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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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

【篇一: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不满1周岁属于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属于幼儿,6周岁以上不满14周

岁属于儿童;如果采取另一种视角,不满18周岁都是“未成年人”。但这些都是法律上的定义,如果问

民间的定义,那可就多了去了,说不定30多岁的人因为心理年龄不成熟,都会被人称为“小孩子”,另

外,在父母的眼中,儿女永远是“小孩子”,因为有爱的维系。呵呵,不知你是否满意?

【篇二:中国法律儿童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2006年)载:儿童,名,较

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年,名: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指上述年龄的人。

(书)指青年男子。

依此解释,通常情形下,儿童比少年的年龄要小,两者的年龄范围

不相交叉。儿童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未成年人。故儿童应指10岁

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儿童的解释,而相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二

搜索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儿童”的

定义,比较明确的是——有关于“未成年人”概念的规定,见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经2006

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

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至于“公民”,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

日通过,经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

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规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既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

然就是成年人。而关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施行,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该条文主要是为了明确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释,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此

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当然,上述条文仍是为了明确“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它与年龄密

切相关。

涉及儿童相关年龄的法律,比较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包括婴儿和儿童,儿童的年龄上限则是不满十四周岁。

与儿童成长有重要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则没有关于儿童年龄的具

体规定,但它规定了儿童的入学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将儿童与少年并列,其

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

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经1997年3月

14日,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2011年2月25日修正)

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此法律条文规定,再结合上文所述,无论儿童是指10岁左右以

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儿童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十四周岁,此两类意见

之下,均不存在儿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

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

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治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罪,猥亵

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拐骗儿

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

拐卖、绑架儿童罪。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身并未对儿童予以定义,以及对儿

童的年龄予以界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没有定义,对儿童年龄也无直接界定,但是之

前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曾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

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7日)。该《批复》规定:“……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

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客观地讲,如此划分儿童的年龄段,比较合理,只是它将儿童与幼儿、婴儿截然分列,似不甚科学,因拐卖幼儿也属于拐卖儿童。

上述《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

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废止,废

止理由是被下述司法解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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