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自由大宪章》
试论《自由大宪章》对国民权利的构建
试论《自由大宪章》对国民权利的构建作者:刘伟,刘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5期摘要:《自由大宪章》对国民权利作出了较为完整的构建。
首先是人身权利,它规定:自由人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皆不得被逮捕或遭受其他迫害。
这就为国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保障。
其次是财产权利,《自由大宪章》充分限制了国王滥用封君权力掠夺封臣财产的行为,并保护了国民的动产所有权。
再次是税收权利,其第14条款规定:国王如欲开征新税,必须召开大会议以取得国民一致同意。
这促成了议会的形成。
经过长期斗争,议会取得了完整的税收权利。
最后是参政权利,依据第14条款的规定,骑士和市民取得了出席大会议的权利。
几经反复,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议会的权利被巩固下来。
他们在14世纪组成了议会下院。
关键词:英国;《自由大宪章》;国民;权利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221-031215年《自由大宪章》对国民权利作了较为全面的构架,主要包括人身、财产、税收和选举四个方面。
它的实行,有力地限制了王权,保护了民权,从而成为英国宪政民主发展的新起点。
下面将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税权和参政权利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国民的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没有人身安全,其他问题无从谈起。
《自由大宪章》对国民的人身权利作了较为全面的构架。
首先,《自由大宪章》第39条赋予英国国民最基本的人身保护。
它规定: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等人”合法裁决或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或流放,或遭受其他形式的伤害。
第40条进一步补充说明:国王不得拒绝或延搁任何自由人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另外,第21条还特别说明:伯爵和男爵,非经其“同等人”依法审判,不得处以罚金,而且须按犯罪程度相应科罚[1]。
下述三项条款进一步充实了国民的人身保护问题。
第24条规定:国王的下属均不得受理有关王领的诉讼;第38条规定:今后,国王的下属在无可靠证据的前提下,不能单凭一己之言使任何人受到审判;第44条规定:今后不得以普通传票传唤居住在森林区以外之人到森林法庭受审,除非他是森林区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告人的担保人[2]。
1215年《自由大宪章》基本精神研究
1215年《自由大宪章》基本精神研究作者:安天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 1215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该文件在英国历史上的反复确认促进了英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其中所蕴含的有限王权、王在法下、人权保障与契约政府等基本精神作为其思想内核深刻影响了英国社会的价值观念,作为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精神较于文本无疑对社会有更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从产生、主要内容及影响等方面对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基本精神进行研究,分析其思想内涵和深刻影响,并从中提取有益因素,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经验,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自由大宪章基本精神思想研究作者简介:安天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49-03一、《自由大宪章》的产生(一)约翰的残暴统治亨利二世建立了金雀花王朝之后进行了以加强王权为根本目的的改革,通过加强王权,改变封建契约的传统关系,使许多封建领主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
到理查德统治时期,贵族与国王的对立已经从不满逐渐走向公开。
1199年约翰继位,他肆意践踏封建契约关系,横征暴敛,扩大贵族的封建义务,干涉贵族事务,进一步激化了与贵族的矛盾。
为了慑服贵族,约翰国王采用恐吓、酷刑、处死等残暴手段。
可以说他是一个惨无人道的暴君。
(二)反约翰起义爆发对法战争的失败加速了贵族叛乱的爆发。
约翰被法军赶出诺曼底不久,又相继失去了安茹、曼恩等在法领地。
再后来英国在法国的领地丧失净尽,贵族的利益严重受损。
在贵族们看来,约翰不仅是一个暴虐领主,还是一个没有尽到领主职责的“失职领主”。
由此贵族联合起来发动了武装起义,希望通过武装起义维护封建契约关系。
由于参加起义的不只是贵族集团,还有教士和城市市民,所以说反约翰起义不仅仅是一次贵族反对最高领主的武装叛乱,也是一次人们反抗专制暴君的政治大起义。
约翰当政期间,王权与教会、诸侯、市民都有十分尖锐的矛盾。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意义简述六百字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意义简述六百字摘要:一、引言二、英国自由大宪章的背景三、英国自由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四、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历史意义五、英国自由大宪章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影响六、结论正文:【引言】在英国历史的长河中,自由大宪章无疑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献。
它诞生于中世纪,为英国人民争取自由、权利和民主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对英国自由大宪章的背景、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及其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影响进行简要阐述。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背景】英国自由大宪章诞生于1215年,当时英国国王约翰(又称“失地王”)因贪婪无度和专制统治引发了贵族们的反抗。
为了平息贵族们的愤怒,约翰国王被迫签署了这个宪法性文件。
自由大宪章旨在限制国王的权力,保障贵族的特权,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主要内容】英国自由大宪章共有63条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保障贵族的土地权益、限制国王对贵族的征税权、确立司法独立、保障个人自由等。
这部宪章对当时的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后来英国民主制度发展的基石。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历史意义】自由大宪章的诞生,标志着英国开始实行有限君主制。
它确立了法律至上原则,为后来英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自由大宪章也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影响,许多国家在制定宪法时都借鉴了其经验和原则。
【英国自由大宪章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影响】英国自由大宪章虽然是中世纪的产物,但其蕴含的民主、自由、平等等理念对现代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为后来英国及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定提供了借鉴,推动了全球民主制度的发展。
时至今日,自由大宪章仍然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结论】总之,英国自由大宪章是中世纪英国民主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它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部宪章所蕴含的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观,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
《自由大宪章》对英国早期宪政的作用及影响
《自由大宪章》对英国早期宪政的作用及影响
卢峰
【期刊名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23)009
【摘要】<自由大宪章>是英国13世纪的重要宪政里程碑,也是近现代宪政的历史基石.从现代法治观点看,它仍有许多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诸如其政治契约观念,对人权的确认保障,君权有限的观念,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和对议会制度的作用等.对大宪章在英国宪政起源上的各种作用、影响作点思考,会给我们的宪政建设带来不少启迪.【总页数】4页(P66-69)
【作者】卢峰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南京,21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4
【相关文献】
1.《大宪章》对英国宪政的影响——兼论《大宪章》现象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启示[J], 陈书成
2.英国宪政中的知识与智慧--以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为素材的分析 [J], 蒋志如
3.英国宪法发展及其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示--纪念《自由大宪章》发表800周年 [J], 孙长江
4.试论《自由大宪章》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英美宪政史为基点 [J], 席瑨玮;郑
鹏程
5.中世纪的英国妇女地位的特殊性——以英国《自由大宪章》为视角 [J], 赵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自由大宪章
whole barony; the heir or heirs of a knight, 100s, at most, and whoever
owes less let him give less, according to the ancient custom of fees.
forever, all the underwritten liberties, to be had and held by them and
their heirs, of us and our heirs forever.
2. If any of our earls or barons, or others holding of us in chief by
very essential to the English Church, we, of our pure and unconstrained
will, did grant, 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d did by our charter confirm and did obtain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same from our lord, Pope Innocent III, before the
Scotland), Waren Fitz Gerold, Peter Fitz Herbert, Hubert De Burgh
(seneschal of Poitou), Hugh de Neville, Matthew Fitz Herbert, Thomas
宗教的力量——从《自由大宪章》看东西方传统社会的差异
宗教的力量——从《自由大宪章》看东西方传统社会的差异随着英王约翰不情愿地在兰尼美德草原为一份法案盖上皇室用章,深深影响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自由大宪章》正式宣告生效。
尽管《自由大宪章》提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治不受国王干涉等只是为了维护贵族的利益,但是她所蕴含的自由、法治、个人独立等理念对后世的民主政治确实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
西方现代社会所推崇的自由、民主、法治等理念也是在封建专制时代萌发的,英国还尤其是欧洲君主集权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可是为什么是英国、为什么是欧洲,能够在黑暗的中世纪发展出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又为何只有在西方,这些价值观才能冲破层层藩篱,结出丰硕的果实?近代前夜的中国并非完全没有自由、民主、法治的萌芽。
黄宗羲提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顾炎武则主张“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相比同时期西方的启蒙思想,一样闪烁的民主、自由的光辉。
可是,随着满清入关,政局日渐稳定,这些思想也逐渐泯灭了,而西方的民主思想却随着社会运动而不断传播、不断进步,最终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
是什么,造成了二者的差别呢?这也许可以从《自由大宪章》里找到答案,《自由大宪章》所体现出的东西方传统社会的差别,不仅体现在自由、民主、法治这些理念上,还体现在宗教力量的差别上,宗教力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成了西方民主政治的顺利发展。
而作为西方民主之源的《自由大宪章》,从其产生的背景到具体的内容,都深受宗教的影响。
《自由大宪章》的起因之一,就是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廷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可见,宗教神权是制衡封建王权的重要力量,这使得西欧君王自始至终就没有像中国古代帝王那样拥有大一统的权力。
君主没有绝对的权威,人们就不会像古代中国那样产生绝对的忠君思想,当君主有过失或者触犯了人民的利益时,人们就有勇气向其挑战。
教权与王权博弈的另一个好处是双方都在争取削弱对方,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民的自由。
论《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论《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摘要】《自由大宪章》是否为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学界争议已久,笔者试图对其内容、基本精神与近代宪法进行对比,分析文本的资本主义性质,从而得出《自由大宪章》之所以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归结于其被不断解释的结果。
【关键词】《自由大宪章》;宪法性文件;资本主义一、疑问的提出兼驳有关疑问诞生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文献、英国宪政文明的基石,被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但对此称谓,学界存在很大分歧。
任何说法应有其源,据笔者考究,最早提出《自由大宪章》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是柯克,而将这一说法最早介绍到中国来的则是梁启超。
关于《自由大宪章》是否为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的宪法性文件,这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它是否宪法性文件——这涉及宪法的标准,二是它是否是资本主义性质宪法性文件,这涉及《自由大宪章》的性质。
笔者认为,《自由大宪章》不是因为其被制定才成为宪法性文件,而是因为被不断解释和反复确认才成为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二、《自由大宪章》是否为宪法性文件在判断《自由大宪章》是否一部宪法性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根据宪法的存在形式与实际内容,对其分类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宪法即成文宪法,它从外部特征来界定,主要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
“所谓实质,就是宪法所规定的事项,就是宪法的内容。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1]英国是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国家。
这种划分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从而来解释没有宪法典的英国有宪法的疑问。
因此,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路径,即从近代宪法的实质内容来界定《自由大宪章》是不是一部宪法性文件,将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与近代宪法的实质进行对比,从而得出结论。
(一)《自由大宪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我们来看一下《自由大宪章》的内容,从生命权层面分析,主要体现在第17条、第21条、第34条、第38条、第39条等规定。
论《自由大宪章》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论《⾃由⼤宪章》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2019-10-27摘要:《⾃由⼤宪章》被公认为是13世纪英国宪政的⾥程碑,从现代法治观点看,它仍有许多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
对《⾃由⼤宪章》在英国宪政起源上的各种影响作点思考,会给我们的宪政建设带来不少启迪。
关键词:《⾃由⼤宪章》英国宪政⼈权在英国宪政史和世界宪政史上,《⾃由⼤宪章》被公认为是⼀个⾥程碑,它是中世纪英国贵族与国王⽃争的产物,虽然包含有诸多封建因素,但其所体现的王在法下、王权有限的法治思想及其所设⽴的协商征税、保护私有财产权制度、基本⼈权保障等原则都与英国宪政制度的建⽴有着直接的联系。
《⾃由⼤宪章》由⼀个封建性⽂件经过漫长的转化最终成为英国宪法性⽂件,给英国的宪法理论和政体的演进刻下深深的印记,并产⽣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由⼤宪章》产⽣的原因(⼀)社会⽣产⼒迅速发展在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的英国,农业⽣产中盛⾏三圃制,农业⽣产的达到了新的顶峰。
另外,此时的英国逐步摆脱了原来简单的农业⽣产模式,农民致⼒于农耕外加⼤量养⽺,许多中⼩封建主开始圈占农村公社的公有地,这必然导致封建主与农民的⽭盾尖锐起来。
再者,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英国的⼈⼝有着惊⼈的增长,“1086- 1348年,⼈⼝从135万猛增⾄400万”。
1(⼆)城市迅速增加农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业的发展,逐渐成熟的⼿⼯业也⾃然⽽然的与农业分离开来,这既加速了城市发展的进程,⼜促进了⼿⼯业⾃⾝技术的提⾼,各种商⼈⾏会和⼿⼯业⾏会的急速发展是国内市场形成与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标志。
随着城市居民⼈数的增加,⼀些城市要求获得⼀定的⾃治权利,于是城市⾃治权出现。
因此市民阶级的⼒量也⼤⼤加强。
他们作为⼀⽀独⽴的政治⼒量出现在英国的历史舞台上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诸侯地位巩固12、13 世纪英国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尖锐的⽭盾和冲突。
“在理论上,封建制度永远是国王和封⾂之间的⼀种契约关系,但在英国,这种契约关系⽐在别处更富现实性。
(完整版)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
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
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
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
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
贵族的自由——读《自由大宪章》
贵族的自由——读《自由大宪章》在中世纪的英国的政治舞台上,最活跃的是两大势力——贵族与国王。
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关系。
国王是最大的封主,封给贵族土地;贵族需要宣誓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缴纳赋税,提供军事保护。
同时国王还会不定期的召开会议,邀请贵族们共商国是。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国王和贵族是相互配合的。
然而,当国王的一些行为引起众怒,贵族的反抗也就开始了,《自由大宪章》的颁布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时代。
当时的英国国王约翰,通过囚禁王位竞争对手这一卑鄙的方式夺取了皇位。
在当上国王之后,对外作战不利,对内横征暴敛,国家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至此,《自由大宪章》正式生效,虽然之后国王,教会,贵族三者不断对宪章条款进行删改,但是大宪章“法在王上”,“贵族自由”的精神从未改变。
《自由大宪章》洋洋洒洒数千言,共63条,很大程度限制了国王的财权和人权,同时保障了贵族,教士,商人的权力。
其中第2,4,12,14,16,17,18,21,39,40,43,52,55,56,61条我认为尤为重要。
自由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宣布国王不得擅自征税,擅自让国民服役,削弱国王司法审判权。
大宪章中规定国王的法令必须经由男爵25人同意,经由“全国公意”(在此我认为代表大多数贵族的意志)方可实施;同时规定不得强迫“自由人“(保有土地之人)服额外之役,不得在未经同级贵族的陪审下进行审判,这些条款都保障了贵族特权。
有学者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之母,英国宪政是世界宪政之母,大宪章中的这些条款,确定了“国王在法律之下”,“理朝不理政”的基本原则,为之后的光荣革命实现君主立宪制奠定了基础。
第二、保障国民权利和自由,鼓励自由贸易。
大宪章中有条款涉及到商人,犹太人,并且规定伦敦城市自由城,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说明贵族已突破了以往反抗王权的狭隘性,试图同社会各阶层团结起来一起反对专制王权;此外,大宪章中还有大量条款保障遗孀,罪犯,农奴的合法权利,虽然还留有只允许贵族阶层通婚,妇女指控犯罪除丈夫受害不成立等不平等条款,但是在那个时代,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是领先于世界的,《自由大宪章》,注定成为一个近代世界文明的起点。
自由大宪章
PEACE PAPERSISSN 1606-4976辅仁大学若望保禄二世和帄研究中心和平丛书26英国大宪章今译雷敦和译若望保禄二世和帄研究中心2002 年联络地址〆台湾24205 新庄市辅仁大学罗耀拉大楼电话〆886 2-2903-1111ext 3111传真〆886 2-2904-3586E-mail〆peace@.tw网站.tw/homepage2/d4.htm英国大宪章今译1翻译背景中英关系在第十八世纪不很成功,明末清初的传教使中没有英国人,因此中国对英国的认识不深。
鸦片战争后,开始注意英国海军的力量,因此1874 年派人到英国去学海军,其中一位是严复(1853-1921)。
除了研究海军,严复有时间政治。
虽然严复没有研究英国大宪章,但是他非常羡慕英国的国会,自由与法制。
回国后,他继续研究这些题目,写文章,使得中国知识分子对英国有好感。
严复的弟子梁启超受到他影响,在其「新民说(1902 年)」赞美英国的制度,认为由于英国政府纳税,因此人民必顸为自己的权利奋斗。
这一点是来自英国大宪章的影响﹕吾国今日所最要者,在使一国中大多数人知立宪,希望立宪,且相率以要求立宪。
若果能尔尔乎,则彼英人在昔常有「权利请愿」之举,有「不出付议士不纳租税」之格言,真可谓惟一正当之手段,惟一正当之武器也。
1梁启超建议中国建立类似的制度,要不然老百姓一致不关心政府的事情又不注意自己的权利。
严复(1906 年)倾向于法国法理学者孟德斯鸠的《法意》,不过他很佩服英国的宪法制度﹕英国今日之行法权,乃以首相为付表,而各部院地方辅之,1 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原载《新民丛报》第76 期。
引自﹕张岱年、敏译(主编),回读百年﹕20 世纪中国社会人文论争第一卷,郑州﹕大象出版社,1999 年,287-308 页,在300 页。
若望保禄二世和帄研究中心2通为一曹,由于一党。
英国国王以及国会上院有权利准驳下院通过的法案,但是严复注意到,他们不用此权,因此﹕立法权自英制言实总于下议院,其国民权之重,可想见矣。
英国大宪章的介绍
英国大宪章的介绍
《大宪章》(,12___年6月15日(一说1213)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
其宗旨为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独立与经济权益。
又称《自由大宪章》或《1215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创造了法治这一理念。
时至今日,《大宪章》中的三个条款目前仍然有效,包括保证英国教会的自由,确认伦敦金融城及其他城镇的特权,以及所有人都必须有合法的审判才能被监禁。
英国大宪章产生的背景
诺曼人(Normans)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Anglo-Saxons)原来的统治土地,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一世(Richard)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___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廷向英格兰施以惩罚,约翰被迫于12___年向教皇屈服。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意义简述六百字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意义简述六百字摘要:一、引言二、英国自由大宪章的背景1.约翰国王与贵族的矛盾2.贵族抗议与《自由大宪章》的制定三、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内容1.对国王权力的限制2.保障贵族权益3.司法独立的初步确立四、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影响1.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2.民主思想的传播3.法律制度的完善五、结语正文:在英国历史的长河中,自由大宪章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它诞生于约翰国王(King John)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冲突。
约翰国王在位期间,由于征税政策、战争失利等原因,与贵族阶层的关系日益紧张。
为了平息贵族的抗议,1215年,约翰国王被迫签署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共有63条条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对国王权力的限制。
在这份文件中,约翰国王承诺尊重法律,不再随意剥夺贵族的土地和财产,同时保障贵族的权益。
此外,宪章还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初步原则,使得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国王的操控。
《自由大宪章》的签订,对英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为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了以议会为中心的政治体制,国王的权力逐渐受到制约。
其次,《自由大宪章》传播了民主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发展提供了精神支柱。
最后,它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宪章的签订使得司法体系逐渐独立,为英国法律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总之,英国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法律文件。
它不仅在当时缓和了国王与贵族的矛盾,还对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自由大宪章名词解释
自由大宪章名词解释
自由大宪章,是英国1215年狮心王理查与反叛贵族订立的协定,该协定厘定了国王和贵族的权利义务。
大宪章也称《自由大宪章》。
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1199一1216在位)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
全文共63条。
主要内容是保障封建贵族和教会的特权及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限制王权。
规定非经贵族会议的决定,不得征收额外税金;保障贵族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对任何自由人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放逐出境;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的自由;统一度量衡,保护商业自由等。
同时规定由领主推举25人员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
宪章主要是封建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文件,并未改变广大农民的地位,而且不久即被即位的亨利三世撕毁,失去效力。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大宪章被利用作为争取权利的法律依据,并被确定为英国宪法性文件之一。
用中国历史解读《英国大宪章》
用中国历史解读《英国大宪章》西元1215年,英国的一些贵族和主教同英国国王签订了一个协议,史称《大宪章》。
这个《大宪章》在西方历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很多西方历史书都以相当的篇幅描述这个法律文件。
的确,对于西方历史,尤其对于英国来说,这个法律文件是很重要。
因为在此之前,西方历史上几乎没有这样的法律,它关系到贵族的权利,贵族妇女的权利,法庭审判方式,一些简单的财产权利等。
《大宪章》因为它的内容在西方历史上的重要性,被西方人看得很重,这很容易理解。
但是,一些中国人也顺着西方人的结论,将《英国大宪章》说得神乎其神,就很没有道理。
比方说,有的中国学者把《大宪章》称为“划时代的人权宣言”,这种高帽子基本上属于“拿着鸡毛当令箭”。
之所以在某些中国学者那里会有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中国历史严重缺乏了解,也缺乏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的横向比较。
《英国大宪章》的年代,相当于中国南宋宁宗(西元1194~1224在位)时期。
因此,用宋朝的法律与《英国大宪章》相比较,我们就很容易看出,在很多法律问题上,到底谁先进,谁落后。
例如《英国大宪章》第七条规定,丈夫死后,寡妇应获得她原先的嫁妆和遗产。
这个规定的现实基础是,贵族只能与贵族通婚,贵族女性嫁给贵族男性时,会带来值钱的嫁妆,比方说土地。
因此,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丈夫死后,女性贵族成了寡妇,她原先带来的土地之类的嫁妆,依然归她自己。
类似这样的规定,在宋朝的法律条文中要彻底得多。
依宋朝法律,女性对于嫁妆的权利,遍及每一个人,而不仅仅是女性贵族。
甚至在丈夫未死时,嫁妆的处置权依然在女性手里。
就在比《英国大宪章》稍早一点的时间,南宋有一个妇女三次改嫁,其嫁妆依然在自己手里。
再如,《英国大宪章》规定,不得强迫拥有土地的自由人“服额外之役”。
在这里,英国所谓拥有土地的自由人,是指贵族和武士。
而当时大多数英国农民,都是没有土地的农奴,与领主之间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依附关系。
在宋朝,绝大多数农民都可以自由拥有土地,自由买卖土地。
第一章 自由大宪章
1215 年,贵族们提出请求——要求约翰遵守以前法律,尊重臣民自由。如不 接受,将诉诸武力。
约翰拒绝 贵族进攻伦敦,市民相应贵族军队 约翰与贵族在泰晤士河畔谈判,签字。
1215年1月6日,《无名自由宪章》,被认为是《大宪章》的雏形;(12条) 1215年4月26日,新增了“男爵条款”,可谓《大宪章》的初稿;(49条) 5月17日,贵族党占领了伦敦。 5月27日,约翰命令朗顿出面安排停战。 贵族的条件增加到63条。(63条)
序言
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his archbishops, bishops, 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 servants, and to all his officials and loyal subjects, Greeting.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 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 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 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 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 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
KNOW THAT BEFORE GOD, for the health of our soul and those of our ancestors and heirs, to the honour of God, the exaltation of the holy Church, and the better ordering of our kingdom, at the advice of our reverend fathers Stephen, archbishop of Canterbur y, primate of all England, and cardinal of the holy Roman Church, Henr y archbishop of Dublin, William bishop of London, Peter bishop of Winchester, Jocelin bishop of Bath and Glastonbury, Hugh bishop of Lincoln, Walter Bishop of W o r c e s t e r, W i l l i a m b i s h o p o f C o v e n t r y, ………… a n d o t h e r l o y a l subjects:
论英国《大宪章》的发展历程及影响
论英国《大宪章》的发展历程及影响居正【期刊名称】《《吕梁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8)005【总页数】5页(P40-44)【关键词】英国; 大宪章; 约翰王; 国王权利; 臣属权利【作者】居正【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561.322015年3月13日,英国大英图书馆以“《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为主题进行了综合展出,纪念《大宪章》颁布第800周年。
《大宪章》(CARTA,来自拉丁语)也称为《自由大宪章》,是英国约翰王于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兰尼米德签署的一份文档。
它由坎特伯雷大主教起草,目的是使约翰王与叛乱贵族之间达成和解。
它承诺保护教会权利,保证贵族不受非法拘禁,它也限制了贵族从国王得到的各种帮助。
自1215年约翰国王签署《大宪章》以来的一个世纪里,它的各种版本的抄本超过1000份。
《大宪章》被认为是中世纪英格兰的一项基本法,但很少有人研究它。
直到十七世纪,以科克为首的议会立法专家为了反抗斯图尔特王朝的专制君主政体,寻找议会行动的合法性基础,才组织并研究了《大宪章》。
他们称它将英国从暴君统治中解放出来,赋予人民最基本的自由权利。
科克的观点对18世纪的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0世纪以后,《大宪章》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历史学家不再把《宪章》放在历史景观的宏观结构中,而是集中于对历史案例或问题的详细研究上,揭示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宪章》的性质。
当代西方学术界大量的学术专著和论文的发表昭示着《大宪章》的研究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大宪章》产生的历史背景(一)《大宪章》产生的原因《大宪章》是约翰王(1199年—1216年)在位时期推行的国内外政策的产物。
《大宪章》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约翰王滥用权利向贵族征收封建捐税,用来支付连年对外战争的巨大耗支引发了贵族对统治者的不满。
1154年,英国的亨利二世登上英国的王位建立了一个安茹王朝。
浅谈《自由大宪章》体现的“王权有限”观念
・
权 对 贵族 进行 巧取 豪 夺 。 因此 大 宪 章 中关 于封 地 继 承 的规 定 对 限 制 王 权具 有 重 大 意 义 。第 2条 承 认 封 臣后 代 所 享有 的封
土 继 承权 ,国王 只可 以按 照 传 统 规 定 向他 们 收取 一 定 的继 承
Au .0 g2 1 1 Vo. . 1 No8 8
浅谈《 自由大宪章》 体现的“ 王权有限’ ’ 观念
王 静
( 西南 大学 历 史 文 化 学 院 , 庆 4 0 1 ) 重 0 7 5
摘 要 : 中世 纪英 国一 个 重要 的传 统 和 理 念 是 王 权是 有 限的 。 2 5年 的 《 11 自由大 宪章 》 当 时制 约 王 权 的代 表 性 是
2 1 年 8月 01 第 8卷 第 8期
湖 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u a f b i ies yo c n misHu nt sa dS ca ce c s o r lo e v ri f o o c( ma ie n o ilS in e n Hu Un t E i
开 会 议应 在 “ 定 日期 依 出席 者 之 公 意 进 行 , 以缺席 人 数 阻 指 不 延之” 。这 条 具体 规定 了 国 王征 收税 金 的 项 目 。 国王 任 意 为
征 收 税 金 设定 了不 可 逾 越 的界 限 。
约翰王统治期间, 教矛盾特别尖锐。 政 因而 大 宪 章 首先 争 取 教会 的 自 由权 利 。 篇 第 1 就 规 定 英 国 国 王 及 其 子孙 “ 开 条 英 国 教会 当享 有 自 由 , 权 利 将 不 受 干 扰 , 自由将 不 受 侵 犯 。 其 其 ” 由 于 11 2 5年 以前 国王 侵 夺 教 士 团选 举 权 的 现 象 就 已经 相 当 严 重 ,所 以 大 宪 章 规 定 国王 必 须 尊 重 教 会 自由 选 举 的权 利 : “ 于 英 格 兰 教会 所 视 为 最 重 要 与最 必 需 之 自由选 举 … …余 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由大宪章(1215)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
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
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
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
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俾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俾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
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池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俾能井井有条。
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项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具,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分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宅人之卑属亲族通告。
(7)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立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
寡妇之嫁奁,嫁资,及其应得之遗产与其夫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不付任何代价。
[自愿改醮]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后,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奁应交还之。
(8)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醮,但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未得余等同意前不改醮。
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亦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
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
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
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甚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
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著,不在此限。
(10)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
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
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
即(一)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
(二)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
(三)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但以一次为限。
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
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
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
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
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
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女以外。
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
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问,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18)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地区审理。
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19)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审理,则应就当日出庭之武士与自由佃农中酌留适当人数,俾能按照事件性质之轻重作出合宜裁决。
(20)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犯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对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
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
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21)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2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不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
(23)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惟向未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
(24)余等之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与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诉讼。
(25)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26)凡领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时,执有余等向该亡故者索欠之特许证状之执行吏或管家应即依公正人士数人之意见,按照债务数额,将该亡故者之动产加以登记与扣押,使在偿清余等债务之前不得移动。
偿清后之剩余,应即交由死者之遗嘱执行人处理。
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债,则除为其妻子酌留相当部分外,其余一切动产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处理。
(27)任何未立遗嘱之自由人亡故时,其所遗动产应依教会之意见,经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偿还死者债务之部分应予留出。
(28)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武士如愿亲自执行守卫勤务,或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执行,而委托合适之人代为执行时,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强索财物。
武士被率领或被派遣出征时,应在军役期内免除其守卫勤务。
(30)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1)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2)余等留用重罪既决犯之土地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逾期后即应交还该项土地之原主。
(33)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斯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之堰坝与鱼梁概须拆除。
(34)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敕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35)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
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36)自此以后发给检验状(验尸或验伤)时不得索取或给予任何陋规,请求发给时,亦不得拒绝。
(37)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余等之土地,但同时亦保有其他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诸关系强迫取得其继承人(未成年人)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监护权。
除该项货币租地,劳役租地与特许享有租地负有军役义务外,余等皆不得主张其监护权。
任何人以献纳刀、剑、弓、箭等而得为余等之小军曹者,余等亦不得对其继承人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张监护权。
(38)自此以后,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管家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水火法)。
(39)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41)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
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
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42)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
但监犯与被褫夺法律保护权之人为例外,关于敌国人民与商人,依前述方法处理。
(43)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承继税。
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
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时,负保管之责。
(47)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圃,森林官,园圃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革除,务使永不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