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1教育法规复习题答案(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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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因此法的适用同一般的国家机关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不同,它具有强制性。

2、学位:

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3、教育法:

教育法是教育法制的主题部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由于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而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这样来解释教育法,可以使我们的立法工作避免放任自流,动荡不定,避免不能容许的重复以至混乱,从而是法律体系保持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

4、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5、义务教育:

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的学校教育。属基础教育阶段。

6、教育督导:

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

府依法治校,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7、大学

8、法律责任:

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9、申诉:

从法律上讲是指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

12、学制:

学制即学校教育制度,亦称学校系统,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它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和。

13、法律救济:

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14、成人教育:

是指对除了学制系统内正规全日制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之外的所有成人公民实施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

15教育评估: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16、法的实施:

所谓法律的实施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

现。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过程。

17、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指有明确的职业目标,实施有关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为就业做准备。职业教育需要以一定的普通教育为基础。

19、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限,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它是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非申诉性的特点。

二、简答题

1、义务教育的特点

1)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的权利。任何妨碍或者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2)义务教育具有普及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除依法允许缓学或免学的以外,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3)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必须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实施,由国家实行监督;4)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教育经费由国家负担。

2、《教师法》中规定教师的待遇有哪些?

1)教师的工资待遇;教师的工资水平;建立正常晋级

增薪制度;教师的津贴;教师的补贴。2)教师的住房;3)教师的饿医疗保健待遇;4)教师养老保险待遇。

3、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权利;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4、高等学校章程的内容有哪些?

1)学校名称、住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的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5、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有哪些?

包括以下内容: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根据《教育法》的相关条文,高等学校海享有下述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3.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学生的权利有哪些?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学生有获得奖学金权;3)学生有获得公证评价权;4)学生有获得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的权利;5)学生有申诉、起诉全;6)学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论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思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是规定教育所要遵循的借鉴和继承的原则。教育法之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之一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8、试述教育法的监督体系。

1)权利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3)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4)执政党的监督;5)人民的监督

9、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高等教育的性质指:1.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这是我国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2.高等教育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坚持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

高等教育的方针: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高等教育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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