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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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市委提出的坚持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的要求,市政府将在已有良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当前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增效,不断优化城市发展软环境,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速工作推进和落实(一)加速决策部署落实。

加强对中央、省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的学习把握,结合我市实际及时研究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到位。

要落实好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科学制定2012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细化推进措施,保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速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加快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董家口港、高新区、世园会、大沽河治理等重点区域规划建设,处在规划阶段的要加快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尽快出台正式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处在建设阶段的,要加快项目建设和试点工作推进,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

要全力抓好项目引进与培育,确保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

按照市委提出的把项目建设作为科学发展的生命线要求,加快推进定向招商,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确保引进建设一批产业层次高、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大项目,形成雄厚的项目储备。

制订市2012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及时启动审批、融资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青政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5〕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1日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市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市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决定的,市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市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或市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责任追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青政办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办公室(秘书处):现将《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发挥参谋助手、运转枢纽、管理保障和示范窗口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努力推动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要点市政府办公厅201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全国、省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委“工作落实年”重点任务,按照“政治强、运行畅、信息灵、督查实、服务优、作风硬”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严、细、精、实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升“三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坚持紧贴中心、服务大局,推动谋划工作再聚焦1.服务政府科学决策。

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研究程序,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紧密关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对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好三大攻坚战、扩大高水平开放等重大部署的研究和谋划,及时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发[2016]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4【实施日期】2016.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6〕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4日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创新,形成更加全面、专业、权威、客观的评估机制,提高决策执行效率和督查落实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是指第三方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方评估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作为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第五条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对象包括: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市政府决策落实的其他实施主体。

第六条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重要政策落实情况。

政策是否全面准确地得到贯彻落实,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社会公众的评价及反映,各级各部门对政策的创新性落实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下步建议等。

青岛市政府令[2019]271号——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青岛市政府令[2019]271号——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青岛市政府令[2019]271号——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30•【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19]27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19]271号《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5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9年11月30日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实施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政府规章的制定;(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四)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数字青岛2022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强省、数字青岛规划,持续推动数字化转型变革,加快实现城市“慧思考”、社会“慧协同”、产业“慧融合”、设施“慧感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打造全国数字政府标杆工程(一)打造为民服务品牌1.聚焦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痛点,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双全双百”高频事项流程性、并联式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温度,实现“六个一”(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网联动、一证准营)。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企业托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2.破解城市运行难点痛点,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数据资源、机关建设、感知体系、经济运行、海洋发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政府法治、自然资源、水务管理、体育健身、政务大厅等领域系统性、一体化改革,实现“六个全”(全数据共享、全场景整合、全业务协同、全方位互联、全系统接入、全行业统筹)。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委编办,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二)打造智能化城市中枢标杆3.城市治理中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5日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青政办字〔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0日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事项范围1.承接省级事项清单。

全面承接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并组织实施。

(2021年4月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市政府具体实施)2.编制公布本级事项清单。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在省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基础上,对照已公布的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可以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青政办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31日印发的《青岛市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我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在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 风险分类(1)施工风险:主要包括物体打击风险、高空坠落风险、坍塌风险、触电风险、机械伤害风险、有毒有害气体风险、交通事故风险等。

(2)自然环境风险: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3)周边环境风险:主要包括由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引发的市政工程建设现场周边管线、河道、既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破坏。

1.6 事件分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8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6日2018年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国家和省精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加大向区(市)、开发区和经济功能区精准放权力度。

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全面实施“一窗式”政务服务,分类梳理“一窗式”改革服务事项清单、受理样表、受理模板等,研究制定“一窗式”改革运行规则。

全面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快审批快落地快开工。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三)进一步扩大公共资源统一交易范围,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功能。

建立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及中介服务机构一体化考评体系。

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建设,构建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计划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规章集中清理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国际邮轮港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青岛国际邮轮港管理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送审时间:已送审4.修订《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7年5月5.修改《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2017年5月6.修改《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送审时间:2017年5月7.修改《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7年5月8.修改《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送审时间:2017年5月9.修改《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送审时间:2017年5月10.修改《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送审时间:2017年5月11.青岛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送审时间:2017年8月12.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局送审时间:2017年8月13.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送审时间:2017年10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行政问责办法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2.青岛市扶贫协作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扶贫协作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3.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修订《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责任单位:市公安局5.青岛市殡葬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6.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7.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8.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0.修订《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1.青岛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2.修订《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3.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14.修订《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15.修订《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16.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17.修订《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气象局18.修订《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青政办字[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11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推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为2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由其中1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

第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选择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并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第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注重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保障专家论证活动公开进行。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遴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以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专家主要遴选标准,并且保证专家、专业机构与决策事项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7日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构建涵盖行政决策前中后全链条公众参与的新格局,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市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众参与工作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平等、广泛、自愿和便利的原则,尊重民意、汇集民智。

第四条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决策事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一)制定有关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政务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2•【字号】青政办字〔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2日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效,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本级相关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合法性审查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政府公文制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

第五条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发挥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预防性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八条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政府决策参考使用,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合法性初审第九条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由承办单位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青岛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青岛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青岛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3.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青岛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71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2021年重点工作事项进行了梳理,筛选出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影响面广的15项决策事项,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决定纳入青岛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列入清单管理的决策事项须于2021年7月30日前完成。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法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并适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9日。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18]25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市政府令[2018]25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7日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2003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价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通过网络听证的,应当设立网络听证平台进行。

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拟订该事项方案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听证机关)负责召开。

听证机关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商定由一个听证机关召开听证会。

必要时,市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一)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记录人;(二)听证参加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三)听证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代表。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关兴丽;王丽萍
【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17(029)001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专家论证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之一.针对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困境研究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界定不清晰,专家论证制度规范缺乏以及专家自身的局限性是导致“决策失败”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外延予以固化,通过刚性的制度来规范决策主体和论证专家的行为等对策来保障决策功能的实现.
【总页数】5页(P22-26)
【作者】关兴丽;王丽萍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法治化研究 [J], 刘庆国
2.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法治化研究 [J], 刘庆国
3.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法治化研究 [J], 刘庆国
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J], ;
5.省法制办、省档案局召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的意见》专家论证会 [J], 杨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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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决策听证制度,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社会公共事项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进行重大社会公共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决策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价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由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听证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五条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三)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有关机构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与人数;(三)签发听证通知书;(四)主持听证会议;(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六)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七)维持听证秩序;(八)本办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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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
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7]11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7]1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推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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