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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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使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部位不同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因价格、运输方式、供货时间、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发生变化而签订的合同均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为同一合同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供应混凝土或需要乙方提供的服务事项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其它合同。如未签订补充合同也未签订其它合同,但甲方接受了货物或者服务,则视甲方是依据本合同接受的货物或者服务,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本合同对价格有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市场通常标准计算。
1.4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本合同条款外还包括:1.2 条款补充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传真文件;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甲方施工的工程名称以及使用混凝土的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所在地(即本合同履行地):
2.3 计划用混凝土方量:约20000m 3(最终按实际用量结算);
2.4 计划由乙方供应混凝土的部位:垫层、基础与主体;
2.5 计划供应时间:2015 年8 月9 日至本工程主体封顶。
第三条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技术要求、强度等级、单价、计划方量、浇筑方式等内容
3.1 混凝土质量标准应符合GB50204 —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3.2 /T14902 —2012《预拌混凝土》的规定。
预拌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 —2010 )的规
第四条混凝土供货量结算方式
4.1混凝土供货量计算方式:按乙方实际发货单(甲方或其现场收货人员签收)中的 数量为供货量结算依据。
4.2按月结算混凝土供货量:自供货之日起,双方应在每月底前核清算准当月的供货 量和供货金额,甲方指定的结算人员签字确认办理的混凝土供货确认单为双方当月结算的 依据。为避免甲乙双方对供货数量产生异议,双方应及时进行结算,否则,拖延两日以上 的,则当月的供应量以甲方现场收货人员签字的发货单上记载的方量为结算依据。
4.3甲方指定 (身份证号码: ) 负责本工程与乙方进行混凝土供应的对账、确认及货款结算工作。本工程所需的混凝土供 应完毕或在每年底时,双方应及时办理企业对账函,作为当年的结算依据。
4.4甲方可随时对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数量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标准按照不低于2350 kg
在交货地点测得的混凝土坍落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其它材料和结算单价:
3.3
/方,抽查比例不低于当日供应总量的10% 。
4.5 本合同约定的混凝土单价在遇到原材价格、运输价格波动较大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调整混凝土单价,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4.6 本合同的结算时间及数额不受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的影响及约束。第五条付款方式
5.1 1、本项目所需混凝土总货款的50% 甲方用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写字楼房产给乙方抵顶,甲方于本合同签定后的二个月内协助乙方与所抵房产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完毕以房抵账手续,否则,该部分混凝土货款甲方用现金按月按工程进度支付给乙方。2、剩余
的50% 的混凝土货款甲方在单栋楼主体封顶之日起的贰个月内给乙方全部付清。
5.2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有权终止供应混凝土,且甲方每日应承担所
欠货款总额5 %。的违约金。
5.3 甲方给乙方支付货款时必须汇入乙方指定的公司统一结算账户(单位名称: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开户行:宁夏银行科技支行;帐号:14000140200006079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供货时间
6.1 因商品混凝土所具有的产品特性,所以乙方要根据甲方的施工联系单确定的供货时间、供货数量安排生产。
6.2 甲方最迟应在使用混凝土的前24 小时以施工联系单的方式通知乙方,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需大方量连续浇筑混凝土,应提前三天以施工联系单的方式通知乙方。
6.3 甲方每次使用混凝土前应以施工联系单的方式提供详细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准确数量、具体浇筑部位及相应的技术质量要求。
6.4 如乙方对甲方的供货时间有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以书面的方式共同确认,否则,视为甲方的要货时间符合施工联系单约定的时间。
6.5 甲方浇筑混凝土通知发出后,因故发生变化需撤销或变更通知时,应在已通知乙方的供货时间前肆小时通知乙方相应的变化内容。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变化通知,根据先前通知的内容已经开始进行了预拌混凝土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6 乙方应按甲方施工联系单及时进行供货,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浇筑混凝土,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责任
7.1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
甲方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工作;否则,造成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
7.2 若混凝土构筑物出现缺陷,需经权威技术部门分析原因,由责任一方承担相应责任,缺陷解决后再继续施工。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负责乙方运输车辆、施工机械的现场指挥,负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便利的条件,并保证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及甲乙双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给乙方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赔偿。
吊装作业时高空坠落物体;施工场地不平;碎石弹出;安全防护措施缺乏;施工人员未佩戴或佩戴的安全帽、安全绳不符合国家标准GB2811-2007 ;在浇注特殊部位(例如独立基础等部位)或高空浇注时,未架设确保施工安全的施工架及防护网。
8.2 甲方应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照明等必要条件。因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浇筑等造成施工现场及周边扰民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费用由甲方承担。
8.3 运送到工地的混凝土,由甲方签字验收并及时按供应联系单约定的浇筑部位指挥浇筑。
8.4 对运送到工地的混凝土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施工操作,施工操作中不得在混凝土中加水或添加其它材料;否则,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5 如因甲方没有及时、合理地安排混凝土浇筑时间、地点及供货数量,以及未及时验收或按规范操作,由此造成混凝土粘罐、报废的损失,以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包括不仅限于:混凝土货款、运费、泵送费、人工费、修理费、台班费),由甲方承担。
8.6 甲方积极主动做好混凝土拖式泵、布料管的架设、拆除,及乙方进场设备的看护。
8.7 甲方在使用地泵(电泵)泵送混凝土时,因甲方施工现场停电、堵车、堵泵等问题造成混凝土泵送中断,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8.8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的混凝土货款。
8.9 如甲方需要夜间施工时,必须及时向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交给乙方一份。甲方未及时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造成运输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无法浇筑,以及混凝土报废等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8.10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混凝土价格按照当期宁夏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当地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执行,且承担所欠货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及时按照甲方的供货计划供应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