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浙交[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3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精神,结合我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应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招标文件应先经相关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再发布招标公告。
二、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投标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三、客观、合理、公正地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以下简称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调整系数应按不同的工程内容、不同的专业在0.90、0.91、0.92、0.93、0.94、0.95(路面、机电及交安设施专业招标时应在此基础上上浮二个点)六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值。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按照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招投标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针对各地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建设交通运输招投标有形市场,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分中心,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形市场,将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有形市场进行集中监管。
对规定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项目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各地分中心主要是为各市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平台和服务。
在分中心进行的招标评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仍然行使招投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其职能依法对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分中心不得介入和干预招投标业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主管部门,下同)应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做到不缺位、防止不作为,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使用招标文件1、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无论是主体工程还是附属设施以及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均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苏交招〔2009〕10号文))的要求使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厅有关招标文件范本。
2、由于公路和水运两个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开标符合性检查内容中缺少密封性和保证金的检查,在实际开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这类影响开标的情况,为了既保证招标质量又确保开标工作有据可循,招标人在专用本中应当明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保函递交的规定,但不能再设定其他符合性检查条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琼交规字〔2020〕 250 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省公路管理局、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含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下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廉洁推进,结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和近期省委专项巡视发现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
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依法纠正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各市县、各单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要对照法律法规,认真查找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内容,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完善相关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使制度更加契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摘要]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文章着重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了该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p第二,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
《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
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1 原 来的部令是按照项 目建设规模划分项 目管 验研究项 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进行招标作出 理权限的, 2 0 0 4年 《 国务 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规定 ,但其承担单位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 定》 出台后 , 进一步深化了投资管理体制 , 改变 了过 招标的成败和工程质量安全 的提高 ,且在工程审计 去按项 目大小进行管理 的做法 ,将一律实行项 目审 中一般均要求对其承担单位 的选取做出说明。 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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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于 4 个部令进行整合 , 制定 出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 招
2 0 1 2 年 1 1 月2 7日经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 , 自2 0 1 3 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下称《 办法》 ) 。 年2 月 1日起施行 。
性文件进行清理。原来的 4个关于水运工程招标投 建、 扩建及其相关 的装修 、 拆除、 修缮等。 在实践 中应
标的部令 , 在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环节 、 监督管理等 结合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学习 , 正确理解两
方面的内容基本相同。 为节约立法资源 , 加快工作进 部法律的使用范围 , 把握好工程建设项 目、 工程 、 货 度, 统一水运建设招标投标行为, 我局决定对原来的 物、 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 准确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定 。 4 9
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对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招 主要依据《 条例》 相关规定 , 补充 了投诉与受理制度 ; 标投标监督管理 , 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 主要与《 招标投标法》 和《 条例》 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招 2 .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 招 标 人 负 责 制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A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
,
同 时 向 具有 招 标 投标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的 交 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自 行 招 标 备 案 内
容包括招标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招标依据
项
、
目
概况 、项
目
法人名
称、 招标 组 织机构
、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等 。 具 体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 。
依 3 .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招 标 文 件 通 过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报 具 有 招
,
,
建设项 目 招标投标有关 要 求通知 如 下 :
1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和 省 有 关 规定
在“
江苏
省
招
标 投标
公共服
务平
台
” (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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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 江 苏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址 “
单 ?
中
列。
否 决 性 条 件 应 当 意 思 表 示 明 确 、 易 于 判 断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闽交建〔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厅直相关单位: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并会商省发改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针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有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管,招投标工作总体规范、有序。
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招标规则不够完善等原因,招投标市场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泄露招标信息,评标专家被“围猎”,投标资料弄虚作假,投标人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对照2017年10月起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网上公开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完善招标规则依法应当招标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全部进入项目所在地由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严格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范本,登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线上”编制招标文件。
(一)合理打包、科学设置招标资格条件1.招标标段划分。
除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外,项目应当按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试验检测和重要材料采购等进行分类打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湘交基建[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1〕71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通告2010年第7号),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备案管理(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属于交通运输部备案项目的非主体工程、非主要工艺设备招标备案工作,以及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的1000吨级以下港口建设项目以及其余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工作进度,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范围由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运工程,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的范围办理招标备案:(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的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工艺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备案材料《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水运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备案表》、《水运工程评标结果备案表》均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
交通运输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管理
标准和 变更建设 内容 ,不得截 留、挤 占 和挪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
程 款 。 建 立 健 全 资金 使 用 的 内部 控 制 制
《 意见 》提出 ,要严格履行工程建
设 决 策和 审批 程 序 ,重 点 解 决 未批 先建 等 问题 。健 全 重 大 项 目决 策 制度 ,对 特 别 重 大 的项 目应 当实 行 专 家评 议 制度 ,
会 代表 超 过 3 0 0 0人 。
通世界大会组委会主席 C ul i h loL u先生在开幕式致欢迎辞。 h e
( / 文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
《 中国交通报》 )
交通 运输 部进 一 步规 范政府 投资 公路 水运 工程 管理
日前 ,交通运输部 出台 《 关于解决 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 普遍性 问题 的意见 》( 简称 《 意见 》, )
度 ,定期考核 资金预算 的编制和执行情
况 ,督促 建设 项 目法 人 建 立 并 完 善工 程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 ,
严 禁 越权 审批 项 目。 加 强 对项 目立项 、
款支付控 制制度和程序 ,严格审核 变更 的工程量、单价或费用标; 隹。建立健 全 审计、财务、监察沟通协作机制 ,加大 对政府重大投 资项 目的跟踪审计力度。
和 环境 问题 的 良策。
本 届 IS会 议 规 模 创 造 历 届 智 能 交 通 世 界 大 会 之 最 ,举 T
行了1 5个国家或地区的道路交通部长会议 ,发表 了未来智能
交 通 的政 策 和 构 想 ,进 行 了 3 1个 学术 会 议 和 1 3个技 术 研讨 2
会 ,有 来 自 2 1个 国 家 或地 区 的 2 3家 智能 交 通 企业 参 展 ,与 0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青交建管〔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青交建管〔2019〕51号厅属各相关单位、厅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省、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对辖区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对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工程项目、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对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承办)2.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养护管理处、青海省地方铁路管理局承办)(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对辖区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2.结合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3.依法对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进行告知性备案,对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实施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
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汇总)现行的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有哪些?下面店铺为大家做了一个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定额类汇编公路工程概预算1.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2.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3.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4.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05】224号))5. 浙江省公路工程四新技术预算定额 (浙交【2010】133)6.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部分补充预算定额(2010~2011年)的通知7.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2012年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8.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智能张拉预应力钢绞线等四项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4】109号 )9.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5】270号 )10.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预制、安装预应力矮T梁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6】210号)11. 浙江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路费车船税标准(浙交办【2009】52号)12.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13.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号)14.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预算概算编制人工单价的意见》(浙发改基综【2012】688号)15.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16. 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16】113号)1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18. 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税金税率的通知(浙交【2017】4号)(二)港口水工概预算19.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工、料、机基价单价》、《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三)内河概预算21.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75-3-2014)、《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275-4-2014)22. 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5】62号)2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四)疏浚概预算24. 《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通部交水发【1997】246号)25. 交通厅《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1997】469号)26. 交通厅《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第三条作修改调整通知(浙交【1998】254号)2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二、与清单有关的费用汇编(一)临时工程28.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浙交造价【2014】2号)(二)安全生产经费29.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 号)30. 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32. 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浙交〔2013〕120号)33.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杭交发〔2016〕152号)(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实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厅航道局、港口局: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和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告》明确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等要求,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等备案材料报交通运输部进行招标备案。
三、根据《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0号)和《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8]72号)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其它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等备案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四、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苏交建[2010]31号),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及时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确保我省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招投标—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
招投标—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一、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二、部门规章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2013年修正)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5月1日)3.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4.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6.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订)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0.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1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12.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13.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1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房屋市政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2.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3.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4.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33号)四、通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3号)六、机电产品1.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2年施行)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4.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1号)七、公路、水运、铁路、民航1.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3.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2000年施行)4.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5.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6.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7.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八、水利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查(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九、广电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十、土地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十一、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年修正)6.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订)。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6]333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6]3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七月六日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
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五)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湘交基建[2014]26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湘交基建〔2014〕26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水运发展步伐,根据国家、部、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责划分、建设程序、招投标、市场监管及信息报送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狠抓落实。
一、水运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具体负责国家和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管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州管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管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报批(四)省属相关单位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水运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水运管理局商项目业主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双院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在双院制审查工作完成后,省水运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行业审查意见和造价部门对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四川工程招标 报价比重规定
四川工程招标报价比重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报价比重,完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其它水运工程类服务、水运基础设施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执行。
项目总投资或打捆审批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规定限额以下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第三条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报价比重的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2.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协助厅承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业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包括省级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监督,省级审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以上(含3000万)以及打捆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3号——关于开展全国水运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3号——关于开展全国水运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和开工备案网上办理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通告
(2013年第3号)
关于开展全国水运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和开工备案网上办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和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工程招标备案和开工备案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部水运局组织开发了全国水运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开工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经过前段时间的试运行,已实现了水运工程和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工程招标备案和开工备案全过程网上办理功能。
经研究,本系统定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要求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准和经我部批准的水运工程项目需登录管理系统办理招标备案和开工备案手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批准的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工程项目需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其中含有水运工程内容的项目还应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招标备案和开工备案的职责分工、备案范围及材料等均按照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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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
见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交水发[2012]4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交水发〔2012〕48号)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深入贯彻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水运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最先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
随着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实践活动的全面推行和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水运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总体情况良好。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水运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任务重,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等原因,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未批先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不合理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认真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招标投标制度协调统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有关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推动修订与《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活动,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招标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外,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招标过程中,要切实贯彻有关规定,坚持“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周期”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科学有效地进行,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要求,严格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对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公示制度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水运工程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为扩大招标公告影响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可以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