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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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5月24日
——结束——。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餐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餐的有关规定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通知》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要求,结合广东实际制定的。
内部食堂用餐按早午晚20元、40元、40元交费《通知》明确,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如无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可选择自行解决用餐。
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按现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10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早午晚三餐应分别按照20元、40元、40元交纳费用。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收费每人每日最高80元《通知》提出,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对此,广东省财政厅介绍,按现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市内交通补助标准,每人每日最高交纳80元,每半天交纳40元。
出差人员应索取相应凭证但不作为报销依据《通知》明确,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财税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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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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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出差补助标准
广东出差补助标准广东出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广东省出差补助标准有所调整。
出差补助是为了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合理补偿其在外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下面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出差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出差补助标准的适用范围。
广东省出差补助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补助标准。
出差补助标准的执行范围包括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内容。
二、出差补助标准的具体规定。
1. 差旅费,根据出差地点不同,差旅费标准分为城市和乡村两种标准。
城市标准为每天300元,乡村标准为每天200元。
2. 食宿费,出差期间的食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发票和凭证。
3. 交通费,出差期间的交通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发票和凭证。
三、出差补助标准的申领流程。
1.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差申请,明确出差时间、地点、事由等相关信息。
2.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需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和凭证,出差结束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报销材料。
3. 所在单位在收到报销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报销。
四、出差补助标准的相关要求。
1.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出差安排执行工作。
2.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需节约开支,合理控制差旅费、食宿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3. 出差人员需如实提供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不得虚报、套取差旅费用。
五、出差补助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出差补助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欢迎广大公众对出差补助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出差补助标准的调整和变动。
根据实际情况,广东省出差补助标准可能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相关调整将及时发布并执行,敬请广大单位和出差人员关注。
总之,广东省出差补助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合理补偿其在外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
广东差旅费标准
广东差旅费标准在进行差旅费报销时,了解各地的差旅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差旅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广东差旅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广东差旅费的基本构成。
广东差旅费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杂费。
其中,交通费是指在差旅期间的交通工具费用,包括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在差旅期间的住宿费用,包括酒店、旅馆等住宿费用;餐饮费是指在差旅期间的饮食费用,包括早餐、午餐、晚餐等餐饮费用;其他杂费是指在差旅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会议费、杂费等其他费用。
其次,我们来了解广东差旅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文件,广东省内公务出差差旅费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城市、较发达城市和发达城市。
一般城市包括梅州、汕尾、河源等地,差旅费标准为,交通费每天不超过200元,住宿费每天不超过300元,餐饮费每天不超过150元。
较发达城市包括深圳、广州、珠海等地,差旅费标准为,交通费每天不超过250元,住宿费每天不超过400元,餐饮费每天不超过200元。
发达城市包括珠海、广州、深圳等地,差旅费标准为,交通费每天不超过300元,住宿费每天不超过500元,餐饮费每天不超过25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广东差旅费报销的相关政策。
根据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差旅费报销需要提供相关费用票据和报销凭证,包括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餐饮费发票等。
在报销时,需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销。
同时,对于违规报销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了解广东差旅费标准对于进行差旅报销非常重要。
广东差旅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报销政策都需要我们仔细了解和遵守,以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东差旅费标准,做好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报销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30•【文号】财外字[1995]365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65号)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钩鱼杆除外)购置费;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培训⼯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根据《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省直单位使⽤财政性资⾦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适⽤本办法。
适⽤其他性质的资⾦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单位内部统⼀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培训经费使⽤效益。
第⼆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实⾏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1)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分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数、所需经费及列⽀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2)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成员参训的,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年度培训计划。
未纳⼊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成员参训。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已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议审批。
第六条,省直单位使⽤财政性资⾦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
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份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省直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的各项费⽤⽀出,包括住宿费、伙⾷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
(1)住宿费是指参训⼈员及⼯作⼈员培训期间发⽣的⽤餐费⽤。
(2)参训⼈员及⼯作⼈员培训期间发⽣的⽤餐费⽤。
(3)培训场地费是指⽤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品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财库[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2006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140号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92〕国管财字第140号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91〕国发18号),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夜餐等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人员夜餐补助费每人每餐二元。
二、工作人员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三元。
三、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植树等劳动的伙食补助费,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当日不能返回的每人每天补助三元二角。
四、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八角,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六角。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
我局《关于调整市内出差、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142号)同时废止;《关于修订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外就餐补助规定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030号)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结束——。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详见附件)。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
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公务接待餐费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杜绝奢侈浪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设节省型校内,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沟通、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伴随等方面的支配。
第三条学院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各部门主动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第四条公务接待本着厉行节省、简化礼仪、杜绝浪费、提倡"光盘'的原则,区分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公务接待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一般接待支配在学院,提倡工作餐,禁止外出支配非公务宴请,原则上担心排酒水。
第五条学院主要接待对象包括:(一)上级机关来我院指导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人员;(二)省内外兄弟院校来我院考察、学习沟通等公务活动人员;(三)本系统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四)校企合作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五)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接待标准第六条严格实行定点接待。
学院应在定点接待单位支配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
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
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支配在校内,非特别状况不得在外支配。
第七条住宿标准。
省部级支配住套间,司厅级支配住单间,县处级以下支配住标间。
住房内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饮料等用品。
第八条用餐标准:(一)校内自助餐:早餐按10-15元/人支配,午餐、晚餐按20-30元/人支配;校内桌餐:早餐按15-20元/人支配,午餐、晚餐按每人每餐30-50元/人支配。
(二)校外用餐。
凡遇学院重大活动需在外就餐或节假日期间无条件在学院就餐的,可支配在校外用餐。
每桌按10人核定,不得超过800元。
一般工作人员按30元/人核算。
第九条陪餐制度。
接待中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掌握次数、人数。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9]136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粤价〔2009〕13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序号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备注1公安部门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费、出租车标志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2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证及记账单工本费(仅限省直和广州市执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25号、粤价〔1999〕181号3文化部门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4科技部门科技成果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82号5卫生部门艾滋病监测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6教育部门省级教学成果评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06号7质监部门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8安全认可证费(特种设备制造用)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9安监部门安全主任资格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0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2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工本费省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13水利部门浪损堤围防护费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防护议案的决议暂停收费,待省人大修改相关议案决议后正式取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粤财文[1996]第19号•【施行日期】199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粤财文[1996]第19号1996年7月4日)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
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
二、夜餐费。
在广州市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班加班工作至二十三时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三、学习补助。
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外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含中专、大专班)、干部进修班以及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7元;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补助费由学员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一律不准以自带差旅费或按差旅费标准领报伙食补助,财务部门对这类补助一律不予核报。
五、省级在广州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在广州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各人民团体党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6年7月10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的税收筹划
Company and industry 公司与产业一、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与职工的个税缴纳方式现行事业单位按收入来源分类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财政核拨单位,这类单位的经费得到财政的保障,单位本身没有盈利压力,职工收入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财政核补单位,这类单位现阶段还需政府扶持,财政按一定比例拨给补助以保障其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单位必须自行在市场上创收以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已经完成改革的自收自支单位,收入主要来源于自身业务的开展。
虽然事业单位存在的形式有三种,不过财政核拨单位在国家部委所属的事业单位中比例在少数,大多以后两种形式存在。
根据上述可知,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主要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统发工资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绩效奖金、年终奖等部分组成。
财政统发工资应缴纳的个税,在发放的时候已经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后直接扣缴。
单位直接发放的津补贴在计算个税的时候应与财政工资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出纳税总额,再减去已扣缴部分,剩余部分即为单位直接发放津补贴等应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二、福利性津贴的税收筹划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收入可分为工资和福利费两大类。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统发工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已在发放过程中直接计算扣缴了,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费实际是对职工劳务补偿的辅助形式,这部分由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费如果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对减轻职工税负,维护其切身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1.误夜餐费关于演出团体误夜餐费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6-11-13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6-11-13实施时间:2007-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务管理办法所属行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区域:全国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关于误餐费、夜餐费的管理规定
关于误餐费、夜餐费的管理规定
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合理权益,根据市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标准的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可报销误餐费、夜餐费的范围
我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及市区范围(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进行公务活动,若无法在12:30前或18:30前结束,需要继续工作,影响正常就餐的,可申请误餐费补助;若公务活动延续到23:30尚未结束,需要继续工作的,可申请夜餐费补助。
二、误餐费、夜餐费标准
按公务活动安排人员,每人每餐补贴40元。
补贴误餐费、夜餐费后,对同一公务活动不再给予餐费报销。
三、审批程序
申请误餐费、夜餐费补助时,申请人需填写《误餐费、夜餐费补助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如实列明公务事项、公务完成时间、参与该公务活动的教职员工姓名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申领误餐费、夜餐费。
四、其他说明
1、公务事项发生后,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误餐费、夜餐费补助申请表》;
2、补助发放方式:转账到申请人账户;
3、账务处理,纳入申请人所在单位运行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单位创收内开支,会计
核算科目为“伙食补助费”;4、按目前个税规定,误餐费、夜餐费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即该补贴不影响个税计算。
XX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误餐费、夜餐费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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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文[1996]第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6.07.04
【实施日期】199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粤财文[1996]第19号1996年7月4日)
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
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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