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制度范本、doc格式)共7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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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篇一: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摘要: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相关联。

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

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

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

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

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

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

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与思考范文精简版

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与思考范文精简版

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与思考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与思考引言国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发达国家养老服务业的现状在发达国家,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经济部门。

例如,美国的养老服务业规模已经超过了1万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

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荷兰、挪威等,也在养老服务业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人们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变得更加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养老院和护理中心外,还涌现出了各种新型的养老服务形式。

老年人社区、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这些新形态的服务更加注重老年人的自主性和社交活动。

养老服务技术的创新在养老服务业中,技术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例如,智能化的养老设备和服务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通过智能方式、智能手表等设备,老年人可以随时与家人、护理人员进行联系,还可以通过智能设备获取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国外养老服务业的经验和启示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在国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般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并且符合相关的执业标准。

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需要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水平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是目前国外养老服务业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建设老年人友好型社区,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料和社交活动等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我国应当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业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国外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注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与社会组织和企业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结论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显示出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各具特色的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

各具特色的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

各具特色的国外养老保障制度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

目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41个,其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有130多个。

可由于经济、社会背景及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很大的差别。

一、瑞士: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

这三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国家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

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

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

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

在职者应缴纳占其收入10%的义务养老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上缴的这部分钱可免税。

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

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

现在领取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额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时最低额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领到2000多瑞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费用由雇主与职工各付一半。

保险费占工资比例依年龄而定,34岁以下职工的保险费率为7%,55岁以上职工的保险费率为18%,平均为14%左右。

在瑞士,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养老基金组织,小企业则大多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养老基金组织。

此外,企业也可委托保险公司等第三者来履行这种任务。

目前,瑞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大约拥有4000亿瑞郎的准备金,实力相当雄厚,已经超过了瑞士每年的国民总收入。

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养老保险制度是各国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来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不同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取决于国家的发展水平、经济状况、政治体制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首先,让我们看看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基于职业工龄和个人工资缴费的分配制度。

德国雇佣工人和雇主之间每月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这些缴费用于支付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德国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平均每个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到基本养老金的60%至70%,并且养老金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以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与德国相比,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复杂。

美国的养老金主要分为社会保险和退伍军人福利两大类。

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安全金和私人养老金两部分。

社会安全金是一种基于税收的分配制度,雇佣工人和雇主根据工资比例缴纳养老金,退休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私人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的工资和缴费情况来计算退休金,主要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

而退伍军人福利则是针对退伍军人提供的养老金福利,由政府负责支付。

除了德国和美国,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由雇佣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者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则是由农民个人缴纳的一种养老保险,退休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外,中国还通过公务员和军人的养老保险来保障这些特定群体的养老权益。

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各国存在的共同问题是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加。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退休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也不断增大。

德国通过增加缴费比例和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来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

美国则面临着社会安全金退休基金面临耗尽的问题,目前政府正在研究解决办法。

中国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为了解决养老金支付压力,政府提出了增加缴费年限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

欧美日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和借鉴-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

欧美日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和借鉴-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

欧美日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和借鉴-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尽管没有一种通行的发展模式,但通过美英日等主要国家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验进行比较分析,梳理保险企业在养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机遇,可以为保险业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一些借鉴思路。

欧美日等国的养老保险发展状况美国:美国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了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社保基金);第二支柱是市场化经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以401 K计划为代表,享受税收优惠、由雇主资助的私营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保险及其他储蓄(以年金保险为主的商业养老保险)。

2011年,美国养老金总资产为17.49万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一。

随着美国政府对第二、第三支柱的日益重视,第一支柱占比逐步下降。

2011年,美国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政府养老金仅占当年养老金总资产的25 . 36%,较1974年下降了接近10个百分点。

由于美国的私营养老保险市场非常大,因此,可供保险集团提供服务的空间也很大。

在第二支柱上,美国的保险企业开发的年金产品在收益确定型及缴费确定型市场中占比很大;保险企业还通过开发年金产品成为第三支柱建设的主导机构。

英国:英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三支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由雇主和雇员发起的职业年金以及由个人发起的私人养老金。

2011年,英国养老金总计为2.28万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三。

英国政府通过强制性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等一系列措施,推动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发展,由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组成的私营养老金在2011年已占总养老金资产的90%0日本:1961年,日本建立了全民性养老保险体系。

之后,不断进行改革。

目前日本养老保险体系包括4个层次。

第一和第二层为社会保险,其中第一层为国民养老金;第二层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给各类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工提供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当时德国是第一
个引入全国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

随后,其他欧洲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在这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通常是由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它的
目标是为退休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补贴。

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改进。

一些国家逐渐增加了养
老金的支付水平,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有一个相对舒适的生活。

其他国家则采取了更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允许人们在退休前选择部分或全额提取养老金。

此外,一些国家还引入了私人养老金计划,以补充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

这些
私人养老金计划通常由雇主或个人自愿参加,并由私人保险公司或投资机构管理。

然而,外国养老保险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
老金支付压力增加,一些国家不得不调整退休年龄、提高养老金缴费率或减少养老金支付水平。

此外,一些国家还面临养老金资金不足的问题,需要寻找新的资金来源或改革现有制度。

总体而言,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英、瑞、美、德的养老保险制度

英、瑞、美、德的养老保险制度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

第一个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每个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

它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的。

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APPs)构成,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自愿性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

在英国,国家基本养老金仅保证职工退休后的最低生活需要,其替代水平较低,退休待遇主要依靠职业年金来满足。

截止到2001年底,英国共有20万个职业退休金计划,这些计划的总资产达6000亿英镑。

很多企业为职工设立了多种类型的年金计划。

一些内部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则由行业内雇主发起设立行业年金计划。

同时还有为公务员和公用事业的职工专门设立的公共事业年金。

职业年金的资产管理采用"谨慎人原则"。

和多数欧盟国家不同,英国对于基金投资范围基本没有什么限制。

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52%为国内股票(美国为53%,法国和德国为10%),18%为国外资产(美国为11%,法国5%和德国为7%),其它为债券、现金和实业资产。

据统计,1953-1995年,英国养老金资产组合的年资本收益率为10.8%,同期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3.6%,平均利率为3.6%。

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壮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养老基金的资产占GDP的比重来看,英国的比例是最高的,在1997年,达74.7%,同期美国为58.2%,法国5.6%,德国5.8%,意大利3.0%。

职业年金可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英国允许雇主为职工提供待遇确定型的职业年金,即"退出合约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一的SERPS的替代。

年金的收益水平不低于SERPS下该职工的受益水平。

但是在1995年的《年金法》中进一步取消了最低受益水平的限制,只规定该计划必须维持一定水平的资产。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人民晚年生活质量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国家筹资并借助雇主和个人的缴费,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各有不同,但都旨在为老年人提供足够的退休金和福利。

在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和政策安排各有差异。

以下将介绍一些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和运作原则。

首先,养老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政府主导。

政府设立相关机构,负责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作。

这些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缴费,并根据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来确定养老金的发放。

其次,大部分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分级缴费的方式。

雇主和员工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这些缴费通常会根据工资水平和收入情况来确定。

较高的工资通常意味着较高的养老保险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来缴纳保险费用。

第三,养老保险制度通常将退休金作为养老补贴的主要手段。

根据参与者的缴费历史和工作年限,退休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有些国家还会考虑参与者的工作类型和工作环境,以确定退休金的数额。

此外,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提供额外的福利措施。

例如,一些国家会为养老人士提供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项目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然而,国外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是一个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可能会增加,而缴费人数可能会减少。

为了保证养老金的可持续性,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调整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和缴费规则。

另外,一些人认为国外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公平性。

由于工资差异和就业机会不均等等原因,一些人的养老金收入可能与他们的实际需求不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开始采取措施,例如建立退休金补充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增加养老金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总的来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

国外养老金制度

国外养老金制度

国外养老金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各国纷纷修改和调整养老保障制度,试图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福利和生活质量,国外的养老金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国外养老金制度的类型、特点、优缺点以及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国内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启示。

一、国外养老金制度类型根据目前世界范围内养老金制度的不同形式和组成,可以将国外养老金制度分为基本养老金制度、职业年金制度及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三种类型。

1、基本养老金制度基本养老金制度是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定养老保障体系。

这种制度通过各级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的缴费基础,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和广泛性。

全世界的发达国家在保障社会福利的核心方面最重要的是基本退休年金。

这种养老金的领取范围广泛,覆盖了全体劳动者,每个人几乎都有资格享受其保障。

2、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制度是在基本养老金制度基础上建立起的,一种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设立、基于工龄或工资计算、由企业或组织或者约定的保险公司等机构实施的养老保障计划。

这种养老保障是向代表职工的组织让渡业务的一种情况,保险公司承担与企业关联的风险很大,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是由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保障计划,其框架包括社区层面的医疗保险、体检和一揽子保险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这种养老金是由个人和其他组织(例如保险公司)自愿缴纳的,通常将资产投资于股票和证券等投资工具,同时也包括企业的自愿设置的救济基金等。

二、国外养老金制度的特点1、社会化程度高国外的养老金制度多采取社会化管理,由政府设立专门保险机构收取应收的保险费用,而机构会根据应收费用进行投资,实现清偿。

这种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分级结构,实现了各级组织的协调与合作。

2、资金来源多样化由于各类养老保障体系的基础和范围不一,因此其资金来源也表现出多样化,可以从社保机构和企业的收入收取保险费,同时也可以通过税收贡献和对各类企业的相关鼓励政策等方式融资。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引言: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福利。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各国都在不断探索和改进养老保险制度,以应对养老金支出的增加和养老人口的增长。

本文将详细介绍几个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包括德国、日本和加拿大。

一、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一。

该制度始于1889年,由政府管理,采用了分配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 参保范围广泛:几乎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需要参加养老保险,包括雇员、自雇人士和公务员等。

2. 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9.3%。

3. 养老金计算:养老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最高可以达到工资的48%。

4. 提前领取养老金:德国允许提前领取养老金,但会根据提前领取的时间段进行相应的扣减。

二、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由政府和私人共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始于1961年,主要特点如下:1. 公共养老保险:日本实行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在日本工作的人都需要参加。

同时,日本还鼓励居民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

2. 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9.15%。

3. 养老金计算:养老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金额,同时还考虑了通胀因素。

最高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的50%。

4. 提高退休年龄: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本政府逐步提高了退休年龄,使得养老金支出更为可持续。

三、加拿大的养老保险制度加拿大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制度,始于1965年。

该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 公共养老保险:加拿大实行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在加拿大工作的人都需要参加。

同时,加拿大还鼓励居民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

2. 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9.9%。

3. 养老金计算:养老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金额,最高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的25%。

国外养老保险的模式与评述

国外养老保险的模式与评述

CHENLI
22
建立多元养老保险体系。许多 国家都建立多元养老保障体系, 降低养老风险,保障老年人权 益。
CHENLI
23
尽可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对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者 给以补助。如加拿大。
CHENLI
24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随着人口老龄化逐 步延长。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多为65岁,男 女相同。同时规定:一是未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可以提前支取养老金;二是在人口 老龄化和人均寿命延长的情况下,一些国 家开始推迟退休年龄,如英国男性为70岁, 女性为65岁;瑞典为70岁。
为了防止因雇主宣布破产而致养老基金无力支付 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 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附加养老保险 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 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CHENLI
15
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 药剂师、律师等。
CHENLI
25
建立在劳资双方缴费的基础之 上,其经费来源于劳资双方的养 老保险缴费,面向全加拿大18岁 以后受雇并且向CPP供款的劳 动者,是传统意义上与收入关联 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
CHENLI
19
私人养老金计划(RSP)和养老储 蓄项目(RRSP)
是完全自愿参与的养老金方式, 采取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政府 提供相应的税收激励,即政府对 其缴纳的保险费给予税收优惠。
CHENLI
13
法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 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 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每年 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 险费的五分之一。
CHENLI
14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养老保险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国外养老保险制度也呈现出一些发展趋势。

以下是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些重要趋势。

1.灵活退休制度-传统上,国外养老保险制度通常规定特定的退休年龄,例如65岁,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更长寿以及晚婚晚育等因素,许多国家开始引入灵活退休制度。

灵活退休制度允许个体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退休时间,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2.个人账户制度-一些国家采取个人账户制度,即个体通过缴费建立个人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可以投资增值,退休时可以用于取得一定的退休金。

这种制度允许个体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进行个人投资规划,从而更好地为自己的养老储备做准备。

3.多支柱制度-4.长期护理保险-随着人口老龄化,对于长期护理的需求不断增加。

因此,一些国家开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提供针对失能和残疾老年人的额外保障。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老年人支付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负担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5.跨国养老保险协调-随着人口流动和移民的增加,跨国养老保险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双边或多边的养老保险协定,以协调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协调机制可以确保移民和离退休人员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和福利。

6.私人养老保险的发展-除了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私人养老保险也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发展。

私人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参加的保险计划,可以提供额外的养老收入和保障。

私人养老保险的发展可以补充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并为个体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总之,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向着更加灵活、个性化和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经济变化,国家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养老保险制度,以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和福利。

同时,养老保险的发展也需要个体和社会共同努力,通过个人储蓄和私人保险等形式,为自己的养老做好规划和准备。

国外养老政策

国外养老政策

国外养老政策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施养老政策,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

以下是一些国外养老政策的概述。

1. 欧洲养老金制度
欧洲的养老金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国家的养老金制度,另
一种是企业自行设立的养老金制度。

基于国家的养老金制度通常由政
府出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企业自行设立的养老金制度
则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之一,员工在退休后可以获得企业提供的
养老金。

2.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出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老年人在退休后可以获得社会保障金,这笔钱可以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此外,美国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和住房补贴等福利。

3. 日本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
活保障。

老年人在退休后可以获得养老金,这笔钱可以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此外,日本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和住房补贴等福利。

4. 加拿大老年人福利制度
加拿大的老年人福利制度主要包括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住房补贴和老年人医疗保险等。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申请相应的福利,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国外的养老政策主要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和住房补贴等福利,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改善,也为全球老龄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及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启示(全文)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及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启示(全文)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及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启发国外常见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有储蓄积存型、福利GJ型、GJ保险型与投保资助型。

以美、日、德为代表的发达GJ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GJ属于GJ福利型;澳大利亚属于GJ保险型;新加坡属于储蓄积存型。

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具有不同特点,对GJ经济的影响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一、发达GJ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北欧诸国十分重视公民平等权利,所以它的社会福利制度十分完善。

他们认为,公民有享受福利的权力,谋福利是社会不可推卸之责任。

在现实福利分配中,政府担当着积极而重要的角色,甚至超越了市场的作用,政府建立各种法律法规制度,旨在使社会福利普遍化、法律化。

这种福利方式在给公民带来巨大福利、保持社会稳定的同时,也给GJ带来了巨大负担。

美国是世界第一大贸易集团,市场机制也更加完善和成熟,在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十分重视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因此,美国的福利制度不同于一些欧洲GJ,在福利分配上存在着严峻的贫富悬殊问题。

由于奉行市场机制,所以养老保险主要以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存在,这对一些生产能力落后的群体产生较大影响。

日本养老保险则是通过GJ立法实行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主要由雇主、雇员、GJ三方负担。

德国养老保险目标是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正常生活,并具有一定购买力。

德国养老保险分为私人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法定养老保险,其中法定养老保险由雇主、雇员承担,并享受GJ的特别补贴。

以上GJ的养老保险虽然采取了不同类型的保险方式,但都是由政府、企业及个人分别承担责任,雇主和雇员承担主要的社保资金,政府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作为投保开支,在支出大于收入时由GJ税收弥补空缺。

因此,积极投保是公民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险是公民的基本权力。

二、国外养老保险的进展方向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的日益严峻,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课题,各国的改革方式各具特色,但总的来说都是逐步向多层次、私有化进展。

海外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与经验研究

海外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与经验研究

海外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与经验研究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渐凸显,海外养老金制度的发展成为各国政策制定者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养老金制度不仅涉及到老年人的福利保障,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稳定性。

本文将重点研究海外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与经验,并探讨如何将这些经验应用到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中。

一、海外养老金制度的发展情况1. 欧洲运作较为成熟的养老金制度欧洲国家在养老金制度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例如,瑞典采取了个人账户与国家退休金的相结合模式,鼓励个人储蓄与国家补贴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法国则实行了分配制度,养老金主要依靠税收和现收现付模式,通过公共财政进行支付。

2. 美国灵活多样的养老金制度美国的养老金制度相比欧洲国家更为复杂多样。

支持自由职业者的养老金制度主要是个人退休账户(IRA)和401(k),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意愿进行投资和储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美国还有社会保险制度(Social Security)和企业年金计划(Pension Plan)等多个层面的养老金保障。

3. 亚洲国家的养老金制度亚洲国家的养老金制度相对较为落后,但一些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改革和发展。

例如,新加坡实行了强制储蓄制度:雇员的工资中要强制扣除一定比例作为个人储蓄,同时也有雇主和政府的补贴。

中国台湾地区则建立了“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包括国家退休基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计划。

二、海外养老金制度的成功经验1. 多元化的养老金来源海外养老金制度的成功离不开多元化的养老金来源。

通过多元化的养老金来源,可以减轻养老基金的压力,降低过分依赖政府的风险。

这包括个人储蓄、公司年金、国家基金以及社会保险等多种资源。

2. 公平和可持续性成功的海外养老金制度普遍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在养老金的发放方面,强调根据个人的贡献和风险来确定养老金的水平,避免养老金过快提高导致资金短缺。

同时,针对贫困与弱势群体的养老金保障也被重视,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法国养老保险

法国养老保险

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情况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社会保险是从工薪劳动者的互助形式逐步发展起来的。

19世纪30年代,法国海员、矿山、铁路工人自发地组织了各种互助会,在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后互相救助,渡过生活的危机。

1910年,法国颁布了第一个强制性的养老保险法律,以工人和农民为保障对象,尝试建立统一的养老制度,但这一计划因不久爆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未能予以实施。

1930年,法国实施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保障项目包括工伤、养老和丧失工作能力等内容,实行基金积累制的运作体制。

但在30年代发生的经济危机中,严重的通货膨胀冲击了基金积累制,改革这种体制的要求被不久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粉碎了。

因此,法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二战以后建立的。

1945年10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社会安全法,由戴高乐政府颁布实施。

这项法律是法国在战后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也是其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从1945年迄今,其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法律基础上进行了多次调整。

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立法的强制性,所有有雇佣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领薪者根据本人的职业按收入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才能领取养老金。

2004年有2422万人参保缴费。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费用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一般工商业雇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16.65%,其中雇员承担应保工资的6.65%再加所有工资的0.1%,雇主承担雇员应保工资总额的8.3%再加所有工资总额的1.6%。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工资上线是2589欧元。

2005年基金收入795.43亿欧元。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标准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执行的是1993年8月修改的法律,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的参保年限必须达到40年(160个季度),达不到这个年限要按一定比例扣减养老金。

发达各国家的养老制度

发达各国家的养老制度

发达各国家的养老制度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一览(美国、英国、瑞士及德国)在探讨我们应该如何完善发展养老制度的时候,不妨来看看发达国家的养老制度。

美国养老责任三方共担美国的养老责任由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担。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上缴给政府,用于发放给已退休者、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在职者退休之后便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中享有相应的福利。

在职人员退休后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的多少视其工作时间长短、缴纳社保税数额以及退休年龄而定。

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额,将适当扣减。

英国老人“啃”房花样多英国的“以房养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把房产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月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进养老院后用该住房归还贷款。

据调查,大约有20%左右50岁以上的老年人打算采用这种方式。

另一种方式就是出售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

此外,还有老人将房产出售后,搬到其他物价水平较低的国家去养老。

瑞士养老保险有三支柱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的三支柱模式上。

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瑞士相关保险法规定,在职人员从17岁生日后的第一个月1日起开始支付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金。

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

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是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这是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

德国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后两者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情况简介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情况简介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情况简介
洪岩
【期刊名称】《浙江经济》
【年(卷),期】1993(000)010
【摘要】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对于养老保险,国际上有着不同的做法。

总的说来,有三种模式,即国有统筹模式、强制储蓄模式和投保资助模式。

其中以投
保资助模式最为普遍,其特色或长处之一,就是实行多层次的退休养老金制。

多层次
的退休养老金,概括起来,由国家法定退休养老金、企业补充退休金与个体养老储蓄
三部分构成。

在投保资助模式下,国家养老办法在不同的国家又有所不同。

在"人人养老"的"福利国家",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英国、日本,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洪岩
【作者单位】浙江省计经委经济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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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在当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为职工举办的私人养老保险与政府举办的养老社会保险和职工自己进行的个人养老储蓄一道,构成了老年经济保障的三大支柱。

这种老年经济保障不完全依赖于国家,而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养老制度,也是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

最近,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为了使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今后能够顺利发展,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

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很快,制度也比较成熟,所以本文着重对西方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介绍。

一、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举办万式企业养老保险又称雇员养老金计划、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举办的一种福利项目。

目前在西方国家,企业举办养老保险已十分普遍,举办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直接承付”,又称“自身保险”,即企业直接承担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直接承付”法可以采取基金式和非基金式两种方式。

基金式就是企业为今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而事先积累一笔基金。

这种积累可以采取“内部积累法”,即把积累的养老基金留在企业的帐面上;也可以采取“外部积累法”,即企业把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单独存放在企业以外的金融机构。

为了防止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挪用企业积留的养老基金,一些国家规定,直接承付养老计划不得采用“内部积累法”。

例如日本,企业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通常是放在信托银行,从而为信托银行开办养老金信托业务创造了条件;在德国,企业的养老储备基金主要存放在“特别保障基金”中,该基金具有投资公司的性质,可以使企业的一部分养老基金投资到资本市场。

非基金式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指企业不事先积累基金,而当养老金支付责任发生时,企业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支付。

非基金式养老计划的最大问题是一旦举办企业破产,其职工应享受的养老金将面临风险。

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问题,一些企业组建了互助协会或互助基金会,以互保的办法预防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直接承付养老计划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比较流行。

2.对外投保。

即企业代表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企业职工的养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保。

由于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养老金的支付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因而它可以克服“直接承保”方式下没有第三方承担支付风险的缺点(但这时企业缴纳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也不能由企业直接使用)。

在对外投保方式下,企业和职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个人保单安排”和“团体养老金计划”向受保人提供保险。

美国、英国。

日本等国的企业多是采用对外投保方式实施企业养老计划。

例如,1988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已达6280亿美元,与独立的养老基金会拥有的资产之比为1:2.6;在英国,该比例为1:4.7,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为1000亿美元。

3.通过参加养老基金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即企业委托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基金来办理其养老金计划。

养老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实体,它一般吸收同行业的企业加入。

在许多国家,养老基金会的成员地位是强制的,即一个企业如果要通过养老基金会举办企业养老保险,则必须加入某个特定的养老基金会,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

但也有一些国家例外。

如英国法律规定,强制一个企业成为某个养老基金会的成员是非法的。

养老基金会的受托管理机构一般由成员企业的雇主或工会代表选举组成,其职责是雇用基金管理者以及雇用负责收取保费和支付养老金的私人管理公司,养老基金会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以上服务。

目前这种通过私人养老基金会的方式举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英、美等国比较普遍。

二、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办法与社会保险计划一样,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需要的资金往往也靠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费筹集(日本的企业养老保险完全由雇主缴费)。

但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雇主负担的费用比重一般远高于雇员,而不是雇主和雇员等比例负担。

例如在德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雇主支付的部分平均占89%,美国这一比重为87%,英国、加拿大以及荷兰为70—75%,瑞士为58%。

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一般是由企业、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确定,但由于企业保险计划的缴费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防止人们避税,有些国家时这种缴费率规定了上限,一般都限制在15%左右。

例如英国规定企业养老保险雇主、雇员的总缴费率不能超过17.5%;瑞典规定的缴费率上限为13%。

在那些养老社会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的国家,企业养老保险被限定的最高缴费率一般较低,如德国为35%。

也有一些国家不直接规定缴费率限额,但要求企业养老计划按政府规定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或工资增长率计算缴费率。

例如,荷兰规定养老基金的缴费率要按4%的收益率计算;日本规定缴费率应按5.5%的收益率确定。

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因缴费率过高而导致的超额积累部分征税来弥补高缴费率造成的税收损失。

例如荷兰规定,如果企业养老基金积累的资产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15%,则政府要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积累征收40%的税收。

三、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企业养老保险除“直接承付”计划可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外,其它保险方式都需要建立一定的基金。

企业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又分为固定养老金计划和固定缴费计划。

固定养老金计划承诺职工退休时按月向其提供一定的养老金,这种年金计划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即按照保险统计原则积累起一笔基金,使保险计划的资产能够满足向当前全部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的责任。

而固定缴费计划只要求雇主和雇员按期向保险计划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并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其定期支付一定标准养老金的义务,通常是职工退休时向其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因此这种计划并不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

目前,西方国家除了德国、法国等少数国家非基金式的“直接承付”计划比较普遍以外(德国60%的企业保险采用“直接承付”方式,其中,又以非基金式为主;在法国,大多数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直接承付”制),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各种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

由于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养老金计划,所以在基金式计划中完全基金式计划也比较普遍。

例如在美国,企业基金式养老保险包括的职工已占私人企业职工总数的46%,其中固定养老金计划包括的职工占私人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其拥有的资产占全部养老基金资产的2/3。

1991年,美国私人养老计划中资产数额占应付养老金数额的比重不足100%的只有15%,而85%的养老保险计划资产——负债比率达到了100%以上,其中该比率超过150%的占全部计划数的38%,可见美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大多数都是完全基金式计划。

又比如,在荷兰,90%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固定养老金计划,1990年,荷兰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平均已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30%。

在西方国家中,只有丹麦等少数国家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缴费计划,这些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部分基金式计划。

四、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支付西方国家企业养老保险一般采用年金制(在日本有的计划采取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按照工人退休前的最后工资(如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或最好收入年份的工资水平(如瑞典)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者按月支付。

各国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不一,如英国为60%,荷兰为70%。

至于养老金是否随通货膨胀率调整,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德国和瑞典政府法律规定,企业养老金必须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英国则规定企业养老金至少要与5%以下的通货膨胀率挂钩。

但在大多数国家,企业养老金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并不是强制的。

尽管如此,企业养老金与物价指数挂钩的现象在瑞士、荷兰等国家仍很普遍。

如在荷兰,90%的退休职工可享受随物价指数调整的企业养老计划。

但也有一些国家,企业养老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很少与物价指数挂钩。

例如在加拿大,93%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没有通货膨胀保护的措施。

美国的一些企业养老计划只提供部分挂钩的指数化。

当然,在丹麦等国普遍实行的固定缴费计划并不存在上述指数化的问题。

五、国外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企业举办养老保险计划往往要形成一笔由私人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这笔基金的投资政府是否要加以限制,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政府只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作原则上的规定,即要遵循“审慎管理原则”,并且自身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美国为10%,英国、荷兰为5%),但对养老基金具体的资产结构不作规定。

而另有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丹麦等国政府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有严格的限制。

如日本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资产中股票或外国资产不能超过30%,对某一家公司的投资不能超过10%,债券投资至少为50%。

瑞士对各种资产比例上限的规定是:国内股票30%,国内不动产50%,外国股票10%,外国货币资产20%。

法国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至少要拥有34%的政府债券。

加拿大则规定,对超过养老基金资产20%以上部分的外国资产每月课征1%的税收,另外,不动产投资的限额为7%。

丹麦规定,养老基金资产的60%必须投资到国内发行的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股票投资的比重不得超过40%。

从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结构来看,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

日本、加拿大、丹麦等国的企业养老基金比较侧重债券投资,债券占资产的比重一般在50—70%,而英国、德国、荷兰等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债券的比重一般在25%以下。

在养老基金持有的债券中,政府债券占较大比重的国家包括荷兰、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目前该比重一般都达到了60—80%;但日本和丹麦企业养老基金的债券资产中政府债券占的比重不大,只有15%左右。

在西方国家中,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股票比重占的较大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两国均没有股票投资比重限制),1990年分别达到63%和46%,其他国家均不超过30%。

养老基金资产结构中贷款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主要有荷兰和德国,1990年分别为39%和36%,其他国家贷款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在西方国家,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以存款和不动产形式存在的并不多见:1990年,除了英国和美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存款比重各为6%之外,其他国家该比重都不超过3%;同年,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不动产占的比重较大的只有英国、荷兰和瑞士,而且最高比重为17%(瑞士),荷兰和英国分别只为11%和9%,其他国家不动产占的比重都很小,美国和丹麦的企业养老计划甚至没有不动产投资。

另外,各国由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和由独立的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其投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

例如,1989年,美国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39.8%,政府债券占116%,公司股票占12.3%;而由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12.3%,政府债券占12.4%,公司股票占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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