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实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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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天。具体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

3.2工期顺延

3.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之人)签字认可后,工期方可相应顺延:

⑴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按照施工进度提供相应条件,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⑵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施工造成实际影响,确实影响工期;

⑷工程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时间合理增加;

⑸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每停工12小时按停工一天计算)。

3.2.2乙方应在第3.2.1项下的情况发生并实际已造成工期延误后天内,就工期延误的时间及具体原因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未能按前述约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自愿独立承担该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3.2.3除按本合同第3.2条项下的约定可顺延工期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均应对该等工期延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应符合甲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双方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技术协议、合同附件以及双方形成的书面文件等)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同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现行的最新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操作规范、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4.2其他约定: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

5.1.2甲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5.1.3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方面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对乙方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有权对所有工程进行监控,并对工程质量、进度是否符合合同(含附件)约定有最终决定权;有权就现场管理制定实施细则(规定),并根据该细则(规定)处罚乙方。

5.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5.1.5甲方的代表

⑴甲方委派下列人员负责本工程的相关工作:①为现场代表,负责对工期、工程变更、工程质量、进度、进场设备、安装材料进行协调、监督与管理,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及施工队伍交叉作业的现场协调工作;②为甲方的总代表,负责全面监督与协调本工程的建设工作,督促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并将工程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向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汇报和请示。

⑵现场代表、总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其超出授权范围签署的任何文件,对甲方均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⑶本工程中有关工程变更、工程内容增删、工程验收的一切资料经甲方的现场代表以及总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但涉及工期延期、工程价款结算的文件资料必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之人)签字认可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否则,该资料对甲方均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⑷甲方需变更现场代表、总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1.6工程实行监理的,由甲方委托监理人按下列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

⑴监理人情况概要:

监理人(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的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监理范围和内容:

监理职权、权限:

⑵监理人按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甲方对乙方实施监督。监理人向乙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⑶工程总监的职权与甲方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⑷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⑸甲方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乙方。

5.1.7甲方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

5.1.8施工场地具备施工的条件:

5.1.9甲方对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5.1.10甲方提供的临时水、电等计价(甲方按实际计量向乙方收费):

5.1.1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5.1.1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1.1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5.1.14施工图纸提交时间:,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5.1.15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相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1.16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暂停工程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5.1.17甲方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但甲方作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的依据。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和权限:

乙方变更项目经理或变更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的,应将该等变更内容在变更之日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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