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一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宣传资料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8.04•【字号】渝劳发[1998]64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8]6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分局,原重庆各参统企业:为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业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8]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支付、储存情况的特定形式,此帐户是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
第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原则,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初次投保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个人帐户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一经编定,终身不变。
重庆市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2005)111号

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
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须知(宣传材料)一、哪些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个人身份参保的条件和应携带的材料有哪些?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是本市非农户口,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要复印首页和自己本人一页),就近就便到市、区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各是多少?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8.5%的缴费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可以个人身份或在新就业单位接续医保关系。
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是多少年?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得低于15年。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本市2000年1月1日之前)的国有、集体单位的连续工龄,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每4个月折算为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其中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剩余年限不足4个月的,则按4个月折算;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重叠时段,不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23年重庆个人社保缴费(最全)

2023年重庆个人社保缴费(最全)2023年重庆个人社保缴费最全如果本身是重庆当地户籍,又要自行交社保,那么你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来进行申请。
这样可以办理城乡居民社保,每年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即可。
重庆社保三档交多少钱?现在重庆的居民养老有十三个不同档次,最低每年缴纳200元,最高每年缴纳4000元。
三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缴纳400元。
重庆职工社保可以代办因为个人交社保还是和职工社保的待遇不同,如果你还想要在重庆享受到职工社保的待遇,那么也可以直接办理社保代缴手续。
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就可以挂靠社保,这样还是继续以职工身份来参保,没有户籍要求,同样也可以自己随时缴纳职工社保的费用,还可以查询到我们的社保缴费信息情况。
2023年个人社保缴费标准最新一览各地个人社保缴费标准都不一样,一般都是按照档次来缴纳。
以淄博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为例:1、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三档为7627.20人民币,二档为10171.20人民币,一档为12712.80人民币;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为3366.20人民币,其中,大额医疗救助费188人民币;3、参保个人社保年缴费合计分别为10993.40人民币、13537.40人民币、16079人民币。
各地公布新社保缴费基数一、2022年度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上限:34188元/月 (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下限:6520元/月 (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
按此计算,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4188元/月。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为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20元/月。
重庆万州社保缴费标准

重庆万州社保缴费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成为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也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和福利。
在重庆市万州区,社保缴费标准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内容。
一、社保缴费标准社保缴费标准是指每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
在重庆市万州区,社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的缴费标准如下:1.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
2.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
3.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
4.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1%。
5.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二、社保缴费的意义社保缴费的意义是什么?首先,社保缴费可以为每个人提供一份安全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
例如,养老保险可以为退休后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可以为生病的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可以为工作中受伤的人提供基本赔偿,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的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生育保险可以为生育的妇女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其次,社保缴费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提高社会稳定性和和谐性。
例如,当一个人失业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他就不会因为生活困难而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最后,社保缴费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竞争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例如,当一个人在工作中受伤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他就会更加安心地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三、社保缴费的注意事项社保缴费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 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社保费用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及时缴纳社保费用,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
2010年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为30965元

2010年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为30965元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30965元,比上年增加3980元,增长14.7%。
这一数据的变化将引起一连串的反应,我市城镇职工和个体参保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的缴费也随之发生变化。
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将以2009年社平工资30965元计算,值得一提的是,在2009年12月1日至今年11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和失业保险时,单位缴费费率分别降低0.2%和1%。
重庆市人社局就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问题已向各区县发出通知,要求区县社会保险局在8月的月结算工作中变更当月的缴费基数,同时对1至7月的差额进行清算后,纳入9月的征收计划中,10月及以后月份按变更后的缴费基数进行月结算并制定征收计划。
据悉,市医保中心暂时没有公布今年的缴费基数和执行时间。
城镇职工个人月缴费增15.92~79.6元按2009年全市社平工资30965元计算,今年我市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580.4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的,企业按实际工资额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由此,今年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7742元,下限为1549元。
也就是说,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根据养老保险缴纳规定,单位缴费费率按20%执行(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我市实际阶段性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率,按15%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8%执行。
根据渝社险发(2010)40号通知规定:“根据公布的200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5元,确定参保职工201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7742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549元。
”根据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宣传资料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宣传资料一、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开办个人结算帐户(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用帐户,此帐户只能作为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用存折),并持户口簿到就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镇、乡)社保所签订《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代扣协议》,保证在个人结算帐户(专用存折)上按时足额存款,由委托代扣机构为个人参保人员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选择及缴费基数变更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其月缴费基数由本人按以下标准在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时自主选择:2005年、2006年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俗称“社平工资”,下同)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2007年在70%-100%之间自主选择;2008年在80%-100%之间自主选择;2009年1月及以后在60%-100%之间自主选择。
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确需更改的,只能更改次年的标准,并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到就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镇、乡)社保所办理变更缴费标准的相关手续。
三、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2005年缴费比例为18%,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
四、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公布个人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标准和当年缴费标准在每年社平工资公布后(通常在每年5月份左右),将会在各社保所、各社区、代扣机构各网点和万州区社会保险网站等进行公布。
五、已签订委托缴费协议的个人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办法个人参保人员到代扣银行存入足额的保险费,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当年缴费标准公布之前,应在当年的1月份按上年缴费标准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缴纳当年新的缴费。
在当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5月30日前,及时存入全年缴费的差额部分,确保当年缴费扣款成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渝人社发〔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在参保地办理。
(二)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重庆2017社保缴费标准

重庆2017社保缴费标准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的民生工程,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庆市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与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一样,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7年,重庆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和变化。
具体来说,2017年重庆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的缴费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2017年重庆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和个人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其中企业缴费占16%,个人缴费占4%。
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要为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增加,而对于个人来说,也意味着要增加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其次,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有所调整。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2017年重庆市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和个人分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0%,其中企业缴费占8%,个人缴费占2%。
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增加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以保障医疗保险的持续稳定运行。
另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有所调整。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2017年重庆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为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企业缴费占比和个人缴费占比。
这些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总的来说,2017年重庆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根据新的缴费标准,合理安排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
重庆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

重庆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重庆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2023年7月-2024年6月)重庆社保缴费明细:最低基数:4118,最后基数20587.最低基数:企业缴费1262.98元,个人缴费:584.39元,合计:1847.37元。
最高基数:企业缴费7529.09元,个人缴费:4116.64元,合计:11645.7元。
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企业社保比例:16.00% 个人社保比例:8.00%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企业社保比例:1.50% 个人社保比例:100.00% 失业保险:企业社保比例:0.50% 个人社保比例:0.50%医疗保险:企业社保比例:8.50% 个人社保比例:2.00%工伤保险:企业社保比例:0.60% 个人社保比例:0.00%公积金:企业社保比例:7.00% 个人社保比例:7.00%社保里面包含医保吗社保里面包含了医保。
社保里的钱可以取出来用吗社保里的钱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出。
社保账户的钱一般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取出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个人账户里的资金,需要前往社保机构进行申请,经过审核后才能取出。
统筹账户里的资金则是用于支付养老金、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用途,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取出的。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社保缴纳人因为意外事故或者患上重大疾病等原因需要紧急支付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提前取出个人账户里的资金。
但这种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手续,并经过审批才能取出。
一般情况下,社保里的钱是可以取出来的,但具体取出方式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社保里面包含的险种有哪些社保包含的险种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保里的医疗保险怎么用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可以用于报销医疗费用。
具体使用步骤如下:参保人需要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到医保定点医院挂号。
填写参保信息,并办理住院手续。
持发票到社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持医保卡到指定医院就医,并注意保存好相关单据。
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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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2008-11-01 13:59:41 中国养老金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督总队: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个人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具有我市户口,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需提供的资料(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提供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1. 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2. 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3. 个体协会会员证;4. 原始的完税凭证;5. 工商注册登记资料;6.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各种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须知

各种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须知率计息。
三、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帐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准备哪些证件和资料?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本人档案材料;(四)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限有何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早晚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吗?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与参保人员未来养老保险待遇直接挂钩,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金的结构和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有直接影响。
一般来讲,建立个人账户越早,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基本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八、什么情况下允许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下情况可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3)出国(境)定居的;(4)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自愿退保的;(5)外籍人员在中国参保离境或达到退休年龄选择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的等。
社保宣传单

社保宣传单【社保宣传单】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设立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为了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并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我们特制作本宣传单,为大家全面介绍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福利。
请您耐心阅读并及时了解,以便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意义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应对意外风险而设立的制度。
它以社会统筹、个人参保的方式实施,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社会保险的意义在于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风险保障,为他们的晚年、医疗和意外事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月缴存的一种养老保险,旨在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由国家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在每个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您可以咨询相关政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通过按月缴费的方式,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组成基金,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参保人可以在参保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具体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范围可以在参保地区的医疗保险中心查询。
四、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参保人在失业期间提供一定经济支持的制度。
参保人可以在失业后申请失业保险金,并通过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就业信息和培训机会,促进及时的再就业。
五、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岗位上因工负伤、生病或者因工外出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工伤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受伤职工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相关待遇,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六、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您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申请表格,通过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申领和审核。
具体的申领流程和材料要求可以咨询您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七、保险欺诈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一些保险欺诈和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也威胁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渝府发[2005]1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用人单位事务负担,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
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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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一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宣传资料
一、为什么要统一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
答:为了统一规范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二、哪些人员是统一缴费标准的对象
答:个人参保人员均是统一缴费标准的对象。
三、统一缴费标准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统一缴费标准指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是:
(一)统一缴费基数。
由原来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月缴费基数的办法,统一调整为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月缴费基数的办法。
(二)统一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由原来月缴费基数18%的比例,统一调整为20%。
四、为什么要对缴费基数实行“五年过渡”办法
答:鉴于目前我市大部分个人参保人员选择缴费基数较低的实际状况,在统一缴费基数后,为有利于个人参保人员参保或续保,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暂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有困难的人员,可分年逐步达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
即其月缴费基数可在本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实行“五年过渡”办法。
五、“五年过渡”的具体办法是什么怎样选择本人的月缴费基数
答:“五年过渡”的具体办法如下表:
选择本人月缴费基数:
(一)个人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开设的个人参保人员工作窗口(以下简称“工作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签订或重新签订《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选择缴费基数,应遵循个人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原则。
(三)选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对应年度规定的最低缴费基
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四)个人参保人员一次性选择2006年及其以后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六、选择的缴费基数,如果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对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有哪些影响
答:按《决定》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已成为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因素。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越高,反之则越低。
如果选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会减少。
为此,我们建议个人参保人员最好选择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对少数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五年过渡”期内,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七、怎样确定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现将2006年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如下(按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6630元计算):
八、怎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个人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储到本人委托代扣代缴的存款账户上,以确保缴费成功。
逾期缴纳的,依《协议》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九、为什么建议存入适量备用金
每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代收机构暂按上年度的缴费金额按月扣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金额将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当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月的缴费差额,由代收机构补扣。
为避免在补扣当月因存款余额不足而造成缴费不成功,我们建议您在委托代扣代缴的存款账户中存入1个月的上年度月缴费金额作为备用金,以确保足额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按新基数计算的当月应缴费金额和应补缴的当年缴费差额之和)。
例如:某个人参保人员选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则2006年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
在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2007年社会保险局在将暂以元的金额按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07年3月公布,则工作窗口将从4月起按照新的基数征收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补扣2007年1-3月形成的缴费差额。
为确保2007年4月能足额缴费(包括按照新基数计算的当月应缴费金额与应补缴1-3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之和),建议2007年4月前,在您委托代扣代缴的存款账户中,多存入1个月的月缴费金额作为备用金。
十、未重新申报本人缴费基数的个人参保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截至上年末仍参保缴费,未重新申报本人缴费基数的个人参保人员,工作窗口将暂按以下办法确定其2006年及其以后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并按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1.上年度月缴费基数高于或等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个人参保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的月缴费基数暂按对应年度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如: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参保缴费,2005年度缴费基数高于或等于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个人参保人员,其200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暂按200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07年度暂按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以此类推。
直至
2010年1月1日起,统一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月缴费基数。
2.上年度月缴费基数高于或等于对应年度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的个人参保人员,当年的月缴费基数将暂按其上年度的月缴费基数确定,该基数低于当年度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年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二)个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完缴费基数重新申报后,其2006年及其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协议》选定的基数执行,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个人参保人员如何补缴2006年1月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符合补缴2006年1月1日以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按原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办理参保和补缴费的有关手续。
重庆市巴南区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地址:巴南区鱼洞镇鱼轻路13号
电话:(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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