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案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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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贵西县甲公司与贵东县乙公司于1985年9月在贵西县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贵西县甲公司向贵东县乙公司供应苹果10吨,需方先交定金8000元,货到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0月,需方收货后,以苹果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付货款。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1986年2月4日,贵东县乙公司遂向贵西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西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向甲公司发出了应付通知书。甲公司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解决,拒绝应诉,并于1986年2月11日,向贵西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

【问题】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是否正确?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案例二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8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东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10多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厂长即找到律师王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

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题】1.本案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途径解决?

2.A、C、E、F、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如果你是王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现问: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

讼解决?请说明理由。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为什么?[答案]

(1)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无效。

(2)E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中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3)C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4)D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虽然约定履行地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并不在D县,因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5)F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履行地点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为F县,因而F县为履行地,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

(6)A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7)陈律师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陈律师可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责任纠纷起诉,B县为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法理详解]

(1)此纠纷应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照我国《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因而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无法按照仲裁协议执行。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E县既不是原告、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3)因为C县法院虽然是合同签订地,但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条款无效。这是《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4)、(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就只能按法定管辖办理。《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而合同履行地为F县,而不是D 县。因此,F县法院有管辖权。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6)因为A县是被告所在地,而且合同选择管辖的条款无效。(7)陈律师可以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三

孙某与丁某于1993年结婚。1999年 5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经

破裂为由向天门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A区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孙某(女)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区。被告人丁某虽然婚前探亲曾住A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却在湖北省C县,他与孙某结婚后家安在B区。因此,A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将案件移送B区法院处理。

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B区,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湖北C县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省C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B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传了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丁某本人亦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河北省D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

B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已从你县迁至河北D县,则应由你院直接将案件移送D县法院审理”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湖北C县法院。不久,河北省D县法院以丁某已回天门市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天门市B区法院。B区法院以丁某一直住在A区父母处为由,将案件移送A 区法院审理。试回答:

(1)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2)C县法院和B区法院以及D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移送正确吗?应如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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