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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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保业务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社保业务办理指南

附件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2018.03目录前言 (4)1.登记 (5)1.1缴费登记 (5)1.2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6)1.2.1信息变更 (6)1.2.2参保变更 (7)1.3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9)1.4用人单位职工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10)1.4.1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10)1.4.2个人一般信息修改 (11)1.4.3个人参保变更 (13)1.5个人社保号变更 (14)1.6免参保 (15)1.6.1办理免参保 (15)1.6.2撤销免参保 (17)1.7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18)2.1单位缴费核定 (19)2.1.1缴费核定 (19)2.1.2 签订电子缴费协议 (21)2.2增减员业务 (22)2.2.1增员 (22)2.2.2 减员 (23)2.2.2.1 单位职工减员 (23)2.2.2.2 特殊减员 (24)2.3缴费工资变动申报 (25)3.申报 (27)3.1自行申报 (27)3.2作废申报 (28)3.3工伤申报 (29)3.3.1非全日制用工工伤申报 (29)3.3.2建筑业工伤申报 (31)4. 征收 (32)4.1清缴社保费 (32)4.2作废已打印票证 (33)4.3打印社保票证 (34)5. 业务管理 (36)5.1.1 地税全责征收之前的社保欠费数据核销 (36)5.1.2 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的社保欠费数据核销 (37)5.1.2.1 用人单位职工欠费数据核销 (37)5.1.2.2 错误申报数据核销 (38)6. 退费 (40)6.1办理退费 (40)6.2退费银行账号修改 (42)7.表证单书 (44)GDFJ00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44)GDFJ002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45)GDFJ004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46)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47)GDFJ006社保免参保登记申请表 (48)GDFJ007撤销社保免参保登记申请表 (49)GDFJ008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50)GDFJ009特殊减员申请表(职工个人申请减员) (51)GDFJ010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 (52)GDFJ01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53)GDFJ012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55)GDFJ013欠费核销明细申请表 (56)GDFJ014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57)前言为进一步夯实规费征管基础,规范全省社保费征管流程,减轻用人单位办费负担,我局组织编写了全省统一规范的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包括缴费登记、核定、申报、征收、业务管理、退费等业务及相关表证单书,明确了每项业务的办理事项。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一、总则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是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一项义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和公信力,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

三、申报义务1.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 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谎报相关信息。

四、缴纳义务1. 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按月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至指定银行账户,确保及时足额缴纳。

2. 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

五、申报缴纳流程1. 单位申报缴纳流程:a. 按月汇总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

b. 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将相关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

c. 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d. 单位通过指定银行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指定账户。

2. 个人申报缴纳流程:a. 按月计算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

b. 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c. 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d. 个人通过指定银行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指定账户。

六、审核与监督1. 社会保险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或核实情况。

3. 监管部门将定期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违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七、奖惩措施1. 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2. 对拖欠或虚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扣发相关补贴或福利,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社 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 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申报主体与范围(一)申报主体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主体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范围用人单位应当申报其全部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申报其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时间与方式(一)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社会保险费。

具体申报期限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季或者年申报社会保险费,具体申报期限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二)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邮寄申报材料等方式进行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银行代扣代缴等方式进行申报。

三、申报内容(一)用人单位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应当申报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信息。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申报其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信息。

四、缴纳方式与期限(一)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缴费等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缴费等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纳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后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来说,缴纳期限与申报期限相同。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其申报的缴费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缴费管理规定

社保缴费管理规定

社保缴费管理规定社保是指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的风险,并提供基本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

为了确保社保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制定相关的缴费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社保缴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缴费基数确定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与社保的个人工资收入的基数,是计算个人和单位缴费金额的依据。

为了保证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需要确定缴费基数的规定。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应该根据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也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就业人数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对于高收入人群,可以设定缴费基数的上限。

二、缴费比例规定社保缴费比例是指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保费用的规定。

一般来说,社保缴费比例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个人缴费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保项目有所不同,例如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可以逐年递增。

单位缴费比例通常是根据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缴费方式和时间规定社保缴费方式是指缴费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银行代扣和单位代收两种方式。

银行代扣是指个人工资在发放之前,由银行自动扣除相应的社保费用;单位代收是指由单位将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从工资中扣除,并统一缴纳给社保机构。

对于缴费时间,需要规定缴费的截止日期和逾期缴费的处罚措施,以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四、缴费记录和查询规定为了方便个人和单位掌握缴费情况,需要建立完善的缴费记录和查询系统。

个人和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查询自己的缴费记录,包括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和缴费项目等信息。

同时,社保机构也应该建立健全的缴费记录管理体系,确保缴费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五、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于违反社保缴费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逾期缴费、恶意隐瞒、虚报工资等。

社保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罚款或停止享受社保待遇等处理。

同时,也需要加强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保缴费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国家标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XX——20XX年)》的要求起草,项目完成时间为20XX年。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州市医疗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细化,是结合社会保险本身特点,体现法理精神的管理规定。

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规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程序和责任,不仅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实现了责权统一,简化了手续,明确了处罚措施,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申报和缴费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人数的如实按月申报。

克服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经办、被动式的接收企业缴款,缺乏征缴手段的现象,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职能显性化、制度化的体现,有利于扩面征缴。

二是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的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并统一规范了用人单位按月申报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单位和职工人员信息;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格;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以及处罚流程和相关材料,部门衔接(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金融机构、法院)的步骤和相关材料,这些要求都是刚性的、统一的,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制定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工作的标准化流程,有利于建立面向参保对象的统一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的公信力。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确保保险费的及时缴纳和使用效益的发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法按期足额地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不得迟延、拖欠或者随意减免。

第四条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金额,并实行网上申报。

第五条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之前将上一月的申报信息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对单位的申报信息,并依法履行缴费通知和征收手续。

第七条单位缴费时,应当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证件、社保登记证及职工薪酬证明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第八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参保人员缴纳或退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固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可以选择预缴、足额法定缴纳或者清欠。

第十条预缴方式缴费的单位,在年度结算后,需根据实际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补缴或者退缴。

第十一条足额法定缴纳方式是指单位需按照每个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费收入和最低缴费比例。

第十二条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其尽快补缴,并按照规定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保缴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缴费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核对。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代缴、退缴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所有相关规定。

南昌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南昌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湾里区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流程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范社会保险实行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后公共业务经办管理,优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南昌市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规范(试行)》(洪人社字[2012]816号)和《湾里区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三十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外地驻区机构、在区分支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缴费用人单位,向当地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湾里区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机构下设经办窗口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科)。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按规定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表8)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需填报《报盘文件模板》(表50)电子版,作参保人员变更导入),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批文)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外地驻区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具体流程如下:(一)用人单位将填写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申报材料,报送养老保险科申请登记。

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用人单位明确征集方式,对选择银行托收方式缴费,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二)养老保险科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及需补充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受理窗口出具初审意见,包括根据用人单位行业确定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和其他险种的征缴方案(以费率来明确);(三)用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返回信息科;(四)信息科为用人单位设立社会保险单位编号,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登记开户信息;(五)登记开户信息后,返回养老保险科受理窗口导入参保人员信息(5人以下也可手工录入),并补缴参保当月各险种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第2号令)
佚名
【期刊名称】《创业者(广州)》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5-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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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9月26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ht2002-9-10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ht2002-9-10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9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9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9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下面x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 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 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山东社保缴费新规实施缴纳明细须按月告知职工从今天起,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新规定对于“5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其中,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成为新规中最大的亮点。

用工30日必须为职工申报拥有一份新工作,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人社部下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

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投诉情况看,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发生在流动性比较强、用工较为零散的行业,“按照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只在单位工作几个月的临时用工,都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劳动者在入职之前一定要记得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签订要保留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发生纠纷后职工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征收险种扩大为全部5项此次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市就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了。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企业为了缩减用人成本,只为员工缴纳三险。

“三险是我国过去要求缴纳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单位缴纳,而是由员工本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3篇)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缴纳原则;(二)自愿缴纳原则;(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及时、准确、完整原则。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实行属地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二)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三)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四)其他社会保险登记所需材料。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以下社会保险费申报材料:(一)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二)单位职工名册;(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等财务信息;(四)其他社会保险费申报所需材料。

第七条参保人应当自取得就业、失业、生育、工伤、死亡等社会保险待遇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就业、失业、生育、工伤、死亡等证明材料;(三)其他社会保险登记所需材料。

第八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如实报送以下信息:(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二)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三)单位职工名册;(四)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等财务信息;(五)其他社会保险登记所需信息。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期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十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从事就业以及受雇于其他单位的个人和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管理工作。

第二条申报时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20日前,对于因故不能按时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日之前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延长申报时间。

第三条申报内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缴纳期间、缴纳人员、缴纳人员工资总额及其缴费基数、应缴费金额等有关信息。

第四条缴纳方式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和缴费对象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

缴纳方式包括银行柜台缴费、网上银行缴费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缴纳期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为每月的30日前。

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计收滞纳金。

第六条申报材料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表、缴款凭证、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监管与处罚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社会保险机构还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缴纳意识,保障个人和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基本要求本规定所载各项要求是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论社会保险费是保障个人和企业单位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通过本规定的实施,能够更好地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下列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下列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下列简称草案》。

草案共6章38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与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含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进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与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第二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表达统一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一是修改申报时限。

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文件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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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起草,项目完成时间为2015年。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州市医疗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细化,是结合社会保险本身特点,体现法理精神的管理规定。

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规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
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程序和责任,不仅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实现了责权统一,简化了手续,明确了处罚措施,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申报和缴费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人数的如实按月申报。

克服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经办、被动式的接收企业缴款,缺乏征缴手段的现象,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职能显性化、制度化的体现,有利于扩面征缴。

二是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的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并统一规范了用人单位按月申报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单位和职工人员信息;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格;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以及处罚流程和相关材料,部门衔接(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金融机构、法院)的步骤和相关材料,这些要求都是刚性的、统一的,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制定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工作的标准化流程,有利于建立面向参保对象的统一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的公信力。

三是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这个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根据全国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的历史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参保率或者缴费基数都偏低,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职工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低参保率低缴费基数的情况继续存在的话,百姓的诉求必然越来越多,积压的问题必然越来越大,如果按照现有的扩面征缴水平,目前没有参保的人群以后又会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透明、公平、公正的参保缴费环境,从而间接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社会上参保率提高了,也就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

另外,只有更多企业参保,抚养比才会下降,费率才会降低,企业的负担才会减轻。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建立的是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就需要资金的保障,扩面征缴是资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覆盖面越广,基金征缴量越大,保障能力越强,可持续能力也就越强。

三、制定原则
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
本标准作为我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领域的第一项国家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既体现了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环节、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共性要求;又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
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在内容、形式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进而通过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达到共同目标,并促使各地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中较好的解决经办工作差异化、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范性原则
作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范,本标准首先体现了申报缴纳的规范性。

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颁布实施的GB/T 27768-2011《社会保险服务总则》为依据,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议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为基础,充分吸收和借鉴各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用标准的格式和语言,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程序进行规范性阐述。

四、编制过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的要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14年启动,项目完成时间为2015年。

根据《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2014年1月,在全国征集该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成员。

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四川省泸州市医疗管理局5家单位组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牵头单位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小组系统学习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方面相关的政策文件,并充分借鉴了GB/T27768-2011《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的编写工作经验。

同时,编写过程中注重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注重与整个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一致。

本标准的编制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7月——2014年8月,北京市社保中心收集基础文献资料,起草标准草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第二阶段:2014年9月份,在北京市范围内各区(县)社保中心讨论“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制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并由北京市社保中心牵头,组织江西省社保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北京召开讨论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一次讨论,并进行修改。

第三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由北京市社保中心牵头,组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讨论,
并进行修改。

第四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北京市社保中心联系北京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全程把关。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定稿。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范围
在“范围”一章中,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罗列了本标准中引用的4项全国性政策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本章定义了标准中出现的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共3项术语。

(四)总体目标
本章对申报缴纳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五)、(六)、(七)基本规范
本章细化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内容的处理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中未对社会保险缴费
年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及解释,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也各不相同。

在标准中,对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作出了定义,即上一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确定各项社会保险12个月的缴费期间。

(二)关于统一征收
1.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当统一征收,而不是分险种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对于工伤、生育保险的统一征收问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统一征收的是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这五险均应当实行统一征收。

2.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统一。

目前社会保险费在全国各地由不同的机构征收,国务院将深入研究后确定统一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节约社会保险运行和管理成本。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三)关于核定职能
1.《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国税总局提出:“草案应回避社保费核定”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理解为应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需要核定,由用人单位自行缴纳,征收机构仅需要事后检查少缴、漏缴情况并予以纠正。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经询问,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只要社会保险法没有不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就继续生效,同意由社保经办机构履行核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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