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粤国资规划〔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4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4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为加强我市公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公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实行范围为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市属公有企业以及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成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采取层级责任的办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出资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一)已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资产运营的责任。
(二)已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与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可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书。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合同书,均须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资产经营合同书,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二)经营责任制的期限定为3年,但对一些新组建没有基础数据的企业,可暂定为1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粤府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
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粤国资综合〔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属企业参照《指引》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合规管理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我委综合法规处,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日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163-(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粤国资考核〔2005〕85号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考核办法通知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校对人:谢琼杰打字:01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粤府办[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5]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295号),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省属企业(含省属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统称其他企业)。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1.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2.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下同)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转让净收入;3.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1.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2.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资委)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广东省国资委坚持政资分离、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全省国资情况2004年末,广东省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约14174亿元(包括省国资委在南方电网、中广核、中国电信、华强集团4户持股企业中的资产)。
其中,资产总额超过千亿元的有省直属(5945亿元,占全省的43%)和广州(3277亿元,占全省的23%)、深圳(1888亿元,占全省的13%),三者资产总额占全省的79%;超过百亿元的有佛山市、惠州市、江门市、珠海市、肇庆市、汕头市、湛江市、中山市。
这10个市加上省直属、广州、深圳,资产总额占了全省的96.6 %。
2004年末,全省8547户国有企业(不含4户持股企业)资产总额11891亿元,所有者权益3561亿元,营业收入5288亿元,利润总额312亿元。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情况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20户(未包含新组建的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持股企业4户,覆盖了钢铁、电力、物流、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对外经贸合作、旅游酒店等多个行业。
2004年末,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总额为5691亿元。
2004年末,20户省属企业资产总额340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521亿元,年所有者权益1121亿元。
2004年末,省国资委4户持股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额为2283亿元,所有者权益878亿元,销售收入1273亿元。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邮编:510075传真:38306202 值班电话:38306200 38306201省国有企业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广东省粤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白天鹅宾馆省持股企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代管企业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08•【文号】国资工发[1991]30号•【施行日期】199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5月8日国资工发〔199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国资工字(1990)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文中某些规定作出补充解释,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
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附件: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一、《办法》第五条所称“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帐面价值量进行一次核准”,是在目前企业没有进行清产核资以及不具备全面进行资产评估调整帐面价值的情况下提出的一项要求,具体核准工作应在企业各项资产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进行。
二、《办法》第六条中所要求报送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按以下主要内容报送书面材料。
1.考核年度(或承包期末)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举例说明;3.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打算,包括提出承包期内补偿未完成保值增值指标的具体措施。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粤财工〔2015〕336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工〔2015〕336号省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0号),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经报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7月1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0号),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一)明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分工。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明确预算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明确支出项目安排依据和预期绩效。
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情况的统计分析,将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等纳入反映内容,充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基础信息。
加强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间在国资预算编制工作中的协调和信息反馈。
(二)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流程和格式,统一将收支科目全部细化到“项”级,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保留原按结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编列的同时,再按支出性质进行分类,细化至支出项目。
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思考
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思考林洁【摘要】公司监事会作为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代表出资人对董事会、董事、经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出资人利益.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由所有者派出监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是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体现所有者意志,减少代理成本和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以保障所有者的投资收益、资产增值、资金投入、聘任决策等权益落到实处.本文通过介绍监事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功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建立以及笔者所任职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情况,阐述了目前国企监事会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对加强和改进国企的监事会工作谈了自己的思考建议.【期刊名称】《广东建材》【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4页(P75-78)【作者】林洁【作者单位】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在于探索一种能够同市场经济相衔接的国有经济实现形式,替代排斥市场机制的国有经济的形式。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法人治理结构、员工持股等几个方面,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和关键。
现笔者拟结合公司治理、新《公司法》以及自己所从事的监事会四年来工作中的体会,谈谈对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的一些思考。
1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功能公司监事会作为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我国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11页文档资料
深圳××集团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深圳××集团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结合京能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通过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国有净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经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经营责任人的依据。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薪酬待遇参照此办法,由企业自主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资产经营人姓名;(二)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三)资产年度经营责任指标及考核办法;(四)资产经营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六)资产经营者风险金缴纳的办法及金额,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七)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八)违约责任;(九)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十)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指标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与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令和考核指标以及本集团发展规划,按照平均先进水平来编制,一般应高于上一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经过全体员工努力奋斗才能实现。
第七条考核指标值确定的方法,下属企业按本企业发展需要拟定指标上报→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标及集团发展计划需要进行平衡、调整→与下属企业商榷、核定→再上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粤府办[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22•【字号】粤府[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199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为了加强领导与协调,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由钟启权副省长任组长,李文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易振球(省体改委)、李妙娟(省计委)、巫开立(省经委)、梁益华(省贸易委)、姜德芬(省外经贸委)、俞宪渝(省农办)、劳应勋(省建委)、李中铎(省科委)、罗妹珠(省财政厅)、邹华(省劳动厅)、金耀观(省国资局)同志为成员。
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有关规定,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试行方案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原则。
目的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促进企业严格管理,增强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4.05•【文号】国经贸企[1995]163号•【施行日期】199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穗府[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资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11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六日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市国资局2000年5月)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精神,逐步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经营机制,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要从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建立完善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1.政企分开的原则。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出资者缺位问题,实现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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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XX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X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一)修改公司章程;(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0%的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备案:(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二)子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兼并、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以及终止、破产、清算和解散;(三)境外投资以及公司单项达到净资产5%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投资;(四)因所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以上;(五)公司因XX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六)母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七)省财政厅、经贸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为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具体内容通过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XX;(二)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及考核期限;(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四)考核指标:1、量化指标: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X围。
2、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奖惩、违约责任;(六)责任书内容的调整、变更和责任书的终止;(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考核指标权重为:量化指标占80%,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占10%,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占10%。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公司提出责任期资产经营目标(包括考核指标的预测),以及为达到经营目标准备采取的措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含列入量化考核的企业即合并报表X围企业及资产负债效益情况),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执行。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
考核分年度考核与责任期考核,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的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责任期考核年度终了5个月内,公司在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合并X围必须与申报时一致,有出入的应作出说明),已完成效绩评价的,有关量化指标以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自我评价,写出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
省审计厅每年抽查部分资产经营公司的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的,追究资产经营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的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三)影响考核期经营效益的具体客观因素;(四)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五)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七)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在接到公司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发出考核结果通知书。
考核结果分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
第四章奖惩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上报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抄送省劳动保障厅,以此作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考察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财务总监的奖惩办法由派出单位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至-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
计算公式: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
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扣下一年基本工资。
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度的(扣除客观因素),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责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或1000万元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公司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回骗取的薪酬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经营责任书甲方:XX省财政厅XX省经贸委乙方:——————公司第一条根据《XX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的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
第二条甲方代表XX省人民政府授权乙方董事会经营的国有资产为万元(其中国家资本金万元),以此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第三条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解决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甲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乙方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乙方在授权经营X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甲方未依法依规履行对乙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乙方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