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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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初审、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一、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真实,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必先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否则,程序上不合法,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笔录要记录执法依据,对检查的过程及结果做出客观的描述,要对涉案物品的位置、堆放状况、标签标注、现场痕迹、数量等及抽样获取途径、方式、和取得的相关证据要记载详细、清楚,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数据特别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估计”、“等”之类的字眼。防止笔录中只对检查结果的记录,而忽略对检查过程和方法的描述。《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上很有必要记录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

作等情况。

在检查笔录中可以用平面图的形式对检查场所进行描述(如下图):\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774.png

(二)《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查处办理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对现场笔录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印证,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公正。首先要认真分析案件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开展调查活动前,应当事先围绕初步掌握的案情,拟定调查主题并准备一个调查提纲,明确调查问话的重点和先后顺序,以避免调查偏离目标。二要切忌调查对象选择错误,被调查人一般是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对于委托授权,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时间。调查笔录抓不住重点,提出的问题就容易与现场笔录重复而失去意义。三要注意调查人员也要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原因,以及告知被调查人员有申请调查人员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人员与出示的执法证件不相符的,可以申请回避及拒绝的权利。

四是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告知被调查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防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以及得到当事人真实完整的陈述,查明其他违法线索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本人及同伙),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认错服法;可以避免当事人害怕受到从重处罚,有恐惧心理、拒不配合调查情况的发生。

(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一是文书如果出现有更改的内容,要有行政相对人压手印或者签名,对更改的部分予以确认。二是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完整,把案件的发生地点,及违法标的额表述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或不完全,地点、违法标的额等无文字表述的情况。三是违法事实定性要准确,有依据。具体执法中,必须吃透理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条款要准确无误,同时要掌握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先前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和适用,切忌语义模棱两可、定性不准。四是案卷中还要注意常出现的小毛病,如错别字、白字、文书字迹模糊不清,语义含糊其辞,叙述不清楚,详略不当,重点不突出等情况。

高质量的执法文书是实现执法程序正确性和完整性的载体,是执法机构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效法律证据,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文书制作,从而提高办案

质量。避免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败诉、变更的情况发生。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的搜集要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关在办案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真实”是行政诉讼证据发生证明力的要件,是相对虚假的证据而言;虚假证据在审羊实践中,表现为推测、假设、想象的证据事实,它是认识错误或表述失真的证据事实,如鉴定结论错误、证人表述不正确等。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才可以作为证据。关联性越大,证据的证明力也就越大。关联性是行政案件中取得证据相互应证的重要因素。证据的关联性必须同时具备两项独

特的要素:一是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结论;二是这一事实结论应当与一项指控、请求、答辩有因果关系。如一批产品经检验判有严重质量缺陷,调查时该批产品的生产者早已收到检验报告,且明知不合格而廉价售完。显然,这一案件中的“产品、检验报告、明知不合格、廉价售完”这些行为证据即为主要证据,且相互之间不仅有证明力而且存在着因果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合理采取的特性。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有一个失败的案例:某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被抽样的产品经某厂检验科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为劣质产品,并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了该厂的“出厂检验专用章”。随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此《检验报告》对该贸易公司进行了查处。在这个案件中承办人员取得上述《检验报告》的主体错误,既使检验结论正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能予以采用,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及收集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形式必须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即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即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外部形态、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等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计算机、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利害关系人所作的可能证明案伯真实情况的陈述。

(5)行政相对人陈述: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案件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6)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即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实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勘查检测现场物品,并将勘验的情况与过程进行详实记载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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