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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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二章资产

第十五条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结算备付金是指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第十八条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第十九条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拆借给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二十条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权证、其他等类别分类核算。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一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公司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利息收入。

返售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调整应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应收利息是指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类别分类核算。

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利息”。

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那些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未划分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三类的其他金融资产。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将应减记的金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并将其差额减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其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二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子公司投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

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初始计量:公司分别下列两种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

1、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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