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税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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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税收体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解决税收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税收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税法体系建立而不健全,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面对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税收制度合理化问题。

现行税法体系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

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在实践中,能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又是什么人呢?往往是当地的地方政府或下属强势部门,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程序上来说说,需要打报告,各级层层报批,耗时耗力加大了税务成本,唯一的好处就是防止滥用减免职权,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从实际监控的角度来说,谁来制止地方政府的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

税、退税、补税?国地税作为两个部门,以税种作为划分的操作,涉及到国税的可以说作为一个部门和当地政府对抗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地税部门又双重领导,税务部门领导的任免上要经过当地政府。经常发生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公安、司法部门不能或者不愿意介入,一拖事情就黄了,就形成了“沉欠税”,追缴难度大,过几年政府领导都换届了,公正客观的来说,地方政府有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考虑,把维护税法的需要单靠税务部门执法,是不行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建立健全税务部门职权体制上寻找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我个人的建议,规范税收的立法,扩大税务部门的护法能力,国外的“税警”制度就很好,在国外你可以得罪警察但不能欠税。这既有制度上的保证,也有公民纳税意识普法教育的原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分税制”下的征管之争焦点在企业所得税上,从国、地税两局征管所得税想到的,税务机构改革。

国地税两套机构分设问题。这是我国征税系统的一大特点。简称“分税制“,在税种上最大分歧,出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分税制改革初期,企业所得税并非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当时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收入所得归国税机构征管,地方企业收入所得归地税机构征管,两不相碍。2001 年末,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2002 年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在中央企业收入所得仍由国税征管的前提下,决定由地方和国家共享地方企业收入所得。通知称,自2002 年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这样的决定使国地税的征管分歧一直不断。

几年来,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权常引起基层国、地税务机关争执,不

同程度地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管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 年12 月1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针对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 号)下发后在国地税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上引起的争议问题,在此基础上,国税发[2008]120 号《通知》还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这并不能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矛盾。根据国家规定形成了一个税种国、地税两个部门同时征管的状况,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国、地税同时登记的情况。同时要求企业纳税申报。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争抢税源的情况,而有些地区则出现管理空缺,企业两头靠,国税那边好去国税,地税那边好去地税,寻找税收优惠最大化。

我国从1994 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上,分税制在一定程度是地方与中央博弈的结果,是平衡两者财权与事权的一种手段。

“ (采用分税制前)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权和事权不相对等,地方承担的事情多,而支配的财力少,中央支配的财力多,但办的事特别少。分税制有

利于事权和财权的合理分配,在当时的背景下应该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当时起了很好作用的东西现在可能就成了制约社会经济的一个因素。”谁都希望多拿钱,少做事。国税和地税分设两套机构,虽暂时解决了中央和地方的内部矛盾,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导致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两高”,还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可避免的引起了官僚机构的膨胀和机关效率的弊病。举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发现有的老百姓明明国税的事跑到地税,

地税的事反倒跑到国税,这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公民纳税知识的问题。

中国的税收体系复杂,税收环境混乱,“分税制“既推高了税收成本,

又阻碍了公民的纳税热情。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复杂的东西,效率往往越是低下。因此,化繁为简是中国税收改革的一个方向。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正本清源。我的建议就是精简合并,把征税、纳税这两块成本节省下来,有一套税务机构就可以。

三、征管体制上建立健全,内控外管,跨部门合作。

虽然新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多行政执法手段,例如,税款征收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但在实际执法中,执法的刚性还显得不足,不少执法手段形同虚设,依法打击力度不够,处罚执行难以到位。由于程序较为繁琐,基层税务机关为避免执法风险,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对于欠税的追缴,眼光只盯着银行帐户上有没有钱,对于征管法赋予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还很少有效运用过。

有人曾经做过这样一个比喻“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是一个扁担的两个头“,这说的是一个业务和平衡的问题,可以说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往往面对的是一些专业人员,他们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在面对高智商偷、逃、避税的手法手段时,我们如何完善现有的征管体制,在加大和加强事后惩罚力度的同时,我们能不能在事前做到严控严管,在方式和方法进行探索、推广经验,管理制度上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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