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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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量”及可采期
计算规定
编制:李治南
编制日期:2018年1月31日
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规定
一、基本内容
煤矿三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量。三量平衡对于正常生产有现实的意义。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即所谓三量。
开拓煤量,是井田范围内已掘进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
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二、三个煤量的划分及计算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如下:
1、开拓煤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开——开拓煤量,t;
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
h——采区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
D——煤的视密度,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采出率。
2、准备煤量
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采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
计算公式:
Q准=(LhMD-Q地损-Q呆滞)K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采区走向长度,m;
h——采区倾斜长度,m;
M——采区煤层平均厚度,m。
在一个采区内,必须掘进的准备巷道未掘成之前,该采区的储量不应算作准备煤量。
3、回采煤量
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巷道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储量,即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煤量。
Q回=LhMDK
式中:
Q回——回采煤量,t;
L——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m;
h——工作面倾斜开采长度,m;
M——设计采高或采厚,m;
K——工作面回采率。
4、采区回采率计算规定
按《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5、工作面回采率计算规定:
工作面回采率标准:
三、三量可采期
三量可采期范围是根据掘进和回采进度分别计算出的三个煤量可供开采利用的期限。要求在相应时期内,掘进工程构成的煤量达到接替所需资源准备的最佳状态。所以,三量可采期是矿井生产中平衡采掘接替关系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量可采期的规定
为了使资源准备在时间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大、中、小型矿井规定的三量合理可采期为:大、中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一般情况下,矿井的三量可采期达到上述要求,便可实现采掘平衡。否则,就会造成采掘失调,影响正常接替。但可采期过长,则造成掘成的巷道闲置不用,使设备、资金积压,且增加巷道维修费用。
三量可采期计算:
开拓煤量可采期(a)=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