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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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建管〔2005〕187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消除和减少建筑幕墙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有关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在建幕墙工程质量管理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幕墙工程监管,所有幕墙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必须进行质量监督,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与备案。

2、建设单位要遵守幕墙工程管理规定,委托有幕墙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有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幕墙三性和胶的相容性试验,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办理监督手续、组织相关单位按程序验收;工程交付使用时,向工程接收者提供幕墙使用说明书。

3、设计单位应具备幕墙设计资质,要按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幕墙设计。要劝导建设单位慎用建筑幕墙,不要设计100平方米以下的玻璃幕墙工程,在临街闹市区、人流密度大、无裙楼的高层建筑上尽量不设计玻璃和石材幕墙。设计时要考虑幕墙使用地的自然条件,幕墙的抗震、抗风荷载、抗老化、变形和保温性能等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提供完整的计算书和设计合理的节点图,确保幕墙连接安全可靠。

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进行幕墙施工,做好幕墙用材料进场复验、相容性检验、三性试验工作,尤其要严把结构胶和安全玻璃的质量,严格执行“先检验后制作安装”程序,把好工序检查验收关,要加强隐蔽工程环节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向建设单位提供幕墙使用说明书。

5、监理单位要抽调有幕墙监理经历和能力的专职人员承担幕墙工程监理任务。严格按照现行幕墙规范要求监理,幕墙用胶相容性试验、原材料进场复验、幕墙三性检验必须见证取样,并查验检验报告和检测单位资质;重点监理幕墙连接的各种节点、板块和隐蔽工程的制作、施工。各种检测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有关幕墙工程质量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在用幕墙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幕墙工程所在建筑物的产权单位(人)承担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共有权产权建筑的共有单位(人),根据受益幕墙的面积分担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幕墙所在建筑的租用、借用单位(人)根据租用、借用合同承担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管理合同承担幕墙的维护管理责任。

2、幕墙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人)(可以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实际租用、使用者或物业管理者)必须按幕墙使用说明书和幕墙规范要求使用幕墙,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按规定委托检测鉴定,发现幕墙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3、幕墙工程保修期为三年。工程竣工验收后前三年,施工单位每年应回访保修一次,并将保修记录抄送幕墙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人)和质量监督单位。

4、实行幕墙工程定期检查、检测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五年,幕墙工程使用、管理者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工程竣工后第十年,幕墙工程使用、管理者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检测鉴定。以后根据检测鉴定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鉴定情况要抄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5、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保修期幕墙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保修期满后幕墙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6、各级建设(建筑)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幕墙使用、管理者按规定维护、检查、使用幕墙,按规定委托检测、鉴定,并应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

三、提高我省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水平

1、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省际、省内幕墙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间的交流学习,工程质量协会等有关协会应积极组织幕墙工程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稳步提升我省幕墙工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2、在引进高水平的外省幕墙专业队伍的同时,积极扶持培养我省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努力打造本省品牌,促进我省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水平提高。

3、发展幕墙维修队伍。引导和扶持有幕墙方面检测、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施工以及有关单位成立专业幕墙维修队伍,承担幕墙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的幕墙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4、提高幕墙检测能力。要尽快改变我省目前尚无有资质的幕墙检测单位的现状,建立起与我省幕墙工程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检测队伍,承担我省新建和在用幕墙工程检测鉴定工作。鼓励检测机构借鉴省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掌握最新的检测手段和技术规范,快速提升我省幕墙工程检测水平。

四、开展在用建筑幕墙普查,建立幕墙工程专项档案

普查工作分自查、巡查、督查三阶段进行,自查阶段从7月上旬到7月底,巡查阶段从8月上旬到8月底,自查和巡查工作由市、县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助配合。督查阶段从8月下旬开始,由省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市要抽调力量集中实施普查,安排专人负责表格填报,及时上报阶段性汇总数据。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全省在用建筑幕墙普查方案》。

结合此次普查,各市、县要督促幕墙工程业主建立在用建筑幕墙工程使用维护档案,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通过建档,及时了解和发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累使用、管理经验,以便督促幕墙使用、管理单位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幕墙工程安全使用。

“建筑幕墙工程使用维护档案”的格式和内容将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上公布。

附件:《全省在用建筑幕墙普查方案》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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