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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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1.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及权限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审查制度和政府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规定包括:
(1)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报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审批,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除外。

2.城市规划的审批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市规划时,应特别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审查城市规划中涉及安全事项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津、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
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地质灾害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进行审查;
③审查城市规划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④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否有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⑤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持民族与地方特色;
⑥审查城市规划是否做到了合理利用与节约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本文转自:园林吧/zonghe/text/2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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