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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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一(1951年—1957年)

新生:

小荷初露尖尖角

从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被提上议事日程,到1951年3月,全国信用合作汇报会议召开;从1954年拥有了统一的名称,到最终确立了发展章程,农村信用社在新的政治环境下获得了新生。在国家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在中国迎来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发展,很快成为新中国打击高利贷、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武器。

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声音如同春雷般响彻古老的中国大地,中国历史迎来了崭新的一页。中国信用合作事业在旧时代被压抑的热情开始萌动。崭新的政治环境、积极的政府态度、明确的发展战略……一曲波澜壮阔的农村信用社发展序曲就此奏响。

列入国家发展战略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就已经被中国共产党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进行战略发展规划。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团化,就不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将包含信用合作在内的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到党的战略讨论中。

紧接着,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战略规划:“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这标志着新中国已将发展信用合作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正式纳入了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

1951年3月,全国信用合作汇报会议召开,会议认为:“已经土改的地区,由于生产的恢复,农民逐渐富裕,要求积储余粮,扩大再生产;少数农民因翻身不久,家底薄弱,一旦遇到意外,便会借贷无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已成为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薄一波、程子华将会议讨论的内容向党中央进行了汇报,这份名为《关于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满足农民的普遍要求,必须单独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由银行领导,信用社单独成立后,其存款、贷款、存实、贷实由信用社办理。”

信用社的身份信息

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在发展战略明确之后,如何确定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以及业务范围,成为接下来亟待明确的问题。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任行长南汉宸在会议上指出:“信用合作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的合作组织,主要是组织农民自己的资金,调剂有无,以解决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银行给以资金周转及业务上的支持,并可代理银行的一些委托业务,以活跃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生产。”

紧接着,为了推动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在政策的引导下,农村信用社在短时间内有了更加快速的发展。

1953年底,全国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在数量上已超过了25000个。当时,由于各地都是在国家指导方针之下自主组织信用社,因此当时信用社的名称在各地并不统一,这为信

用社的整体化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此,1954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按共同纲领规定称为“信用合作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名称上有‘信用合作社’与‘信贷合作社’之称,从‘信用’与‘信贷’的意义上来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却容易引起基层工作同志的误解。因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有统一的必要。今后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的名称,应按共同纲领规定统称为‘信用合作社’。”

紧接着,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至此,在中国已经诞生多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终于明确了自己的身份:有了自己统一的名称,有了统一的组织章程,有了发展的任务目标……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重生,一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热潮在中国大地上迅速蔓延开来。

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指导下,从1954年到1956年,全国信用合作社运动出现了一个发展的高潮。全国信用合作社的数量超过了16万个,社员达到9500多万人,包括6800多万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左右。这一波发展高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发展信用合作社为主,此前建立的一些信用部和信用组的组织形式,也逐步转为信用合作社,全国80%以上的乡都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农民借贷方面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二(1958年—1978年)

成长的烦恼:

在折腾中迷失方向

这是一段充满波折和混乱的发展时期。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发展策略的频繁调整、管理主体的几经更替,使得刚刚走上发展正轨的农村信用社在历史的折腾中再次迷失了方向。在这段时期内,农信社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贫下中农组织管理,基本上成了基层社队的财务部门。而后,农信社又被交由国家银行管理,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金融机构,从此走上了“官办”道路,彻底迷失了合作金融的本性。

对于在革命中新生的共和国政权而言,经济建设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历史经验的缺乏,急于求成的“极左”情绪的蔓延,让新中国经历了一段充满波折的发展时期。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在混乱的宏观经济环境下,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管理方式,最根本的是在农信社定位方面缺乏共识,农信社在“折腾”中迷失了发展的方向,合作金融的本性被迫丧失,取而代之的是官办管理时期的到来。从1958年到1978年,对农信社而言,称得上是一段噩梦般的经历。在这20年里,农信社在混乱中历尽坎坷,经受了四次“折腾”。

第一次折腾

从1951年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开始到1958年,农村信用社均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从农信社发展的现实效果来看,这段时期的管理是成功的。但从1958年开始,席卷全国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农信社的命运开始出现逆转。1958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实行“两放、三统、一包”。

此后,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将农信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称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管理体制上的变化导致了“所社合一”和“政社合一”两种局势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发展。首先,“所社合一”的组织体制将集体所有制的农信社资产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的资产混为一谈,造成了双方在财产资金和财务上的混乱;其次,“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客观上使农信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逐步失去了在业务经营上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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