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冻草莓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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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草莓企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草莓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2引用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71 速冻水果蔬菜净重的测定方法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料要求

原料应为新鲜草莓,应色泽正常,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安全要求及农残限量要求应符合GB 18406.1、GB 18406.2、GB 2762、GB 2763的要求。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色泽均匀

组织形态外形完整

滋味、气味具有正常草莓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杂质/(mg/kg)≤35 无机砷(以As计)/(mg/kg)≤0.05

铅(以Pb计),mg/kg ≤0.1 总汞(以Hg计)/(mg/kg)≤0.01

镉(以Cd计)/(mg/kg)≤0.05

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氯氰菊酯/(mg/kg)≤0.5 2.0

溴氰菊酯/(mg/kg)≤0.2 0.05

甲基对硫磷/(mg/kg)≤——不得检出

甲胺磷/(mg/kg)不得检出

氧化乐果/(mg/kg)不得检出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 0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重量:净重10kg/箱

3.6级别:LL L M S 等

不合格品:畸型果≤0.5%(50g) 5个

密籽果≤0.5%(50g) 5个

过熟果≤1.5%(150g) 15个

不成熟果≤0.25%(25g) 3个

干疤果≤0.5%(50g) 5个

破碎果≤0.25%(25g) 5-6个

刻伤果≤1.5%(150g) 15个

品质合格率≥95%

串规格:临组≤5%(500g)

隔组0

果叶平均≤10个/箱

果蒂平均≤10个/箱

病、虫害果平均≤5个/箱

受污染果 0

异品种 0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检验。

4.2理化指标

4.2.1杂质

称取混合后样品1.000g于白搪瓷盘内进行检验,挑出杂质称重。

4.2.2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甲基对硫磷、氧化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微生物指标

4.3.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净含量

按GB/T 10471规定的方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产品需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或出厂。

5.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杂质、净含量、菌落总数。

5.2型式检验

5.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加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 5.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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