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京国税函[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1]11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与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办理的规范性要求以及凭证规范式样,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我局网上申报及IC卡申报系统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CTAIS系统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待补丁下发后,再正式启用新版。
请各局做好相关业务布置和技术准备工作,加强与各联网商业银行网点的横向协调和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二、纳税人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取得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1)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印;(2)纳税人在市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缴税凭证后手工填写;(3)由税务机关通过CTAIS或IC 卡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打印。
三、新版凭证格式启用后,我局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规格不变,具体为以下两种:(1)A4规格(210×295mm),用于CTAIS或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打印,以及纳税人从市局网站下载表样后手工填写;(2)市局统一印制的机打规格(230×150mm),主要用于IC卡前台套打,也可用于纳税人手工填写。
业务联系人: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李音婷,电话:88376877;收入规划核算处,来琳,电话:883719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鲁国税发[2005]98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98号2005年7月22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近年来,各地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统一部署,以税库银联网系统为依托,积极稳妥地开展税库银联网工作,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大力改革税款缴库方式,加快了税款缴库的电子网络化进程。
截止今年六月底,除济南市外,15个市全面实现了税库银联网。
我省的税库银联网系统与现行的综合征管软件互联,税款入库信息可直接写入综合征管软件(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维护,具有完整规范的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税款征收和会计核算的电子数据统一由市级国税机关集中存贮处理,已具备了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条件。
为充分体现我省税库银联网工作的作用和效果,降低基层工作强度,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和会计核算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启用条件凡已实现税库银联网并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账户中划转税款的地区,在联网系统安全运行两个月以上、确保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完全一致、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可由本市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向省国税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正式启用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具体式样见附件),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银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经收业务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TIPS税收缴库业务,是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通过TIPS对税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等信息(以下简称税收缴库信息)进行交换和处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TIPS通过网间互联实现与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也可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之间实现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03•【文号】国税发[2005]193号•【施行日期】200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一)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三)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四)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五)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六)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从纳税人账户自动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事先已与纳税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2008年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财库[2008]6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2008年
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8]69号)
河北、山西、大连、湖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广州、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石家庄、太原、大连、拉萨、兰州、银川中心支行:
为推进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
[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
“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7]5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自“银税互动”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初步形成企业、银行、税务三方共赢的局面。
为巩固“银税互动”成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的叠加效应,现就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机制
(一)推动工作重心下沉。
继续完善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的银税
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将“银税互动”工作的重心向基层下沉,在2017年实现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在所有县域铺开,加大基层银税合作的力度。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效,跟踪了解工作开展中的难点问题,做好合作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畅通“银税互动”工作沟通渠道,积极指导银税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证银税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二、加大银税信息交流。
会计实务:电子缴税凭证可以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电子缴税凭证可以作为会计核算凭证【问题】一家企业在年终结账审核时发现,自实行电子缴库完税以来,他们均以划款银行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而未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请问,如果已经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否还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解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在实现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后,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款全部由银行进行划缴,从银行部门只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才有效。
因此,纳税人可以以划缴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完税证明入账核算,或者作为已履行纳税义务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法律依据。
如果因其他情况必须取得完税凭证,按照财库〔2007〕50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具完税凭证”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持相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财税库银管理办法
新绛新田村镇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绛新田村镇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保障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绛新田村镇银行内参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
第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通过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进行连接,用于纳税人通过银行柜面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或由税务征收机关发起直接扣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社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配合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电子缴库业务:(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询业务信息;(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六)应配备专人进行业务操作,保障设备、网络、软件的正常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国税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2006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有关规定,陆续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税务机关机构代码确定各级查询权限,在网上银行后台系统设置和维护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权限信息,并根据查询权限向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17•【文号】国税函[2009]637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结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等工作,对电子缴税开票方式的完善和制度创新。
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能够使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
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有利于完善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缓解办税大厅压力、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征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是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缴效率,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的重要举措。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工作内容(一)工作前提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地区,均可实施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1.已实施推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且横向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能保证电子税票数据准确完整。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能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申报数据准确。
(二)基本流程以省辖市或省级税务机关为单位,在互联网网站建立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开票平台),按日将纳税人缴税信息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缴税信息从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经整理转换为可开具缴款凭证信息后,存入网上开票平台数据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
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
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155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2.12.13【实施日期】2002.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2002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税务和金融部门信息化的发展,许多地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对税款缴库方式进行改革。
有的依托当地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税务银行国库专用开发的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有的通知税务银行或税务邮政单边联网实施电子缴税。
对已实施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并且当地税务部门与国库部门已商定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其完税凭证如何开具,各地要求予以明确。
为推动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已取消税收缴款书并实施联网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使用问题(一)凡当地的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已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互联,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完整规范的税收会计核算功能,且会计核算系统是由地市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发并维护,税款的征收和会计核算电子数据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集中存贮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的地区,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存款账户中划转税款,可以使用一联式完税凭证(式样见附件),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
(二)凡联网电子缴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或定额完税证。
二、关于一联式完税凭证的开具问题一联式完税凭证可采用以下方式开具:(一)税务机关将完税凭证发给纳税人各开户银行(邮局),委托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2.03
施行日期2008.02.03
文号国税函[2008]143号
主题类别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禁止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强制要求纳税人与银行、税务签订委托电子划款协议,加入联网电子缴税系统。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从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税收成本出发,积极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但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9号)的要求,各地应积极协调配合,在办税服务厅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通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符合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的POS机具(含PSAM芯片),采用税务身份认证手段,在POS机具与税收征管系统间传递电子数据,为纳税人提供通用、安全、便捷和实时的电子缴税方式。
二、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业务实现过程中,要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未与税务专网连接的POS机具,可继续保留手工操作方式开展业务。
已与税务专网连接,但不符合安全规范的POS机具,要抓紧进行改造。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有关业务流程、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软件POS机通讯接口规范(见附件)、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做好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接口开发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2.09.03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
款凭证》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1号),满足“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新旧兼容应用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税款无纸化”相关凭证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缴款凭证》特点
《电子缴款凭证》是税务机关对使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提供的经由网络开具的缴款凭证。
其在现有《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基础上,对传送技术、获取途径和证书接
口进行了改造,在安全控制、信息传送、用户登录、数据存储以及凭证式样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提高了凭证的应用效率、安全性和可维护性。
《电子缴款凭证》取代《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后,凭证传送主体由商业银行改为税务机关,取消扣款银行业务章,启用税务机关电子缴款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国库端迁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国
库端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办发[2013]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国库端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3]7号 2013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计划于2013年2月1日至2月3日,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库银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端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进行生产环境迁移切换工作。
为减小对各地税款扣缴业务的影响,并做好此次迁移切换业务验证和恢复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迁移切换及业务验证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2月1日22:30至2月2日18:00进行TIPS迁移切换实施。
在此期间税库银系统停止对外服务。
第二阶段:2月2日9:00至11:30进行业务连通性验证;2月2日15:00至18:00进行小规模实际业务验证;2月2日18:00税库银系统开放对外服务(试运行)。
第三阶段:2月3日8:30至2月3日15:00进行全国范围实际业务验证。
2月4日8:00税库银系统正式开放对外服务。
第四阶段:2月4日至2月征期结束进行运行监控。
应急预案:如截至2月3日17:00仍未确认迁移验证成功,将于2月3日17:00-2月4日3:00再次停止税库银系统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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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2006]2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银发〔2006〕2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二)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
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
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一)凭证内框文字字体和字号为宋体五号;
(二)凭证内框尺寸为“11公分×18公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经收银行(信用社)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凭证字号:0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