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被认定危房该怎么办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导读:众所周知,房屋拆迁是国家为了社会建设需要而进行的征收行为,需要政府拆迁部门按照既有的程序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非法拆迁手段却层出不穷,甚至一些本意是好的规定也被别有用心之人用在了非法拆迁上,其中以“排危拆房”最为突出。本文,在明律师将结合法律规定为您解析此种套路中常见的违法问题。

顾名思义,“排危拆房”本意乃是为了避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拆迁部门的行为却是借“排危”之名,行“强拆”之实。来势汹汹且冠冕堂皇的“拆危”背后,是原本安居乐业却在一夕之间就无家可归的老百姓。这种作为不仅让被征拆居民寒心,而且早已触犯了法律。

要点一:拆迁部门无权直接委托进行危房鉴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据此,有资格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应当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现实生活中拆迁部门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由于其申请、委托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点二:鉴定过程不合法,应由符合法定人数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地方法规也有规定,如《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查勘,为政府处理事故提供依据。相关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被拆房主如果未见到有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更没有见到鉴定机构等的查勘记录,这样得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又如何能够让人接受呢?

要点三:名为排危实为强拆,不允许重建违法

如果是正规的拆危行为,紧随其后的本应是规划重建,而借“排危”为名的拆迁行为却往往将重建抛诸脑后。例如《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整体拆除的单体危险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可以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进行恢复性重建。危险房屋的重建应当符合本市规划要求,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计算或者延期。而借“排危”之名行拆迁之实的拆迁部门,表现出来的却是二话不说就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其心昭昭,这显然与其所称的“排危行为”自相矛盾。

要点四:政府部门无权直接实施拆除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已列入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如果该房屋要强制拆除的话也应当是由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而政府拆迁部门无权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直接拆除。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本应带头守法,却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急于求成、慌不择路选择了违法手段,细细推敲之下常常是法律破绽百出。其根源就在于,政府作出此类行政行为的目的缺乏正当性,在此情况下,普通百姓如果能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权之路就会事半功倍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