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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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奖惩制度

1.学生评优

(1)三好学生

①思想积极向上,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模范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主动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社区活动。

②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学风严谨,有创造精神。

③积极参加课外体锻活动,体育成绩优良。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学习精力充沛。

④名额每班5名。

(2)优秀学生干部

①思想积极向上,积极参与学校、班级管理,工作中以身作则,积极努力,富有成效。

②正确处理班级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在班级中有威望。

③名额每班2名。

(3)优秀团员

①积极开展和参加团的各项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②名额每班2名。

(4)优秀团干部

①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团工作,学习成绩优良,在团结带领同学参加学校、社区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②名额每班1名。

(5)礼仪之星

在学校日常生活中,讲文明、讲礼仪,表现出色,各班可推荐1名,由年级综合考评产生。

(6)学习之星

①年级综合考评前30名。

②区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等第奖获得者。

(7)科技之星

在科技创新竞赛、活动中取得区级以上优异成绩。

(8)进步之星

在文化学习中取得显著进步者。按学生人数比例(约5%)考评产生。

(9)服务之星

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每班推荐1名,由学校综合考评产生。

(10))孝敬之星

在日常生活中,孝顺父母,尊敬长辈,表现出色。各班可推荐1名,由年级综合考评产生。

(11)金爱心学生标兵与金爱心学生

金爱心学生标兵从金爱心学生中产生,每年级1名。

金爱心学生依市金爱心学生评选标准,每班推荐1名,由学校综合考评产生。

先进个人由班级民主推选,班主任综合后申报,年级主任审核,德育处、团委根据事迹材料和实际表现向校长室汇报,学校审批确定。评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评选方法。对评选出的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2.违纪处分

在校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以上规范、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下发违纪整改通知单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1)处分条例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②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及行为者,以及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③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照价退、赔外,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④传播淫秽书刊、画报、录像者,书写淫秽文字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无论赌博金额大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⑤中学生应有文明言行,不得打人、骂人。如发现有侮辱、谩骂他人或打架、参与群架者,不论在校内校外,均给予校纪处分。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鼓动、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打伤对方和破坏财物的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⑥中学生不得有抽烟、喝酒、逃夜等不良行为。一旦发现并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⑦在各类考试考查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一经查实,试卷成绩为0分,视其情节严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⑧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顶撞、侮辱教师,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⑨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包括晚自修、拓展性课、研究性课等)累计5节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10节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认识态度不好可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⑩中学生应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是非观念,发现有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事件应向有关老师和部门报告,知情不报者,如经查实,予以批评教育至处分。如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处分认定

①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与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实事求是,做细致的调查研究,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通知本人与家长。

②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年级组调查具体情况,与本人谈话。一个星期内,由班主任做出书面材料,年级组领导讨论做出处分建议,书面递交德育处。德育处核实违纪情况,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审核处分建议并上报校长室。各级处分均由校长室发文公布。

③对于跨年级学生冲突,由德育处协调年级组调查具体情况。

④受处分学生有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对其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3)处分撤销

①凡受处分者,自处分决定下达后,每月须向年级组进行一次书面(或口头)思想汇报;每三个月须向德育处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该学期综合发展等第评定为“需努力”;该学年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②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学期。在此期间若无违纪现象,思想认识有所提高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作出评价,年级组讨论同意,经德育处核实,校长室批复后予以撤销。如在处分期内继续违纪,到期可不予撤销或加重处分。

③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学生书面申请提出撤销处分,经年级组、德育处审查同意,上报校长室,经校行政会讨论撤销其处分。

④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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