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汇编新田精编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活动,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运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民爆物品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单位。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一条根据民爆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将其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标准。
A类民爆物品A类民爆物品一般为高爆炸性物品,使用前需经过特殊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和使用。
B类民爆物品B类民爆物品包括一些较为常见的烟火爆竹等物品,需在规定的地点购买并使用,禁止私自携带和储存。
C类民爆物品C类民爆物品为一般民用烟花爆竹等物品,需在指定地点购买并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不得私自组装和改装。
第二条各类民爆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或违法携带使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章:民爆物品的生产要求第一条从事民爆物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条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企业应按照相关环保法规进行处理,确保环境污染最小化。
第四章:民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规定第一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设施,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二条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符合相关运输规定,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露或损坏物品。
第五章: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第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和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使用,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禁止使用过期或损坏的物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规定第一条相关部门将定期对从事民爆物品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并能在严重情况下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2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____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建筑、采石、公路、水利工程等领域的爆破剂、起爆器、保险杆、引爆线等爆破器材和爆破装置。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本规定和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第七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和进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销售和进货备案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标识,并建立追溯体系,方便对产品的追查和溯源。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
第三章储存和使用第十一条储存、运输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防潮、防爆、防火等措施应当到位。
第十二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储存的数量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爆破单位应当将储存的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同时保证出入库和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四条爆破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内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建立完善的安防措施。
第十五条爆破单位应当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出现问题的物品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爆破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在合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3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售的民爆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指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炸药、雷管、火药和烟花爆竹原料等,以及其他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运营民爆物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许可内容包括经营范围、数量、存放地点、安全措施等。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
第七条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库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库房内的民爆物品不受损坏和泄露的影响。
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识要求,对民爆物品的包装、标签进行正确、清晰地标识,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储存、使用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储存民爆物品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储存环境干燥、通风,并避免阳光直射和火源的接触。
(二)依照民爆物品的性质、数量、规格、储存时间等要求,采取适当的储存设施,包括仓库、仓库及配套设施等。
(三)严格控制储存区域的进入,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无法接触存储的民爆物品。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使用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包括使用地点、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并按照方案进行操作。
第四章运输、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民爆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按照运输性质、数量等要求进行正确包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可爆炸性能,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炮竹、烟霞、燃烧草原、烟雾弹等各类火药制品。
第四条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政府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爆炸物品危害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国家相关资质,并在设施设备、操作人员、生产流程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能力和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溯源。
第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爆炸物品的设计、配方和生产工艺。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立销售场所。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和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订购限额,不得超过订购者的需求量。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入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5篇)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1)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库内的警卫、保管工作,库区安全警卫人员不少于____人(可兼职)。
(2)建立值班、检查、登记和验收制度、按时填写值班记录。
(3)建立警卫制度,无关人员禁止入库,警卫人员执行____小时值班巡查。
(4)建立防火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库内严禁明火、吸烟,人员入库所带火种应存入在警卫室,汽车进库装卸应熄火。
(5)储存库建立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操作时两人都到场,分别开锁。
按格式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核对账目,做到收支平衡、账物相符,并双方签字确认。
(6)建立出入库制度,民爆物品入库应查对器材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数量、检查包装、装箱等项目,合格后方准入库、上账。
(7)报废炸药应单独立账、与完好炸药分开存放。
(8)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9)不准在库房内拆箱、包装。
(10)不准穿带铁钉鞋进入库房。
(11)夜间进入库房除防爆型手电外,不准使用其它照明灯。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2)民爆物品是指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为了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远离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确保安全距离。
2. 储存场所建筑物要求:储存民爆物品的建筑物应具备防爆、防火、防雷、防水等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避雷装置、防水装置等。
3. 储存场所标示:储存场所应设置标明“民爆物品储存区域”的明显标识,确保场所易于辨识。
4. 储存容器要求:民爆物品应储存在防火、防爆的容器中,防止意外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5. 环境监测:应定期进行储存场所的环境监测,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超过安全范围。
6. 人员管理: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配备专业人员,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7. 应急预案: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爆物品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二、分类管理1. 民爆物品应按照其危险性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高压气体”等。
各种类别的民爆物品应有专门的管理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销售和使用。
2. 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销售管理1. 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且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销售单位应保证销售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严禁销售过期或者伪劣产品。
2. 销售单位应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并保存销售记录至少三年。
销售单位应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对销售对象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确保民爆物品不被用于非法活动。
3. 在销售民爆物品时,销售单位应向购买人员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提醒购买人员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
销售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购买人员具备合理使用民爆物品的知识和技能。
四、使用管理1.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定期对持有的民爆物品进行核实和更新。
2.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明确的使用台账,记录使用的民爆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并保存使用记录至少三年。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对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审核。
3. 在使用民爆物品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程序和标准,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五、储存管理1. 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煤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
一、炸药库安全管理规定1.炸药库是各矿要害场所,其他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检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在本矿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库检查。
进入库房前,应将矿灯存放在库外指定地点,详细登记进、出库房的时间、人数及检查内容。
2.库房内照明、防爆、消防、通讯、防鼠设施齐全完好,定期检查。
3.库房内通风、防潮、防尘设施正常完好,保持排水畅通,保证库房清洁卫生。
4.民爆物品的一切领、退手续必须在发放台上进行,保管员要持证上岗,不准擅离职守。
5.库房储存:必须按照核定量储存,不准超存,炸药雷管要摆放整齐,做到账、卡、物相符,班清日结。
6.变质失效的报废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单独存放,严格按照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销毁。
每天必须把全矿民爆物品总收入、发放、清退、库存向保卫部门汇报。
二、民爆物品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定民爆物品“四员”(包括安全员、爆破员、火药保管员、火药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合格的本矿职工持证上岗,已持证上岗的“四员”必须每年复训一次。
三、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规定1.装卸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不准破坏包装及封条。
2.厂家按要求运送的爆破器材达到井口后,各矿要立即组织卸货、装车下井,核对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办理好交接手续。
3.必须用专车、专罐、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及时将爆破器材送到井下炸药库,民爆物品未全部入库,没办理好交接手续前,押运员不准离开交货现场。
4.雷管、炸药严禁同一罐车运输。
用罐笼运送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不得超过2m/s,其他类爆炸材料不得超过4m/s;井下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且机车速度不准超过2m/s;倾斜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爆破材料,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含运输)2完整篇.doc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含运输)4第2页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五、危险场所定员定量管理制度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
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售以及其他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制定销售计划,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可靠。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禁止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售卖民爆物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信息。
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易擦除。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管理等。
对于重要的文档必须加密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三章使用和储存第十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演示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理解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民用建筑拆除、矿山开采、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中的爆炸作业所使用的爆破物质和器材。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遵循安全、科学、环保的原则,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爆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破物品的档案记录,包括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程和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爆破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工艺、设备和人员,确保生产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监测和控制爆破物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参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的可行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储存过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划定存放区域,设置防火、防爆和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行为。
适用范围包括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等。
二、民爆物品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规范性。
3. 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4.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对产品进行批次抽查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5.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对产品进行出厂编号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的溯源能力和可追溯性。
三、民爆物品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依法经营,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
2. 销售单位应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民爆物品的相关知识和销售技巧,提高销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对销售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记录,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销售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买家销售民爆物品,对买家应进行身份验证,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民爆物品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防火设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储存安全。
2. 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计划、储存区域划分、储存容器选择等,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性和安全性。
3.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4. 储存单位不得将民爆物品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一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标识。
五、民爆物品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精编版)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新版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
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二0一四年度目录火工品申报、审批、汇报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物仓库消防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物品入库验收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卫部门督查责任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器材装卸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物定员定量管理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仓库守员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仓库保管员责任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隐患整改及事故应急预案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管理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物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工品管理考核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爆破器材管理惩处和奖励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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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汇编新田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民爆物品安全管理2、民爆物品安全例会制度3、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教育制度4、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5、民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7、民爆物品定员定量制度8、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9、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10、民爆物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12、民爆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3、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4、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制度15、民爆物品案(事)件管理制度16、民爆物品值班制度17、民爆物品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18、民爆物品民爆物品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细则19、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第二部分民爆物品岗位安全责任制度1、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2、仓库安全生产职责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4、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7、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8、爆破员安全生产职责9、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0、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11、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12、装卸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安全例会制度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
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公司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公司级)、公司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
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安全保卫制度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所定员定量管理制度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着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装卸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库房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保持库房周围环境干燥、防潮、通风良好。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仓库。
3、库区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爆炸物品的库存量不得超过公安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制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