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少数“自媒体”反映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皖价规备〔20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简称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销控表”中应标明商品住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及装修项目的装修费用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备案价之外随意调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商品房开发项目考试题库
商品房开发项目考试1一、知识要点1、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房地产市场监管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4、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5、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定: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6、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7、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8、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开字[2010]5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大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遏止变相捂盘、炒作、投机性购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申请书(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1、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方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
4、因买方工作调动离开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及现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买方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及购房首付款收据。
7、因买方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珠建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珠建规〔2023〕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将中标银行名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将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或者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从中标银行名录中移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从中标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在确定中标银行名录前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对应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继续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监管银行核定确认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及工程分部费用明细表等。
如项目已办理申请开发贷的,一并提供开发贷放款计划。
(四)监管银行应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预售资金存入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粤建房函〔2021〕55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潍建预管字[20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6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6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房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供定期回报、原价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返本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包括房屋使用权或收益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反土地使用和规划设计要求分割拆零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变相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分期开发计划、可售房屋数量、预售价格备案情况、业主共有房屋部位、物业管理用房部位、预售商品房开盘及竣工日期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并报预售许可受理机构备案。
三、强化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案场醒目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进度表(包括每套房源的幢号、室号、面积、用途、价格以及已售、未售、已预订等详细信息),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时更新。
四、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下述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提交网上备案:在线打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企业自行提交网上备案;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由开发企业向房屋所在区的住建(房产)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应当公开接受购房人实名登记,主动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
开盘销售前,应当负责向购房人收取用于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资料,确保售房、签约、备案等环节购房主体一致。
二、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将已售商品房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对商品房预签约信息进行锁定。
预签约信息锁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资格核查资料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商品房交易的,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管部门申请预签约信息解锁。
解除预签约信息锁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一)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二)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通过销售现场专用POS机、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方式将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三)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每个购房人名下的实际付款金额,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完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
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一、背景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过程中,因特定原因需要撤销已办理的备案手续。
为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行为进行规范。
二、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条件1.合同当事人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2.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撤销备案。
3.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撤销备案。
4.合同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要求撤销备案。
5.的其他合法理由。
三、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流程1.申请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撤销备案后5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不可抗力因素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违法行为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其他合法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及时办理备案撤销手续,以免影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4.申请人对撤销备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结语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是一项关乎购房者与开发商合法权益的重要事宜。
通过规范撤销流程,加强监管,有助于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办理合同备案撤销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七、撤销备案决定书的领取1.一旦商品房合同备案被撤销,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制作《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决定书》。
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绵房管发〔2007〕102号
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绵房管发〔2007〕102号各区、市、县房管(城建)局, 城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引导市场健康理性发展,遏制变相投机炒作期房行为,切实保证自住型购房者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期房转让。
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商品房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变更和转让手续。
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产权属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严格合同备案管理。
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确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商品房购买人变更为原购买人配偶的(凭户籍或婚姻证明);2、多个购买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后,其中部分购买人退出购买的;3、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4、因商品房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申请合同注销登记的;5、商品房在按揭过程中,由于购买人下岗失业、天灾人祸、自然灾害造成不能支付按揭款的(凭银行还款逾期证明和所列举原因);6、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中纠纷,当事人持解除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合同注销登记的。
三、加强退房销售监管,制止假退房真转让的炒房行为。
对于已在房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若需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办理退房手续时,须出具公开出售承诺书及委托书。
经合同备案登记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将退出的房源统一在绵阳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房价、面积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和信息公示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需提交的预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的房源套数,每套房屋的预售价格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用设施和公共部位的具体范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与车库的范围和归属及分配处置方案,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开发商保留房源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制作《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牌样表》和根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填写的《商品房预(销)售价目表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建房[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自本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 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
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购房合同撤销备案
购房合同撤销备案篇一:九种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情况九种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情况1、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出现严重漏水、房屋安全隐患等),要求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认定书或鉴定书,方可办理。
2、屋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其中一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后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已生效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决书等相关司法文书,方可办理。
3.、公安、检查部门要求协助办理相关案件,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出具纪检、公安、检查部门的正式函件,方可办理。
4、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需注销原所购房屋合同备案的,应先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将新换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后,方可办理注销原所购的房屋合同备案手续。
5、贷款办不妥能退房。
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因贷款购房手续未获相关金融机构批准,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金融机构支行、市级分行(总行)的两级审核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及开发商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发票,方可办理。
但如果退房人拥有两套(含所购商品房)及以上房产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必须按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规定的,先行缴纳相关税费(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提交缴税票据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6、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原因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户口和身份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7、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因工作调出本地原因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公安部门全家户籍转出、双方单位转出和接受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开展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不断扩大房屋网签覆盖面,持续提升服务效能,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部分城市还存在备案信息变更流程不明确等现象,《问政山东》节目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曝光。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工作,切实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网签备案工作(一)严格网签备案制度。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部署安排,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操作规范,延伸服务端口,提高服务水平,全面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二)坚持房住不炒定位。
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信息变更审核工作,严禁随意变更网签备案信息,严防通过撤销和变更网签信息投机炒房。
对交易当事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进行炒房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妥善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一)强化事前核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群众等交易当事人或房屋经纪机构,在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时,应仔细核对合同相关内容,确保网签备案信息准确无误。
(二)公开工作事项。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可变更情形、操作流程、提报材料以及办理时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群众合法合规变更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试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试行)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试行)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等法律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即为备案价格。
对备案价格过高或上涨幅度过快的项目,应按照预售许可受理审批途径,经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市局有关单位审核后方可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
3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房产主管部门申报,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
对全装修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凭有关资料可适当提高备案价格。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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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备案合同严肃性。
备案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备案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先到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取得备案合同注销证明;
(二)双方认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信息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三)撤销备案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携带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四)变更备案合同信息的,由企业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
到场办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申请。
四、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
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
五、买受人为法人的,备案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六、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买受人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买受人授权委托书。
七、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网签合同的,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合同信息。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申请撤销或变更备案合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栋房屋销售总套数的3%。
开发企业应将撤销备案合同的房源公开销售。
九、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撤销或变更之机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泾阳县房地产管理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