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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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2 林业行政确认
(l)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关的法律事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 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林业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土体 ② 确认的内 容是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③ 是一种要 式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 确定 ② 认可 ③ 证明 ④ 登记 ⑤ 行政鉴定 (4)行政确认的作用 ① 有利于预防林业纠纷的发生 ②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③ 可以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 处理依据
1.7.3 监督的方式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听证 ③行政执法检查 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⑤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⑥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指林木种子是指什么?答: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问:是不是所有的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答:不是。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3、问: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是不是实行许可制度?答:是。

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4、问:什么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5、问: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它采种林分;(四)具有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五)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和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问: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一)从事林木种子批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问: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是不是应当根据林业行政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答:是。

林木种苗行政检查情况汇报

林木种苗行政检查情况汇报

林木种苗行政检查情况汇报近期,我单位对林木种苗进行了行政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包括我市各林业种植基地和林木种苗生产企业,共计涉及20家单位。

二、检查内容。

1. 生产资质和证照是否齐全;2. 种苗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3. 种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4. 生产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5.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情况。

经过对各单位的逐一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有部分单位的生产资质和证照不齐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2. 个别单位在种苗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操作,导致种苗质量不达标;3. 存在部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我单位已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具体要求如下:1. 对于生产资质和证照不齐全的单位,要求其立即补齐相关手续,并进行整改;2. 对于存在不规范操作的单位,要求其立即整改生产流程,确保种苗质量符合标准;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我单位将依法处理,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并进行自查自纠。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1. 继续加大对林木种苗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生产过程合规;2. 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的抽检工作,确保种苗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六、总结。

本次行政检查,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但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林木种苗行政检查力度,确保林木种苗生产企业的合规运行,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和质量。

以上是本次林木种苗行政检查情况的汇报,请领导批示。

2.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2.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森林培育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主要内容一、林木种苗管理概述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是保证造林绿化进度、提高林分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林业的发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本节所讲的林木种子,也称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管理涉及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以及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等。

由于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加之林业行业内部和社会对林木种苗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组织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缺乏,致使林木种苗市场假冒伪劣现象比较严重,给林业生产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林农的利益。

因此,切实加强林木种苗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二、木种苗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1.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种质是指生物亲代传递给子代的遗传物质,它往往存在于特定品种之中。

如古老的地方品种、新培育的推广品种、重要的遗传材料以及野生近缘植物,都属于种质资源的范围。

种质资源,又称遗传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由于种质资源是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加之生物体种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所以保护种质资源是十分重要的。

《种子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非法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保存、交流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地。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2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3 林业行政检查
(l)概念与特征
林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 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 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是一种依职权的监督检查 ② 是一种限 制性执法行为 ③ 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 行为 (3)林业行政检查的方法: ① 实地检查 ② 书面检查 ③ 特别检查 (4)林业行政检查的法律控制
1.6.4 林业行政处置
(l)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 时强制、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点: ① 具有急迫性,是在紧急情形下适用的 ② 具有临时性和即时性 ③ 具有直接强制性
(2)法律控制
1.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1 . 7 . 1 概念与作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 群众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林业 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预防、补救、改进作用。
1.7.2 监督的内容
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是否有《林业行政执法证》; 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执法; 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7. 办案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8. 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9. 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受理、审理; 10. 罚没财物的处置是否合法。 1. 2. 3. 4.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10篇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10篇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10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1) 一是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决定》、职业病防治、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房屋租赁管理、房屋拆迁管理等列入制定计划的政策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合理安排全年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是强化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工作。

我镇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桂林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范文件起草、审核、公布、报备等制定程序。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制度,对要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积极加强对重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并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开展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等方面内容进行周年情况报告。

党政办公室要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组织对镇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向社会公布相关清理结果。

三是加快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进程。

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制度建设工作方式,加快建立民主参与、科学论证机制,要继续完善社会各界参与政府规范化文件制定工作的专题协商、民主座谈制度,切实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从今年起,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安全的外,将全面实施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一)健全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行政执法领导机构,细化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各成员职责。

把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的环节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加强我镇的法治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法律专业人才,明确专、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

要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还要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以适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的需要。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024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024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024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为了保护和管理林木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2023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加强林木资源保护和管理1. 加大对林木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增加植树造林面积。

2. 制定和完善林业立法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对非法砍伐、非法采伐、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3. 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工作。

加强对火源的源头管控,严格控制火种的使用,提高森林火灾预警和扑救能力,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4. 推动林木种植和培育工作。

加大对植树造林的支持力度,加强林木种植技术培训,提高种植质量和效率,增加森林面积。

5. 开展护林员制度建设。

建立一支专业的护林员队伍,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护林员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加强林业市场监管1. 加强对林木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加强对木材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非法销售、非法采购和非法加工经营,打击木材走私和非法伐木。

2. 推动林业生态修复和景观保护工作。

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景区的管理和保护,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提升景区的生态质量和旅游价值。

3.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和保护,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和非法猎捕行为。

4. 推动林业标准体系建设。

制定和完善林业产品质量和产业标准,提高林业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5. 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防控工作。

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控,及时发现并控制病虫害的扩散,保障林木资源的健康。

三、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实力。

2. 完善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

引进先进的执法技术和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林业执法工作的科技支撑。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指林木种子是指什么?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种子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3、林木种子用种质量纠纷如何解决?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的方式是什么?根据《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规定,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监督抽查制度。

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委托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

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是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大造林使用林木种苗监督抽查力度,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质量,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关系苗、人情苗,切实繁殖腐败行为。

二是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

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林木种苗应附有标签。

三是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

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四是实行林木种苗订单制度。

五是实行林木种苗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宁夏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宁夏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置 和人 员 编 制 , 自治 区林 业 局 将 过 去 种 子 和苗 木 分 别 由 自治 区种 子 管 理 站 和 造 林 处 管 理 的 职 能 统 一 划 归 种 苗 管 理 总站 , 并 委 托 种 苗 管 理 总 站 进 行 种 苗 行 政 执 法 T
作, 强 化 了种 苗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在 抓 好 自治 区级 种 苗 管 理机 构 建 设 的基 础 上 , 自治 区林 业 局 要 求 全 区各 地 级 市
种 苗 质 量监 督 抽 查 暂 行 规 定 》 、 《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许 可
证管理办法》 、 《 林木种 子包装和标 签管理办法 》 、 《 主要 林 木 品 种 审定 办法 》 、 《 林木种子质量 管理 办法 》 、 《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管理 办法 》 、 《 林木种子采 收管理 规定 》 、 《 林 木
和县( 市、 区) 林 业 行 政 主管 部 门也 要 加 强 林 木种 苗 管 理
种苗生产面积 达到 6 O万 亩 , 其 中种 子生 产基 地 1 4万 亩, 种子年生产 能力达 1 5 O万 k g , 苗木 生产 基地 4 6万 亩, 各类性质苗圃 7 0 0 0余 处 , 生产 贮 备 苗 木 2 7亿 株 , 吸 收从 业 人 员 5万余 人 , 全 区种 苗 总 产值 达 到 2 O亿 元 , 林 木 种 苗 产 业 已成 为促 进 农 村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增 加 农 民收
1 引 言
近年来 , 随 着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和 城 乡 绿 化 的 快 速 发 展, 以及 农村 产业 结 构 调 整 、 林 木 种 苗 市 场 价 格 上 扬 等 因素 作 用 , 宁 夏林 木 种 苗 生 产 面 积 不 断 扩 大 , 产 量 逐 年

加强种苗执法监管保驾护航“森林云南”

加强种苗执法监管保驾护航“森林云南”

伍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 序 推 进 “ 林 云 南 ” 有 森
建 设 ,促 进 我 省 林 业 建 设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

种 苗质 量 管理 是 种 苗 管理 工 作 的核心 和关 键 。
各 级 林 业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种 苗 质 量 监 管 职 能 , 一 进 步 强 化 管 理 措 施 , 大 管 理 力 度 。一 是 加 强 种 苗 质 加 量 检 查 。严 格 按 照 《 南 省 林 木 种 苗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云
子 条 例 》、 云 南 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规 定 》等 林 木 种 苗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 规 范 林 木 种 苗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 强 部 门 问 的 协 调 配 合 , 化 林 木 种 苗 执 法 队 加 强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 确 保 种 苗 质 量 安 全

情 况 、查 种 苗 质 量 、查 种 苗 标 签 、查 种 苗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档 案 。二 是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以 打 击 制 售 假
劣 种 苗 、无 证 生 产 经 营 种 苗 、未 审 先 推 、 法 引 进 、 非
虚 假 广 告 为 重 点 , 展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对 检 查 中 发 开 现 的 或 群 众 举 报 的 种 苗 违 法 案 件 ,要 认 真 调 查 取 证 .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给 予 严 厉 查 处 , 犯 刑 法 》 确 触 的 ,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通 过 严 厉 查 处 一 批 种 依 苗违 法 案 件 , 立执 法 的 权威 . 实维 护 林农 利 益 。 树 切

《森林培育行政执法》PPT课件

《森林培育行政执法》PPT课件
期间,造林施工单位对各项作业要随时检 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林完毕后, 进展全面验收检查;一年后对造林成活率 进展检查;3-5年后进展造林保存率检查. 检查方法 人工造林评定标准
4.1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封山育林 新造幼林 天然更新强的疏林地
3.违反造林法规的法律责任 不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材料,包括各种植材料. 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 源或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4.2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2.林木种苗的生产 经营和使用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和苗木生产
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投资的工程和国有造林单位
4.3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
〔3〕违反植物新品种法保护法规的责任
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省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顿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侵权人停顿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使用林木良种. 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应具有«林
木良种合格证».
4.2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3.林木种苗质量 国家林业总局负责制定林业种苗
管理方法和行业标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业
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种苗质量检验. 4.进出口种苗的管理 进出口种苗必须经过检疫. 5.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
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的生产与经营.
4.2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三.违反林木种苗的法规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法 律责任
2.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 度的法律责任

2020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试题

2020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试题

2020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申请人应当在每年( )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逾期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A 3月1日B 5月1日C 7月1日D 10月1日2、未经( )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A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 )核发。

A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C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林木种子标签分两种,林木良种使用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标签。

()A 绿色、白色;绿色;白色B 黄色、白色;黄色;白色C 绿色、黄色;绿色;黄色D 绿色、白色;白色;绿色5、违反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

A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B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C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6、假种子之一是( )。

A质量低于标签指标的B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C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种子D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7、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

A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种子检验部门D工商部门8、林木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或变更执照后()天内,向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林业行政执法实务

林业行政执法实务
(1)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 ②责任自负原则 ③因果关系原则 ④程序保障原则 ⑤公平正义原则 (2)法律责任免除的主要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免责 ②因超过法定时效而免责 ③因无法律责任能力而免责 ④因权利人弃权而免责 ⑤因法律豁免权而免责
确定法律责任逻辑方法
三、单行的林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在 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中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 源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四、林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发布的关于林 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五、林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六、林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主要成绩
1、林业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2、林业行政执法不断加强 3、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形成 4、林业普法宣传取得明显成效 5、林业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我国林业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还没有完全转变到以生 态建设为主的指导思想上来;林业法律法规制定落后, 存在空白点;一些配套规章制度尚未及时出台;执法体 制不顺,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个别领导干部忽视林业 法律法规的功能,一些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淡薄;林业行 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重权轻责现象较为普遍;缺乏有 效的监督机制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有效要件
1、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2、要件: 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
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 政机关或组织。 二、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要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2、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3、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三、种类:国家行政机关、非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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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种子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
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
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
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 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种子法》第五十条
种子法中的法律责任暨林木种苗行 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数量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十二条
(占总数的23.4%)
十五条
比原法条文总数多了七条
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出具虚假证明
责令改正 1.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 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 任
四、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 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种子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第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
报不予查处。
第三,其他未依照种子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见上页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
总则 种质资源保护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
新品种保护(新增) 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监督管理 种子进出口与对外合 扶持措施(新增) 法律责任 附则
条文数量
修订前 修订后 九十四条
七十八条
比原法条文总数多了十六条
林木种苗行政许可
1、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 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 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
四、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 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 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 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种子
法第八条)
2.向境外提供、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或者与境 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
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
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
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给予处分
二、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 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责任主体: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
7.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审批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
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种子法第五十八条)来自 林木种苗行政强制查封、扣押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民事责任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
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他种子生产经营者
罪或者出具证明文 件重大失实罪(刑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造成损失的,与种
子生产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
四、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 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一是 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 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是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林木种苗收购审批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
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
收购的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九条
6.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
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事实: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
品种审定工作(行业禁入)
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 、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

违法事实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
数据


品种测试机构 品种试验机构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修订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记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与对外合 第六章 作 第七章 作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八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章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
定。

(种子法第十五条)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 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 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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