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协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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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有关精神,按照全国政协、自治区党委、中共市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是提案办理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办理协商,是指市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市提出、需由本市各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协商办理提案,应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

第四条协商办理提案,包括提案立案、提案交办、提案办理、提案答复等办理过程。

第五条提案立案协商。先协商,后立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员会会同有关人员,依据审查立案标准,对收到

的提案进行审查(初审、复审、终审),确定是否立案,以提高立案质量。

第六条审查意见协商。针对提案内容,由提案委员会牵头与有关党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初步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提案交办协商。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先协商,后交办,确定承办单位。提案交办前,实行预交付,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立案的提案交付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仔细核对。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改办理由和建议,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员会就提出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一并退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确保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未经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八条主办单位协商。由市委、市政府、市共同确定。涉及多方面问题的,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提案,实行主办单位协商,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或者由多个单位分别研究办理。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党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商主办

单位取得共识;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党委、市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党委、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提案答复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九条提案办理中协商。由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承办单位与提案者、党委、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员会要进行办理协商,采取先协商后回复的形式,确保办理实效。

第十条办前协商。承办单位就提案意图及提案办理的相关计划,办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主动与提案者、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员会及时进行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制定提案办理方案。

第十一条办中协商。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提案者、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案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集体面商等形式,协商办理意见、答复意见、落实效果等事项。积极邀请提案者、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案委员会有关领导参与办理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二条提案督办协商。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就督办协商的时间、形式、参与者进行沟通协商。参与协商者,要围绕协商议题,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形成重要建议意见,承办单位要大

力支持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视察调研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办后复前协商。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结后要以提案预答复的形式及时征询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提案者的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发后,再以正式文书答复提案者。

第十四条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提案委提出再办理意见,由提案委协调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责成承办单位进行再办理,对不满意且有一定理由的要按上述程序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的一个月内重新办理,作进一步解释或答复。

第十五条监督考核。进一步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承办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者,要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和办理结果满意度调查,对连续两年满意度较低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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