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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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持工作连续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试行)》、《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州、县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岗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事项和内容:

(一)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进展情况;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正在建设或准备立项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

(二)财政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职期末未了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

(三)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及直属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配备情况;本单位及直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情况;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事项;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干部事项。

(四)重大信访和社会稳定事项主要包括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项;进京赴省的重点信访事项;上级督办的信访事项;本地、本系统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

(五)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州、(市)县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主要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接任领导干部交接,如暂无接任者,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交接;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接,本单位党委(党组)、纪检、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第七条离任交接程序:

(一)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离任领导干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离任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停止所有与人事调动和经济往来的有关事宜。

(三)领导干部离任前,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填写《离任交接书》,对特殊事项,应写出书面说明。

(四)《离任交接书》一式4份,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

单位各存1份,报组织部门备案1份。属县(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县(市)

委组织部备案,属州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州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划分交接双方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五)州委组织部负责州管领导干部交接的监督工作。县市委组织部负责县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交接监督工作。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交接双方对财务资产等有关事项有争议的,以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财政部门核查审定结论为准;交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条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行政、工资关系转接等手续,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甘南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领导干部交接书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单位(印章)年月日表一:重要工作事项移交人:接交人:表二:财政财务事项移交人:接交人:表三:干部人事事项移交人:接交人:表四:重大信访和社会稳定事项移交人:接交人:表五: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移交人:接交人: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存根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存根州组交字(号)

同志:

因,请按规定,在接到本通知7个工作日内,做好各项移交工作。签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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