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笔记之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11年司考真题 民诉所有选择题及正确答案
单选部分:3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36.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37.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
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39.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40.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
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
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4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4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4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44.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和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和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依审判程序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需予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适用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审判程序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
但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如果需要执行,也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
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独立于经济利益集团和个人。
•自愿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自愿参加,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参加。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不得随意裁量或者扩大适用法律的范围。
2. 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管辖原则:按照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分级管辖原则: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
•特别管辖原则: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3. 民事诉讼的起诉•起诉条件:当事人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主张,有起诉的合法利益。
•起诉方式: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电子起诉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和证据等。
4. 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当事人主张什么,就应当举证什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 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非司法方式,可以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可以在适当时机提出调解建议,并推动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但一般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
6. 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
•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等。
7. 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合法性原则:证据应当合法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确凿,能够对争议事实作出有力的证明。
•公正性原则:证据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8. 民事判决的效力和执行•判决是对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渊源1.狭义:《民事诉讼法》2.广义: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
包括《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和专门批复等。
二、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三大类程序1.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诉程序(不解决纠纷、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包括特别程序(6种案件:5种属于非讼,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讼程序但规则一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执行程序审理时程序分为两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执行时只有一种,即执行程序相当于将前两者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到位。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1.对人效力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2.时间效力2017年7月1日生效,具有溯及力。
3.空间效力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4.对事效力(5类案件)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1)因《民法典》等实体法产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5种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四、总结与对比【总结】民诉理论体系民诉理论体系(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诉讼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执行终止(6)涉外程序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仲裁仲裁理论体系(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24条;(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 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 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1、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2、执行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审理完毕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执行判决结果的。
这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的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判决结果的可以有另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法律行为都是有一定的流程的,民事诉讼的执行也不例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如下。
一、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1、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
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第二章诉本章内容:1、诉的要素,一般掌握;2、诉的分类,必考;反诉,必考。
一诉的要素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3.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4.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5.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
【考法】:区分以上概念二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
(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作为、不作为),不能是人身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
【考法】:判断诉的分类【陷阱】:诉的分类只存在诉讼案件中,诉的分类依据是看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
三反诉1、独立的诉2、反诉的构成要件(1)主体特定: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应当合并审理,诉讼费减半。
(3)提出的时间: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4)本诉、反诉均具有管辖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1)在一审过程中:符合条件合并审理(2)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4)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考法】:反诉概念、反诉与反驳区别、反诉的处理【陷阱】:反诉,是独立的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本章内容:1、基本原则,每年一题;2、基本制度,每年一题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陷阱】: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等于诉讼当事人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比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总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职能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保障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执行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适用于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履行。
三、执行请求的程序1.执行请求的提出执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人民法院。
执行请求的内容应当包括要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执行的标的物或金钱数额、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2.执行请求的受理人民法院对执行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执行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对执行请求有需要补充材料或进行核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出具体要求。
3.执行请求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执行请求进行审查,包括核实相关材料、调查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审查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等,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执行的方式与措施1.财产执行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以确保执行标的的确切归属并保护执行权利人的利益。
2.强制执行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搬迁、拆除、禁止、拍卖等,以实现执行的效果。
3.拘留执行对于拒不履行生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即拘留执行。
五、执行的范围和时效1.执行范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范围包括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事项。
2.执行时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执行工作。
执行时效的计算以执行请求提交之时为起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计算。
六、执行的监督和追责1.执行的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由上级法院进行。
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合法、及时。
法院执行程序流程
法院执行程序流程
法院执行程序流程一般按以下步骤展开:
一、立案:当事人或其它有关方可以向主动管辖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附上本案要求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和其它有关证据,以及执行申请书等文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受理:相关证据看中有无构成紧要执行条件,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处理:如果申请执行的是财产案件,法院则按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从被执行人的资产中先行收取或冻结押金;如果申请执行的是责任案件,则对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比如支付债务或其它履行方式。
四、执行: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公证程序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受据、冻结、扣划等措施进行执行。
五、具体而言,法院还将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执行,同时催告该被执行人缴纳押金;若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押金的,仲裁机关将对其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六、完成:被执行人执行完义务或缴纳押金,法院向申请人发出批准书,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 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涉及的纠纷一般都与民事有关,车子碰撞虽然与刑事关联较大,但也涉及了民事赔偿方面的处理。
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更是被广泛应用,因为纠纷的处理和赔偿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可见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之大。
下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执行方面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发⽣民事诉讼之后就会依照法律的程序进⾏执⾏审判,这是⼤家都知道的,但是民事诉讼是有⼀定的程序规定的,我们在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就应该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这是我们应该要知道的。
那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执⾏开始⽅式《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执⾏措施《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执⾏中⽌《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四、执⾏终结《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申请⼈撤销申请的;(⼆)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基本原则、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事诉讼法考点:⺠诉基本原则、司法考试知识点 复习2016年司考⺠事诉讼法的考⽣们,⼀定不要错过本⽂“司考⺠事诉讼法考点:⺠诉基本原则”由店铺⺴整理⽽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辩论原则 法条:《⺠诉法》第 12 条 l、⺠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是法院,参加⼈是当事⼈双⽅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和⼝头两种。
4、辩论权的⾏使贯穿于⺠事诉讼全过程,⽽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当事⼈充分⾏使辩论权,为当事⼈⾏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处分原则 法条:《⺠诉法》第 13 条 1、双⽅当事⼈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处分的内容是⾃⼰享有的⺠事实体权利和⺠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返还借款本⾦ 2 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逾期履⾏还款义务近⼀年,法院遂根据银⾏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还甲借款本⾦ 2 万元,利息 520 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保护了权利⼈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处分⾃⼰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的合法利益,当事⼈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使处分权进⾏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权干涉当事⼈诉讼权利的⾏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于⺠事审判程序和⺠事执⾏程序 三、⺠事检察监督原则 法条:《⺠诉法》第14 条 1、检察机关只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监督,对法院的执⾏活动⺫前尚⽆权监督。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一)适用范围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1.调解的启动(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第122条2.调解的结果(1)可以的内容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执行工作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依法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执行工作的程序规定。
1. 执行工作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有失公正。
2. 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不得擅自改变、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有违法行为。
3. 对于执行中可能涉及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工作的监督规定。
1. 执行工作必须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
2. 对于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滥用职权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对于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必须依法进行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合法解决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工作的奖惩规定。
1. 对于执行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更大的贡献。
2. 对于执行工作中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惩处,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五、执行工作的其他规定。
1. 对于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执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结束语。
以上是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全体执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依据1.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经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4. 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民事案件执行的管辖1. 一般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等,由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四、民事案件执行的申请1. 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第三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因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申请执行。
3. 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执行。
五、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1. 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 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3. 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
4. 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1)被执行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履行的;(2)被执行人正在履行,需要时间继续履行的;(3)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但被执行人确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给予一定期限的。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汇总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汇总法院执行是指在民事、商事诉讼中,当一方未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迫使对方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需要我们了解和掌握。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执行标的的确定和执行权限在进行法院执行时,首先需要确定执行的标的物。
执行标的可以是财产或行为。
对于财产标的,包括一定金额的货币、股权、房产等;而行为标的则是指对某一行为的强制执行,比如要求被执行人赔礼道歉、公开撤销虚假广告等。
确定执行标的后,还需注意执行权限的问题。
根据执行权限的不同,将执行权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而二级执行权属于区域法院。
二、执行程序的开展和流程执行程序是指在法院执行中,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执行裁定的作出、执行期间的补充证据、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环节。
1. 申请执行阶段:在申请执行阶段,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执行人的拖欠行为或未履行义务。
法院将在收到执行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和审查。
2. 受理和立案阶段:经法院受理后,将对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并签发执行裁定。
执行裁定是指法院裁定立案并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3. 执行期间的补充证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可以递交补充证据,以弥补原有证据不足的情况。
法院将根据补充证据的审查,对其是否采纳作出决定。
4. 财产保全:为了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其房产等,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会转移或损害其财产。
5. 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裁定所要求的内容。
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方式,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流程规则
执行流程规则执行流程规则是指在司法和行政执行中,为了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确立的一种标准和程序。
其目的是规范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执行权的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执行权的行使和执行结果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包括立案、准备执行、执行中以及结束执行四个基本环节。
立案是执行流程的起始环节,包括受理申请、立案登记和案件分配。
在立案阶段,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申请。
准备执行是在立案后的一个阶段,包括查控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和冻结财产等程序。
在准备执行阶段,执行法院通过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确定可以用于执行的财产,并通知被执行人知悉执行事项。
执行中是执行流程的核心环节,包括财产变价处理、财产拍卖和划拨等程序。
在执行中,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实现执行权的行使。
结束执行是执行流程的最后环节,包括执行结案和执行结果的确认等程序。
在结束执行阶段,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和确认,确保执行结果合法有效,并及时终结执行流程。
二、执行权的行使执行权的行使是执行流程规则的核心内容。
在执行流程中,执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并受到法院的监督和制约。
执行权的行使包括查控财产、冻结财产、扣押财物、拍卖财产和划拨财产等程序。
在行使执行权时,执行法院必须依法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同时,执行法院在行使执行权时还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等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执行行为进行适度调整,确保执行活动的公平和合理性。
三、执行结果的效力执行结果的效力是执行流程规则的最终目的。
在执行流程结束后,执行法院将对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和生效,并对执行活动做出相应的记录和公告。
执行结果的效力通常表现为对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和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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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笔记之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部分对执行程序的一般性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一)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其中,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执行措施,完成执行任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书记员的任务是做好执行过程的记录;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
(二)执行管辖1.执行管辖的确定。
在我国,不同法律文书是由不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如下:(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
16-1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丙区有一批价值90万元左右的钢材可供执行,此时,甲公司可否向财产所在地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知识点]执行管辖乙公司可以向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本案中,丙区人民法院是与第一审法院A区法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共同管辖的处理。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16-2 位于甲区的光华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新兴机电公司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裁决新兴机电公司向光华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10万元。
裁决作出后,新兴机电公司拒绝履行义务,于是光华贸易公司向新兴机电公司住所地乙区人民法院与新兴机电公司财产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均申请执行。
此时,该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知识点]共同管辖根据《执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与丙区人民法院之中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执行规定》第4条、10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3条。
3.执行管辖权异议。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异议1.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请求的制度。
执行异议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程序性异议,二是实体性异议。
所谓程序性异议,是指民事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怠于依法实施某种执行行为,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而请求补救的制度。
可见,程序性异议的目的在于通过矫正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实体性异议,是指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以获得保护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处理。
(1)程序性异议的处理。
程序性异议制度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得以确立,2007年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对程序性异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可见,这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对人民法院针对该异议行为所作出的处理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第10条进一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实体性异议的处理。
实体性异议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之中主要体现在第208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方面,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的内容加以完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中。
该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至24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与管辖。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四,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处理。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与第20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申请人异议之诉及处理。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至第2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该异议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执行规定》第72条、73条、74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10条、第15条至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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