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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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为规范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及配套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拟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审批有关事项(一)设定依据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二)设立条件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营业场所。

(三)时限要求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审批流程拟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材料应由属地监管部门审核后逐级转报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区直融资担保公司直接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初审。

属地监管部门收到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后出具《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请示》、《审批表》同公司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2.复审。

若属地监管部门是旗县级,初审后盟市监管部门要再次确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出具《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请示》、《审批表》同公司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3.受理。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盟市监管部门或区直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全套材料,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事项申请材料受理/不受理通知书》。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

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1、企业法人股东(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并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

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能力,同时需要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能够有效履行担保责任。

其次,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等。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限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但并不是所有业务都可以涉足。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接受存款、吸收资金等类似银行业务,也不能参与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非担保业务。

同时,办法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相关财务和业务数据,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透明度,增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能力。

最后,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总的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监管,有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有怎样的注册资金要求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政府不能直接出资今年3月份,中央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而四川省的《办法》规定,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

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门槛提高了。

”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说,之所以这么提高注册门槛,就是希望能够规范运行融资担保行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这是给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陈跃军说,之前曾有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融资担保公司出资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使政府财政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因而有必要把政府财政和融资行业进行分离。

政府如要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由下属公司进行注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银行对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除了有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外,还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由银行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办法》指出,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保护社会资金利益,促进融资担保业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备案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前,须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融资担保公司在备案后,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1.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达到设立时的最低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运营和风险储备。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挪用、冻结或转移资本金,且不得将资本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1.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2.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应控制风险,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非担保业务,不得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法经营活动。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2. 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在提供担保服务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提高担保费率、要求提供担保物等。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处罚1. 融资担保公司应接受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验收工作。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202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2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腹有诗书气自华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腹有诗书气自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担保公司考评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考评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考评标准一、申报对象和资格要求(一)申报对象: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满一年的融资担保公司。

(二)资格要求:1.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贡献较大;或者在抗击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较大贡献;3.在产品、技术、服务和机制等方面创新性较强、金融服务力度较大。

二、考评标准对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计分、一票否决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实行百分制,按每项内容进行考评打分再合计最终得分。

(一)项目创新情况(50分)。

1.申报项目在产品、技术、服务和机制等方面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性。

计25分。

2.服务实体经济,放大效应较大,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计25分。

(二)风险控制情况(20分)1项目不违反现行监管政策,计10分。

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直接退出参评范围。

2.项目风险控制良好,计10分。

项目代偿率超过5%的不得分。

(S)示范和可推广性(20分)。

1.申报项目在全国具有影响力或被国家权威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计18-20分。

2.在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被省内权威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计15-17分。

3.在市州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市州权威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计12-14分。

(四)行业自律(10分)遵守行业自律相关规定,计10分。

三、奖励原则及标准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一处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处,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集中评审打分。

按照评分结果排名确定申报项目的获奖金额。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

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为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

市(州)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指定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和审慎经营的原则依法开展业务,其日常经营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审慎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三)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投资业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咨询业务:提供融资咨询、风险评估、财务顾问等服务;(四)其他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条例》规定;(二)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监管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二)按照《条例》规定,合理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担保业务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四)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报送担保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材料申报指引

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材料申报指引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申请材料内部指引为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申请材料内部指引如下: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审核要点(一)注册资本要求。

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除老少边穷县区外一般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股东资格要求。

股东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拟任高管中有三人具备三年以上银行信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经历;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融资腹有诗书气自华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6号)等相关规定;(四)其他要求。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凡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各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应对申请事项的合规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

经初审合格后,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事项分别填写《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事项审查、审批表》、《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审查、审批表》,签字盖章后作为申报材料必备要件一并上报。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事项审查、审批上报材料目录》,准备相关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原件1份),并按目录顺序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所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备,目录中所列上报材料缺一不可。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涉及到担保的法律法规很多,仅中央颁布的就有很多,以下简略给出下列法律法规,具体看你是在哪个城市,每个城市也会有自己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4-1)·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3-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9-2-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8-28)·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8-4)·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0-12)·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设部——(2006-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6-11-2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12)·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2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11-28)·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10-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5-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5-9-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8-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7-10)·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5-24)·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设部——(2005-5-11) 阅13763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4-15) 阅5676次·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政部——(2005-1-26) 阅3506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10-21) 阅5789次·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政部——(2004-8-19) 阅2718次·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设部——(2004-8-6) 阅5134次·关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25) 阅1436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4-5-18) 阅1232次·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2501次·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1493次·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财政部——(2004-5-8) 阅1776次·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3-16) 阅1788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2-23) 阅977次·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3-11-21) 阅2414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8-28) 阅7503次·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7-17) 阅1861次·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3-7-17) 阅1249次·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保障部——(2003-7-16) 阅1325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003-7-16) 阅1277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2003-6-11) 阅1876次·关于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息和复利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3-4-30) 阅1466次·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2002-12-24) 阅1674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2-11-23) 阅7465次......最新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09-4-22)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评论|。

七部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七部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担保公司的利益,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依据《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部门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担保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第三条设立条件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担保公司的发起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2. 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担保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 担保公司应满足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注销条件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注销:1. 担保公司不再从事担保业务,且已清理完毕担保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

2. 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达到停业整顿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

3. 担保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章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第五条经营范围担保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为获得担保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担保。

2. 为境内外融资人提供境内外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

3. 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第六条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评估担保业务风险,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2. 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督,规范借款人的行为。

3.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机制。

第四章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对担保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定期检查和评估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

2. 要求担保公司提供相关经营信息和资料。

3. 对违法违规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八条信息披露担保公司应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2. 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合规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合规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合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合规要求在金融行业中,融资担保公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融资担保公司需要遵守严格的合规要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融资担保公司合规要求的多个方面,以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资本金要求作为一家合规运营的融资担保公司,首要的要求之一是满足资本金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具备足够的资本金以确保业务稳健运行和风险防范能力。

资本金的数额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通常,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确保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以保护客户利益。

二、信息披露要求融资担保公司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保证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知情权。

公司应向相关方披露业务情况、风险暴露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些信息应该以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方式进行披露,以帮助投资人和借款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机制。

内部控制的建设也至关重要,以确保公司运营在合规和法律框架内进行。

这包括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流程、制度和政策,以及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构。

四、合规审查和报告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定期接受合规审查和报告,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合规审查可以由监管机构、专业第三方或内部合规团队进行。

审查的内容包括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内部制度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合规报告的编制和提交也是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的重要程序之一。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全面探讨了融资担保公司合规要求的几个方面。

资本金要求是保证融资担保公司稳健运行和风险防范的基础。

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公司透明和公平地向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设是保证公司合规运营的重要手段。

合规审查和报告则是检验和监督公司合规的重要程序。

个人观点:融资担保公司合规要求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利益至关重要。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br>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琼府办[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5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0日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信用管理义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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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1、注册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具备较大经济实力的企业及个人;
2、注册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企业发起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实施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两个企业作为发起人的,各持股比例不低于20%;
4、自然人作为注册融资担保公司的主发起人的,应有实力背景、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无不良记录;
5、拟任董事、监事应从事金融类相关专业3年以上,并持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金融类相关专业5年以上,并持有本科以上学历;
7、注册融资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流程
名称核准、去中小企业局备案(可找代理)、银行注资、公司章程、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受理
领取工商执照、刻章、代码证IC卡、国地税登记、开立银行账号、后续服务
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形式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
(1)项目的投资者;
(2)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

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完工担保的责任;
(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
(3)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2、无货亦付款合同
它是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担保形式,它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

无货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无货亦付款合同是长期合同。

无货亦付款责任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这是无货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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