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制度.doc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审理本局查处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审理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本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并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案审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五至七名。
主任委员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科室及受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食品生产监督所的负责人担任。
本局应当确定法制员,负责处理以本机关名义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行政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以本机关名义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在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再将案件全部材料送交法制员进行预审。
未经法制员预审的案件不得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六条法制员自接到案件材料后,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第七条法制员提交案审委审议案件时,应当向案审委委员提供案情简介,以便委员审议。
第八条案审委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召集。
对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社会影响重大、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位以上委员参加审议。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处罚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传阅审理的方式,每一位委员须在接到案件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并签署书面意见。
案审委每一位委员在审议案件时,必须发表明确、具体的审议意见。
第九条案件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审理人员及案审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案审委可以邀请相关领导、案件承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现场处罚案件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后同时开具罚没票据,局财务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
并将罚没票据复印,一并装订入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
二、不属于现场收缴罚款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第二条立案案件一般立案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但从立案到结案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级局批准延期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在此限)。
立案查处的案件立案须报分管领导审批。
自领导批准立案查处之日起,一般在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及时把案件材料报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行政案件审委会办公室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全部材料和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在3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人)进行调查补证。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或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批。
审理决定告知后无疑义的,不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即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不要求听证的,3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待上级局批复后执行。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年%月"&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号发布"##&年#月"’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四条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的监督检查+"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六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第十条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共同的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三条现场处罚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现场处罚终了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第十六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第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八条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第十九条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第二十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第二十一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第五章审理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第二十四条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审理组织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六条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举行听证"第二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审理组织的处理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三)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四)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五)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员根据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送达技术监督执法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第六章执行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第三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情况!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三*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第七章结案第三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三$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外的案件%#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本条所列#三$)#四$)#五$项案件的’结案报告(以及案卷材料!应当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第三十五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当地政府报告&第三十六条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条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日内批复&-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技术监督执法文书"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
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当协助与配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与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法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
第六条【案件回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与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紧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紧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与配合异地办理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案件。
第八条【指定管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具体办理规定
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具体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各单位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由局属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六条案件实行汇报优先办理原则,即谁先汇报谁先办理。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场处罚案件,承办单位两日内须将处理结果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或口头汇报,有单位负责人把关。
承办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汇报的,局法规股负责将案卷材料、罚没等收回。
经审核后确需立案的,由局指定其他单位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县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九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件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
第十条我局成立举报、投诉中心(设在稽查队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投诉。
接受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对于口头举报、投诉应做好记录;对于书面举报、投诉,应做好接收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相对于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决定的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集证据制度适用一些严格的原则。(1)遵守自愿供证的原则;(2)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3)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二是在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三是行政决定的作出以案卷为基础。
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采用上述方式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审查就是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的活动。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案依据:
3、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现场笔录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关联性。客观、全面、准确是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准则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
人员办案准则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准则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承办单位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岗,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各执法单位应在我局界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不准串岗、串区域,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和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3、需联合办理的案件,应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局布置的统一执法行动,均要听从调遣,顾全大局,做到令行禁止。
二、当场处罚案件
1、实施现场处罚必须符合现场处罚的条件:
(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涉及财物不高,数额不大;
(3)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实施现场处罚的程序必须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3、符合立案处理条件的案件,必须按一般程序办理,严禁将立案处理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4、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结案。
结案后,7日内应当将案卷材料整理规范后报局法制股,入档备案。
三、立案处罚的案件
1、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法制股立案登记备查。
2、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要在三日内写出案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将全部材料一并交案审办公室初审。
3、办公室当自接到案件材料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提交案审会审理,材料不齐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证据。
稽查技巧及证据固定
稽查技巧及证据固定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面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和形形色色的行政相对人,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更需要练就一定的稽查技巧。
但是,在稽查实践中,仅凭技巧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学会提取和固定证据。
本文仅就以上两点进行一些探讨。
一、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稽查技巧稽查技巧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具体的稽查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手段或具备的本领。
以及运用这些手段或本领,快速、灵活和准确地查清事实的窍门。
在稽查工作实践中,我们的稽查工作应根据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不同的稽查技、战法,采用不同的稽查技巧。
根据我的实践,大体归结为四句话:“胆大心细多思考、多点出击勤观察、以小见大扩战果、分析思路要清晰”。
胆大心细多思考。
就是在稽查检查过程中,要腰杆硬、底气足。
首先,要运用法律武器排除干扰,在亮明执法证件的同时,要告知相对人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权利,以及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的义务。
这是我们“大胆”的基础和后盾。
但在查办案件时,也要“心细”,心细是我们发现问题,查出事实真相的必备素质,在检查中,要像“过筛子”一样仔细过滤,找出疑点。
例如:在查办某企业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制造医疗仪器案件中,相对人一直不承认其违法事实,在企业的销售明细账中,也查不出其销售记录,我们在仔细思考后,从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入手,查其原材料采购记录,在其原始凭证中找到了其仪器面板加工、印制电路板加工发票和零部件采购记录,后又查其发运单据和记录,证明其生产和发货的事实,而且生产的仪器也已发至用户单位,虽然其尚未开具销售发票,但在这一系列证据锁链的支持下,相对人最后不得不承认了其无证生产制造的违法事实。
多点出击勤观察。
就是在稽查检查过程中,不要把眼光仅仅集中在“一点”上,要把视野扩大,要多点出击,令相对人猝不及防,这样,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例如:在查办某企业伪造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案件中,我们不是就事论事,仅仅控制其拆改包装的现场,而是通过观察企业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及现场各有关人员的语言和表情,从现场发现的退场单入手,很快将视野扩大到企业的生产部办公室,品管部办公室,销售部办公室,计算机中心机房等处,迅速从各点找出相关凭证和台帐,一一排查,从企业“退场单”、“检验记录表”、“进、销、存报表”等凭证和台帐中找出证据,并将其互相锁定,从而证明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初审、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一、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一)•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真实,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必先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否则,程序上不合法,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
笔录要记录执法依据,对检查的过程及结果做出客观的描述,要对涉案物品的位臵、堆放状况、标签标注、现场痕迹、数量等及抽样获取途径、方式、和取得的相关证据要记载详细、清楚,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数据特别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估计”、“等”之类的字眼。
防止笔录中只对检查结果的记录,而忽略对检查过程和方法的描述。
•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上很有必要记录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
在检查笔录中可以用平面图的形式对检查场所进行描述(如下图)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 _image-1774.png(二)•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查处办理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对现场笔录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印证,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公正。
首先要认真分析案件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开展调查活动前,应当事先围绕初步掌握的案情,拟定调查主题并准备一个调查提纲,明确调查问话的重点和先后顺序,以避免调查偏离目标。
二要切忌调查对象选择错误,被调查人一般是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对于委托授权,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时间。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调查与审理决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各级质监部门的稽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前款所指工作机构在办案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案件的详细查处工作,依法实施现场处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开;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三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案件的审理、告知、听证和案件处罚阶段的公开工作。
(四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凡案件涉及到业务工作的,应提交有关依据和资料。
(五办公室、计划财务等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人力协调、后勤保障和罚没物品的治理、处置工作。
第五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质监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办理下级质监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下级质监部门办理。
下级质监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质监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办理。
提升行政案件办理质效的具体措施
提升行政案件办理质效的具体措施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如何提升行政案件办理质效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提升行政案件办理质效的具体措施,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素养1.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定期组织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激励工作人员提升自身素质和办案能力。
3.加强与法学院校的合作,共同培养和选拔优秀的行政案件办理人才。
三、优化行政案件办理流程1.简化办案程序,减少繁琐的环节和重复劳动,提高办案效率。
2.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档案和办案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优化信息传递和沟通渠道,减少信息断层和误解。
四、加强行政案件调解和化解1.鼓励和支持行政案件的调解和化解,减少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2.加强行政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3.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调解程序和责任,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五、加强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决1.提高行政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2.加强行政审判机构的建设和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3.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裁决程序和责任,确保公正、公平的裁决结果。
六、加强行政案件的监督和执行1.建立健全行政案件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官的监督,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2.加强对行政案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决结果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3.完善行政案件执行制度,明确执行程序和责任,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七、加强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1.加强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和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2.鼓励媒体和公众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和报道,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官的工作责任感和公正执行职责的意识。
3.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对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和不当干预进行严肃查处。
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稽查执法程序流程图
举报
上级交办
其他部门转办
案件受理
联合执法行动流程图
受领任务
报告
计划
部署
准备
移送线索
出动
相关部门展开行动
展开检查行动
接收线索
收信相关信息
小结
汇报
归档
受理举报、 投诉 受理举报、 投诉 投诉 转办 制定本市监 督检查计划 并形成文件 安排调查
涉及认 证机构 违法行 为, 上报 实施检查 或调查 省局认 监处; 对 违法企
发文安排部 署监督检查
开展监督抽 查工作
结束
总结
结果汇总 提出下一步 监管措施
业按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进行处 理。
自愿性认证监管工作
局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15 日内举行听证 案审会集体审理
复核
案审会集体审理
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
维持原处理意见 局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局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局 长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终止执行处罚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执法人员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 设施 或者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 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领导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主管领导认为不应当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 送达当事人,予以解除。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 涉案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 鉴定的,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 检测、 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确定后,再书 面告知当事人。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监督和复核技巧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监督和复核技巧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人员,尤其是承担案件监督和复核职责的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与能力,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准确和合法处理。
本文将讨论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监督和复核方面的技巧和方法。
一、案件监督技巧1.全面了解案情在进行案件监督之前,工作人员首先要全面了解相关案情。
包括案件的背景、起因、诉讼程序等方面,这样有助于监督人员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同时,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重点关注,有利于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2.注重细节案件监督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的研读和分析。
工作人员应该关注案件材料的细节,包括证据的真实性、相对性等,以及法庭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
只有注重细节,才能发现案件中的蛛丝马迹,为后续的复核提供参考。
3.保持客观公正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带任何个人情感或者主观偏见,仅以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作为衡量标准。
只有保持客观公正,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及时沟通和反馈案件监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反馈。
将自己的监督意见和发现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确保监督意见能够得到重视和处理。
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合作与沟通,有助于案件监督的顺利推进。
二、案件复核技巧1.审慎处理复核申请在进行案件复核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要审慎处理复核申请。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复核申请,应该及时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工作。
同时,对于不符合复核条件或者明显滥用复核权利的申请,应及时予以驳回,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全面检查案卷材料在进行案件复核之前,应全面检查案卷材料。
包括审理过程记录、证据材料、法庭裁决等。
通过全面检查可以了解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乱纪、程序不规范或者裁判错误等情况,从而为复核工作提供参考。
3.独立审查在复核案件时,工作人员应保持独立审查的态度。
依法独立进行判断和决策,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
办理检查监督案件的经验做法
办理检查监督案件的经验做法一、办理检查监督案件的经验做法在大学参加了一些与检查监督相关的实践活动后,我可太有话说啦!1. 前期准备超重要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超级透彻的了解。
这就像是游戏的规则一样,你要是都不知道规则,怎么玩得转呢?比如在我们处理一个校园内商业活动的检查监督案件时,要先把关于校园商业管理的规定都找出来,一条一条地看,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绝对禁止的。
收集案件的相关信息。
这可不是随便打听打听就行的,得像侦探一样细致。
可以去和可能涉及的人员聊天,不过得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像审犯人一样。
比如说要调查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可以先和食堂工作人员聊,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从采购食材到制作饭菜的各个环节。
然后再找一些学生问问,看看他们有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
2. 检查过程中的小技巧要有一双敏锐的眼睛。
在检查的时候,不能走马观花。
就拿检查图书馆的书籍管理来说,要看看书架上的书摆放是否整齐有序,有没有乱架的情况。
还要查看书籍有没有损坏,如果有损坏的话,要看看是正常磨损还是人为破坏的迹象。
做详细的记录。
这就像是写日记一样,把看到的、听到的都记下来。
比如说在检查学校实验室的设备使用情况时,要记录设备的型号、使用频率、是否有损坏、上次维护的时间等等。
这样在后面分析问题的时候才有依据。
3. 处理问题的方式遇到问题要冷静。
不能一看到有违规的情况就炸毛了。
就像在检查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时,如果发现有账目不清的情况,要先心平气和地和社团负责人谈,让他们解释一下原因,说不定是有什么误会呢。
给出合理的整改建议。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根据实际情况来。
比如在检查学校宿舍卫生的时候,发现有些宿舍卫生状况不好,不能只说要打扫干净,要具体告诉他们怎么打扫,像垃圾要及时倒掉,被子要叠整齐,地面要拖干净等等。
反正就是说呢,办理检查监督案件是个很细致、需要耐心和技巧的事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就会越来越熟练啦。
高质效办案正确方法
高质效办案正确方法
高质效办案是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办案效率。
正确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分工,对于大型案件或者繁杂的案情,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技能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分工,让专业人员负责相应的部分,以提高办案效率。
2. 制定科学的调查计划,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方向和重点,避免盲目调查和浪费资源。
3. 充分收集证据,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4. 严格执行程序,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案件的办理合法合规,避免程序上的漏洞和纰漏,提高办案的质量。
5. 运用科技手段,在现代社会,可以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智能取证等技术手段,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沟通协作,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的沟通协作,包括与其他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的协作,以提高办案的效率。
总的来说,高质效办案需要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办案效率,需要合理分工、科学调查、充分收集证据、严格执行程序、运用科技手段以及加强沟通协作等多方面的方法来实现。
办理质监行政案件的基本要求
办理质监行政案件的基本要求一、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凿三、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符合法定的程序五、文书齐备证据的审查一、证据的属性关联性,证据材料写特征案件事实,问是否有证明作用。
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真实性,证据的裁体和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书证1 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与原件检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
3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4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物证1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可提供与原物检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证明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2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
视听资料1 提供原始裁体,提供原始裁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
2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 声音资料应符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1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应当以盖章方式证明。
3 注明出具日期。
4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的身份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1 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押印或盖章。
3 附有身份证,工作证等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的证件。
鉴定结论(检验检定情况)1 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2 委托鉴定时提交相关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技术手段。
4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是否有资格)5明确的鉴定结论6 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签名或盖章。
删除对来样负责,以抽样为主。
现场笔录1 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2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3当事人不能签名或拒签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它人签名。
执法文书的审查一、立案审批表1 案件摘要过于简单,未明确涉嫌违法事实。
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经验交流
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质监,是国家质检总局确立的质监执法监管目标。
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目标的核心,那么质监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
随着法治质监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人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质监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质监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
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
质监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
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执法中程序概念意识淡薄。
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
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质监依法行政。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
我国制定了不少质监法律。
可以说,社会主义质监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
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
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
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
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
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
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对行政相对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对行政相对人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对行政相对人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制度简介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各行业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效果,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了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告诉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实现权力和责任有机统一的制度,使其正确行使监管权力,保障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案件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方式。
行政复议和诉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对其行政行为的处罚决定或者加重、变相加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的实施原则为了健全行政案件审理制度,保证其有序、公正、规范地行使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施行政案件审理制度时,遵循以下原则:法制原则行政案件审理制度实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权威。
公正原则行政案件审理制度实施时,必须保证审理过程公正、公开、公平,以公正、公开的态度秉持公正的执法标准,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规范原则行政案件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始终保持规范和标准化。
审理过程中应遵循程序正义,明确法定职权和审判程序。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流程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立案阶段当有案件需要处理时,根据有关规定,案件受理机构依法立案,将案件登记入案、制作案件卷宗、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审理阶段在行政案件审理阶段,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审理的中心问题,审理过程包括听证、调查取证、复查、权审、结论等环节。
食品监管执法办案技巧
食品监管执法办案技巧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执法办案技巧工商机关要在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中做到“有位有为”,就要以停收“两费”为契机,迅速实现思想转型、职能转型,将工作重点定位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和监管市场主体运行上。
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定位,“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应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工作重中之重,履职尽责,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一、熟练掌握相关法律、配套法规及文件规范要监管食品,首先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明确其立法宗旨、法条释义;了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相关配套法规,如、《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目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功能目录》、《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
这些法律和规章及文件规范是食品审批、注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只有熟练掌握、融汇贯通,才能帮助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很直观地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二、流通环节食品检查内容市场巡查、专项检查、质量监测是工商机关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在日常监管中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实施:一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应核定经营范围)。
二查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看是否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无索证索票;看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批发商应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零售商应建立进货台账);看是否履行质量承诺制度;看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经营者是否实施“场厂(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看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是否履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看食品经营者是否严格食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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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初审、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一、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一)《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真实,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必先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否则,程序上不合法,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
笔录要记录执法依据,对检查的过程及结果做出客观的描述,要对涉案物品的位置、堆放状况、标签标注、现场痕迹、数量等及抽样获取途径、方式、和取得的相关证据要记载详细、清楚,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数据特别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估计”、“等”之类的字眼。
防止笔录中只对检查结果的记录,而忽略对检查过程和方法的描述。
《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上很有必要记录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
在检查笔录中可以用平面图的形式对检查场所进行描述(如下图):\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774.png(二)《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查处办理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对现场笔录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印证,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公正。
首先要认真分析案件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开展调查活动前,应当事先围绕初步掌握的案情,拟定调查主题并准备一个调查提纲,明确调查问话的重点和先后顺序,以避免调查偏离目标。
二要切忌调查对象选择错误,被调查人一般是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对于委托授权,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时间。
调查笔录抓不住重点,提出的问题就容易与现场笔录重复而失去意义。
三要注意调查人员也要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原因,以及告知被调查人员有申请调查人员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人员与出示的执法证件不相符的,可以申请回避及拒绝的权利。
四是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告知被调查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防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以及得到当事人真实完整的陈述,查明其他违法线索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本人及同伙),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认错服法;可以避免当事人害怕受到从重处罚,有恐惧心理、拒不配合调查情况的发生。
(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一是文书如果出现有更改的内容,要有行政相对人压手印或者签名,对更改的部分予以确认。
二是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完整,把案件的发生地点,及违法标的额表述出来。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或不完全,地点、违法标的额等无文字表述的情况。
三是违法事实定性要准确,有依据。
具体执法中,必须吃透理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条款要准确无误,同时要掌握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先前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和适用,切忌语义模棱两可、定性不准。
四是案卷中还要注意常出现的小毛病,如错别字、白字、文书字迹模糊不清,语义含糊其辞,叙述不清楚,详略不当,重点不突出等情况。
高质量的执法文书是实现执法程序正确性和完整性的载体,是执法机构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效法律证据,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文书制作,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避免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败诉、变更的情况发生。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的搜集要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关在办案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真实”是行政诉讼证据发生证明力的要件,是相对虚假的证据而言;虚假证据在审羊实践中,表现为推测、假设、想象的证据事实,它是认识错误或表述失真的证据事实,如鉴定结论错误、证人表述不正确等。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才可以作为证据。
关联性越大,证据的证明力也就越大。
关联性是行政案件中取得证据相互应证的重要因素。
证据的关联性必须同时具备两项独特的要素:一是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结论;二是这一事实结论应当与一项指控、请求、答辩有因果关系。
如一批产品经检验判有严重质量缺陷,调查时该批产品的生产者早已收到检验报告,且明知不合格而廉价售完。
显然,这一案件中的“产品、检验报告、明知不合格、廉价售完”这些行为证据即为主要证据,且相互之间不仅有证明力而且存在着因果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合理采取的特性。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有一个失败的案例:某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被抽样的产品经某厂检验科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为劣质产品,并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了该厂的“出厂检验专用章”。
随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此《检验报告》对该贸易公司进行了查处。
在这个案件中承办人员取得上述《检验报告》的主体错误,既使检验结论正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能予以采用,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及收集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形式必须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即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即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外部形态、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等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计算机、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利害关系人所作的可能证明案伯真实情况的陈述。
(5)行政相对人陈述: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案件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6)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即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实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勘查检测现场物品,并将勘验的情况与过程进行详实记载的记录。
(7)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既由法律授权或认证的法定技术机构对一定的客体进行检测、鉴别,并做出判定的书面材料。
这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最重要,也是具有特色的证据,这类鉴定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能够起到其他证据起不到的最有证明力的作用。
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
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承办人参加,这是对适合性的要求。
调查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切忌先入为主;(2)要注意全面客观;(3)要主动及时,以防止证据流失、销毁或涂改伪造;(4)要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疑点;(5)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技术”是质量技术监督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主要的区别,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质量技术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审查判断证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案人员应当从实际出发,对收集、调查的证据进行客观地具体分析。
要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上,准确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综合分析的原则。
就是综合全部案情和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比较鉴别、分析研究,确定各个证据材料对总的案件分析时,要联系案情全面地分析所有的相关证据,注意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经过比较对照,鉴别真伪,排除矛盾,使证据真正做到真实、可靠,从而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内心确信的原则。
所谓内心确信,就是由办案人员科学的评价证据的价值,要消除一切矛盾,除排除疑点,达到“确信”内心确信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科学的判断证据的价值是实事求是的前提,而实事求是又是达到内心确信的基本途径。
在工作实践中,通过调查所获得的证据,难免鱼龙混杂,初步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相互矛盾。
因此对收庥到的证据,我们必须遵照上述三项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证据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的有关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为的具体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既行政机关是诉讼中的举证方。
行政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要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必须依靠有关的证据,既原来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法院处理行政案件所应收集和审查的主要依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息息相关,证据证明的对象就是案件事实。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讲,证据的质量既反映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也是行政诉讼案件中能否胜诉的关键。
证据不但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且是揭露违法者隐瞒事实、强词狡辩,促其如实陈述的有力工具,更是执法者正确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作用已经日益被人们所重视,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即证据法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使用证据是一个内容丰富采集复杂的办案过程,案件承办人员只要充分掌握证据的基本原则,防止发生证据收集、确认、审查、程序等方面出现问题,保证所采用的证据正确、合法、有效,就能准确定案,从而高质量地办好每一个质量技术监督案件。
三、证据分析的作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重要一环,而其证据分析尤为重要。
假如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如同收割成熟的庄稼,那么其中的证据分析就是收割的工具。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一份高质量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由一个高质量的证据分析决定的。
证据分析主要起以下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案审机构对办理案件的审理及监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加入证据分析使案审机构在审理承办人员案件时,只需看一份调查报告就可知道案件全貌,知道办案人员通过组织证据链完成对违法行为予以证明的客观过程,达到“调查报告一本主义”,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