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监测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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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监测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郑东XXX工程监测委托合同
委托人:
监测人:
为保证工程的安全,为设计、施工提供有关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测地点
郑州市(郑东新区)。
二、监测内容
经委托人审定的《监测要求》(该《监测要求》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检测数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如下(详见附件:表四、表五):
l、坡顶水平位移
2、坡顶竖向位移
3、周边土体竖向位移
4、周边建筑物、道路竖向位移
5、周边建筑物倾斜监测
6、水位监测
7、在建建筑沉降观测
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现场监测所需的水、电接入点等,费用由监测人负责。
2、若监测所需材料施工现场具备,如少量的砂、水泥、钢筋头、焊条等,由委托人负责协调处理;现场不具备则由监测人自行解决。
3、负责协调钢筋应力计、测斜管、安装。
4、按照本合同的付款办法向监测人支付工程监测费用(详见第五项)。
6、按照合同要求,享有监测成果报告。
四、监测人的权利和义务
l、服从委托人、监理、总承包方的管理。
2、负责沉降观测基准点及观测点的埋设。
3、监测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合同规定及监测方案的各项条款、技术要求进行工程监测,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由于监测人提供的监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监测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4、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进行现场监测工作,对所出具数据负责,提交数据表格须加盖印签。
5、完成监测数据计算分析、资料整理及成果报告编写等工作,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1O:OO前提交结果简报,紧急情况应同时向委托人、监理、设计单位提供速报。
6、按合同要求向委托人提供监测总结和计算分析报告一式6份;
7、每次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委托人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方为有效。超出基坑监测警戒值的情况下应在4小时内提供专项整治报告建议。
五、工期、费用及结算方式
1、监测工期
基坑监测自基坑支护施工时起到基坑周边回填土完成(2014年2月20日-12月20日);建筑沉降观测自±
0.000以上施工直至投入使用后一年末。监测结束后一个月内
出具完整的基坑工程监测总结和计算分析报告。
2、监测费用
监测合同包干价为 16 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其中:基坑监测费用10万元,建筑沉降观测费用6万元)。除此费用外,委托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合同价为固定价,因任何原因引起的监测次数增加,合同价均不再调整。
3、付款方式:
基坑检测:
①第一次付款:监测点初设工作完成支付合同价的20%;
②第二次付款:垫层浇筑完成支付合同价的40%;
③第三次付款: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成支付合同价的30%;
④第四次付款:回填土完成,提交完整监测报告经委托人书面认可支付合同价的10%;
建筑沉降观测
①合同签订且沉降观测工作开始后十日内支付沉降观测合同价格的20%。
②主体封顶支付沉降观测合同价格的40%。
③竣工验收完成支付沉降观测合同价格的20%。
④全部观测完成,资料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剩余的20%
所有付款均以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方式,监测人应提前提供合法正规足额发票给委托人,否则延期付款责任由监理人自己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委托人责任
①委托人应按合同要求支付监测费用。
②对于由于施工导致的观测点的破坏,施工影响导致的无法监测,应由委托人协调解决,监测人承担对观测点的看护责任。
③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按照已经进行的工作支付相应的监测费。
2、监测人责任
①监测人未能按时提交监测成果的,每日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造成工程损失时,应向委托人赔偿所有损失。所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第三方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费用、解决争议的人工交通通讯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②监测人的监测成果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时,监测人除应负责无偿重测直至达到要求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
③监测人对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本义务随合同终止而终止。
④有违反现场施工管理制度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每次每项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⑤违约金不足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七、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请建设主管
部门协调,采取上述方式无法解决的,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其他
1、未经加盖委托人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委托人无约束力。
2、本合同各条款均基于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销或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责任。
3、除本合同的明确约定条款外,本工程不适用任何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要明示作出。
4、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或法定地址寄送,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即视为送达,邮件退回或拒收的按此处理。
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终止。
6、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委托人执陆份,监测人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