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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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引言在法学领域中,刑法与犯罪学是两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刑法是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学科。

本文将从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两个学科的研究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刑法与犯罪学作为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学科,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科。

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而犯罪学则为刑法提供了实证研究的基础和理论支持。

两者的研究相互交融,共同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种。

实证研究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观察、调查和数据分析,以获取客观的事实依据。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了解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等方面的信息。

理论研究则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归纳、概括和分析,以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犯罪的本质、规律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问题。

三、刑法的研究内容刑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和刑事制度等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限制等方面。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和教育的手段,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制度是指刑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四、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和预防等方面。

犯罪的原因是指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因素。

犯罪的动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力和目的,包括经济利益、报复心理、心理满足等方面的动机。

犯罪的模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方面的模式。

犯罪的预防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危害。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密不可分的学科,它们都关注着犯罪和刑
罚这一社会问题,并且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学问。

它主要关注的是犯罪的成因、犯罪的
特点、犯罪的类型等内容,是对犯罪的科学研究。

犯罪学的热门研究
方向包括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

通过对犯罪
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为预防和打
击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和刑罚的学问。

刑法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
和正义,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而刑罚是刑法对违法犯罪
行为予以的惩罚。

刑法学主要研究刑法制定、刑罚的目的与原则、刑
罚的种类和执行等问题,目的是建立完好的刑事法律体系,保障社会
的公正和安全。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非常紧密。

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重要的
研究基础,使得刑法能够更好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分类、评估和
制裁。

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刑法对犯罪学的研究也提供了重要
的反馈: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犯罪学理论的印证和验证。

因此,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应当互相促进,相互支持。

在现代社会,犯罪和刑罚问题日益复杂,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两个
学科的不断探索和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
在各领域持续推进研究,不断提高我们的研究水平和应对犯罪的能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概述总结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意义1.1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根据犯罪学研究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的犯罪学之分狭义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和理论。

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

广义犯罪学:不仅包括对犯罪现象及其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还包括对控制和预防对策的研究。

1.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现象(犯罪学的研究是以犯罪现象为基础) 犯罪现象研究有两个视角:一是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二是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个体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更容易实施犯罪)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3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门性的综合措施犯罪预防和控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测、犯罪预防战略、预防主体、预防体系和措施等方面。

研究程序:观察犯罪现象 分析犯罪原因 提出犯罪预防与控制为内容的对策建议1.3犯罪学的研究意义○1认识犯罪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从规范的角度研究;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为其研究目的服务的,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不重视犯罪实际、不重视犯罪规律、原因。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有着的理性科学的认识认识犯罪就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揭示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其原因。

○2指导刑事政策(犯罪学为指导刑事政策提供依据)刑事政策是国家采取的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刑事政策制定前提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第二步制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阵、策略和方法,采用刑罚和一系列非刑罚处理措施,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功能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欧洲的犯罪与刑法体系

欧洲的犯罪与刑法体系

欧洲的犯罪与刑法体系欧洲大陆一直以来都是法治社会的典范。

在欧洲,各个国家在犯罪与刑法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同时也有许多共同点。

本文将探讨欧洲的犯罪与刑法体系,了解其特点及其在欧洲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欧洲犯罪与刑法体系的特点1. 欧洲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欧洲各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权利的保护、法律的适用性、违反法律的责任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司法体系的公平和正义,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2. 罪刑相适应原则欧洲的犯罪与刑法体系都依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将刑罚量刑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对应。

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刑罚不会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以达到有效地惩罚犯罪行为和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3. 社会再教育和改造的重视欧洲国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社会再教育和改造,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这包括提供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以便罪犯在释放后能够找到稳定的工作和生活,并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4. 欧洲刑法的国家统一性与多样性尽管欧洲在犯罪与刑法方面存在一定的统一性,但各个国家之间仍然存在差异。

欧洲各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刑法规定,但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仍会进行协调和合作,以维护欧洲的法治精神。

二、欧洲犯罪与刑法体系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犯罪与刑法体系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秩序,并保障公民的安全。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人们得以生活在更加安全、有序的环境中。

2. 保护个体权益与公正审判欧洲犯罪与刑法体系确保了个体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审判的实施。

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对待,无论其身份、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

3. 预防再犯与社会改造犯罪与刑法体系不仅关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再犯和实现社会改造。

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疏导等措施,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4. 增进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欧洲各国在犯罪与刑法体系方面的合作与互助是维护地区安全和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

通过共享信息、加强协调和合作,各国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犯罪威胁。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第一篇: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

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

同时,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⑸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刑事科学。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⑴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

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⑵研究对象不同。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

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

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犯罪问题逐渐凸显,对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法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而犯罪学作为刑法的基础理论,对犯罪的本质、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从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以及刑法与犯罪学研究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刑法与犯罪学,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刑法是一门规范犯罪行为的学科,它研究的是关于刑罚的规定、适用、刑事责任等问题。

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科,它探讨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以及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等问题。

可以说,犯罪学是刑法的基础和前提,而刑法则是犯罪学的依据和应用。

刑法与犯罪学的结合,使得犯罪问题能够从理论层面与实际层面相结合,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

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其内容涵盖了广泛的领域。

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包括犯罪的心理学、犯罪的社会学、犯罪的生物学等方面,旨在探讨犯罪的本质和原因。

犯罪的本质问题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犯罪本质的探讨与犯罪学其他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联系和依赖性。

只有深入研究犯罪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应对犯罪问题的产生。

此外,犯罪学还包含了犯罪的原因研究。

通过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可以探讨犯罪发生的规律,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参考意见。

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对于解决社会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能够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研究犯罪的本质、原因以及预防和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犯罪问题的实质,并发现制定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刑法与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可以提高刑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只有通过对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社会犯罪问题的实质,为制定和完善刑法规范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2012-06-14 09:36:07 来源:检察日报查看评论进入光明网BBS手机看新闻[键盘←→翻页]犯罪学是什么?犯罪学能为刑事法制改革做什么?为何中、英两国犯罪学研究同时代起步,却有不同发展现状?在提问、回答、争论之中,来自中国、英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的数十名犯罪学、刑法学学者共聚6月11日在京召开的“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围绕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制、刑罚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犯罪学以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事实与对策问题。

犯罪作为典型、标准的价值事实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学的特殊性,它很难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那样总结出具有高度一般性的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与系统理论。

因此,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谈到,犯罪学诞生百多年来,至今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学科理论体系。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主任伊恩·路德教授对英国犯罪学发展作出介绍,实际上英国的犯罪学发展之初与中国近似同步,都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逐渐兴起。

他说,“犯罪学的发展壮大部分是由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客体———犯罪、监管、司法、刑罚、恐惧、受害者、管控、秩序、安全等,开始在英国及其他一些欧洲民主国家的公民生活和意识中、在当权者的演讲和行动中,占据了突出而有争议的位置。

”伊恩·路德总结认为,犯罪学在全球视域内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犯罪的政治化;将“刑罚政府”重新置于中心位置;加强犯罪控制的“无声变革”;监管与治安形式的多元化;犯罪与犯罪政策的全球流动等。

然而,犯罪学与刑事法制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从学科意义上讲,犯罪学从属于刑法学或法学吗?抑或犯罪学就等于刑事政策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形象析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王世洲谈到,现代社会的犯罪扩张问题引发人们对刑法扩张必要性的质疑。

浅议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刑法的关系

浅议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刑法的关系

浅议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刑法的关系
李 婧
摘 要 : 方犯 罪 学理 论 研 究 与刑 事 法制 有 着 密不 可 分 的 关 系。 有对 犯 罪 学基 础 理 论 的研 究 , 不会 有现 代 刑 事 法 制 的 西 没 就 健 全 和 完 善 。 阐述 了西 方犯 罪 学 理 论研 究 对 于刑 事立 法与 司法 的 价值 , 为 借鉴 和 吸 收 西 方犯 罪学 基 础 理论 的合 理 内 认
罪 学 的处 境相 似 . 这些理 论对 人们 现实 生活 的影 响也
言, 社会 失 范 、 制理 论 等 多数 基 本理 论 在 支撑 着 诸 控 如《 成 年人保 护法 》 《 女儿 童权 益保护 法 》 未 、妇 一类 的
非刑 事法 律 。那 么 , 西 方犯罪 学 的基础理 论研 究究 对 竟能 对 我 国的 刑事 立 法 与 司法 起 到一 种 怎样 的作用
核 , 以促 进 我 国的发 展 。 可
关键词 : 法制 建 设 ; 西方 犯 罪 学 理 论研 究 ; 事 法 制 刑
中图 分类 号 : 2 D9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9(01 1 —0 5 —0 1 7 —1 9 2 0) 5 0 7 2
作者简介 : 李婧 (95 , , 族 , 西 南 宁人 , 国政 法 大 学 ( 京 10 8 ) 事 司 法 学 院刑 法 学 专 业 20 18 一)女 壮 广 中 北 008刑 0 8级 硕 士 研
众 所周 知 ,以龙 勃罗 梭为代 表 的犯罪 人类 学 派 ,
上 是 困难重 重 的 , 这便进 一 步导致 了犯 罪学 基础 理论
研究 与 刑事立 法 、 司法之 间 的脱节 。 目前 . 在犯 罪 学理论 研究 中一 枝独 秀的犯 罪社 会 学 加强 了立法 与 理论 研 究 的联 系 .但 就 中 国本 土 而

犯罪学试题库.

犯罪学试题库.

犯罪学一、单项选择题1.对罪犯予以惩罚的目的是( C )A.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使之不敢重新犯罪B.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C.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D.满足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愿望2.认为“犯罪不外是一种疾病,故刑罚不应是对既往的,而应是对将来的”,是由18世纪以前西方哪位思想家提出的( B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奥古斯丁D.托马斯·莫尔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 C )A.3—5人组成B.3—7人组成C.3—9人组成D.3—6人组成4.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个层面的防控措施旨在( A )A.抑制犯罪动机B.抑制犯罪目的C.抑制犯罪的机会和条件D.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来抓( C )A.条块结合,以条为主B.条块结合,分工负责C.条块结合,以块为主D.条块结合,统一领导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是( A )A.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B.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C.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的有关部门负责D.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司法机关具体负责7.综合治理的三个基本环节是:打击、预防和( A )A.改造B.教育C.挽救D.感化8.犯罪预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是指( B )A.犯罪预测的方法B.犯罪预测的价值C.犯罪的预测目的D.犯罪预测的对象9.犯罪预测的方法主要有趋势外推法、因素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 B )A.回归分析预测法B.专家评估法C.临床诊断法D.问卷法10.针对犯罪分子和有前科劣迹、露出犯罪形迹的人所采取的刑罚或其他惩戒性措施的预防是( D )A.改造性预防B.控制性预防C.保护性预防D.惩戒性预防11.公安保卫机关依法采取的各种预防、减少犯罪发生的专业性防范措施,被称为( C )A.社会预防B.心理预防C.治安预防D.刑罚预防12.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A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13.因主动实施了某种刺激性行为,招致加害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在犯罪学理论中被称为( C )A.轻浮型被害B.受挫型被害人C.挑衅型被害人D.贪婪型被害人14.依据犯罪预防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 D )A.疏导性预防B.保护性预防C.惩戒性预防D.重点预防15.依据被害人自身是否具有某种被害性的因素,将被害人分为机会被害人与( D )A.既然被害人B.潜在被害人C.复合被害人D.状态性被害人16.弗洛伊德提出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观点叫作( A )A.精神分析理论B.挫折攻击论C.智能低下理论D.社会控制论17.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人( D )A.生理方面的因素B.心理方面的因素C.周围环境方面的因素D.个人方面的因素18.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犯罪地域分布出现了( C )A.向东北倾斜现象B.向西北倾斜现象C.向东南倾斜现象D.向西南倾斜现象19.新中国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是( B )A.1950—1955年B.1956—1965年C.1966—1976年D.改革开放之后20.我国犯罪人居多的年龄段是( A )A.18—25岁B.25—35岁C.35—45岁D.45—60岁21.在我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数约占全部立案数的( D )A.60%B.70%C.80%D.90%22.在我国犯罪数量统计一般( B )A.以实际发生案件数为主B.以警方统计为主C.以检察院统计为主D.以法院最终判决数为主23.下列哪位学者提出了“恒比定律”( D )A.阿克斯B.安倍淳C.塔尔德D.阿道夫·雅克·科特勒24.下列选项是有关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几种学术观点,其中多数人所赞同的并为教材所认可的观点是( D )A.法学观点B.生物学观点C.社会学观点D.多学科交叉的(独立的)综合性观点25.在下列方法中属于收集犯罪资料常用方法的是( C )A.问卷法B.比较法C.统计法D.分析法26.古典犯罪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C )A.康德B.黑格尔C.贝卡利亚D.边沁27.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问世的标志是( C )A.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B.刑法学的诞生C.实证派犯罪学的诞生D.现代犯罪学派的诞生28.被视为犯罪学鼻祖的是( A )A.龙勃罗梭B.菲利C.加罗德洛D.保罗·费尔巴哈29.推导出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的犯罪学家是( B )A.加罗法洛B.菲利C.萨瑟兰D.弗洛伊德30.下列选项是对相对暗数的几种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D )A.是指实际发生并被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B.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C.是指没有被察觉而实际发生的犯罪数D.是指已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举报了未予统计的犯罪数二、多项选择题1.在体质生物学理论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ABCD )A.天生犯罪论B.体格性格分型说C.内分泌腺功能失调说D.脑组织损伤说E.染色体畸变说2.依据被研究对象所包括的范围、特点的不同,犯罪调查可分为( ABCD )A.全面调查B.抽样调查C.典型调查D.个案调查E.立体调查3.犯罪学研究中常用的具体分析方法有( ABC )A.比较分析法B.统计分析法C.心理分析法D.观察分析法E.文献分析法4.依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将犯罪分为( ABCDE )A.财产犯罪B.暴力犯罪C.智能犯罪D.风俗犯罪E.破坏犯罪5.改革开放以后犯罪类型结构的特点是( ABD )A.财产型犯罪突出,犯罪性质趋向重化B.暴力发展向恶性化发展C.青少年犯罪增多D.新型犯罪不断出现E.集团犯罪突出6.现阶段,使无组织的自然监督弱化的因素有( CDE )A.静态管理B.动态管理C.城乡人口流动D.城市居住环境的变化E.利益主体的分化和多元化7.依据犯罪预防作用对象的不同,犯罪预防可以分为( DE )A.罪前预防B.罪中预防C.罪后预防D.一般预防E.重点预防8.犯罪学研究中收集资料的具体方法有( ABCDE )A.访谈法B.问卷法C.观察法D.文献法E.临床诊断法9.80年代前,中国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观点是( CE )A.成本论B.代价论C.残余论D.经济论E.外来论10.对于“犯罪”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界定,对犯罪学影响较大的学科是( AB )A.法学B.社会学C.心理学D.生物学E.经济学11.犯罪学必须关注研究的关于犯罪现象课题有( ABCD )A.犯罪现象属性B.犯罪的基本状况C.犯罪特点D.犯罪规律E.犯罪对策效果12.我国改革开放后,犯罪状况的显著特点是( BCDE )A.敌对分子犯罪突出B.暴力犯罪向恶性化发展C.发案数剧增D.流动人口犯罪突出E.新型犯罪不断出现13.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在于促进( ABCDE )A.犯罪预防B.犯罪学学科的发展C.治理犯罪D.从深层次上认识犯罪现象E.犯罪人的改造14.我国帮教工作的原则有( ADE )A.平等原则B.强制原则C.真诚原则D.区别对待原则E.联系实际原则15.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国外犯罪预防理论开始注重犯罪预防的( ABCE )A.实际效果B.平行性C.具体性D.抽象性E.操作性三、名词解释1.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案件或经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人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

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

”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

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

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

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

……这是软弱国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作者潘龙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对于中国来说,它是舶来品。

经过学者们反复的探讨和激烈的争论,以及深刻的分析它的优点和缺陷,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在中国的刑法中生根发芽。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此规定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尔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2)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试论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和启示

试论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和启示

Vo l.32No .4Apr.2011第32卷第4期2011年4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rnal of C hifeng University (S o c.S ci )一、西方犯罪学的兴起及发展犯罪学起源、发达于欧美国家,西方犯罪学在犯罪学的发展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从发展阶段上看,犯罪学主要可以划分为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研究和当代犯罪学研究。

实证犯罪学派的兴起主要是由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学者所推动,而当代犯罪学研究主要以美国等国家的学者为代表。

当代处于显著地位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生物学均是发展、成熟于欧美各国,均是美国学者的智慧结晶。

所以,西方犯罪学的理论、学说、学派在刑法犯罪学研究中具有学术沿革的历史意义,还构成了刑法犯罪学的基本框架。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中国的刑法犯罪学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后30年间发展起来的。

在这30年间,迫于严峻的犯罪压力,犯罪学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可以说,中国刑法犯罪学的发展与成熟离不开对西方理论、研究方法及发展经验的充分汲取和借鉴,离不开与国际犯罪学界的交流与对接。

二、西方犯罪学的发展经验鉴于犯罪理论史发展的历程,西方犯罪学最为鲜明的特色在于学派众多、学说林立,而学派众多与学说林立皆源自于西方学者考察犯罪问题视野的广阔发展空间。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当代的实证主义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也是当时英国和法国哲学的发展在法学中的表现。

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英法两国哲学界和整个科学界及法学界出现了一股实证主义运动。

其中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

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犯罪的发生与变化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笔者认为要研究犯罪必须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

相对于我国犯罪学研究来说,西方学界更多地依赖于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犯罪问题。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都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科学。

犯罪学研究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下面就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犯罪学和刑法学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历史渊源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犯罪和刑罚的问题。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都曾探讨过这些问题。

在中国,古代的《礼记》和《尚书》等经典中也有对犯罪和刑罚的描述和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和刑罚的问题日益复杂,犯罪学和刑法学也随之发展壮大。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1.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刑法学的制定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提供科学的依据。

2.刑法学是犯罪学的应用刑法学是犯罪学的应用,它将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

刑法学研究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学和刑法学相互促进犯罪学和刑法学相互促进,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提供科学的依据,而刑法学的成果又可以为犯罪学提供实践的支持。

两者之间的互动和促进,可以促进犯罪和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

三、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差异1.研究内容不同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

两者的研究内容不同,犯罪学注重犯罪的本质和原因,而刑法学则注重刑法的规范和适用。

2.研究方法不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和理论分析来研究犯罪问题。

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法学研究和比较研究,通过对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来研究刑法问题。

阐述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

阐述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

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首先刑法在西方历史不同阶段不同学者,不同国家都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多数英美学者:“决定任何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

大陆法系学者对刑法的看法就要宽泛一些.即刑法是代表社会来规范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作为和不作为,并对其施行制裁的法律。

因此,在西方学术界,关于刑法的概念,因法系、国家的不同,大体上呈一个由狭进到宽泛的状态。

即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郁分学者认为刑法只是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学者都认为刑法就是规范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在刑法的功能、目的、本质等问题的看法上,两大法系学术界的看法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下面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具体阐释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一、古希腊时期罪的种类有:国事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和破坏家庭罪。

其中国事罪是最重的罪。

凡背叛国家,欺骗民众,亵渎神祗,向民众大会发表诋毁现行政策的演说或提出非法议案的一律处以死刑。

侵犯财产罪主要有盗窃、抢劫等。

侵犯人身罪包括杀人,诽谤,诬告等。

破坏家庭罪包括子女虐待父母,收养人虐待孤儿,亲属虐待女继承人等。

刑罚主要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

实施原则是奴隶处罚肉体,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少数公民即使处以死刑,执行时也应尽量减轻痛苦。

二、中世纪的刑罚与惩罚与近代可以通过对比来阐释,更容易理解西方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近代以前,其刑法都被视为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的工具;近代以后的刑法,在启蒙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通过观念的更新和周密的制度设计,成为了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的人道主义等四大原则起到连接作用,下面以这四大原则为基础来对比出中世纪与近代刑罚制度理念的不同。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其核心的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是相对于在近代以前的社会下罪刑搜断之状态而提出的。

犯罪学

犯罪学
菲利的犯罪学概念 1882年发表代表作《犯罪社会学》,提出一 个广义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是一门包含刑法学 、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在内 的刑事科学集大成者。
(一)历史沿革上的犯罪学概念
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 代表人物: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 塞利格。 明确区分刑法学与犯罪学,即:
立法 刑法社会学 违法 犯罪原因学 由违法所引起的社会反应 刑罚学
(一)历史沿革上的犯罪学概念
传统犯罪学派理论的犯罪学概念: 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 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 ,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 罪原因的科学。
犯罪学概念的多样性
通过对犯罪学概念的研究,可以大体上了解 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理论的基本发展方向。也说 明: 1、犯罪学目前尚是一门正处于蓬勃发展中 的不成熟的学科。
犯罪学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本章问题
1、犯罪学的概念
2、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3、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4、犯罪学研究方法
一、犯罪学的概念
犯罪的概念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犯罪是 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犯罪会形 成不同的学科概念,从而使学科具有不同的地位 和属性。
(一)历史沿革上的犯罪学概念
2、犯罪学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二)犯罪学的概念
狭义犯罪学 把犯罪和犯罪现象作为整体进行研究,从而 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 广义犯罪学 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 原因及预防犯罪的对策的一门学科。
(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四)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
(一)刑法学中的犯罪
四、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犯罪学作为一门理论与事实(经验)相结合的 学科,决定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 1、思辨方法(演绎、溯因、分析、比较等) 2、实证方法 实证方法是超越和排除价值判断,通过对实地 调查和观察所得的经验资料的考察,以分析和预测 一定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是法学中重要的两个分支学科,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的本质、成因、类型、预防等问题,而刑法学则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法定刑、刑法适用等问题。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与刑法,两者紧密相关。

犯罪学的研究为刑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而刑法学的制度和规范则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

犯罪学的核心是犯罪的本质和成因。

犯罪的本质是指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违反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成因则是指导致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包括个体心理、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刑法学的核心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础。

刑法的构成要件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如故意、过失、行为、结果等。

基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刑法规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也为社会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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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犯罪学理论的交叉研究与创新

刑法与犯罪学理论的交叉研究与创新

刑法与犯罪学理论的交叉研究与创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刑法与犯罪学之间的交叉研究与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刑法作为一门法学科目,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制裁方式。

而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学课程,则关注犯罪的社会背景、动因以及预防措施。

本文将从宏观角度出发,探讨刑法与犯罪学之间的交叉研究与创新。

首先,刑法与犯罪学通过合作研究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犯罪认识。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然而,刑法仅仅是对犯罪现象的表层进行定义和规范,并不能深入揭示犯罪的本质和原因。

这时候犯罪学的研究就发挥了作用。

犯罪学从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对犯罪进行全面分析,揭示了犯罪的社会背景、心理动因、环境因素等,为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刑法与犯罪学的交叉研究可以使我们对犯罪行为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制定刑法政策和打击犯罪。

其次,刑法与犯罪学的交叉研究能够推动刑法责任理论的创新。

刑法责任理论是刑法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涉及到犯罪的主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进行刑罚的裁量。

传统的刑法责任理论主要关注于犯罪主体的行为和意图,如果仅仅以犯罪行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作为刑责的依据,可能会忽视犯罪行为的背后所存在的复杂社会和心理动因。

而犯罪学通过对犯罪的社会背景、心理动因的研究,为刑法责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新的视角。

例如,针对一些在特殊社会背景下被迫犯罪的个体,犯罪学提出了“刑事责任免除”等新的理论,并将其应用于刑法实践中。

刑法与犯罪学的交叉研究可以促进刑法责任理论的创新,使刑事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再次,刑法与犯罪学的交叉研究也有助于犯罪预防工作的创新。

犯罪的预防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对犯罪的防范和打击能够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作为制裁工具,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与犯罪学是两个密切相关而又各自独立的学科。

刑法研究的是犯罪行为应受到的法律制裁,而犯罪学则探讨犯罪行为的成因、动机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

本文将对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罪责与刑罚的原则以及刑罚的分类与目的进行讨论。

一、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制裁。

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者应施以何种刑罚。

而犯罪学则是一门社会学科,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析,探求其成因与原因,为预防犯罪提供理论基础。

刑法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刑法对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界定,而犯罪学则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背后的动机、心理以及社会因素等。

刑法与犯罪学的结合,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政策提供依据。

二、罪责与刑罚的原则在刑法制裁中,罪责与刑罚是紧密联系的。

罪责是指犯罪者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而刑罚则是对犯罪者的法律制裁。

刑法与犯罪学共同关注的焦点就是如何在罪责与刑罚之间取得平衡。

在确定罪责与刑罚时,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要求刑罚应当有因有据,以犯罪的危害性、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为依据,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犯罪学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分析研究,可以为判决机关提供有关被告人心理状态、犯罪背景、社会环境等信息,从而有助于准确定罪责与刑罚。

三、刑罚的分类与目的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手段,根据其性质和目的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者适用的直接制裁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则是在主刑之外,根据犯罪性质和罪责程度适用的一类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目的主要包括惩罚目的和预防目的。

惩罚目的是通过刑罚的施行,对犯罪者进行惩处,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体现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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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摘要】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没有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就不会有现代刑法学理论的健全和完善,而西方的理论经验也为我国犯罪学研究提供了充分的养料和资源,是我国犯罪学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起点,我国需要在借鉴西方经验与体察中国现实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关键词】刑法学;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犯罪原因
一、西方犯罪学的兴起及发展
犯罪学起源、发达于西方国家,纵观整个犯罪学理论的进程,西方犯罪学理论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从发展阶段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8世纪时期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犯罪社会学派及其现代犯罪学。

以贝克利亚为代表的古典学派犯罪学家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主张人们应当基于个人理性来评价一切社会现象,提倡“自由意志说”,坚持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为标准,坚持道义责任论、报应刑论。

而实证学派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兴起,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来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他们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社会的原因)影响着人的行为,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并且刑罚针对的也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具体的犯罪人,对他们课以刑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改造,帮助其适应社会。

到了20世纪上半叶是西方犯罪学发展的鼎盛时期,西方犯罪学研究在20世纪以前主要以
欧洲为中心,自1909年芝加哥成立“美国刑法和犯罪学研究所”以来,犯罪学研究中心由欧洲转移到美国,当代处于显著地位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生物学均是美国学者的智慧结晶。

所以说,西方犯罪学的理论、学说、学派在刑法犯罪学研究中具有学术严格的历史意义,还构成了刑法犯罪学的基本框架。

我国对犯罪学的系统研究最早始于解放前的20世纪20年代末期,最初学者们主要是翻译和介绍西方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当时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干扰,犯罪学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

70年代末由于犯罪日益加重,犯罪率急剧上升,面对这种特殊的历史时期,我国开始形成了把犯罪现象、犯罪预防和对策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犯罪学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借鉴和汲取西方丰富的犯罪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来研究犯罪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二、西方犯罪学的发展经验
对于我国而言,从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现状来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经验:
(一)犯罪学的研究视角发生转变
从西方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古典学派着眼于犯罪行为,危害性和罪责,实证派学者则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危险性上,
它主要从人本身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影响个人行为的某些观点,并注重运用教育刑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力图个人重新回归社会。

现代犯罪学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在研究视角上呈现出新的变化,他们不再以静态方式研究犯罪行为的发生,而是把犯罪成因解释为一种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一起参与的社会过程,因此,现代犯罪学不仅对被别人标定为犯罪的那些人的行为进行研究,而且对把别人标定为犯罪的那些人的行为进行深入探究,如警察、法庭、监狱,形成了标签理论,这一理论从新的视角审视了被害人以及各种社会监控措施,在看到社会监控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的作用的同时,对他们所起到的促使犯罪或继续犯罪的作用进行了新的评价。

20世纪70年代,有学派注意到社会的立法者和维护法律的司法机关在确定犯罪行为范围时的主观倾向,他们用批判的视角对下层贫困阶层的违法者和特权阶层的违法者在地位上进行区别,并尖锐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是犯罪的根源,因此要减少和消灭犯罪,必须从改造社会制度入手。

(二)犯罪原因理论从单一因素向多因素综合理论转化
19世纪末,最早从事犯罪学研究的都是从事其他科学研究的生物学家、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等,这些学者都是从自己的专业出发,在自己所从事职业范围内,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某方面专业知识对犯罪进行研究,所以很难摆脱专业知识限制和研究方法的局限,往往过分强调在自己研究方向上所取得的成果。

这些研究者的理
论,一般来讲只从某一单一因素出发研究犯罪,并试图用这一因素对犯罪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但由于这些一元论的解释理论之间常常彼此矛盾,难于得出科学的结论又不能全面说明犯罪现象,同时从多个角度探讨犯罪的多因素犯罪原因理论得以出现并逐渐占据统
治地位。

在多因素的犯罪原因理论中,学者们从社会因素、个人因素等各个角度探求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对各种犯罪理论进行整合,以致多因素的范围日益扩大。

由此肯定了犯罪是大量的互相联系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只有对犯罪进行多因素的综合分析,才能真正找到犯罪产生的原因。

(三)犯罪预防理论日益受到重视
犯罪预防思想由来已久,犯罪学作为一们独立的学科形成之后,犯罪预防观念就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早期的犯罪学研究中,犯罪预防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相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来说,规范的、系统的犯罪预防理论明显缺乏。

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犯罪日趋严重,这种现象促使一些犯罪学家认识到,犯罪预防才是犯罪问题研究的最终归宿,与其苦苦专注于犯罪原因的探讨而对犯罪控制无能为力,不如将犯罪原因与控制结合起来,将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纳入犯罪学研究领域。

联合国所属专业机构也致力于预防犯罪的研讨。

与这努力呼应,犯罪预防和犯罪对策的研究开始受到学者们的重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的理论也得以出现,在实际中受到了较好的
效果。

三、西方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与刑罚,它主要解决正确定罪、适用刑罚的问题,把犯罪与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与犯罪人的责任问题紧密联系起来。

在科学发展史上,犯罪学渊源于刑法学。

在刑事法律科学中,西方犯罪学与刑法学也有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刑法学确定的,具有法律特征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犯罪为典型形式,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研究范围。

其次,刑法学确定的犯罪种类是犯罪学研究的必要条件。

西方犯罪学对各种具体犯罪、各类型犯罪人的研究,是借助刑法的犯罪分类方法加以确定的。

再次,刑法学研究的制裁犯罪的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西方犯罪学要把刑罚作为影响犯罪生成的重要因素来对待,研究打击犯罪对于预防犯罪的影响,并以自己的研究结论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刑罚制度等发面,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西方犯罪学和刑法学都以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但二者的研究角度不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学科性质上看,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根据,对犯罪进行规范性的研究,注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

而犯罪学则是一门是事实性的法律科学,它以犯罪发生的过程为立足点,注重揭示犯罪的原因、
犯罪的规律以及预防犯罪的有效方法。

(二)从研究对象看,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要比刑法学广泛,它不仅包括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部分越轨行为,以及某些根本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例如未成年人的犯罪。

①确切的说犯罪学上的犯罪和刑法学上的犯罪在外延和内涵上都是不尽相同的。

刑法学是以法定的犯罪为研究对象,对于同一犯罪,犯罪学着眼于犯罪的动态过程,注重揭示犯罪的实际状况,犯罪规律以及预防犯罪的途径和措施,而刑法学则揭示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数额及应判处的法定刑幅度。

(三)从研究内容上讲,西方犯罪学的研究视野更为广阔,它不仅仅研究已为刑事司法系统作出反应的犯罪,而且也研究那些未被刑事司法系统作出反应的犯罪及其与犯罪有着密切联系的某些违法行为和社会越轨行为。

不仅要研究犯罪动机,还要研究形成犯罪动机的各种因素,不仅研究刑事惩罚制度,也研究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因素及其整个预防犯罪的社会宏观体系。

总之,西方犯罪学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从西方犯罪学方面来看,刑法学要利用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进行刑法改革,而西方犯罪学所揭示的犯罪现象及其变化趋势,使刑法学研究能够及时注意到哪些社会危害行为需要刑法予以调整,哪些行为应从刑罚中删除,以及刑罚应趋向重惩还是轻缓,刑事处罚方法的如何改进,都应运用犯罪学的研究结论,因此,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为刑法的修改和完善
为刑法研究领域的拓展,提供了事实基础,促进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

注释:
①王小霞,王国英.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关系.南昌高专学报,2005年第2期(总第57期)2005.
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王娟.犯罪学—罪因与对策的研究[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3]房玲.试论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和启示[j].赤峰学院学报,2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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