岁至5岁- 0岁至10岁- 0岁至15岁- 0岁至18岁5. 根据中国法律,在以下情况下,儿童可以被单独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12岁以上- 14岁以上- 16岁以上- 18岁以上6.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哪个年龄段被视为未成年人?- 0岁至16岁- 0岁至18岁- 0岁至20岁- 0岁至21岁7. 在法律意义上,年满多少岁的儿童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财产?- 10岁- 14岁- 16岁- 18岁8. 根据中国法律,以下哪个年龄段被视为适龄人口?- 0岁至14岁- 0岁至16岁- 0岁至18岁- 0岁至21岁9. 随着年龄增长,儿童在生活中拥有更多权利。

以下哪个权利不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教育权- 休闲与游戏权- 发表意见权- 合法劳动权10. 在以下情况下,法律要求提供儿童年龄证明:- 报读学校- 社会福利申请- 购买电子产品- 参加聚会活动希望以上应用题可以帮助到您,测试和加深对于儿童年龄相关知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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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儿童年龄界定

法定儿童年龄界定

法定儿童年龄界定【篇一:法定儿童年龄界定】一《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2006年)载:儿童,名,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

《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年,名: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指上述年龄的人。

(书)指青年男子。

依此解释,通常情形下,儿童比少年的年龄要小,两者的年龄范围不相交叉。

儿童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未成年人。

故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儿童的解释,而相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二搜索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儿童”的定义,比较明确的是——有关于“未成年人”概念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经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至于“公民”,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经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规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既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然就是成年人。

而关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施行,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该条文主要是为了明确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释,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如此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关于童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关于童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关于童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童工,可能如今已经很少看到童工了,但这也不代表我国目前就没有童工的存在。

在不同的国家,童工标准都是不同的。

那么我国关于童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我国关于童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

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

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二、公司招了童工怎么办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

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

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项目十七:儿童福利服务

项目十七:儿童福利服务

• (3)设施少 • (4)专业化道路漫长
(二)儿童机构养育服务的具体内容
儿童机构养育服务
• 保育服务
教育服务
医护服务
• 康复服务
• 生活服务管理

• 学龄儿童教育 • 服务与管理 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
• 卫生保健制度 • 医疗保健及设施
• 饮食起居保健 • 及疾病预防
• 政策法规体系 • 工作机制
• ②行政法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 《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国务院);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 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的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农村 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民政部)
(4)儿童保护
(5)儿童发展性支持
4、问题与对策
(1)水平低,养育层面。 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到所有孤儿(散居在亲友
家的孤儿、服刑人员家中无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受 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流浪未成年人以及贫困家庭的残 疾儿童、大病儿童等)
(2)政府投入多,社会参与少
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个人、企业、 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没有被充 分调动起来。
(二)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2、我国儿童的大概情况
• 中国目前共有3.69亿的儿童人口,数量上仅次于印度,居 世界第二。
• 截至2008年底,全国儿童福利院共计290个,床位为4万张; 基本实现了地级市都拥有福利院的目标(我国共有地级市 282个)。

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对儿童的年龄界定【篇一:对儿童的年龄界定】一《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2006年)载:儿童,名,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

《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年,名: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指上述年龄的人。

(书)指青年男子。

依此解释,通常情形下,儿童比少年的年龄要小,两者的年龄范围不相交叉。

儿童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未成年人。

故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儿童的解释,而相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二搜索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儿童”的定义,比较明确的是——有关于“未成年人”概念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经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至于“公民”,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经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规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既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然就是成年人。

而关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施行,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该条文主要是为了明确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释,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如此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

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

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中国法律中对儿童的定义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因此保护儿童的权益是国家的责任。

中国政府在法律体系中设立了一系列儿童保护法律法规,以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一、儿童权益保护法1. 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范围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中国为了保障儿童权益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儿童的生存、发展、保健、教育、参与和受保护的权利,确保他们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该法的保护范围包括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权、身心健康权、参与权等。

2. 儿童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儿童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护儿童生存、发展权。

法律规定禁止剥夺或侵害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保障他们受到良好的生活条件、教育机会和文化环境的保护。

保护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虐待儿童,保护儿童免受暴力、虐待和忽视的伤害,并加强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和保护。

保护儿童受教育权。

法律规定,国家加大教育投入,普及义务教育,确保儿童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保护。

保护儿童参与权。

法律鼓励儿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事务,并强调保护儿童参与的自由、平等和有尊严。

3. 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监督与责任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法律要求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共同来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同时,法律还加强了儿童保护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儿童权益保护的有效实施。

二、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处理在中国,如果儿童犯罪,法律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不适用刑事诉讼,而是实施非刑事处罚或者保护教育。

对于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犯罪儿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适用刑法或实施保护教育。

三、中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挑战与改进中国目前面临着一些儿童权益保护的挑战,如教育不平等、虐待现象、网络安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地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地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地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地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地、封建主义地和其他地腐朽思想地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地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地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地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地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地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地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地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地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地思想、品行和适当地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地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地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地申请,撤销其监护人地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地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地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地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地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地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地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地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地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地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地安全和健康.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地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地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地,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地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地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由民政部门设立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地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地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地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地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地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地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地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地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地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地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地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地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地义务教育不再升学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地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地原则.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地,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地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地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地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地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地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地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地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地资料.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地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地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地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地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地,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地,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地,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地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地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地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地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地,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法律年龄要点总结 易混淆点汇总 逻辑清晰才能轻松记忆

《民法典》法律年龄要点总结 易混淆点汇总 逻辑清晰才能轻松记忆

《民法典》法律年龄要点总结0岁以下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

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父亲不能随便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

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因此,6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据此,未满6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

孤儿的定义标准

孤儿的定义标准

孤儿的定义标准孤儿的定义标准是通过多个维度来界定的。

孤儿是指在法律上或社会意义上丧失双亲的未成年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孤儿的定义有所不同。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孤儿的定义标准,涵盖了法律和社会层面的论述。

首先,法律上的孤儿定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孤儿的法律定义会有所区别。

通常情况下,法律将孤儿定义为在法定的年龄范围内丧失双亲的未成年人。

例如,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孤儿是指丧失一个或两个生父母或被法律认定为无父母可扶养的儿童。

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孤儿的定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即丧失父母或者父母均无力扶养,需进行家庭安置或者收养。

其次,社会意义上的孤儿定义。

除了法律上的标准,社会意义上的孤儿也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

社会上的孤儿定义通常特指那些失去或被遗弃双亲,并且无法得到其他亲属照顾的儿童。

这些孩子可能是因为父母去世、失踪、被托养、生活无法维持等原因而丧失了家庭依靠。

社会意义上的孤儿也可以包括那些父母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履行抚养责任的孩子。

这些孩子往往面临着照顾不周、贫困、家庭暴力等问题,需要社会和公共机构的关注和帮助。

然后,孤儿的年龄范围。

孤儿可以包括婴儿、儿童和青少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年龄范围标准。

通常情况下,孤儿的年龄范围定为18岁以下。

这是因为到达成年年龄后,孩子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生计和生活问题的能力。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孩子,如身体或智力残疾等,他们可能需要持续的照顾和支持,法律上的孤儿定义也会相应扩大年龄范围。

此外,孤儿的权益保护。

保护孤儿的权益是社会应尽的责任,国际上也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来规范孤儿的权益保护。

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规定了保护孤儿权益的政策。

各国政府应该确保孤儿能够获得适当的照料、庇护、监护和福利,保护他们的身体、智力、道德和社会福祉。

最后,对于孤儿的救助和支持。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为孤儿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和政策,提供经济、教育、医疗等资源支持,确保孤儿得到基本的福利和发展权利。

中国对儿童的定义标准

中国对儿童的定义标准

中国对儿童的定义标准
中国对儿童的定义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年龄标准和生活能力标准。

1. 年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定义为儿童。

这个年龄标准是中国法律对儿童的普遍适用标准。

2. 生活能力标准:除了年龄标准,中国还根据儿童的生活能力对其进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中国将儿童划分为四类:婴幼儿(0-3岁)、学龄前儿童(3-6岁)、少年儿童(7-14岁)和青少年(15-18岁)。

这种分类是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特点进行的,以更好地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教育。

例如,对于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中国注重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早期教育的支持;对于少年儿童和青少年,中国则更注重他们的教育和成长。

总之,中国对儿童的定义标准主要是根据年龄和生活能力来划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相应的教育和照顾。

国际对儿童的定义

国际对儿童的定义

国际对儿童的定义国际对儿童的定义是一个广泛且重要的话题。

以下是一个大约1000字的关于国际对儿童的定义的简要说明:儿童是社会中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因此国际社会对儿童的定义非常重要。

儿童的定义不仅仅是一个年龄范围,还涉及到儿童的权利、需求和保护。

国际上有几个组织和文件对儿童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一个广为接受的儿童定义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给出的定义。

根据该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个体。

这个定义是为了确保儿童能够享有适当的权利和保护,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然而,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国情况做出不同的定义。

除了年龄范围,儿童的定义还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 儿童权利:儿童权利是指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儿童权利公约将这些权利列举出来,并呼吁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权利。

2. 儿童需求:儿童有独特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保健、适当的营养、安全的居住环境以及与家庭和社区的联系等。

满足儿童需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有助于他们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3. 儿童保护:儿童面临各种潜在的威胁和危险,包括虐待、暴力、剥削、歧视和贫困等。

国际社会致力于保护儿童免受这些危险的侵害,并确保他们生活在安全和保护的环境中。

4. 儿童参与:儿童有权参与决策过程,特别是涉及他们自身的事务。

这意味着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发表看法。

儿童参与的重要性在于增强他们的自信和自主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为了确保儿童的权利和保护,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推广。

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被广泛认可并被几乎所有国家所批准。

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权利和责任,并要求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能够享有这些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保护儿童的工作。

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在全球范围内致力于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儿童定义标准

儿童定义标准

儿童定义标准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普遍认为很多社会问题与儿童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他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儿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普遍认为需要有一种明确的儿童定义标准,来约束各国的儿童政策,并且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可持续性的保障。

首先,在儿童定义标准中,儿童的“定义”应该清楚明确地指出儿童是指多少岁以下的人。

联合国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将该年龄定义为18岁以下,而许多国家也将这个定义数字设定为18岁,但也有一些国家认为应该将该定义数字调高到21岁以上,以更精准地表达儿童的社会心态,以防止差的落实。

其次,在儿童定义标准中,对儿童基本权利的确认应该明确指出,为了改善儿童社会地位和环境,国家有义务提供和保护儿童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活动权、生活权和受虐待和剥夺权的保护权等。

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国家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儿童,为他们的基本权利提供保护,不应以任何方式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包括最小公约权。

此外,在儿童定义标准中,还需要明确定义儿童受教育、参政权利、享受健康及社会福利制度等问题。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指出,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一个儿童受良好的基础教育服务,从而促进他们的发展,并提供参政权利和机会,让儿童参与社会的改善,获得更多的自由。

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确保儿童享有更好的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经济服务等福利。

最后,在儿童定义标准中,还应该明确定义儿童犯罪行为生效的程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指出,应永远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以保护儿童个人及其财产,儿童一旦犯法,实施管教的做法也要与他们的年龄、能力等性质相一致,不可违背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综上所述,儿童定义标准非常重要,它不仅可以帮助国家明确定义儿童,更重要的是阐明了国家对儿童权利及犯罪行为的要求,确保儿童得到有力的保护,确保儿童可以享受到人人都应享有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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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篇一: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不满1周岁属于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属于幼儿,6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属于儿童;如果采取另一种视角,不满18周岁都是“未成年人”。

但这些都是法律上的定义,如果问民间的定义,那可就多了去了,说不定30多岁的人因为心理年龄不成熟,都会被人称为“小孩子”,另外,在父母的眼中,儿女永远是“小孩子”,因为有爱的维系。

呵呵,不知你是否满意?【篇二: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一《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2006年)载:儿童,名,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

《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年,名: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指上述年龄的人。

(书)指青年男子。

依此解释,通常情形下,儿童比少年的年龄要小,两者的年龄范围不相交叉。

儿童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未成年人。

故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儿童的解释,而相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二搜索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儿童”的定义,比较明确的是——有关于“未成年人”概念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经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至于“公民”,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经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规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既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然就是成年人。

而关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施行,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该条文主要是为了明确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释,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如此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当然,上述条文仍是为了明确“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它与年龄密切相关。

五涉及儿童相关年龄的法律,比较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婴儿和儿童,儿童的年龄上限则是不满十四周岁。

与儿童成长有重要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则没有关于儿童年龄的具体规定,但它规定了儿童的入学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将儿童与少年并列,其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经1997年3月14日,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2011年2月25日修正)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此法律条文规定,再结合上文所述,无论儿童是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儿童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十四周岁,此两类意见之下,均不存在儿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

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治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身并未对儿童予以定义,以及对儿童的年龄予以界定。

七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没有定义,对儿童年龄也无直接界定,但是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曾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规定:“……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客观地讲,如此划分儿童的年龄段,比较合理,只是它将儿童与幼儿、婴儿截然分列,似不甚科学,因拐卖幼儿也属于拐卖儿童。

上述《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废止,废止理由是被下述司法解释代替。

此规定,简单直接,清楚明确。

既对儿童概念作了定义,也对与儿童相关的年龄作了清晰地界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

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但是,该司法解释现也已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废止理由是“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然而,修正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儿童”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定。

八至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儿童”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行政法规中,好像也只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经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三次修订)中有所涉及。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可是,该规定中的文字“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似乎存在逻辑混乱。

关于儿童节的规定,既有少年,也有儿童,虽则少年儿童之间没有符号,但不一定就是强调儿童之意。

再者,该规定中的文字“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易引起反推——是否还存在“已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九如果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儿童”的明确定义,但对儿童年龄的界定,还是应以14周岁为上限(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

那么,在国际立法上,对此有无规定?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它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该《公约》不但确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四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还对儿童的年龄作了明确界定。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按照该《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则其儿童含义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

可见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实为广义的概念。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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