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巡检与维护,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号试
人检 质试资管
许检 鉴 考 机 管 管
验
员验 量验料理
可验 定
构道道
监
和
监监管
规评
管及无
督
操
督督
则审
物损
管
作
检管
人
员
钢 焊 及
管 理 与
种检 设测 备人 检员
17个法规!
验 人
压力管道法律法规体系图
员 资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规定
1、企业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十四条)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利)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权)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P1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312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302、493号令
令事 理压 规聚 考压 规在 验压 理压 理压 规压 规压 规压 聚压 监特 试锅 理特 格锅 资锅
)故 规力 程乙 核力 定用 规力 规力 规力 则力 定力 则力 乙力 督种 规炉 规种 考炉 格炉
处 则管 烯 大管 工 则管 则管 则管 管 管 管 烯管 规设 则压 定设 核压 考压
法律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
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 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 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
Biblioteka Baidu
习
提
纲
1
第一章 压力管道法律法规知识
2
第二章 事故案例分享
压力管道法规知识
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一个种类,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把压力管道列入强 制管理的范围,设置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管理职责,以及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是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P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适用范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 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 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 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把压力 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列入行政许可范围。
P5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范围: 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定义来看,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作为 压力管道列入强制管理范畴。特别注意的是:不是可燃、易爆、无毒、无腐蚀性液体介质,温度必 须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才具备介质条件,否则,不列入强制管理范围。 压力管道与设备的划分: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合同保护权利)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 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知情权利)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 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压力管道的内容
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的一个种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
P8
(2)特大交通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以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管理、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国务院《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P8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义务)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学习义务)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报告义务)
P2
(1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 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适用范围。压力管道涉及生命安全,它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压力管道的内容
《条例》具体规定压力管道的制造、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环节安全监察的内容;其余环节 (设计、安装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理 道 管 纲道 业 道 道 道 道 道 道 管道 则备 力 备 规力 核力
( )
规 元 焊 安 管 安 元 设 使 安 元 元 行 容 检 则容 容
定 件接 全道 装 件 计 用 全 件件 政 器 验 器 器
(型
管定 安 型 单 登 监 制监 许 焊 检 压 压
二式
理期 全 式 位 记 察 造督 可 工 测 力 力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教育或考核 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 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P5
有关单位及人员职责。《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 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P5
压力管道事故分类 压力管道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管道发生破裂的特征可分为为爆炸与泄漏两大类; 对爆炸事故再按爆炸的原因来分又可分为化学性爆炸和物理性爆炸;按事故对管道破坏的 形式又可分为韧性破坏、脆性破坏、腐蚀破坏、疲劳破坏、蠕变破坏等。
P10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压力管道作为危险源具有泄漏、爆炸、中毒以及发生二次危害的可能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如发生事故则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号试
人检 质试资管
许检 鉴 考 机 管 管
验
员验 量验料理
可验 定
构道道
监
和
监监管
规评
管及无
督
操
督督
则审
物损
管
作
检管
人
员
钢 焊 及
管 理 与
种检 设测 备人 检员
17个法规!
验 人
压力管道法律法规体系图
员 资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规定
1、企业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十四条)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利)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权)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P1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312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302、493号令
令事 理压 规聚 考压 规在 验压 理压 理压 规压 规压 规压 聚压 监特 试锅 理特 格锅 资锅
)故 规力 程乙 核力 定用 规力 规力 规力 则力 定力 则力 乙力 督种 规炉 规种 考炉 格炉
处 则管 烯 大管 工 则管 则管 则管 管 管 管 烯管 规设 则压 定设 核压 考压
法律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
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 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 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
Biblioteka Baidu
习
提
纲
1
第一章 压力管道法律法规知识
2
第二章 事故案例分享
压力管道法规知识
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一个种类,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把压力管道列入强 制管理的范围,设置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管理职责,以及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是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P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适用范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 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 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 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把压力 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列入行政许可范围。
P5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范围: 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定义来看,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作为 压力管道列入强制管理范畴。特别注意的是:不是可燃、易爆、无毒、无腐蚀性液体介质,温度必 须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才具备介质条件,否则,不列入强制管理范围。 压力管道与设备的划分: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合同保护权利)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 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知情权利)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 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压力管道的内容
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的一个种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
P8
(2)特大交通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以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管理、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国务院《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P8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义务)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学习义务)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报告义务)
P2
(1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 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适用范围。压力管道涉及生命安全,它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压力管道的内容
《条例》具体规定压力管道的制造、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环节安全监察的内容;其余环节 (设计、安装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理 道 管 纲道 业 道 道 道 道 道 道 管道 则备 力 备 规力 核力
( )
规 元 焊 安 管 安 元 设 使 安 元 元 行 容 检 则容 容
定 件接 全道 装 件 计 用 全 件件 政 器 验 器 器
(型
管定 安 型 单 登 监 制监 许 焊 检 压 压
二式
理期 全 式 位 记 察 造督 可 工 测 力 力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教育或考核 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 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P5
有关单位及人员职责。《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 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P5
压力管道事故分类 压力管道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管道发生破裂的特征可分为为爆炸与泄漏两大类; 对爆炸事故再按爆炸的原因来分又可分为化学性爆炸和物理性爆炸;按事故对管道破坏的 形式又可分为韧性破坏、脆性破坏、腐蚀破坏、疲劳破坏、蠕变破坏等。
P10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压力管道作为危险源具有泄漏、爆炸、中毒以及发生二次危害的可能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如发生事故则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