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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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受理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三、审批条件

1、具有与消毒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2、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消毒产品卫生管理人员;

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5、具有能对车间环境卫生和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8、委托加工消毒产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具备生产该种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四、行政审批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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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广西壮族自治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1)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填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所有项目均应填写,不应有缺项,合理缺项可填写“无”;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类别】按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名称。

(3)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相应内容一致,不能缩写也不能随意添加;

生产地址按生产的实际场所所在地填写,应填全称,如XXX市XXX路XXX号。

(4)多个产品申报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

(5)产品名称应按《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命名,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及规格型号,格式为:XXX牌XXX。产品种类多不够地方填写可另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亲笔签名。

(7)企业尚无公章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一栏中进行说明,并声明所有申报资料以拟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及按手指印为凭证,且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办证窗口现场签字按指印。

(8)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9)申请材料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商营业执照应是有效的证件。如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收,且在申请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一栏对无工商营业执照一事进行说明。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租赁期限最好在四年期以上,不足四年期的应书面承诺保证生产场所租用期满后如有搬迁及时申报对新场所进行审核和注销卫生许可证。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环境图、厂区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及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人流与物流走向图、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平面图应为电脑打印件。厂区周围环境图及厂区总平面图应标明生产场所的朝向、厂区周围环境情况及厂区内部布局的功能分区;生产车间及设备设施平面布局、人流与物流走向图、检验室平面图应与实际相符合,标明各功能分间的具体长宽尺寸及车间朝向,每间房间以生产功能命名。标识与实际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所有生产用房和辅助用房(如原料仓库、去皮间、配料车间、搅拌间、半成品存放间、

灌装车间、内包装间、外包装间、成品仓库、化验室等)、设备设施布局情况及人流与物流走向;图中的特定图形应有图形说明,如:洗手池,人流,物流。各功能分区在同一幢楼的不同楼层,应就此进行文字说明。

5、生产工艺流程图。

从原料到成品生产过程的各工序均应标示,并标明生产条件控制(如温度、时间或状态等),申报多个产品生产的应分别描述每个产品的工艺。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设备参照附件1填报)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分别全文提交文件文本)。

(1)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2)岗位责任制度。

(3)卫生管理人员名单、检验人员名单。

(4)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5)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

(6)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申报单位应列出自己能开展的针对生产环境及产品质量的检验项目,必须列出具体的检验项目名称(具体的检验项目参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四十二条规定)。

(7)留样制度。

(8)物料采购制度。

(9)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

(10)销售登记制度。

(11)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

(12)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8、拟生产产品目录(参照“生产类别分类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生产车间环境:

a.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产品配料、混料、分装车间洁净度应在30万级以上;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车间洁净度应在10万级以上。】

b.无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生产车间工作台表面、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消毒灭菌效果验证:自备消毒灭菌器对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生产企业。

(4)生产用水: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还应做无菌试验。

消毒剂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产品配料、混料、分装车间洁净度应在30万级以上。】

(2)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进行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生产用水: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

10、申办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办人身份证明:申报单位对申报人身份进行说明,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文件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及承诺等。

11、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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