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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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
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和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
1.9村庄规划应当与农牧、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扶贫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路规划、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村小水电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
1.10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编制内容
2.1基本内容
2.1.1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村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牧民住宅设计、村容村貌整治和近期项目建设规划。
2.1.2村域总体规划的范围包括行政村所辖区域;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农牧民住宅设计、村容村貌整治和近期项目建设规划的范围为村庄规划建成区。
2.1.3村庄规划的编制期限一般为10-20年,分近、远期,可以结合村庄发展情况增加中期规划。近期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2.2资料收集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配合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勘查、测绘、人口、经济、环境等基础资料。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认真分析这些资料,并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不得随意更改和伪造相关资料内容。
2.3现状调查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到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调研时间可根据村庄的交通状况和所辖区域面积具体安排。实地调研人员应当认真调查村域的基本情况、村庄的建设情况以及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将现状调查内容落实到规划编制中,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
现状调查中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个别谈心、下发调查问卷、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并充分尊重农牧民对村庄未来的设想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意见。
2.4村域总体规划
2.4.1基本内容
村域总体规划应当在对村庄人口、经济、社会、地质等现状情况认真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村庄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确定村庄的重点发展产业,划定村域范围内各类空间控制区域,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并提出村庄建设规模,规划村域内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4.2发展目标和性质
在分析自然条件、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承载力、资源分布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提出村域统筹发展的战略,确定村域发展定位和性质,提出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2.4.3产业发展
经济实力较强,有优势产业且有扩大生产趋势的重点村庄应当全面分析村域现状产业结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并提出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一般村庄可以仅对农牧业生产方式提出改善目标与措施。
2.4.4空间管制
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村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村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禁建区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
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限建区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适建区是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
2.4.5生态环境保护
(1)根据村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的现状情况,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
(2)根据土地规划的相关要求,将耕地、林地和草场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
(3)根据湿地保护的相关要求,划定村域内的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2.4.6人口规模
应对规划基年之前5-10年内人口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并考虑未来可能带来人口剧烈变化因素,采用1-2种常用的人口测算方式合理预测村域、村庄和各居民点的人口规模。
2.4.7居民点布局与规模
按照村庄居民点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选择农牧民定居和安居点,构建行政村和自然村二级体系,并提出各村庄的性质、职能与基本配套设施。行政村一般为村委会所在地。农牧民定居和安居点的选择上应当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注重保护当地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等。
应当在人口规模预测的基础上,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和各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