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补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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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补充案例分析
• D公司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决定向议付行申请“凭 担保议付” 。
• 单据到达开证行,开证行以延迟交单为由拒付。 • D公司于9月4日向买方提出:
关于800箱蜂蜜单据一事,由于你方信用证要求议 付时提交你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使我方无法按时交单 议付。你们从7月31日拖延至8月22日才发出收货证明, 拖延22天,反而以我方延迟22天交单为由拒付,使我 方难以理解。请你方立即联系开证行放弃该不符点。 为今后双方贸易的发展,请按时付款。
典型案例分析
第五讲补充案例分析
专题:信用证软条款
1.规定信用证在开证行到期; 2.CASE
某年我方出口公司与SM进口公司之间成交了一 笔150公吨种子生意。对方来证主要条款为: “Covering 150 M/Ts of Hempseeds, 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 dhf94308 stipulated …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 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Smith. His signature
第五讲补充案例分析
源自文库
• D土产公司经各方查找未见买方寄来此证明文件。于8 月3日电询买方,对方称:“你电知悉。经联系船方代 理称该论至今未达我港,我未收到货物,怎出具收货 证明?待我收妥货物即传真给你方。请稍侯,谢谢!”
• D公司终于在8月22日下午接到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文 件。有关人员立即于当天赶在银行营业结束前将该文 件送到议付行办理议付。但是银行经过审核单据,仍 然不同意议付。原因为: 7月31日装运,8月22日才办 理议付,装运后22天办理议付,超过21天交单的限制。 故信用证已经失效,不能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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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开证行复电,再度强调延期交单,不能接受 单据。D公司认为迟期交单是由于买方造成的,于9月 10日又向买方催促。但是买方在回电中对单据避而不 谈,又提出货物经检验水分太高,超过25%。要求降 价才能付款。双方几经交涉,最后D公司被迫降价10% 结案。 分析:
• 买方开证时间 • 信用证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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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the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 , 1999.” Question: 此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
我方出口公司审证后认为信用证条款与原合同相符, 随即备货并邀请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检验货物。史密 斯先生验货后表示合格并同意会签。我方公司于9月 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9月29日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 信用证软条款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或其他单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
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即客检单),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 方可议付; • 单证表面一致
3.Case • 中国D土产公司向也门某公司出口800箱蜂蜜,以信用
证方式结算。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为交货期,D土产 公司在备货后几次向买方
第五讲补充案例分析
催促开证,但是对方一直拖到7月14日才开出信用证, 有关货物和装运部分条款如下:800箱蜂蜜,听装, 每听净重25公斤,2听装一木箱。全套清洁已装船提 单。装运最晚于1995年7月31日前从大连装至亚丁。 • D土产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审核,除装运期过于紧迫外, 未发现其他问题。为了不耽误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在匆忙中办理租船和有关装运手续。于8月2日备好各 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但议付行提出缺少买方证 明书,指出信用证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买方的证明书, 证明已经在亚丁收到货物。
a. 所寄单据中的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都无法确 定来货的杂质和水分已经符合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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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要求。 b. 在所出具的证书上,史密斯先生的会签与开证行预 留的签字样本不符,所以此项证书不能生效。 • 我方接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报后反驳如下:
a. 发票上已经载明杂质最高为3%,水分最高为 12%,这些数据与 94308号合同内容完全相符,只是换 了一个表示方法而已。
b. 史密斯先生的会签怎能不符。都是他一个人签 署的,怎能出现不同的签字? • 进口方再次来电强调:
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必须与 94308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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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致,但是来单中无此项文句予以表示。尽管单据 上所列数据和合同上的数据一致,但并未说明是否符 合DHF 94308合同,所以仍为单证不符。
• 规定议付时提交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
• 在本案中,D公司另一个重大失误就是最后接受了买方降价 10%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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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心设计办证或认证机构 5.故意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 • CASE
河北省一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成交一笔价值 26597美元的毛浴巾出口合同,在收到信用证后,业 务员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发现合同中规定货物尺寸为 13”×30”,而信用证中却描述为13”×39”,主管该业务 的外销员当即电告开证人要求修改此条款,该客户声 称此错误为银行笔误所致,无需修改,只要实货与合 同相符即可。当时考虑到该客户为老客户,以前从未 出现问题,故并未再坚持要求修改。
信用证规定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的签字必须由开证 行核实,而所来单据与开证行所存样本不符。
总之,由于单据有上述不符点,开证申请人不同意 接受,故单据只能由开证行代为保管,速告处理意见。
至此,我方已经无法再与进口方辩论,特别是史密 斯先生已经回国,更无法确认签字是否
第五讲补充案例分析
相符。最后只得委托另外的代理商就地处理货物,损 失甚大。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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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货物于装运期内顺利出运后,将所有单据交送银行。 出乎预料的是,开证行于3月25日,4月25日和5月8日 连续发出传真要求该公司“速洽客赎单”,此间负责该 商品的业务员多次传真与买方要求其马上赎单,但是 该客商以原来所发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此批货 物作降价处理。此时,才发现所谓尺寸描述错误纯系 买方故意设置的一个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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