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经济开发区巩固“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开发区集中执法资源,通过关停淘汰一批严重缺乏安全、环保、消防等条件的企业,整治消除一批突出隐患,使开发区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同时,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有着长期性、持续性、顽固性等特点,稍一放松就会出现反弹。要进一步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成效,必须实行长效管理。为提高“散乱污”企业(作坊)治理常态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调优和综合环境持续改善,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开发区建立巩固“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现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成果,并着力加强常态化、长效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实际,在巩固现有“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具体包括严格“散乱污”企业(作坊)禁入机制,健全“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机制,完善“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机制,深化舆论宣传

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常态化、科学化、标准化、高效化。

二、工作目标

坚持开发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管理体制、职责任务、运行机制不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各园区、社区和相关部门要坚持严格落实部门职能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XX区深化“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进一步改善开发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度和责任感为目标,常态化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确保《方案》的各项工作目标圆满实现。

三、整治范围和标准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是指属于以下五类的生产企业(作坊):

1.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

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

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

4.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存在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处置等违法行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到位,整改后

仍无法满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

5.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附近群众有重复环境信访投诉、存在违法行为且整改无望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按照企业(作坊)所处区域、存在问题特性,分别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整改的措施进行处理。

(一)关停取缔。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三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断气、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园区、社区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全面取缔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园区、社区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取缔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园区、社区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全面取缔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4.全面取缔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各园区、社区和相关部门应全面取缔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园区、社区和相关部门应全面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二)治理改造。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由各园区、社区和相关部门督促实施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基本到位的,经污染防治攻坚办审核,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四、工作内容

1.严格“散乱污”企业(作坊)禁入机制。首先,开发区要明确禁止进驻的行业、产业门类清单,设立准入“红线”,坚持源头严控。其次,要强化市场准入防控机制。要牢牢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能达到条件的坚决不予准入,严禁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及开发区选址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存在严重安全、

环保、消防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企业,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手续;对新排查发现及新申报营业执照的企业(作坊)要严格审查。第三,完善镇有资产、村集体资产出租制度,要将有无“散乱污”企业(作坊)纳入责任制考核范畴,一经发现有“散乱污”企业(作坊)现象,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停止出租,及时清退企业(作坊),并报送给开发区污染防治攻坚办。第四,要加强对工业出租房屋的管理,进一步压实房东的责任,与房东签订各类保证书,严防“散乱污”类企业(作坊)入驻。

2.健全“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机制。根据明确禁止进驻的行业、产业门类清单,组织进行全面的排查梳理,对上一年度列入整治类企业(作坊),建立“回头看”制度,发现存在回潮现象的要重新纳入,同时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环境污染企业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并报送开发区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散乱污”企业(作坊)死灰复燃,如主动发现有遗漏的“散乱污”企业(作坊)要立即纳入整治名单并补充上报。各园区、社区和相关部门要重视并加强专职网格员队伍的建设,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网格员予以奖励;对因未及时发现“散乱污”企业(作坊)进驻,造成工作被动或极大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3.完善“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环安局、城管分局牵头”的领导体制,将巩固“散乱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