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大连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标准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
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0]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促进市内四区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美化城市,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内四区土地的级别和土地出让金的标准重新调整和完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内四区土地共分九个级别,各级别的土地又按其不同区位条件分成若干类区(详见附表一)。
二、按对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商服金融、办公及写字楼、住宅和工业仓储等四类用地,分别实行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商服金融类用地是指用于商业、餐饮娱乐、金融、旅游等项目的用地;办公及写字楼类用地是指用于办公楼、写字楼、批发交易市场、会展、综合楼等项目的用地;住宅类用地是指用于住宅(含底层公建)、公寓、别墅等项目的用地;工业仓储类用地是指用于工业、仓储等项目的用地。
其他项目用地可按相关或相近原则归入上述四类用地之中。
对一二级地的写字楼项目参照商服金融类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一二级地的工业项目参照住宅类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四、本通知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大政[1994]42号、大政发[1996]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表二商服金融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三办公及写字楼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四住宅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五工业仓储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注:当规划容积率≥1时,其数值为楼面价;当规划容积率<1时为地面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1996年7月5日大政发〔1996〕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很快,对于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巩固发展业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批项目,对已审批及在建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建设用地闲置,杜绝半截子工程。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期限。
凡已获得《中标通知书》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自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月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建项目可放宽到8个月)。
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即行失效,开发建设项目自动撤销,所缴纳的定金不再退回。
二、坚决制止无端闲置建设用地,防止国有资产效益流失。
凡已办结前期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动工开发建设,对违者要追究违约责任。
对长期闲置土地的,作以下处理:自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开工项目,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必须按期竣工。
竣工日期以《履约保证书》的规定为准。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在竣工日期3个月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延期竣工的,按批准的竣工日期执行,未获批准的仍按原竣工日期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大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2008]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市市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子孙后代生存根基和全市长远发展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坚决克服盲目投资、贪大求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等短视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土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功能,分别实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大建档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大建档发[2003]164号)市各有关委、局、办、总公司,各县(市)区规划局、城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大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整理移交工作要求》、《大连市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一、综合管理方面1、招投标文件、墙改、科研(选题立项、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成果推广应用)2、工程施工:施工企业概况、工程施工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3、燃气规划、计划等二、规划国土方面1、国土规划:总图、发展规划图、说明书等2、总体规划:总图、发展规划图、说明书、布局规划图、说明书、工程设施规划图、说明书等3、分区规划:规划文本、基础资料、技术经济分析材料和规划审批文件、主要图纸4、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现状图、居住区用地规划图、说明书、居住区道路红线和竖向规划、居住区各项工程设施综合规划5、县镇规划:县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6、规划基础资料:法律、法规、城市地理环境、水文、地质、气象、地形地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文化、沿革、现状、发展趋势、各种统计数据等7、土地管理:法律、法规8、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9、勘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测设计书、勘测报告、勘测记录、勘测成果、设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建方面1、园林(1)园林规划:规划依据、园林绿地规划图、说明书(2)园林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3)园林建筑(4)城市绿化(5)城市公园2、风景名胜: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3、环境卫生:垃圾管理、公厕管理、有关法规、规划、工程、统计、环卫科研及其他4、市政(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路灯)(1)管理法规、办法、各类技术规范、指标,占用和使用基础设施的计费、收费办法、规定(2)市政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3)基础设施的调查、统计、分析资料(4)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文件及竣工档案(5)基础设施的使用、养护、维修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材料道路(1)规划:道路现状总图,规划总图、说明书等(2)勘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成果(3)道路工程(4)网络:道路系统、道路网络图广场(1)规划:广场现状总图、规划总图、说明书等(2)勘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成果(3)广场工程(4)广场分布图、一览表排水(1)规划:排水管线现状总图、排水管线规划总图、说明书(2)工程勘测:污水、废水调查、工程地质勘测成果、地形图。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
4.5元
大黑山以南区域,董家沟段为赫山西 路以南区域,除一、二级区以外的区 域;
登沙河街道(不含临港工业区)、 亮甲店街道、二十里堡街道、三十里 堡街道(不含临港工业区)、石河街 道、大魏家镇
开发区管委会、水师营街道、龙王塘 街道、铁山街道、三涧堡街道、长城 街道、龙头街道、江西街道、双岛湾 街道、北海街道
开发区及保税区
金州
旅顺
瓦房店
普兰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庄河
长海
一等
24元
二等
18元
三等
12元
四等
9元
五等
7.5元
六等
6元
以一级区为核心向外辐射、赫山西路 以东、赤峰街以西、哈尔滨路以南、 鞍山街以西,辽宁街以西、辽河西路 以南、东北大街以南、黄海西四路以 南、东北四街以西、黄海中中以南, 疏港路以西、振鹏一号路以北、振鹏 三号路以西、南至金马火车站、黄海 西路、红星、姜家沟区域。金石旅游 度假区、保税区所属行政区、高新园 区双D港
九等
3元
十等
2.4元
李官镇、许屯镇、万家岭镇、松树镇 、得利寺镇及其他工矿区所辖行政区 域
其他建制镇辖行政区域。
备注:市内四区土地等级可参考《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图集》查询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
税务登记 对应 表填写土 税额 地等级 标准 各地征收范围 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
1、东至:港湾街-育才街-太平街-春 德街-五五路;胜利路-枫林街;西 至:中长街-升平街-马栏河;北至: 鞍山路-铁路-长江路。2、星海湾地区 东至:马栏河;南至:海域;西至: 星海湾广场外环路西100米;北至: 会展路。 东至:海之韵公园;南至:山林- 中南 路与五五路交汇处-解放路(到桃源街)山林-黑石礁;西至:大庆街- 铁路 -富 国街 - 中山路北 100 米 ( 到黑石礁 ) ;北 至:疏港路-香炉礁街-香一街-海港。 1、解放路两侧(至桃源街东);中南路 两侧;虎滩路两侧 2、东至:造船厂;西至:疏港路; 南至:二等地边界;北至:春柳河 3、西南路-马栏河-铁路围合区域 4、尖山街-龙江路-山林-中山路北 100米围合区域 1、东至:大化厂区-甘井子;南至: 春柳河-大钢厂区;西至:铁路;北 至:中华路 2、锦绣小区、辽师大学 3、软件园路东侧区域 炮台山南环路以南、龙滨路以南、五 彩城、美食村、管委会后道南侧(含 鸿宾楼)、文化艺术中心;黄海西四 路、新桥街以西、梧桐街以西、金马 路南延段以西,东山风景区及其西 侧;鞍山街以东(不含东芝工业用 地)、黄海西路南侧、振连路以东 (污水处理厂南侧)、振兴路以东; 南至海滨和小孤山西里北侧。 东起大庄铁路—解放路—五一路— 东起红光街-长江路-黄河路围合地 国防路—和平路—北山路—民主路— 域内及围合道路另一侧的临街经营用 大庄铁路围合地域 地 1、泉水(铁路以南) 2、机场、泡崖 3、马栏子 4、栾金村(理工大学、海事大学)、小 平岛、高新园区、大山村、西山水库 、辛寨子、前革、南关岭、大连湾(铁 路北) 5、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 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和大连北车集团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所属坐落在上述前四个土地等级征收 范围内的用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县(市)区、先导区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修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北三市、长海县、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二)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分为市、县、乡三级。
市级和试点县、乡规划修编工作由市规划修编办公室负责,其他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分别由所在区、市、县、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修编工作由管委会负责组织。
(二)市规划国土局要总结和评价1997年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完成与省级规划、市级相关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乡两级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综合评价土地利用条件,并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析和预测土地供需状况,科学测算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划分各类土地利用分区;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加强规划专题研究,重点突出对农业综合生产用地总量、城镇体系发展与用地布局、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利用、滩涂综合整治与利用等的研究,重点分析研究城镇体系中城乡接合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6〕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1996年7月11日大政发〔1996〕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保证对市区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有效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内四区的土地级别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下列区域土地在原有土地级别基础上作调级处理:(一)东北路北段、华北路和振兴路围成的三角地域由六级地提到四级地;(二)机场北侧的泡崖小区由六级地提到五级地;(三)西北路南段西侧区域(包括大连冶金机械厂、王家沟、石家沟、锦绣小区等)由五级地提到四级地;(四)富国街至黑石礁段的中山路北侧区域在原土地级别基础上相应提高一个级别;(五)寺儿沟区域由四级地提到三级地;(六)沿中南路、解放路、东北路、长春路以及八一路区域由三级地提到二级地;(七)疏港路西段邻近区域,土地级别不变,土地类区相应提高一个档次。
三、土地出让金标准重新确定,详见附表一。
其中,“二层以下住宅”、“三至七层高档住宅”项目,应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属于城市旧区改造项目,将根据旧区的拆迁面积大小,对土地出让金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详见附表二。
五、凡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项目,其土地使用费按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推算。
本通知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出让金标准(一)<font size=+1>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Ⅶ级Ⅷ级Ⅸ级商服一类区6653 5132 2869 2459 2049 1568 1069 857 785 二类区5940 4704 2620 2138 1782 1426 三类区5227 4277 2495 四类区4752办公、写字楼一类区5988 4562 2459 2049 1639 1176 857 785 713 二类区5346 4182 2245 1782 1426 1069 三类区4704 3802 2138 四类区4277</font>注:表中数据根据容积率不同相应调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8〕197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7日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文件印发)相关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其他行政区域联合验收工作由区市县(先导区)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参与部门包括项目的规划、国土、消防、气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环卫、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许其睿李健【审理法官】王少琨许其睿李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人民政府;旅顺绿叶食品加工厂【当事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人民政府旅顺绿叶食品加工厂【当事人-公司】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人民政府旅顺绿叶食品加工厂【代理律师/律所】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董云非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董云非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世忠董云非【代理律所】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人民政府【被告】旅顺绿叶食品加工厂【本院观点】根据2019年2月3日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大委办[2019]37号)文件关于《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中确定上诉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职能包括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不动产所在地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又查明2018年10月26日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委办[2018]59号)文件关于《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载明:“设立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加挂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牌子,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局级,为市自然资源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其中“三、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九个分支机构,分别是: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旅顺口分中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中央实施新一轮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有利契机,围绕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强功能、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去库存,科学有序投放土地,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加快大连“两先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思路。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加大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城市环境和广大居民居住条件,增加刚性需求,有效化解库存;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和公共设施周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储备力度,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加快城市企业搬迁改造,加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力度,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大储备土地的招商引资力度,保证已储备用地的有效供应;深化简政放权,理顺体制,明晰责权,建立市区两级共同收储的工作格局,确保土地储备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1-4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财政版)4.17
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实施拆迁和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项目实施方案经各级政府审议通过的土地储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其他地区的土地储备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要坚持依法实施、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承接主体可以是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国企、民企、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上述企业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二)具备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相应的财务能力、投融资能力,且自有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整理总成本的30%(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包含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相对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土地一级开发程序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在土地出让前,对土地进行整理投资开发的过程。
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的要求,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必要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土地)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商拿土地盖房子属于二级开发)。
地产开发中,为规范开发流程,各大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将房产开发与土地开发分为两项进行操作,政府采用房产开发与土地开发分割开来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加强政府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力度;二、使房地产开发成本进一步透明化,便于政府监管:开发流程(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或项目投资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或县、区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县、区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大连君利地产待建“森林公园”项目酒店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连君利地产待建“森林公园”项目酒店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1. 调研性质 (3)2. 项目地块描述 (7)3. 待建酒店定位及设施推荐 (20)4. 市场区域分析 (43)5. 酒店供给和需求分析 (62)6. 待建酒店入住率和平均房价预测 (88)7. 待建酒店收入和支出预测 (96)8. 项目可行性分析 (106)附录1–术语解释附录2–免责申明1. 调研性质市场和定位初可行性调研对象该市场、定位及财务可行性调研的对象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滨海路森林动物园(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的城市休闲度假酒店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待建酒店”)。
初可行性调研目的此市场、定位及财务可行性报告的目的在于评估待建酒店项目地块选址、市场的供需状况,以确定待建酒店的最佳市场定位和设施配置,并分析开发项目的经济和潜在整体投资回报。
业主、特许经营、管理历史和假设我们假设待建酒店将由具备专业国际酒店管理经验并在中国有丰富经验的酒店管理公司来管理。
根据调研项目本身和我们的市场经验并按照中国国内一般的业内惯例,我们确定了适当的管理费用。
责任申明我们假设待建酒店已经获得了有效的预防火灾证书,符合相关的环境健康法规并且已经获得待建酒店营业所必须的其他执照。
我们假设这些并不会耽误待建酒店的竣工和开业日期。
我们没有查验过任何与待建酒店项目相关的许可证件、批文、证书。
我们建议您的律师去证实以上这些文件的真实可靠性实地考察我们于2011年3月考察过项目选址,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该报告分析。
为便于报告分析,我们假设待建酒店开业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
我们的财务分析都用计入通货膨胀的人民币(RMB)表示。
注意事项我们的分析预测基于市场普遍存在的条件。
如果以后有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我们保留修改预测的权利。
我们的分析预测也基于以下状况和假设:1. 待建酒店将以国际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标准建设;以及2. 待建酒店将由具备专业国际酒店管理经验,拥有强大的销售和市场分销网络系统,并在中国有实战经验的酒店管理公司来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大政办发[2009]162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农用地征转后的土地供应比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 [2008] 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我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摸清底数。
各地区要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2000年以来征转用土地的供应情况、未供情况、未供原因等。
其中未供土地要按照国家、省批准的征转用批准文件列出批准宗地数量、宗地面积等详细信息,并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市国土房屋局备案。
二、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各地区对已清理的未供土地,要逐宗分析,查找原因,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要充分抓住国际资本、技术转移的时机,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土地供应,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对已批准的用地,要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对已签订意向性投资企业和资金紧张的企业,要加快项目落实;对部分属于政府负责动拆迁的项目用地,要加快动拆迁速度,尽快供应土地;对属于企业负责动拆迁的项目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化解社会矛盾,尽快完成动拆迁工作;对已完成招标拍卖挂牌项目用地、因企业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要限期中标企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否则将依法收回《中标确认书》,重新履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新的用地单位,并按违约责任,对原企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定金等不予返还;对属于为重点企业预留用地的,应暂时安排临时项目,防止土地闲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大政办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区政府的职能作用,提高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效率,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程序,促进城市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统称市内四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市区两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模式和职责分工(一)直接收储模式。
对市内四区范围内,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收购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实施搬迁的市属以上企业(含改制企业)土地,以及东港商务区、钻石湾商务区等重点区域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购储备。
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开展前期调查摸底;依程序办理储备项目涉及的规划、国土、财政、城乡建设、环保、林业、人防等前期手续;组织总成本核算,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签订收储协议,申请办理土地收回和土地、房屋权证注销手续,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净地验收和交付工作;组织地价评估和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等工作。
(二)委托收储模式。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委托市内四区政府、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星海湾管理中心)、大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机场开发办),以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完成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的收购储备。
土地一级开发综合实施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综合实施方案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未经开发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包括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等工作。
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对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土地开发的效果和质量。
下面将从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划编制、实施步骤、技术要点和管理措施等方面,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综合实施方案。
一、规划编制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前,需要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应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设计方案、土地开发施工图等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的自然条件、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开发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土地开发设计方案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开发的具体布局、用地功能、绿化景观等进行设计。
土地开发施工图要详细规划土地开发的施工工艺、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等内容。
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规划方案科学合理。
二、实施步骤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步骤包括前期准备、施工实施、验收交付等环节。
前期准备阶段要做好土地调查、设计论证、施工准备等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要按照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等工作。
验收交付阶段要对土地开发的效果和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土地开发达到规划要求。
三、技术要点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技术要点:首先,要根据土地的地形地貌特点,合理进行土地平整,确保土地的平整度和排水性;其次,要科学设计土地的排水系统和绿化系统,保证土地的排水和绿化效果;最后,要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的植被种类,进行科学合理的绿化美化工作。
四、管理措施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土地开发的效果和质量。
管理措施包括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等。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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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
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实施拆迁和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项目实施方案经各级政府审议通过的土地储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其他地区的土地储备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要坚持依法实施、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承接主体可以是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国企、民企、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上述企业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备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相应的财务能力、投融资能力,且自有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整理总成本的30%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包含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相对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章购买程序
第六条购买主体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统筹开发规模、区域布局、收益平衡及土地整理时序,甄选确定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七条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定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直接收储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其余购买主体负责编制并自行组织审定收储区域内项目的实施方案。
项目涉及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实施方案需列出分项工程内容、概算、标准、进度、资金计划等。
第八条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和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承接主体,以开发整理总成本与投资报酬(服务费)之和最低为中标标准。
第十条开发整理总成本由勘察设计、测绘、评估等前期费用、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工业场地污染调查治理费用、专业管线、电力设施等迁改工程费用、拆除费用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构成。
投资报酬可参考开发整理费用实际到账资金、相应实际占用时间(指承接主体将资金按约定划至指定监管账户起,至按约定返还开发整理总成本与投资报酬到承接主体账户的时间)和投资回报率或服务费率(参考基准利率和金融市场变动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服务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报酬(服务费),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第四章验收和移交
第十条验收。
承接主体需按合同约定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包括与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购买主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统一交地的原则,对开发整理完毕的地块组织验收,合格后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整理完毕后,购买主体组织建委、城建、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标准如下:
(一)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到位并拆除完毕。
(二)合同约定的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标准等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资金已按计划或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四)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移交。
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按照与承接主体的合同约定履行交地程序,签订《净地交接单》。
购买主体负责土地移交后的看护管理和设施维护。
第五章成本核定和支付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委托政府相关部门对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决算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开发整理总成本进行审计,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核算投资报酬(服务费)。
第十三条开发整理总成本和据此核算的投资报酬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接主体开发整理总成本和投资报酬。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在合同约定整理期限内完成开发整理的,可按节省的时间周期,给予节约资金成本50%的奖励;超过合同约定整理期限完成的,因承接主体资金到账不及时的等原因导致项目拖延的,可相应扣减投资报酬;因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迟缓导致项目拖延的,增加的开发整理总成本和投资报酬由购买主体承担。
具体奖惩条款由购买主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根据项目规模、地块区位、征收和拆迁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进度,科学安排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不能按约履行的,经相应的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审核结果对承接主体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同时按约定支付截至合同终止时的投资报酬。
(二)因承接主体单方面退出造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无法开展的,购买主体可以无条件接管并按规定组织
实施完成项目,承接主体已经发生的投资不予退还,因单方面退出所造成的损失,购买主体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要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审计监督,防止违规和腐败行为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规模储备项目,区域内涉及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现行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区政府或管理机构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按工程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