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标准暂行规定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中共郴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郴办字[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郴办字[2012]85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为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在“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工作中不断创造新成绩、作出新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 2008]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 2011] 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遵循表彰奖励原则1.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的原则;2.实事求是、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4.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表彰奖励项目6.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市委、市政府每年对综合绩效评估及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综合表彰奖励一次。
员工表彰与奖励管理规定
员工表彰与奖励管理规定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公司员工。
二、表彰与奖励的原则与准则1. 公平公正原则:表彰与奖励应以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评定,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
2. 突出贡献原则:对于表现突出、为公司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应给予适当的表彰与奖励。
3. 激励与鼓励原则:通过表彰与奖励,激励员工树立目标,增强工作动力,促进个人和团队的成长。
4. 评选标准准则:评选表彰和奖励应当参考员工的工作成绩、能力、忠诚度、团队合作精神等因素,全面客观评定。
三、表彰和奖励的种类与条件本公司设有以下几种表彰和奖励,同时也设立了相应的条件与要求,具体如下:1. 优秀员工奖:针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突出的员工,公司将设立"优秀员工奖"一项,该奖励每月评选一次。
获得奖励的员工将获得荣誉证书、奖金和奖品。
评选条件如下:(1)完成工作任务优秀,业绩突出;(2)工作态度积极,团队协作能力强;(3)无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误;2. 创新提案奖:该奖项是为鼓励员工在工作中提出有益的创新与改进建议而设立的。
成功提出创新提案并经过公司认可,员工将获得奖金和奖品,并有机会参与提案实施。
评选条件如下:(1)提出具体且可行的创新提案;(2)经过评审部门审核并被采纳实施;(3)对公司运营或绩效有明显的提升作用;3. 团队协作奖:该奖项是为了表彰团队在协作完成重要项目或任务中所展现出的优异表现。
获得该奖项的团队将获得荣誉证书、奖金和奖品,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
评选条件如下:(1)团队成员之间协作默契;(2)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3)项目或任务对公司具备重要价值;四、表彰与奖励的程序与管理1. 提名阶段:员工或员工的上级可提名符合表彰与奖励条件的员工或团队。
2. 评选委员会:公司设立评选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应保持公正、独立、不受利益干扰。
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已经集团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6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获表彰奖励规定
后勤服务总公司获表彰奖励相关规定(暂行)
为了调动公司干部员工的积极性,在工作中形成“比学赶超”的竞争机制,进一步创建“学习型、事业型、和谐型”后勤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实施的范围为公司所有在职的干部员工。
二、本制度所指的表彰为:
1. 国家、省、市、区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
2. 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立项并结项的科研课题。
3. 公开发表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论文或文章。
三、奖励标准:
1. 国家、省、市、区级先进集体表彰
2. 国家、省、市、区级先进个人表彰
3. 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立项并结项的科研课题
4. 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文章
论文的版面费可酌情给予报销。
5. 新闻报道奖
(1)凡反映公司事业发展的稿件,在国家、省、市报刊杂志、电台、网站公开发表的
(2)凡反映公司事业发展的稿件,在校报或学校网站发表的
四、获奖部门或个人可享受社会相关管理机构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的双重奖励,获得校内奖励的部门或个人则不再享受本规定中的奖励。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六、本规定自2012年11月开始执行。
补充说明:
1、在省、市级行业专业委员会获得的表彰参照区级标准予以奖励;
2、在公司网页上发表的文章按照20元/篇的标准对部门予以奖励。
2014年1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豫政[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我省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奖励)。
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必须是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省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组成,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奖励项目第五条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立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
设立原则是:(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
(三)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设立的。
(四)其他需要省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表彰奖励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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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正能量,树立优秀榜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表彰奖励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工作业绩、创新成果、道德品质等为主要评价标准。
第二章表彰奖励的种类第四条个人表彰奖励(一)优秀员工奖: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对单位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创新奖: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的思路、方法或技术,取得良好效果。
(三)杰出贡献奖:为单位解决重大难题,或在业务拓展、项目推进等方面有卓越表现。
(四)道德模范奖: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
第五条团队表彰奖励(一)优秀团队奖:团队协作良好,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取得显著成绩。
(二)创新团队奖:团队在创新方面有突出成果,推动单位发展。
第六条特殊表彰奖励(一)专项任务优秀奖:在特定的专项任务中表现优秀,达成预定目标。
(二)紧急任务突出贡献奖:在紧急情况下,出色完成任务,保障单位利益。
第三章表彰奖励的评选标准第七条优秀员工奖评选标准(一)工作态度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敬业精神突出。
(二)工作业绩显著,完成任务质量高、数量多,超过平均水平。
(三)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协助同事解决问题。
(四)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创新奖评选标准(一)提出的创新理念、方法或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
(二)创新成果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率提升。
(三)创新成果对单位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第九条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一)在重大项目、业务拓展、技术突破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为单位带来重大利益。
(二)解决了长期困扰单位的难题,使单位的发展迈上新台阶。
(三)其贡献在单位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道德模范奖评选标准(一)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在工作和生活中树立良好的信誉。
(二)乐于助人,关心同事,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2024年表彰奖励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环保、社会责任等各个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表彰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激励性。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表彰奖励事项。
第四条表彰奖励包括个人表彰和集体表彰两种形式。
个人表彰包括荣誉称号、奖金、证书等,集体表彰包括团体奖、集体荣誉称号等。
第二章表彰奖励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在经济领域,对积极探索创新的企业家、创业团队,以及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科技领域,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科研人员和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在教育领域,对在人才培养、教学创新、教育管理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在文化领域,对在文学、艺术、传媒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在环保领域,对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在社会责任领域,对在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慈善捐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突出、创新能力、推动落地、示范引领、社会影响等。
第三章表彰奖励的评选办法第十二条表彰奖励由专门组织负责评选,评选办法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科学、客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评选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评审委员会制度、评选标准、评审程序等。
第四章表彰奖励的执行办法第十四条表彰奖励的执行由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确保奖励的及时、有序、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执行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奖金的发放、证书的颁发、媒体宣传、荣誉展示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评选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评选结果存在的不公正、不公平等问题,受到投诉的,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整改。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促进表彰奖励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为确保实施过程公正透明、合乎规范,特制定此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和兼职员工。
三、表彰奖励类型1. 个人表彰奖励:对个人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突出等方面进行表彰。
2. 团队表彰奖励:对在团队合作中表现出色、团队贡献卓越的团队进行表彰。
3. 创新表彰奖励:对在创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提出创新方案并成功实施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
四、评选标准1. 个人表彰奖励:a. 工作业绩:能够达到或超越公司设定的工作目标;b. 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提出创新点子并成功实施;c. 团队合作:积极与团队成员合作,共同完成任务;d. 专业技能:在相关领域具备优秀的专业技能;e. 自我提升:不断学习、提升自我,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2. 团队表彰奖励:a. 团队合作:团队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b. 工作效率:高效率地完成团队任务;c. 目标达成:团队能够达到或超越公司设定的目标;d. 团队协调:团队成员之间协调一致,共同解决问题和困难;e. 团队创新:团队能够提出创新点子并共同实施。
3. 创新表彰奖励:a. 创新能力:能够提出创新点子,并成功推动实施;b. 解决问题:能够迅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取得显著成果;c. 风险承担:勇于承担创新中的风险和挑战;d. 成果评估:能够衡量和评估创新项目的成果;e. 团队合作:能够与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创新项目实施。
五、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a. 公司内部员工可向上级主管提名被表彰者,提名时需说明被提名者的具体表现或贡献;b. 上级主管将被提名者的信息提交给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
2. 评审阶段:a.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被提名者的相关资料,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b.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综合评定被提名者,确认最终获奖者。
2023年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2023年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展现他们的工作成果,我公司决定制定2023年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表彰奖励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从而鼓励员工在各个方面取得卓越的业绩。
以下是具体内容:一、表彰奖励的对象和范围1. 表彰奖励的对象包括所有公司员工,无论职位、部门和工作年限。
2. 表彰奖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工作表现、业绩突出等方面的表现。
二、表彰奖励的条件1. 个人表彰奖励的条件:(1)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能够完成既定目标,并争取超额完成任务;(2)具有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3)积极参与团队合作,能够与他人良好地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4)在业务领域有突出的表现,为公司带来重要收益或业务机会。
2. 团队表彰奖励的条件:(1)团队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支持,共同合作完成项目任务;(2)团队在项目中取得卓越成绩,超额完成任务目标;(3)团队具有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4)团队在业务领域有突出的表现,为公司带来重要收益或业务机会。
三、表彰奖励的程序1. 员工表彰奖励程序:(1)员工个人表彰奖励的提名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提出;(2)提名经过部门主管审核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审批;(3)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提名材料和相关评估标准,决定是否颁发奖励;(4)奖励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并公示。
2. 团队表彰奖励程序:(1)团队表彰奖励的提名由团队成员一起提出;(2)提名经过团队及上级主管审核,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审批;(3)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提名材料和相关评估标准,决定是否颁发奖励;(4)奖励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团队成员并公示。
四、表彰奖励的方式1.个人表彰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作为奖励;(2)荣誉称号:向员工颁发荣誉称号,如“年度最佳员工”、“杰出创新者”等;(3)晋升提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为其提供晋升和升职的机会;(4)其他奖品或礼品:根据员工的喜好和需求,提供其他奖励方式。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第一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为增强员工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员工爱岗敬业的精神,促进工程局的发展,同时,为规范各种先进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及奖励的审批权限,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的范围及标准1、奖励的范围:被全国、省(市)、地区、集团总公司、工程局、局属各单位评为先进单位(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员等各种专业系统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2、集团公司表彰的各专业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五仟元的奖励(含物质奖励,以下奖金中均包含物质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一仟元的奖励;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给予一万元奖励,获得集团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五仟元奖励。
集团公司给予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集团公司没有给予奖励的按此标准奖励。
3、工程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二仟元的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五佰元的奖励;获得工程局劳动模范给予三仟元奖励。
4、工程局各专业系统(如:财务系统、劳人系统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一仟元的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三佰元的奖励。
5、局属各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八佰元的奖金,先进个人给予二佰元的奖金。
6、全国、省(市)、地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按国家省(市)地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奖励标准的,全国劳动模范给予二万元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给予一万元奖励,省部级参照此规定第一项第二款标准给予奖励,地市级参照此规定第一项第三款标准给予奖励。
7、根据人发[1999]75号文件精神,对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再给予一次性九仟六佰元荣誉津贴。
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同样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再给予一次性七仟二佰元荣誉津贴。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7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省属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活动,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奖励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各申报和批准单位对受奖集体或个人的事迹,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其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
行政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奖励的分类。
1、授予荣誉称号。
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
2、记功。
对集体的记功分为,记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对个人的记功分为,记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3、嘉奖。
嘉奖分为集体嘉奖和个人嘉奖。
第四条行政奖励的标准。
1、对工作成绩优良,在本单位、本部门有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嘉奖;2、对功绩突出,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起到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3、对功绩显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4、对功绩十分显著,并经过一定时间或特殊情况的考验,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楷模的个人可以报请省政府人事部门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表彰奖励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
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一、表彰奖励的目的、原则1.为了弘扬先进,进一步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为实现学院“做大、做强、做优”的“三步走”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学院将对在各部门或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设奖的种类1.文明处室及文明班组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由宣传部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院处室、班组年度内,在争做现代文明人、争创文明处室和共建文明校园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可评为文明处室或文明班组。
评选比例一般为15%。
学校除对文明处室、文明班组颁发证书外,对其处室、班组成员发放纪念品。
2.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院教职工在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可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比例一般为1x%。
根据实际情况,在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再评选出数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
学校除对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3.优秀青年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年龄在4x周岁以下、教龄满3年以上的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并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青年教师。
评选比例一般为5%。
学校除对优秀青年教师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4.优秀班主任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热爱班主任工作,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做到言传身教,使班级在班风、学风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考核达到优秀,可评为优秀班主任。
评选比例一般为1x%。
学校除对优秀班主任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5.“三育人”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校教职工热爱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能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取得突出成绩者,可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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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教育科技局
关于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表彰的暂行规定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使表彰奖励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县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规范表彰项目,提高奖励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进一步严格控制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除配合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外,我局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两种。
(一)常设表彰奖励项目
1.集体类
⑴综合表彰类
优秀盟区:用于表彰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九大盟区,在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盟区职能,有效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优秀盟区典型。
表彰评选细则由教育局盟区办公室出台。
发展性评估先进单位:用于表彰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在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中,经全面评估成绩突出的学校。
表彰评选细则由由教育局督导室出台。
⑵单项表彰类
特色名校:用于表彰我县在特色名校创建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果的中小学、幼儿园。
表彰的特色类型和办法,由基础教育股依据《太谷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创特色建名校的实施方案》(太教[2014]28号)文件负责执行。
德育工作先进单位:用于表彰在中小学德育序列化建设中卓有成果,育人环境创设富有实效,德育工程、公民素养工程、队伍建设工程、养成教育工程、家校一体工程等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
表彰评选细则由政教股负责出台。
教学质量优秀单位:用于表彰以打造高效课堂为依托,以完善校本课程为核心,以建立绿色评价体系为抓手,以形成个性特色为宗旨,全面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构建多元完善课程体系,有效促进太谷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单位。
表彰评选细则由教研室、进修校负责拟定。
2.个人类
名师、名校长:用于表彰在推进我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打造太谷教育名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省、市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的中小学校长。
以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并在省、市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的一线教师。
表彰评选细则由人事股、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拟定。
优秀教师:用于表彰长期在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表彰评选细则由人事股、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拟定。
育人楷模:用于表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和教书育人本领,政治坚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表彰评选细则由政教股负责拟定。
课改新秀:用于表彰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基本功过硬,能熟练地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
热心教研、科研,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教学方法灵活,教学成绩突出。
或者在实践性课程、实践性教学、校本课程的研发与教学实施中,勇于创新,成果突出的青年教师。
表彰评选细则由教研室负责拟定。
先进工作者:表彰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辅人员、教研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表彰评选细则由人事股负责拟定。
盟区先进个人:用于表彰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九大盟区中,充分发挥盟区职能,有效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优秀个人。
表彰评选细则由教育局盟区办公室出台。
优秀教练员:用于表彰热心校园体育事业,加强体育科研工作,在校园足球发展及学校各类体育代表队训练成绩突出的体育教师。
表彰评选细则由体艺中心出台。
(二)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
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是根据我县年度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需要,须设置的表彰奖励项目。
表彰评选细则由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拟定,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评选工作的阳光透明度
表彰奖励工作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凡拟开展常设项目以外的表彰奖励工作的股室,应本着从严、少而精的精神,至少提前三个月按照表彰奖励的类型,向教育局办公室申报表彰奖励计划。
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实行归口管理。
先由基层学校根据评选表彰细则申报或推荐候选人、候选单位,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进行7日以上公示。
然后由教育局职能股室初审,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最终受奖名单。
最后,奖励计划报教育局办公室备案存档。
三、规范表彰办法,提高奖励工作的公信力
(一)控制表彰规模
1.常设项目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数量,按照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常设项目表彰的先进个人原则上为参评对象总数的( %);表彰的先进单位,原则上为参评对象总数的( %),但每一项表彰中的先进单位总数最多不超过()个。
(二)规范奖励办法
1.受表彰的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2.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按照各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象一次性奖励。
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中,对于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原则上一次性奖励控制在( )元以内。
(三)简化表彰形式
集体类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在当年年底评选,次年年初初教育工作会进行表彰。
个人类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在暑假前评选,教师节进行表彰。
四、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的重要性,坚持突出
重点、注重实效,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教职工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提高表彰奖励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我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职能股室负责人、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本部门、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在表彰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受奖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