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半年江门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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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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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有什么?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法治国家,宪法是基本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宪法的分类方式很多,包括成文和不成文,那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从字面意思看,两者区别主要在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法治国家,宪法是基本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宪法的分类方式很多,包括成文和不成文,那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从字面意思看,两者区别主要在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一般属于刚性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能与其抵触。

不成文宪法一般属于柔性宪法。

其效力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而缺点在于,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由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弹性较大,适应性强,但规范不系统。

▲二、制订宪法的程序是怎样的?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

5、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有几种?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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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学习总结宪法:权力制衡(立法司法行政)一、宪法的产生(一)国外:1.英国 1215年《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无成文宪法.2.美国 1787年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3. 1791年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二)旧中国宪法 1.《钦定宪法大纲》1908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三)新中国宪法1. 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2.四次修改2004年颁布修正案: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增加给予补偿的规定。

3.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4.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5增加尊重人权的规定。

6.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

二、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全国人大代表全体的三分之二。

三、宪法的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利制衡、法治原则。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四、宪法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家机构美国三权分立:国会大厦立法机关、白宫行政机构、联邦最高法院司法机关1.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0名以上代表联名。

);言论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乡级代表无)。

2.国务院全体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议和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3.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军委主席除外)。

4.我国共有5级人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代表无刑事豁免权。

5.地方政府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副职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

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一、立法权(一)权力机关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不可)(二)行政机关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2.改变和撤销的权限改变或撤销:(领导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仅撤销:人大对政府(监督关系)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我国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支撑一个国家能够按照法治的进程发展的法律就是宪法,就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就是编纂成一本文书可供所有人针对性地查阅,但是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将宪法所包含的内容编册在内,也就是不成文宪法。

那么,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就在于宪法是否以文书的形式展现。

相关知识:(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3)定义: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宪法的主体有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国会法》(1911年);《国民参政法》(191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28年);《人民代表法》(1969年)。

不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对称。

宪法的—种形式分类名称。

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

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

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法律篇(三)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法律篇(三)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三)
宪法
一、分类
(一)按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宪法
(二)按是否同于一般法律:刚性(不同于一般法律)、柔性宪法(与一般法律相同)
(三)钦定宪法(君主)、民定宪法(民意机关、公民)、协定宪法(君主与民协商)
二、基本原则(口诀:人民立法)
(一)基本人权原则
(二)人民主权
(三)权力制约
(四)法治原则
三、渊源
(一)宪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宪法性法律《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三)宪法惯例
(四)国际条约
四、结构
(一)序言
(二)正文——总纲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五、历史
(一)宪法
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75年宪法
3.1978年宪法
4.1982年宪法
(二)宪法修正案
1.1999年——“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2.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3.2018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法治”。

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 -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总论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

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

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

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 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级妥协的 产物。在新兴资产阶级还没足够力量推 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 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 为必然。 ◆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 国会同国王路易· 菲力蒲共同颁布的。
◆ 民定宪法 :指由民意机关(国民机关 或制定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 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 民定宪法。 ◆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 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以依旧,以民主政 体为价值追求。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这是根据宪 法适用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平时期适 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适 用国家 政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 治的宪法。如:清末的《钦定宪法大 纲》。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 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如:美国宪法
(4) 原先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 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所进行的分 类。 ◆ 原生宪法:又称之为创制性宪法,指直 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 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具有本源性和 创性的宪法。如:英国宪法、1787年美 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1918年苏俄 宪法。
◆ 派生宪法 :又称之为模仿性宪法,是 指移植或模仿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所规 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 行的分类,有美国学者卡尔· 罗文斯坦最 在提出的。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对政治过程具 有支配作用,权力运行适应和服从宪法 规范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及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 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其 目的是为了探索同类宪法所特有的 规律。宪法分类即是宪法和宪法学 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将复杂 的宪法现象系统化和规律化的基本 途径。

宪法分类

宪法分类
现代分类
二战以后,由于亚非拉地区的民族独立运动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结果,出现了大量的新成立的国家和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从而为宪法分类学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各国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标准,种类繁多,目的都是为了能更好地认识宪法现象,同时证明某种分类比较合理。较著名的如卡尔·娄文斯坦,他在1969年写的论文《东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提出“存在论分类法”,以政治社会学观点对当代的各国宪法加以分析,认为现代宪法有以下三种:(1)规范宪法,认为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是作为组织国家并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有效法律而制定的;(2)名义宪法,指的是亚非拉新独立国家本无宪政经验,因而从欧美输人“宪法制成品”,但实际上这些宪法缺乏西方宪法的精神实质;(3)语义宪法,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宪法,停留在宪法的表面宣言上,只是把宪法作为掌握权力的宣传手段。他的这些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很明显是“冷战”的产物,因而有损于其客观公允性。 此外,包括娄文斯坦在内的东西方学者,如惠尔、沃尔夫—菲利浦斯、科瓦奇斯等,也提出了许多其他的分类标准,主要有:(1)创成宪法和派生宪法,也叫原始宪法和传来宪法,前者反殃国家意志和政治权力形成的实际,是政治过程的法律化,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属此,后者则是借用前者的原理制定的宪法,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此类;(2)生来宪法和外来宪法,前者是“自然长成”的,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后者要么是外部强制的结果,要么是模仿他人的结果;(3)显在宪法和潜在宪法,以宪法条文记载重要政治行为或组织的存在和程度为标准做出的分类,如政党问题,在西方国家宪法中通常是潜在规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显在规定的;(4)意识形态纲领性宪法和意识形态中立—实用主义宪法,也有简单表述为纲领性宪法和确认性宪法的,前者主要指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对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是行动纲领)和1977年宪法(对本国亦为发展的纲领)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后者指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宪法”;(5)竞合宪法和统合宪法,实施和理论研究上有多种势力并存且互相竞争的宪法为前者,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后者,后者规定某些个人或集团的权力没有争辩的余地,如海尔?塞拉西皇帝当政时,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皇帝的权能没有议论的余地”;(6)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宪法,以有无特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为标准,前者是有特别修宪程序的宪法,后者则正相反;(7)优越的宪法和从属的宪法,以宪法修改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宪法修改不以立法机关意志为准,而有特定修改程序的宪法为前者,宪法可由立法机关以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为后者,这实际上与“有条件”和“无条件”宪法的区分相似;(8)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前者指不管有无成文宪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国家权力运行规范,这些规范也就具有宪法的意义,如英国宪法;后者仅指有宪法典的宪法,不管宪法典是否能够约束国家权力;这种分类被人们广泛运用,对于认识一个国家的宪法很有帮助。 宪法还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是以宪法的适用时期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在正常时期或和平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是平时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相比较,它的特点是,规定的内容和结构都比较全面、周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比较有法律保障,国家任务重在经济建设,国家机构的设置比较正规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贯彻施行稳定性比较强。现在世界上各国的宪法基本上都属于平时宪法。在平时宪法中,有的国家宪法特别规定不发动战争,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等有关内容,如1946年法国宪法在序言中宣称,法国尊重国际公法规则,不发动任何带征服性的战争,永远不使用武力侵略其他民族之自由。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章规定放弃战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章第26条规定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宪法1-2

宪法1-2

成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成文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书面文件, 也不在于有没有宪法习惯和判例,而在于 宪法的构成是否集中表现在一个或几个书 面文件中。 宪法的成文和不成文也不是绝对的,是可 以转化的。例: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 法》,1937年的《国王大臣法》等。
成文宪法的优点是:结构严谨、条款清晰、 内容系统全面、稳定性强、不容易被修改; 其不足是:适应性差,不容易顺应复杂多 变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 不成文宪法的优缺点与成文宪法的优缺点 则相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成文宪法的 形式,而且大多数都用一个法律文书表示, 如美国、法国、印度、日本、朝鲜、越南、 古巴等国。 但也有少数国家国家用几部文件来表示的。 例如1875年的法国宪法、安道尔宪法、现 行的瑞典宪法和新西兰宪法。
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无 统一的书面文件形式,而是表现于不同时 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 宪法判例的汇集,故称汇集宪法 (compilatory constitution)。 例如:英国、匈牙利等。

(二)其他分类 1、古代宪法、现代宪法、近代宪法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4、三权宪法和五权宪法 5、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二、宪法的本质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1、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 2、确认并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3、实行种族歧视政策 4、规定了较为广泛的公民的权利自由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按照宪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它可分为成文 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是一国以 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 宪法性法律文件所表现的宪法,故称文书宪 法(documentary constitution);又因成 文宪法由特定的机关或个人在特定时期所制 定的宪法,故称制定宪法(statutory constitution)。

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

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

名词解释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也称刻写宪法,是指将国家的基本法律规章以实质性内容的形式写入纸面的宪法文件。

成文宪法通常由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宪法制定机构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讨论制定,以规定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组织、公民权利与义务、司法制度、国家事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成文宪法一般包括导言、章节和条款,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法定效力和约束力。

成文宪法的优势在于其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

它将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则明确地写入文件,可以为国家提供法治的基础和规则的持久性。

成文宪法还能够确保宪法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为其具体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然而,成文宪法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挑战。

它的起草和修改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资源和政治协商,因此不易于适应国家的快速变化和发展。

此外,成文宪法的解释和执行常常存在争议和困难,需要依赖司法和宪法解释机构的权威和独立性。

因此,成文宪法的成功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宪政制度和公民意识的培养。

宪法观的分类

宪法观的分类

宪法观的分类
宪法观的分类主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

根据是否成文,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根据修改程序的繁简,可以分为刚性宪和柔性宪法;根据制定的机关,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此外,还有最高宪法和从属宪法、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分权宪法和集权宪法、共和宪法和君主宪法、现代宪法和古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名义性宪法和字义性宪法、广义宪法和狭义宪法、条约宪法和协约宪法、创制性宪法与模仿性宪法等等。

卡尔·娄文斯坦提出的“存在论分类法”以政治社会学观点对当代的各国宪法加以分析,认为现代宪法有以下三种: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以上分类方式各有千秋,但都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宪法的本质和特点。

宪法题库(改)

宪法题库(改)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以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1、成文宪法:指以统治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2、不成文宪法: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二、单一制与联邦制:1、单一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统一国家的结构形式。

2、联邦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单位(如州、邦、共和国)组成国家的结构形式。

3、区别:①单一制下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中央政府、统一的司法机关和统一的宪法法制系统;联邦和它的成员单位分别拥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中央政府、司法系统和宪法法制体系。

②单一制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联邦与各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分权关系。

③在对外关系上,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联邦制国家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国家还允许其下属成员单位享有外交权。

④单一制国家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联邦制公民具有多国国籍。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其优越性1、民族区域自治: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制度。

2、优越性:①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②保证了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使所有聚居或散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切实、普通地行使自治权利;③把政治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④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合作。

四、违宪审查的内容、体制与方式1、违宪审查: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事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违宪的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

司法考点之宪法的分类

司法考点之宪法的分类

司法考点之宪法的分类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宪法分类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的分类宪法司法考点之考点一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把宪法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纲领性宪法是指在宪法条文中规定了较多的尚未实现和正在争取的内容的宪法。

确认性宪法是指在宪法条文中基本以确认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主,还有一种叫做中立性宪法,所谓中立性宪法是指只规定政府组织,不写意识形态和基本权利的宪法。

纲领性宪法虽然有时可能有脱离实际的一面,但应该看到它也有积极引导、宣传鼓动作用的一面。

确认性宪法虽然不脱离实际,但也有其限制发展的消极的一面。

中立性宪法不写意识形态和基本权利,虽有稳定、连续的优点,但作为人民权利书的宪法,不包括人民的基本权利实为重大的缺陷。

宪法司法考点之考点二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准,把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它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

所谓范性宪法是指不仅在法律规范上而且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它和国家的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换言之,规范性宪法的规定能贯彻到社会中去。

所谓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国家的实际政治生活之外,不能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宪法。

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过程并未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而运行。

换言之,名义性宪法所包括的规范和政治之间有一条鸿沟,没有把宪法很协调地运用到社会中去。

所谓语义性宪法,又称学义性宪法和标准性宪法、标签性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力的人之独占利益,而将现有的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这种宪法是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用以掩盖其本质愚弄人民群众,欺骗社会舆论,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的工具。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成文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是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扩展资料:
中国成文法典
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是距今有四千多年历史的夏王朝制定的《禹刑》。

公元前1500余年的商王朝和公元前1000余年的周王朝,又分别制定了比《禹刑》更为详尽的三百余条的《汤刑》和由九篇构成的《九刑》。

这些成文法典,虽然由于年代久远,其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但夏、商、周三代因为这些成文法典而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事实,是学术界的一致认识。

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吗?

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吗?

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吗?成文宪法不叫文书宪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

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吗?不叫文书宪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

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具有统一发电形势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成文宪法是成文法典中的一类。

▲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各国宪法的内容结构大致相同,其主要的内容结构有以下部分:1,序言。

这部分内容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有的序言要陈述国家的基本象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有的序言着重阐明制宪的目的、建国的宗旨、人民共同的信念和理想、保卫祖国的责任或国家发展的目的。

2,正文、这部分是对国家权力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集体规范,即国家权力机构的产生、职权范围、组织方式、运行规则,以及公民呢的基本权利内容。

3,宪法保障制度。

这一部分包括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的解释制度等内容,以确保当宪法发生变更等情况下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变更,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4,附则。

主要规定宪法实施的时间,以及为实施宪法必须做到的法律和组织上的准备。

宪法复习

宪法复习

宪法复习名词解释:○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有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比一般法律的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有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指定的宪法。

○4宪法与宪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

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

○5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织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6公民与人民公民:具有一定国家的国籍,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组成一个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

1、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怎样认识宪法的分类?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

宪法的形式分类的传统分类,依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形式分类的新分类,依据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依据宪法的适用时间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依据国家政体分为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依据是否具有创制性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四、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可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义类型宪法。
三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可分为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协定宪法阶级妥协产物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的分类
一、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第一部是美国1787年宪法)、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为典型);
二、根据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可分为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三、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可分为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协定宪法(阶级妥协产物)、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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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门事业单位笔试考试
2015下半年江门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来源江门中公教育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等。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以及习惯、历史传统与文化等。

近年来,随着欧共体一体化的进程,一些英国学者也提出了制定成文宪法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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