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阶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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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阶段的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的规定。
所谓原始资料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材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的勘察单位、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地形地貌等在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等资料。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文本。
所谓真实是就原始资料的合法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来源、容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和规程的要求,即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所谓准确是就原始资料的科学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建设工程原貌,数据精度能够满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数据精度是相对而言的,譬如有关地质、水文资料,只能依据现在规、规程和科学技术水平得出相对精确的数据,不可能得出绝对精确的数据;所谓齐全是就原始资料的完整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围必须能够满足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
因此,按照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为使其完成承包业务需要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因原始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阶段划分举例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568-2010)
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各类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开展工作。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通过各阶段岩土工程勘察,逐步深入认识工程建设区域及工程场地岩土工程条件,为不同设计阶段提供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建(构)筑物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总平面图已经确定,且场地或邻近场地已有岩土工程经验或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管道线路工程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勘察阶段。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对于工程地
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
储罐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其上部荷载、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要求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宜分阶段进行,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总平面图已经确定,且场地或邻近场地已有岩土工程经验或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勘察阶段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城市中重点的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阶段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阶段进行;
2当场地勘察资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场地面积较大、为高层建筑群时,勘察阶段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阶段进行;
3当场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资料,或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体建筑且建筑总平面图已定时,可将两阶段合并为一阶段,按详细勘察阶段进行;
4对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的工程,可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础施工时,勘察单位宜参与施工验槽。
房屋建筑与构筑物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021-2001(2009年版))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JTG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简称预可勘察)、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简称工可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简称初步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简称详细勘察)四个阶段。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TB10012-2007
新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应按踏勘、初测、定测、补充定测开展工作,并与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四个设计阶段相适应,详见表3.1.1。施工、运营阶段也应根据需要开展工程地质工作。通过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及工作,逐步深入认识建设工程区域及工程场地地质条件,为不同设计阶段及施工、运营维护管理搜集和提供地质资料,并预测工程活动对周边地质环境的影响。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GB50487-200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宜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等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勘察工作宜基本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宜分为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