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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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嘉兴市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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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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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密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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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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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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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容积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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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高度...............................................................................................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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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2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8月29日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海域地名的管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其职责:(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四)依法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六)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公布标准地名,组织编撰标准地名图、书、典、录、志等;(七)组织地名学术研讨;(八)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九)依法制止和处罚地名违法违规行为;(十)其他。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嘉建委办〔2018〕308号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金融办,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1 —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2018〕78号)等文件关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在住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杠杆作用,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维保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除住宅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一)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2 —(二)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培育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管理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

(三)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维保市场,通过保险机制,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强化住宅维保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化解质量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工程质量保险信用管理,加快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以市场化手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嘉兴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管理变得尤其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嘉兴市制定了《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土地规划用途的变更,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用途变更的范围和程序1. 规划用途变更的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嘉兴市范围内所有土地的规划用途变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等。

2. 规划用途变更的程序:(1)申请阶段:土地使用者或者开辟建设单位向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用途变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审查阶段: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规划用途变更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3)公示阶段: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

(4)决策阶段: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和调查研究的结果,对规划用途变更申请进行决策,并出具规划用途变更许可证。

(5)落实阶段:土地使用者或者开辟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用途变更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并及时向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备。

三、规划用途变更的原则和要求1. 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用途变更应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规划用途变更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

3. 公众参预和信息公开:规划用途变更应积极推动公众参预,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规划用途变更的限制和禁止:根据嘉兴市的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对某些特定区域或者用地类型的规划用途变更进行限制或者禁止。

四、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

第九条 表 2-1 规定的指标中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建 筑密度适用于单一功能、空间形态和建筑类型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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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形态和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 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 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历史街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 用设施用地等表 2-1 未予列入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经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其建筑容 量综合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强度 上限或相关规定限值的,不得再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扩建、加层。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综合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 扩建、加层对原有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 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和装修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 和高度线,且不得超出原有建筑面积。否则,应视为加层或 扩建。 第十二条 零散用地一般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 调整、合并,与周边地块统一开发,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 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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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节
建筑管理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 灾、 管线、 历史文化保护等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有关日照 间距的规定。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 情况,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 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 [指正南向和南偏东 (西) 45°以内(含 45°),下同],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 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2 倍;在新区不小于 1.3 倍。 2. 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 (西) 偏南 45°以内 (不含 45°) , 下同]布置, 确实无法避免时, 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0 倍;在新 区不小于 1.2 倍。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在旧城 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8 倍;在新区不小于 1.0 倍。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嘉兴市是中国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规划用途的调整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嘉兴市政府制定了《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嘉兴市范围内的规划用途的调整,保障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协调性。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三、主要内容1. 规划用途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规划用途的调整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整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调整后的规划用途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并且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

2. 调整的范围和方式:规划用途的调整范围包括土地的用途、建造的用途等。

调整的方式可以是整体调整,也可以是局部调整。

调整的具体方式和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

3. 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嘉兴市政府将建立规划用途调整的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用途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合作,确保规划用途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监督和评估:嘉兴市政府将建立规划用途调整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用途的调整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整后的规划用途能够实现预期的效果。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嘉兴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制定适合嘉兴市实际情况的《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2. 宣传和培训:嘉兴市政府将组织宣传和培训活动,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介绍《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大家对规划用途调整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 调整方案的制定: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用途调整的方案,包括调整的范围、方式、时间等。

4. 调整方案的审批和公示:相关部门将制定的调整方案提交给嘉兴市政府进行审批,并在公众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嘉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5日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为保证2018年度立法计划顺利完成,明确立法工作责任,切实推动立法工作进程,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全力打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任务,严格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推进“法治嘉兴”建设,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在保障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进度安排(一)2018年一类立法项目4件。

1.《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

该项目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5月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嘉兴市养犬管理规定》。

该项目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9月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该项目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由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起草,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1月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 2004 〕 92 号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设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 (嘉建办〔 2004 〕 137 号)收悉。

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请你局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00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第二章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1 )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第四章建筑间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第五章建筑退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30 ) 第八章绿地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九章城市道路、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 ? ? ? ? ? ? ? ? ? ? ? ? ? ? ? ? ?(44 ) 第十一章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 附录一计算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 附录二名词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 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加强嘉兴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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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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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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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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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部环境管理 ..................................................................................... 15 建筑外部环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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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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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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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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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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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26
U第三节Βιβλιοθήκη U建筑高度............................................................................................... 27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嘉兴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城市发展迅速,规划用途的变更管理成为当地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统一管理嘉兴市的规划用途变更,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和建设项目,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村用地等各类规划用途。

三、规划用途变更的程序1. 提出申请:土地所有人或开发商在需要变更规划用途时,应向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规划用途变更意见书等。

2. 审查评估: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变更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估等。

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3. 公示和听证: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将申请事项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重大变更事项,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4. 决策审批: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进行决策审批。

对于一般性的规划用途变更,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重大变更事项,需报市政府批准。

5. 变更登记:经审批通过的规划用途变更,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将向土地所有人或开发商颁发规划用途变更证书,并将变更信息登记在相关部门的土地和建设档案中。

四、规划用途变更的条件和限制1. 合规性:规划用途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法规,且不得违反相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政策。

2. 可行性:规划用途变更必须经过专业评估,确保变更后的用途能够顺利实施,并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3. 公共利益:规划用途变更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4. 补偿机制:对于因规划用途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嘉兴市政府将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保障受影响方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制: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将建立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已变更用途的土地和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后的用途得到有效实施。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标题: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嘉兴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规划也在不断调整和改变。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规划用途的变更,嘉兴市制定了一系列规划管理办法,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用途变更的程序1.1 规划用途变更的申请流程: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经规划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最终由政府部门批准。

1.2 规划用途变更的审批标准:必须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整体发展方向。

1.3 规划用途变更的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影响范围等。

二、规划用途变更的管理要求2.1 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规划用途变更进行监督和检查。

2.2 规划用途变更的信息公开:规划用途变更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3 规划用途变更的违规处理:对于违规变更规划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规划用途变更的影响评估3.1 规划用途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变更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2 规划用途变更的社会影响评估:应当评估变更对周边社会的影响,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3 规划用途变更的经济影响评估:评估变更对经济的影响,确保变更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四、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机制4.1 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部门:建立专门的规划用途变更监督机构,加强对变更过程的监督。

4.2 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措施:对规划用途变更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4.3 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报告:定期发布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规划用途变更的未来展望5.1 规划用途变更的创新机制:不断探索规划用途变更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5.2 规划用途变更的智能化管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规划用途变更的智能化管理和监督。

5.3 规划用途变更的可持续发展:将规划用途变更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实现城市规划的长远发展目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园林绿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园林绿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园林绿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嘉政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园林绿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40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园林绿化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园林绿化水平的实施方案(市规划建设局二○○六年三月)为巩固园林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水平,结合2006年市区园林绿化精品建设年工作计划,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1.加快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宣传,修订完善《嘉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制度,确定城市绿线范围,使城市绿线管理更趋制度化。

2.针对目前绿地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参照周边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模式,研究制定《嘉兴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定额标准》,有效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3.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尽快修订嘉兴市区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事项更加严格规范。

4.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各区和责任部门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做好园林绿化基础资料的收集与积累工作,各区都要掌握详实、完备的技术数据和资料。

5.巩固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深化园林绿化工作。

研究制订市区园林街道(社区)标准和考评办法,在注重园林绿化大环境建设的同时,培育和营造良好的城市园林绿化小环境。

6.结合数字城管工作的实施,集中专门力量,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管理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问题。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嘉兴市是浙江省的一个新兴城市,近年来发展迅速。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嘉兴市政府制定了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改变规划用途是指将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当前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改变为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规划用途。

这种改变通常需要政府批准,并且需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规划管理。

嘉兴市的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内的所有规划用途的改变,包括土地用途、建筑用途等。

不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改变的土地用途。

二、申请程序申请改变规划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嘉兴市规划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规划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拟定改变规划用途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由规划行政部门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改变规划用途。

三、审核标准审核改变规划用途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城市发展需要、社会公益、环境影响、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还需考虑规划用途改变后的土地利用效益、产业发展、居民生活等因素。

四、监督管理嘉兴市政府将建立规划用途改变的监督管理制度。

规划行政部门将对已批准的规划用途改变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用途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嘉兴市政府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提供虚假材料、行贿受贿等。

通过制定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嘉兴市政府能够更好地控制土地规划以及城市发展方向,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办法也增加了对规划用途改变的监督和管理,避免了不合理的改变行为。

嘉兴市政府还将通过公示等方式,增加规划用途改变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总之,嘉兴市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嘉兴市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这将为嘉兴市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并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城市环境和生活品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国办函〔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1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嘉兴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推进“多规合一”,统筹做好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嘉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986.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保持乡村风貌,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嘉兴与周边城市协调联动,推进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共同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54.27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22日嘉兴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计划、经济、土管、环保、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

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3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3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07
施行日期
2018.06.07
文号
嘉政办发〔2018〕36号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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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嘉兴市位于中国浙江省东部,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和经济发展重点区域。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嘉兴市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城市土地的规划用途变更,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和意义《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解决城市土地规划用途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划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并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规划用途变更的程序和要求1. 规划用途变更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嘉兴市规划部门递交规划用途变更申请书,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范围和目的。

(2)规划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

(3)评估结果和调查报告将提交给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手续办理。

2. 规划用途变更的要求(1)规划用途变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法规。

(2)变更后的规划用途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对环境和生态造成重大影响。

(3)变更后的规划用途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变更后的规划用途应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

四、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1. 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规划用途变更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对规划用途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加强对规划用途变更后的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监督机制(1)建立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规划用途变更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用途变更的决策和实施过程,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预期效果和成果评估《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规范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变更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嘉兴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城市规划用途的调整和管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引导城市发展,嘉兴市政府决定制定《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嘉兴市内的规划用途的变更,确保城市发展的有序进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的土地规划用途的变更管理。

四、规划用途变更的程序和要求1. 规划用途变更的申请规划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向嘉兴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途变更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环境评估报告等。

2. 规划用途变更的审批程序嘉兴市规划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勘查。

根据评审结果,规划局将向申请人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出具规划用途变更许可证。

3. 规划用途变更的条件和要求规划用途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法规,且不得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规划用途变更方案,包括土地利用方式、建筑规模、配套设施等,以确保变更后的规划用途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4. 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和管理嘉兴市规划局将对规划用途变更后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和利用。

对于违反规划用途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划用途变更管理办法的行为,嘉兴市规划局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停产、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的规划用途变更管理工作。

嘉兴市规划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是《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标准格式文本。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嘉兴市内的规划用途的变更,以确保城市发展的有序进行。

办法明确了规划用途变更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条件和要求,以及监督和管理措施。

对于违反规划用途变更管理办法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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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 类两部分,具体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相容性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 明确。 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以促进土地集约使用和提升 城市活力,并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 衡;(二)满足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 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 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 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划分要
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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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综合考虑防灾 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应遵循整体考虑的原则,鼓励竖 向分层立体开发和横向连通开发。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 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满 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 要求,同时应预留或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 建设空间,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 (四)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 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与地面建筑配套开发的地下空间,应随地 面建筑一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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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4 倍, 且不小于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建筑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 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 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 3.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 筑间距按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小于 15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20 米。 第二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
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带拆迁的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 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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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分为二
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 划分如下: (一)旧城区:中环路以内的地区。 (二)新区:中环路以外的地区。
第二节
第八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旧城区 D 居住建筑 3 层(10 米以下) 40% FAR >1.0 D 45% 新区 FAR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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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层(24 米以下) 9-18 层 (60 米以下) 19-33 层(100 米以 下) H<24 米
U
35% 25% —— ≤55% ≤50% ≤45% ≤40% ≤35% ≤35%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地块前期研究与评估报告时,应加强建筑高度、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三大技术经济指标对地块利用及空间形 态的引导性和约束力。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参照表 2-1《建筑密度和容积 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及 建设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块评估报告具体核定。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 小学的教室应达到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 3 小时; 在旧城区不 少于 2 小时。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
建筑和居住建筑的配套建筑除外)间的建筑间距,除工业生 产性用房和仓储用房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外,必 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4 倍, 且其最小值 24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3 倍, 且其最小值 18 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建筑间距最小值 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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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 16 米; 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 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 的,且为东西向布置的,其间距按东(西)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 8 米。 (三)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 的建筑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时,其最窄处间 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 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新建居住建筑底层为架空层、自行车库的,其南 侧的遮挡建筑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 层高度(只限一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且最高限扣 3.6 米,但北侧为现状居住建筑时(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 居住建筑)不得扣除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 第十七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 距不小于 6 米,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8 米。 第十八条 在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 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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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6 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 筑间距为 8 米,多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 最小建筑间距为 13 米。 第十九条 高层居住建筑对其它低、多、高层居住建筑 产生遮挡的,必须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每套住宅至少有 1 个居室达到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当一套住宅 中超过(含)4 个居室时,其中应有 2 个居室达到上述日照 标准。受拟建(或已建)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或叠加日照 影响)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被遮挡 建筑应符合上述日照标准。 被遮挡的已建住宅未达到上述日照标准的,拟建建筑不 得加剧对其的日照影响。 旧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最 低不得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2 小时。 第二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第十九条 日照标准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 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5 倍, 且不小于 30 米。
商业服务 业建筑
U
24 米≤H<50 米 50 米≤H<100 米 H<24 米
U
行政办公 建筑
U
24 米≤H<60 米 60 米≤H<100 米
பைடு நூலகம்
U
工业(一 般通用厂 房)、仓 储用地
U
H<24 米 H≥24 米
U
U
U
U
注:1.本表的建筑密度为上限、容积率为区间值。 2.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国家、省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 求。 3.D—建筑密度,FAR—容积率,H—建筑高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予规定的,按本 规定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一般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城市有机更新范围内、历史街区、新区核心区域等对用地和 建设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突破本技术规 定,但应专题论证说明,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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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节
用地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分区
1.3-2.0 1.8-2.5 —— 1.5-2.5 2.0-3.5 2.5-6.0 1.3-1.8 1.5-3.0 2.0-4.5 —— ——
30% 25% 20% ≤50% ≤45% ≤40% ≤35% ≤30% ≤30% 60% 50%
1.3-2.0 1.8-2.5 2.5-4.0 1.5-2.0 2.0-3.5 2.5-5.0 1.3-1.8 1.5-3.0 2.0-4.5 0.5-1.6 1.6—3.0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 划条例》及《嘉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市区城市(镇)的规划建
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市域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
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 13 米。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套建筑值班
室、自行车库等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 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 筑间距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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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居住建筑 (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 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 的山墙间距控制。 第二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敬(养)老院、休(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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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用房、公厕、变配电房、泵站等公益性用地。但特 殊情况下,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经专题论证后审定。
第三节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工业用地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 用地范围内。占地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成片工业用地, 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 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二)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通用厂房,并在规划条 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专业评估确定。 (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设施的总建筑 面积不应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 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
第九条 表 2-1 规定的指标中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建 筑密度适用于单一功能、空间形态和建筑类型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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