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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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览表 -回复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览表 -回复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览表 -回复以下是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一览表: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四分之三以上,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三分之二以上,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三分之一以上,但能半自理生活。

5.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四分之一以上,但能基本自理生活。

6.六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五分之一以上,但能基本自理生活。

7.七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十分之一以上,但能自理生活。

8.八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能自理生活。

9.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四十分之一以上,但能较好地自理生活。

10.十级伤残:劳动能力仍部分残存,生活可自理。

根据以上标准,对于不同程度的伤残,可以进行相应的鉴定和评定,以确定其享受的权益和援助。

一到十级伤残标准2023年

一到十级伤残标准2023年

一到十级伤残标准2023年1 致残程度分级1.1 一级1.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1.2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1.3 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1.2 二级1.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1.2.2 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双眼盲目5级;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1.2.3 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

1.2.4 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2)肾衰竭;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1.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工伤评残对应表

工伤评残对应表

工伤评残对应表工伤评残对应表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一项标准,用于根据职工的工伤情况来评定其残疾程度,并最终确定其相应的残疾等级和补偿金额。

工伤评残对应表根据不同的工伤类型和残疾程度,将残疾等级划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为最重度残疾,四级残疾为轻度残疾。

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1. 精神、神经系统伤残:根据病情发展程度、神经功能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2. 心血管系统伤残:根据心肌损害程度、心肌功能障碍和循环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3. 呼吸系统伤残:根据肺功能损害程度、呼吸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4. 消化系统伤残:根据消化器官功能损害程度、消化功能障碍和营养吸收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5. 泌尿系统伤残:根据泌尿功能损害程度、尿动力学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6. 生殖系统伤残:根据生殖功能损害程度、生育能力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7. 运动系统伤残:根据肌肉、骨骼、关节功能损害程度、运动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8. 视觉系统伤残:根据视力损害程度、视力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9. 听力系统伤残:根据听力损害程度、听力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10. 语言系统伤残:根据语言功能障碍程度、沟通能力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根据以上对应表,评定人员将根据职工的工伤情况和相应的医学诊断,依据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将反映职工的残疾程度,进而确定其残疾等级和相应的工伤补偿金额。

工伤评残对应表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补偿和福利,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同时,该对应表也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一种权威的评定标准,避免了评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总之,工伤评残对应表是一项重要的工伤保险制度,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工伤职工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十级工伤评残表

十级工伤评残表

十级工伤评残表在工伤案件中,造成残疾是一种常见情况。

为了确定工伤残疾程度及相应的赔偿标准,劳动者需要进行工伤评残表的填写。

下面是一个包括十级工伤评残表的范例,总字数为700字。

工伤评残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伤号码:***评残日期:***评定单位:***评定人员:***序号评残项目残疾情况权重评定得分一头颈及相关器官1 头颅损伤Ⅰ级残疾 100 132 面部损伤Ⅰ级残疾 80 103 眼损伤Ⅱ级残疾 90 12二上肢4 肩关节损伤Ⅱ级残疾90 125 上臂损伤Ⅱ级残疾80 106 肘关节损伤Ⅱ级残疾90 12三躯干7 胸部损伤Ⅰ级残疾100 138 腰部损伤Ⅰ级残疾100 139 骨盆损伤Ⅰ级残疾100 13四下肢10 髋关节损伤Ⅱ级残疾90 1211 腿部损伤Ⅱ级残疾85 1112 膝关节损伤Ⅱ级残疾90 12五皮肤、软组织、性器官13 完全皮肤烧伤Ⅰ级残疾100 1314 皮肤、软组织损伤Ⅱ级残疾901215 外生殖器损伤Ⅱ级残疾85 11六耳鼻喉及相关器官16 耳朵损伤Ⅱ级残疾80 1017 鼻部损伤Ⅱ级残疾85 1118 喉咙损伤Ⅱ级残疾90 12计算总分:13+10+12+12+10+12+13+13+13+12+11+12+13+12+11+10+11+ 12=237评定结果:根据工伤评残表,被评定人的残疾情况总得分为237分,对应的残疾等级为Ⅱ级残疾。

评定单位签章:评定日期:评定人员签章:评定日期:劳动者签章:以上为工伤评残表的填写内容,评定单位及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劳动者的残疾情况进行相应的评分。

最后,根据总得分确定劳动者的残疾等级,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眼睛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眼睛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眼睛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2.双眼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五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3.一侧眼球摘除4.双眼低视力2级六级: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3.双眼低视力1级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一眼有或无光感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4.双侧晶体摘除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7.外伤性青光眼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九级: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6.一侧晶体摘除7.一眼低视力II 级或盲目III级十级: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3.一眼低视力I级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6.晶体脱位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9.外伤性瞳孔畸形。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伤残是指人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造成身体功能的不完善或残缺,并在生理和心理上带来不良影响的一种身体状况。

据全国伤残评定标准(86)第4号文件规定,国家采取伤残分等级评定制度,由1至10级。

以下是有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的介绍:二、110级伤残鉴定标准1级伤残1级伤残是指伤残极轻微,基本没有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的伤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2级伤残2级伤残是指伤残轻微,但较其他者一级伤残有着更为严重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3级伤残3级伤残是指伤残严重,体形功能严重受到损害,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的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4级伤残4级伤残是指伤残很严重,体形功能极为严重受到损害,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的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5级伤残5级伤残是指伤残极为严重,主要身体功能完全失去,不能胜任劳动和日常活动,生活依靠他人完全依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6级伤残6级伤残是指被评定的人没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但日常生活活动和劳动能力均受到明显损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7级伤残7级伤残是指被评定的人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均受到较大的损害,若脑部损伤,智力能力受影响;若有精神疾病,则影响较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8级伤残8级伤残是指被评定的人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但活动和劳动能力均受到相对轻微的损害,可以从事轻体力劳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摘要:I.简介-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的重要性-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I.1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II.2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V.3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4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5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6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I.7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X.8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9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I.10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正文: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为了评估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受伤程度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受害者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以下是对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简介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者受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这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非常重要。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伤残表现。

II.1级伤残1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监护和治疗。

III.2级伤残2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IV.3级伤残3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4级伤残4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从事一些轻微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以及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I.5级伤残5级伤残是指受害者轻微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短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6级伤残6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I.7级伤残7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较明显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特定领域的工作。

十级伤残的标准

十级伤残的标准

十级伤残的标准
十级伤残的标准是指受伤或残疾程度的等级划分,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以下是中国的十级伤残标准,具体如下:
1级:指丧失双耳听力、单耳听力残疾;丧失双眼视力、单眼视力残疾;肢体残疾。

也包括因严重烧伤而丧失的機能。

2级:指丧失一只眼睛视力,或者丧失一只耳朵听力残疾;双下肢残疾导致中度奇形步态或其他畸形形态;其他身体残疾。

3级:指双下肢残疾导致轻度或中度奇形步态,牵引、支撑或外部器具不能脱离的等级;肢体残疾。

4级:指双下肢完全不能活动;肢体残疾。

5级:指下肢截肢、助具不能独立行走等级;肢体残疾。

6级:指完全失明,或因双眼使用及眼前事物识别困难导致完全失明的等级;肢体残疾。

7级:指双下肢及臀部完全麻痹、截瘫等级;肢体残疾。

8级:指完全失音,或者因喉咙使用及语言产生障碍导致完全失音的等级;肢体残疾。

9级:指全身性瘫痪、截瘫等级;肢体残疾。

10级:指全身机能完全障碍的一级;肢体残疾。

这个十级伤残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功能能力进行评定,以便提供相关的福利和保障。

常见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常见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2、胸部损伤
肋骨骨折,若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则定为九级;
若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则定为十级。
此类伤情,易出现陈旧性骨折和新鲜骨折并存而影响鉴定的情况,需结合首次就诊诊断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复诊病史及复诊辅助检查等,综合予以比对确认;另因移位不明显肋骨骨折一般在X光下不易被准确诊断,必要时需CT或三维重建以确诊,并以此作为鉴定(飘别)依据。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四肋以上骨折,可在损伤治疗3-4个月进行;若在八肋以上骨折,可在损伤治疗4 -5个月进行。若致使胸膜粘连的,可在前述损伤治疗评残时机上适当顺延,具体可结合治疗恢复情况合并考虑。
股骨颈囊内骨折,若是头下型,通常会有手术治疗,若非半髋或全髋置换术,因可能存在日后的股骨头坏死,经治疗后对髋关节活动度丧失达到占比一侧肢体在25%以上,定为九级;若行髋关节置换,在鉴定实践中因视为髋关节功能的丧失,宜从严复核九级以上评残。
对于股骨粗隆间的骨折经行治疗稳定后,一般预后较好,一般不宜被评定为超过十级;若严重畸形愈合使关节创伤严重,对髋关节活动度影响较大,占比一侧肢体在25%以上则定为九级。
此类伤情,需重点关注的是磨牙的缺失,一般情况下车祸不常造成磨牙的损伤,需注意是否有龋齿、中老年原有牙齿脱落或置装义齿情况,从而对该次事故造成的牙齿脱落数量予发准确判断,防止出现高评,必要时需结合首次病史和首次就诊相关牙片等影像资料予以对比。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为单纯性骨折,可在损伤治疗2-3个月进行;若为粉碎性骨折,可在损伤治疗4个月进行;若仅单纯为牙齿脱落,可在损伤治疗1-3个月进行。
腰椎椎体骨折,仅压缩二分之一,被认定为十级;若为粉碎性骨折(综合X光和CT等辅助检查有骨折线穿过椎体前后缘并椎体后缘有小骨片突入椎管内),则定为九级;
实践中常会有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不到二分之一,而被套用十级标准(压缩二分之一以上)被高评为十级的情况,需结合病史、影像资料予以比对甄别。另外,常见鉴定实践中有仅一般性压缩性骨折,因CT影像读片原因而被套用九级标准的情况,这里一般以CT影像下是否有骨折线穿过椎体前后缘并椎体后缘有小骨片突入椎管来界定。单个腰椎椎体横突骨折,经治疗稳定后,因对腰部活动度一般影响不大,一般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容易被套用腰部活动度受限而评定为十级情况,需结合伤情及治疗病史等从严综合把握。

伤残认定级别标准表

伤残认定级别标准表
12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12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2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3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
13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13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106)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107)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108)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09)全胃切除术后;
110)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111)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113)尿瘘难以修复;
114)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205)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206)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207)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208)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209)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210)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211)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25)呼吸困Leabharlann (极重度);26)心脏移植术后;
27)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28)肝衰竭晚期;
29)肾衰竭;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2 -3个月进行。
拇指骨折,拇指功能是一手功能的36 %,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 %,拇指骨折对全手功能的影响较为重要,从而拇指骨折的手术要求高,通常预后较好。若对手功能确造成了一定影响,占比双手丧失功能在10%以上,被评定为9级;
若骨折移位较小,治疗预后较好,一般不宜被评定超过十级以上。
此类伤情,需重点关注的是磨牙的缺失,一般情况下车祸不常造成磨牙的损伤,需注意是否有龋齿、中老年原有牙齿脱落或置装义齿情况,从而对该次事故造成的牙齿脱落数量予发准确判断,防止出现高评,必要时需结合首次病史和首次就诊相关牙片等影像资料予以对比。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为单纯性骨折,可在损伤治疗2-3个月进行;若为粉碎性骨折,可在损伤治疗4个月进行;若仅单纯为牙齿脱落,可在损伤治疗1-3个月进行。
掌骨一般性骨折,经治疗稳定后,若骨折在掌骨干,无论内固定与否,对腕关节、掌指关节影响甚微,一般不构成伤残。若被评定为九、十级需从严比对伤情、病史恢复情况,!以及腕关节、手功能的检查。
掌骨一般性骨折,经治疗稳定后,若骨折在掌骨干,无论内固定与否,对腕关节、掌指关节影响甚微,一般不构成伤残。若被评定为九、十级需从严比对伤情、病史恢复情况,以及腕关节、手功能的检查。
单纯性锁骨骨折,尤其是锁骨中断骨折,无论有无内固定,只要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评定伤残。若出现九级评定,通常属于高评,结合伤情和病史,宜降低等级或重新鉴定。
若在外三分之一骨折,因受内固定在位的影响而影响肩关节复合体的功能,若骨折临床愈合稳定后,法医学检查确有肩关节功能受限占比一侧肢体10%以上者,评定为十级。
常见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骨折部位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评残时机的把握
1、头面部损伤

锁骨骨折十级伤残标准

锁骨骨折十级伤残标准

锁骨骨折十级伤残标准锁骨是人体肩胛骨和胸骨之间最高的突出部分,也是颈关节下部的一个重要部位,是人体最易受到外力损伤的部位之一。

其骨折程度可从一级到十级进行细分,各分级的伤残标准见下表。

锁骨骨折十级伤残标准|等级|名称|伤残程度||-----|-----|----------------||1级|轻度骨折|伤者身体轻微受损,走路及日常行为没有明显病症,但有轻微疼痛||2级|中度骨折|受损较重,伤者行走时有明显病症,行走不够稳定,受损活动功能受到轻度限制||3级|重度骨折|行走困难,受损活动功能受到中度限制||4级|非常重度骨折|伤者行走困难,很难离开床铺,受损活动功能受到严重限制||5级|致残骨折|伤者无法行走,肢体功能完全丧失||6级|严重致残骨折|伤者肢体活动功能完全丧失,需要仰卧或依靠他人生活||7级|十字骨折|伤者严重瘫痪,需要依靠他人生活,有重度残疾||8级|根骨折折|伤者一侧肢体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肢体活动功能也被严重限制||9级|粉碎性骨折|伤者肢体活动功能受到极大限制,需要依赖他人生活||10级|极重程级锁骨骨折|伤者肢体功能完全丧失,躯干限制严重,必须依赖他人生活|锁骨骨折的治疗方法有许多,其中最常用的是内固定治疗,即利用各种钢丝、金属钉等固定修复骨折,以使骨折部位得到完整固定。

但有些情况下,患者行进内固定治疗后仍存在骨折残余、畸形和不稳定等问题,此时临床上可进行器械性固定治疗,使骨折位置得到完整固定,从而较好地缓解病人的症状。

此外,还可以进行物理治疗和药物治疗,使病人的活动功能得到恢复。

物理治疗方法还可以改善病人的情绪,加快骨折愈合的过程,减少病人的痛苦。

而药物治疗主要是通过抗炎、止痛药物来缓解病人的疼痛,但其副作用也很明显,所以治疗的药物种类和用量需要合理安排。

此外,康复治疗也是锁骨骨折治疗不可或缺的一环,主要是通过各种伸展、支撑、力量训练等活动,使病人活动功能恢复,从而改善伤者的身体状态。

工伤定级标准一览表

工伤定级标准一览表

工伤定级标准一览表一、一级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二、二级2.1定级原则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 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轻微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轻微损害,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轻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可通过适当调整工作和生活方式进行自我照顾。

3级伤残鉴定标准,指中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较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和照顾。

4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较重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丧失了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顾。

5级伤残鉴定标准,指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严重受损,丧失了大部分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照顾和护理。

6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重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严重受损,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

7级伤残鉴定标准,指特别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几乎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8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其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9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端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10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端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以上便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进行鉴定。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1级:轻微划伤或擦伤,不影响正常活动。

2级:局部受伤,需要包扎或冷敷,对正常活动有一定影响。

3级:受伤较严重,需要缝合或手术治疗,对正常活动有明显影响。

4级:受伤严重,可能出现永久性损伤,需要长期治疗,对正常活动有极大影响。

5级:全身受伤,生命危险,需要紧急抢救。

6级:受伤严重,出现多器官衰竭,生命威胁极大。

7级:全身器官衰竭,预后极差,生命威胁极大。

8级:病情极度危急,生命体征逐渐衰竭。

9级:生命体征完全消失,已经死亡。

10级:意外或伤害已经发生,但尚未确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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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各部位伤残程度等级一览表(2020版)

人体各部位伤残程度等级一览表(2020版)

人体各部位伤残程度等级一览表(2020版)人体各部位致残程度分级一览表(2020版)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公告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伤残部位伤残级别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一级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二级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三级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四级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重度);3)偏瘫(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五级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完全运动性失语;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双侧完全性面瘫;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六级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中度);3)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1—10级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标准1-10级伤残标准是一个用于判定和评定人体伤害程度的系统。

该标准通常用于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军队、公安等部门的相关事务中。

下面是1-10级伤残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级伤残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人体机能完全丧失,无法进行任何劳动或自理能力,且预计无法恢复劳动能力的个体。

2级伤残标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人体机能基本丧失,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且预计无法恢复体力劳动能力的个体,但能从事轻微或非体力劳动。

3级伤残标准:丧失一项重要劳动技能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个体某一重要技能丧失或明显受损,无法从事原有职业,需要转换职业或接受专门教育或培训才能进行较轻的体力劳动或非体力劳动。

4级伤残标准:有较大劳动能力限制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虽然机能并未完全丧失,但在进行体力劳动或非体力劳动时具有较大的困难,需要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安排。

5级伤残标准:有一定劳动能力限制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机能受到轻度损害,能够从事一定体力劳动或非体力劳动,但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工作强度、工作时间或工作环境等方面。

6级伤残标准:有轻度劳动能力限制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机能轻微受损,能够从事绝大部分体力劳动或非体力劳动,但存在一些轻微的限制或困难。

7级伤残标准:有一定程度劳动能力损失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机能受轻度损伤,仍能进行绝大部分体力劳动或非体力劳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

8级伤残标准:有轻微劳动能力损失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机能因轻微损伤而受到一定限制,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能够从事所有类型的体力劳动或非体力劳动。

9级伤残标准:有轻微劳动能力障碍的。

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机能轻微障碍,但对从事大部分体力劳动或非体力劳动没有太大的影响。

10级伤残标准:劳动能力未受损的。

2021警察伤残1一10级明细表

2021警察伤残1一10级明细表

2021警察伤残1一10级明细表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拓展资料: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上一级劳动部门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若伤者超过15日以后再向上一级的社劳动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则该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次伤情鉴定为最终鉴定,结果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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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常见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骨折部位九级伤残十级伤残评残时机的把握1、头面部损伤(1)上、下颌骨骨折,导致上、下颌骨缺损,若伴有牙齿脱落8枚以上。

(2)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受限,若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垂直置入食指。

(1)上、下颌骨骨折,导致上、下颌骨缺损,若伴有牙齿脱落4枚以上;(2)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受限,若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并列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颞下颌关节活动度偏低。

此类伤情,需重点关注的是磨牙的缺失,一般情况下车祸不常造成磨牙的损伤,需注意是否有龋齿、中老年原有牙齿脱落或置装义齿情况,从而对该次事故造成的牙齿脱落数量予发准确判断,防止出现高评,必要时需结合首次病史和首次就诊相关牙片等影像资料予以对比。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为单纯性骨折,可在损伤治疗2-3个月进行;若为粉碎性骨折,可在损伤治疗4个月进行;若仅单纯为牙齿脱落,可在损伤治疗1-3个月进行。

2、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若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则定为九级;若4肋以上骨折或 2肋以上缺失,则定为十级。

此类伤情,易出现陈旧性骨折和新鲜骨折并存而影响鉴定的情况,需结合首次就诊诊断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复诊病史及复诊辅助检查等,综合予以比对确认;另因移位不明显肋骨骨折一般在 X光下不易被准确诊断,必要时需 CT或三维重建以确诊,并以此作为鉴定(飘别)依据。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四肋以上骨折,可在损伤治疗3-4个月进行;若在八肋以上骨折,可在损伤治疗 4 -5个月进行。

若致使胸膜粘连的,可在前述损伤治疗评残时机上适当顺延,具体可结合治疗恢复情况合并考虑。

3、上肢及关节肩胛骨骨折通常因伴有肩关节复合体和/或肩袖的损伤,日后可能并发有创伤性肩周炎的形成。

若致使肩关节活动度丧失占比一侧肢体在25%以上,则定为九若骨折移位及创伤不严重经治疗稳定后,致使肩关节活动度影响不大,通常情况综合考虑可定为十级。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非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2-4月进行;手术治疗可在操作治疗3-5个月进行。

级;单纯性锁骨骨折,尤其是锁骨中断骨折,无论有无内固定,只要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评定伤残。

若出现九级评定,通常属于高评,结合伤情和病史,宜降低等级或重新鉴定。

若在外三分之一骨折,因受内固定在位的影响而影响肩关节复合体的功能,若骨折临床愈合稳定后,法医学检查确有肩关节功能受限占比一侧肢体10%以上者,评定为十级。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3-4个月进行。

若肱骨近端/肱骨髁上骨折,移位明显经治疗稳定后,对关节活动度影响较大,占比一侧肢体25%以上,则定为九级伤残; 肱骨中上三分之一骨折,是桡神经走行的地方,若伴有神经损伤,预后又较差,对肢体功能影响较大,可被定为九级。

肱骨骨折,通常肱骨大小结节撕脱性骨折,一般不被评定伤残。

若确造成肩关节功能受到影响占比一侧肢体10 % 以上,则定为十级伤残。

肱骨干其他部位骨折,因影响关联关节活动度较小,一般不被评定为伤残。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3-6个月进行。

若累及关节面,并发骨髓炎、骨不连等,需在损伤治疗 6-9个月进行,具体需结合伤情治疗恢复情况综合考虑。

尺骨鹰嘴骨折,经治疗稳定后伴有肘关节活动度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一般不会致使一侧肢体活动度丧失超过10%以上,鉴定一般不宜超过十级。

尺骨中段骨折经治疗稳定,一般考虑不被评定伤残。

若确因内固定在位和骨折畸形愈合可影响前臂的旋转及邻近关节的功能,且占比一侧肢体在 1 0%以上,可被认定为十级。

但需从严审核相关量化检查。

挠骨折中段骨折情况,和尺骨中段骨折情况类似,一般不被评定伤残。

若确经治疗稳定后内固定在位及/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前臂的旋转及邻近关节的功能,且占比一侧肢体在10%以上,可被认定为十级,但需从严审核相关量化检查。

桡骨远端骨折经治疗稳定后若影响到腕关节功能,占比一侧肢体在10%以上可被认定为十级;成人桡骨远端骨折有套用骺板以上骨折标准而被评残应认定为适用标准错误,可以降低伤残等级或者重新鉴定处理。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尺骨鹰嘴骨折非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 2 -3个月进行;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 3-4个月进行。

尺骨桡骨干单骨折,可在损伤治疗 3 -6个月进行;尺挠骨干双骨折,可在损伤治疗4 -6个月进行; 对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 3 -4个月进行;对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 3 -5个月进行。

掌骨一般性骨折,经治疗稳定后,若骨折在掌骨干,无论内固定与否,对腕关节、掌指关节影响甚微,一般不构成伤残。

若被评定为九、十级需从严比对伤情、病史恢复情况, !以及腕关节、手功能的检掌骨一般性骨折,经治疗稳定后,若骨折在掌骨干,无论内固定与否,对腕关节、掌指关节影响甚微,一般不构成伤残。

若被评定为九、十级需从严比对伤情、病史恢复情况,以及腕关节、手功能的检查。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2 -3个月进行。

查。

拇指骨折,拇指功能是一手功能的 36 %,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拇指骨折对全手功能的影响较为重要,从而拇指骨折的手术要求高,通常预后较好。

若对手功能确造成了一定影响,占比双手丧失功能在 10%以上,被评定为 9级;若骨折移位较小,治疗预后较好,一般不宜被评定超过十级以上。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宜在损伤治疗 2 -3个月进行。

4、下肢及关节髋臼骨折,交通事故中的髋臼骨折常伴有关节面的损伤?对髋关节的功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治疗稳定若占比一侧肢体丧失功能在25%以上被定为九级;若骨折移位较轻,预后较好,对髋关节活动功能影响较小,一般评定不宜超过十级。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5-6个月进行。

股骨颈囊内骨折,若是头下型,通常会有手术治疗,若非半髋或全髋置换术,因可能存在日后的股骨头坏死,经治疗后对髋关节活动度丧失达到占比一侧肢体在 25%以上,定为九级;若行髋关节置换,在鉴定实践中因视为髋关节功能的丧失,宜从严复核九级以上评残。

对于股骨粗隆间的骨折经行治疗稳定后,一般预后较好,一般不宜被评定为超过十级;若严重畸形愈合使关节创伤严重,对髋关节活动度影响较大,占比一侧肢体在 25%以上则定为九级。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治疗稳定 9 -12个月进行,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6-9个月进行。

股骨髁部骨折一般会对膝关节的影响较大,经治疗稳定后若占比一侧肢体丧失功能在25%以上被定为九级,一般股骨干中段骨折,因创伤较大,部分影响到到髋关节、膝关节的功能,经治疗稳定后,从严控制十级伤残评定。

若对于套用骺板以上骨折标准而被评定为九、十级伤残,需降低等级或重新鉴定处理。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6个月后进行。

此类伤惰,若伴有关节面受累,可在损伤治疗6 -9个月进行。

髌骨为膝关节的辅助装置,髌骨骨折,若为一般线性骨折,预后良好,对膝关节功能影响较小,一般不构成伤残;若累及关节面,对膝关节活动功能确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宜从严控制十级伤残评定。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3-4个月进行。

胫骨平台骨折,对膝关节的影响较大,如胫骨平台复位未到位,关节间隙不对称,经治疗稳定后对膝关节影响达到占比一侧肢体功能25%以上被定为九级;若骨折复位到位,对膝关节影响不大,从严控制九级以上伤残评定。

胫腓骨干骨折,一般因对相邻关节影响较小,一般从严控制评残,但胫腓骨中下二分之一骨折,可伴有对踩关节功能的影响?经治疗稳定后确造成踝关节活动受限,达到占比一侧肢体功能丧失10%以上,可被评为十级伤残。

胫骨平台骨折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4-6个月进行。

胫腓骨干骨折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6-9个月进行。

踝关节部位骨折,若仅为单踝骨折,移位不明显,未累及关节面,需从严控制伤残评定;若为三踝骨折伴有关节面的累及,经治疗稳定后,确对踝关节功能影响达到占比一侧肢体功能丧失10%以上,可被评为十级。

在评残时机的把握上,若单踝骨折,可在损伤治疗 3-4个月进行;若双踝、三踝骨折,可在损伤治疗 3-6个月进行。

跟骨骨折,因跟骨仅组成内外侧纵弓,需严格控制评级为十级以上伤残。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不影响距下关节的,可在损伤治疗 3-6个月进行;若影响距下关节的,可在损伤治疗 3-8个月进行。

5、儿童四肢四肢长骨骺板,仅针对儿童而言( 14周岁以下)。

而对于成人,由于骺板已经愈合,对长骨骨折套用骺板标准评残应该属于适用标准错误,以此评级宜降低等级或重新鉴定处理。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根据成人长骨骨折部位而定。

儿童骨折为青枝骨折,可在损伤治疗 2-3个月进行。

6、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损伤,因神经恢复较慢,可有肌力、感觉、运动等功能的影口向,若致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起居饮食、行动能力、感官语言交流能力、大小便控制和自理能力、智能和精神适应能力等综合评定儿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评残时机的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6--12个月以上进行。

7、脊柱损伤颈椎骨折导致颈椎畸形愈合,若影响颈部活动度25%以上(前屈后伸、左右旋转、左右侧屈六个方向测量)若影响颈部活动度仅10%以上(未达25%)则定为十级。

此类伤情,常有两椎体骨折、滑脱经行内固定和椎体间植骨融合处理,必然影响到颈部的活动度,一般会被评定在较高等级,需结合相关伤情、治疗病史(含手术记录)等予以比对,若明显和伤情及治疗预后不符合的,则需降低等级或重新鉴定处理。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4-6个月进行。

胸椎骨折,若属于粉碎性骨折(结合 X光和 CT检查有椎体骨折线穿过椎体前后缘并椎体后缘部分小骨片突入椎管影像表现),则定为九级;若仅表现为椎体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则定为十级伤残。

此类伤情易出现骨折类型和骨折形态上的甄别问题,需结合 X光和 CT等辅助检查予以综合比对。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为非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 3-5个月进行;若为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4-6个月进行。

至于考虑其他需要,可提前予以伤残评定,原则上视必要应明确告知被鉴定人定残后有可能影响误工、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腰椎椎体骨折,仅压缩二分之一,被认定为十级;若为粉碎性骨折(综合 X光和CT等辅助检查有骨折线穿过椎体前后缘并椎体后缘有小骨片突入椎管内),则定为九级;实践中常会有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不到二分之一,而被套用十级标准(压缩二分之一以上)被高评为十级的情况,需结合病史、影像资料予以比对甄别。

另外,常见鉴定实践中有仅一般性压缩性骨折,因CT影像读片原因而被套用九级标准的情况,这里一般以 CT影像下是否有骨折线穿过椎体前后缘并椎体后缘有小骨片突入椎管来界定。

单个腰椎椎体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不伴有脊髓、周围神经损伤,可在损伤治疗稳定 3个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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