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生物制品药学核查细则(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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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生物制品药学核查细则

(工艺及处方研究、样品试制)(试行)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物临床前药学研究应核查处方工艺、样品试制等的研究情况、试验记录等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

药品研究涉及的实验种类多,试验内容范围广,本核查细则不可能涵盖药品研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国家总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中附件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部分内容细化,供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核查员在准备和进行现场核查时能够有所参考。药品研制现场核查情况复杂,在现场核查时,若发生与本核查细则不一致的情况,应提供充分的其他证明性材料,证明符合国家总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要求。

本细则在实际应用时,数据可靠性应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可靠性的相关规范要求。

一、核查细则

1.研制人员

1.1 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

1.1.1项目研制工作应有相应的人员组成、工作分工等。

1.1.2必要时核查研制人员的学习经历、工作背景、从事过的相关研究工作等。

1.1.3必要时核查研制人员在该公司的相关人事档案材料中记载的职位与该研制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相符,研制人员所参与研制的各时间点与该项目的研制时间是否相符。

1.1.4通过研制人员介绍项目研发的背景、进程、存在问题、结果等,确定是否具有数量充足、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能力、有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完成该项研制工作。1.1.5现场核查过程中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进行询问,以交流、互动等方式核查研制人员是否对研究内容熟悉和了解。

1.1.6必要时现场抽查研制人员的基本操作能力,考察其对某项实验的掌握程度,判断是否能够胜任该项研制工作。

1.2 研制人员是否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2.1按照申报资料的记载,了解研究人员是否在场,未能到达现场的需要说明原因。

1.2.2必要时核查研究人员的签名、笔迹等是否与原始记录中一致。

2.场地、仪器和设备

2.1 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2.1.1全面了解申报资料中涉及到的试验地址,确定是否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核查地点与项目研究地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被核查单位需提供书面文字说明原因;若被核查单位因试验场地进行改造、搬迁等不能接受现场核查的,需提供与试验项目相关的该场地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2.1.2被核查场所是否满足被核查项目进行研究所需要的条件(如水、电、气、照明、空气净化等设施设备等)。

2.1.3必要时检查被核查单位的资质证明,资质证明中所标注的单位名称及地址是否与被核查单位一致。

2.2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和仪器,仪器设备的数量是否满足研究需要2.2.1仪器设备的实物、型号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的一致;是否能满足实验项目的要求。

2.2.2必要时检查仪器设备的购买发票、仪器档案、出厂日期等,确认其购入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相符。

2.2.3现场核查时,研究项目中所涉及的设备和仪器如与申请表不一致或缺失的,被核查单位需提供合理的书面文字说明原因;应保留关键试验设备,特别是工艺确定后的设备,不应因试验场地改造或变更而报废。

3.生产、检定用菌毒种

本细则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支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

3.1来源

3.1.1菌毒种来源是否清晰、合法

3.1.1.1外购的菌毒种是否有购货合同、购买发票等证明文件。

3.1.1.2自行分离的菌毒种,其分离样本来源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菌毒种来源宿主的一般情况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菌毒种的传代研究等相关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1.1.3其他来源分离的菌毒株证明性文件,请参照上述3.1.1.2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1.2病毒分离用细胞,如原代细胞、人二倍体细胞或Vero细胞等,其名称、代次、来源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无菌、支原体和外源因子等检定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1.3病毒分离用动物,包括名称、品系、级别、年龄、接种途径、饲养条件和制备毒种的动物脏器名称等是否有记载。

3.1.4菌毒株分离用培养基名称、种类,以及分离培养的温度和条件,是否与申报资

料一致。

3.1.5菌毒株分离、传代特性的研究资料,包括样品处理方法、确证菌毒株首次阳性的代次、菌毒株检定方法、每代培养条件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1.6涉及到技术转让的菌毒种,是否具有技术合作协议或转让协议原件。

3.2菌毒种传代、稳定性等研究资料

3.2.1.自行分离的菌毒种,是否具有筛选菌毒种的研究资料。

3.2.1.1候选菌毒种研究资料,如收集不同地区的、不同年龄和性别、不同来源的菌毒株,进行生物学研究和比较等的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1.2菌毒种筛选、建库过程,根据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定”中要求,应对生产用菌毒种已知的主要抗原表位的遗传稳定性进行检测,并证明在规定的使用代次内其遗传性状是稳定的。减毒活疫苗中所含病毒或细菌的遗传性状应与主种子批一致。筛选与建库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1.3菌毒种工艺适应性、免疫原性和免疫效果比较研究资料,包括不同菌毒种的遗传稳定性、病毒滴度及免疫原性资料,对发酵、培养、收获、纯化等生产工艺和灭活工艺的适应性研究资料,考核菌毒种的免疫原性、免疫效果及交叉保护水平等研究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2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要求,对种子批进行菌毒种的传代和限定代次的研究,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3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毒种代次、滴度,添加保护剂的名称和浓度、存储条件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是否具有在规定代次内的生物学特性与原始菌毒种的遗传稳定性研究相关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4原始种子、主种子、工作种子及疫苗代次的毒株遗传稳定性研究是否与申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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